村级新专干培训班学员手册

祁东县人口计生系统 村级新专干培训班

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一四年五月

温 馨 提 示

各位学员:

欢迎您参加县人口计生局举办的村级新专干培训班,请您仔细阅读本手册内容。

1、请您按要求参加培训班的各项学习培训,上课请提前10分钟入场,并按指定座位对号入座。

2、请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

3、上课时请勿随意走动,不得谈小话,请将手机关闭或调至振动状态。

4、上课时间为:28日上午9时前报到

9:00——9:30 举行开学仪式

9:30——12:00 上课

14:30——17:30 上课

29号上午8:30——11:00 上课

11:00举行结业仪式

地点:新红火大酒店会议室

5、用餐时间:早餐7:00,中餐12:00,晚餐17:50 用餐地点:新红火大酒店一楼

6、会务组设802房,联系人:汪 凤 [1**********] 匡少辉 [1**********]

祝您:学习愉快 身体健康

祁东县村级新专干培训班课程安排表

目 录

一、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1

二、政策法规工作业务知识…………………………………15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业务知识………………………35

四、奖励扶助工作……………………………………………48

五、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58

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胡 美 丽

一、村级计生专干主要职责

1、在乡镇计生办、村支两委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和计划生育协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做好集中宣传和定期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优生优育等科普知识,发放好宣传品,解答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的疑问。

3、直接负责本村计生信息管理工作,掌握本村人口出生、死亡、怀孕、结婚和各种节育措施落实等基本情况,包括:全村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整理、登记、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填报村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台帐等各种统计信息资料,做到不瞒、不漏、不重、不虚;生育证的申报、发放,计划生育张榜公布,向乡镇计生办、村支两委汇报计划生育情况等。

4、负责孕情检查的下发通知工作,协助乡镇开展环情、生殖健康检查、咨询及育后、术后随访工作;管理、发放避孕药具并进行指导,开展生殖健康等咨询活动。

5、根据掌握情况及乡镇计生办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和服务提示单,及时确定本村计划生育重点访问、服务对象,提交村支两委分工联系。

6、负责村服务室及其内部设施的日常管理、卫生清理等工作。

7、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制度,具体承办本村计生例会(全体组指导员参加)、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等日常事务。

二、统计资料

(一)、村级统计资料:

1、已婚育龄妇女简明台账。要求镇计生办每半年或一年打印一次本村的简明台账存放在村部,做到美观整洁,无逻辑差错、无漏登现象。凡年龄在15-49周岁之间的已婚育龄妇女(含事实婚姻)都要建册,村专干平时每月及时更新内容(即新增的新婚、怀孕、出生、手术、注销等)。

2、三个年度(2011年10月1日以来)的•湖南省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变动统计表‣(简称村级报告单)。此表由女性村专干逐月填写,并复写一式两份,村保留一份存根联,上报一份到乡镇计生办,要求不能缺月漏项。填写说明:人员类型:1本地人口;2省内流入人口;3省外流入人口。共五大块内容:Ⅰ、婚姻状况变更信息:其中“婚姻状况变更类型”栏主要是指“21初婚、22再婚、23复婚、30丧偶、40离婚、90未说明的婚姻状况”六种情况,均通过填写村报告单上报信息;配偶姓名是指发生本次变更相对应的男方姓名,配偶公民身份证号码要填写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Ⅱ、信息注销情况:(1)信息注销原因有四种情况:1死亡、2管理移交(迁出)、3离开现居地、4返回户籍地。(2)信息注销日期:信息注销原因为“死亡”的,填写死亡日期;信息注销原因为“管理移交”的,填写信息移交日期;信

息注销原因为“离开现居地”的,填写离开现居地日期;信息注销原因为“返回户籍地”的,填写返回户籍地日期;(3)死亡原因:仅当信息注销原因“死亡”时才填写,1病故;2自然死亡;3意外死亡。Ⅲ、妊娠信息 (1)胎次:从1到9,按怀孕各胎次的先后时间顺序依次填写。(2)妊娠起始日期:填写该次妊娠的开始时间,即该次妊娠前最后一次月经日期。(3)政策属性:填写本次妊娠的政策属性,1政策内;2政策外 。(4)妊娠结果:(采用国标代码)10:活产;11:阴道分娩;20:妊娠终止;21:自然流产;22:12周以内人工流产;23:12周以上人工流产;30:死胎;40:死产;90:其他。(5)终止原因:仅在人工流产时填写,1政策外怀孕;2有医院证明;3其他。(6)服务机构类型:在妊娠结果为人工流产或活产时填写,详见报告单封面上的填表说明。(7)服务机构名称和服务医生必须填写具体的手术机构名称和负责该次手术的医生的姓名,“服务机构类型”为在家时,此两项不填。Ⅳ、生育信息 :(1)孩次:按顺序依次填写1-9。

(2)子女姓名:填写该次上报子女的姓名。(3)性别和子女出生日期:据实填写该次上报子女的性别和子女出生日期。(4)政策属性:填写本次出生的政策属性,1政策内;2政策外 。(5)生育证号和生育证发放时间:有生育证时填写。(6)子女属性:共10个代码,详见填写说明;常用的有:1与现夫所生;2离婚女带入。(7)子女出生健康状况:共9个代码,详见填写说明;常用的有: 1正常。(8)“生育地点”栏填写生育该子女的地点,

如“在家、××医院”,对在医疗机构生育的育龄妇女 ,必须填写详细医疗机构名称。Ⅴ、避孕节育状况:(1)原避孕状况终止时间:填写原来最近一次避孕措施的终止时间;(2)原避孕状况终止原因:自定义代码共23个,详见报告单封面上的填表说明。常用的如1有指标待孕2措施失效3脱环4换措施;(3)“新避孕状况”:采用国标代码共28个,详见报告单封面上的填表说明。常用的如男用避孕套采用国标代码610,宫内节育器(俗称上环)采用国标代码700,女扎810,男扎820,如果实在弄不清就填写汉字名称 ,如“上环、男扎、女扎、长效18甲、避孕套、人流、引产”等。(4)新避孕状况启用时间:填写启用新的避孕措施的开始时间。

3、2012、2013、2014三个年度的•衡阳市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工作手册‣。工作手册内11种表格的填写内容务必与村信息变动统计表内容及对象户实际情况一致,做到不缺项、不漏项。

工作手册11种表格内容:工作手册由市计生委统一印发,每个村1本,年初已下发到各村专干手中。

首先是组计生指导员花名册,填写所辖组的女性指导员的组名、姓名、性别、年龄和文化程度。

(1)、201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用来汇总本村上年度(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本年度(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计划生育基本情况,其中本年度的先用铅笔填写,以便变更。

(2)、婚姻状况变动登记。填写本年度的婚姻状况变动登记,其中“婚姻状况”项,按初婚、再婚、离婚、丧偶、复婚五种情况据实填写。

(3)、生育证发放(延期)登记。填写本年度已发放生育证或之前已经办证因尚未生育本年再办理延期手续的对象名单。

(4)、怀孕、流引产登记。填写本年度怀孕、流引产对象名单。Ⅰ孩次为现有子女数加1;Ⅱ“怀孕原因”项:有可能是“非婚怀孕”、“无措施计外怀孕”、“男扎复孕”、“女扎复孕”、“带环怀孕”、“脱环怀孕”、“药具失败”或“计划内怀孕”等8种原因,从中选择一种。

(5)、出生名册:填写本年度(2013年10月1日以来)的出生人口,务必与村级信息变动统计表及村务公开栏上公开数据保持一致。Ⅰ当孩次为“2”,要填写一孩出生年月;孩次为“1”或其他时,“一孩出生年月”栏空填。Ⅱ“计划”项,共分2个码,与村级报告单填写一样,1政策内;2政策外。Ⅲ“出生地点”项,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地点,如“在家、××医院”。Ⅳ“健康状况”按“健康”、“先天性残疾”、“后天性残疾”、“死亡”四种情形填写。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登记。填写本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小孩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育龄夫妇,居委会较多,村委会少,有这种对象就据实填写,没有的请注明“无对象”,应与实际打卡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册一致。

(7)、避孕节育措施变更登记表。包括本年度落实男扎、女扎、上环、取环、皮下埋植以及使用药具的对象都要填写此表,并与村级信息变动统计表保持一致。

(8)、药具发放随访登记。此表填写对象应与表7中的使用药具对象一致,且应在发放的下月起,每月进行随访并登记好随访时间。

(9)、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登记表。凡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且均要登记婚育证号,并与镇村和对象本人所签订的流出人口管理合同一致。注意两点:一是“流入地”填写现居地;二是“节育措施”的填写要求同•避孕节育措施变更登记表‣中的措施名称。

(10)、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登记。此表中“流出地”填写户籍地;“孕育情况”填“一孩待孕”、 “二孩待孕”、 “一孩”、 “二孩”或“多孩”。如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婚育证号”空着不填。户口不在本地已在本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省内流入人口和户口不在本省已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入人口,都要进行登记,如果是期内有生育、节育行为的妇女,还要上报出生、手术,且本表登记内容还要与前面的出生名册、避孕节育措施变更登记相符。

(11)、人口死亡登记。登记本年度本村的死亡人口,包括老人、新生儿死亡的也要填写,并与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变动统计表相符。死亡原因分别为:因病死亡、自然死亡、意外死亡等。

以上后十种表格都是填写本年度期内的,即2013年10月1日以来的。

工作手册中各表、各项目之间的联系如下:

(1)年末人口数=年初人口数+出生人数-死亡人数+迁入人数-迁出人数=乡镇统计报表数

(2)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已婚育龄妇女台帐汇总数=已落实长效措施数+药具数+持证待生、离婚、绝经、不孕等不需落实措施人数+禁忌症数=乡镇统计报表数

(3)女性初婚人数=婚姻状况变动登记表汇总数=育龄妇女台帐登记数=乡镇统计报表数

(4)死亡人数=人口死亡登记表汇总数=乡镇统计报表数

(5)计划外怀孕人数=怀孕、流引产登记表中登记计划外怀孕人数

(6)其中流引产人数(此项是指计划外怀孕落实流引产情况)<=计划外怀孕人数<=所有流引产人数

(7)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登记表汇总数<=一孩夫妇数

(8)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登记表汇总数=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合同数=流动人口报表数

(9)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登记表汇总数=流动人口报表数

(10)出生人数及各项细数=出生名册登记表汇总数=村级报告单登记出生数=上报乡镇名册汇总数=乡镇统计报表数

(二)、组级统计资料:

组指导员有笔记本记录本组基本情况,熟悉2个年度(即2012年10月1日以来)的出生情况、 “三查四术”情况、本年度(即2013年10月1日以来)的新婚、现孕及流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上述工作由村专干督促组指导员完成,并负责检查核对,做到与乡、村资料一致。

(三)、育妇个人资料:

①已婚育龄夫妇的个人资料(大致8种):结婚证、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家庭户口本、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婴儿预防接种卡、节育手术证明书或禁忌症鉴定证明、社会抚养费收据(通常是政策外生育对象才有)。

②村(居)委会相关资料(大致6种):村专干工作手册、育妇名册、村级信息变动统计表、村务公开栏内容、村户口底册、村里乡村医师预防接种登记本。(药具随访记录包含在村专干工作手册内。)

以上这14种资料当然不可能同时牵涉到每一个对象,但只要是互相关联的资料,(尤其是两个年度内的出生人口),必须完全一致,否则所做工作前功尽弃。坚决杜绝出现期内有生育行为的已婚育龄夫妇的姓名、年龄、婴儿出生日期、婴儿性别、出生计划码(即政策内、政策外)等任意一种内容在不同资料上自相矛盾。否则,计内可能变为计外。

三、统计对象和统计口径

(一)填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以下所有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的有关人员除外):

⒈户口在本地,常住本地的;

⒉户口在本地,离开本地的(因婚嫁离开本地的,以及离开本地后在本省范围内的现居地固定居住或从业三年及以上的流出人口除外);

⒊户口不在本地,婚嫁本地的;

⒋户口不在本地已在本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省内流入人口和户口不在本省已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入人口。

(二)一些特殊统计对象管理单位的界定:

⒈现役军人的妻子(不含随军家属)、未取得港澳台或国外居留权的本省妇女与未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结婚的,由女方所在管理单位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统计。

⒉双方均为未婚,男女均为我省户口的,其生育子女由男方所在管理单位统计,男方无法确认的,由女方所在管理单位统计;有一方为外省的,由我省户口方所在管理单位统计。

⒊与配偶以外人员所生的子女,由女方所在管理单位统计,女方无法确认的由抚养方所在管理单位统计。

⒋女方婚嫁外省,生育的小孩在本省落户的,由小孩户口所在管理单位统计。

⒌双方均为“空挂户”的,由男方户籍地管理和统计;一方为“空挂户”,另一方有明确服务管理单位的,由该方单位管理和统计;原户籍地在本省,转为“空挂户”后又回到原户籍地从业或居住的,由原户籍地建档管理。

⒍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的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因其抚养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其人口出生仍在生父母所在管理单位统计。

四、人口出生政策属性

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作政策内统计,特殊情况按以下口径统计:

⒈男女均未婚或属合法婚姻,无子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作政策内一孩统计。

⒉女方年满20周岁,男方年满22周岁,办理了结婚登记,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16、17、18条规定再生育的子女,作政策内生育统计。

⒊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作政策内二孩统计。

⒋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期内生育的小孩,由收养人所在管理单位作政策内统计;非法收养期内生育的婴儿,由收养人所在管理单位作政策外统计;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或委托公民带养的期内生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作政策内二孩统计。

⒌与配偶以外人员所生的子女,作政策外统计。小孩父母有一方无法确定的,作政策外统计。

⒍外省流入人口或属跨省婚姻一方居住在本省的夫妻持有外省颁发的生育证原件,且符合该省生育政策生育的,作政策内统计。

五、流动人口出生

(一)流动人口出生统计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管理,参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业务规则‣。符合流动人口定义,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期间的出生由现居地纳入流入人口出生统计;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离开户籍地后的出生,由户籍地纳入流出人口出生统计。

(二)流动人口出生考核

流动人口出生考核责任划分:

1.省内流动人口出生,现居地和户籍地信息匹配成功的:

(1)流入三年以内的出生,评估符合政策生育率指标时,政策内纳入上报单位计算;政策外纳入对方单位计算。考核违法生育控制计分时,由户籍地上报的流入半年以内的政策外出生,户籍地承担协管责任;由现居地上报的流入半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出生,现居地承担协管责任。

(2)流入三年以上的出生,评估符合政策生育率指标时,纳入现居地计算,但由现居地主动上报的流入人口出生,不纳入现居地计算。

2.省内流动人口出生,现居地和户籍地信息匹配不成功的,纳入户籍地计算。对于现居地不接管实际流入人口或未离开提前

报离开,户籍地漏管本地人口或不及时接管代建档对象的,加大管理责任追究。

3.跨省流动人口出生,本省户籍人口流动到省外的,纳入户籍地计算;外省户籍人口流动到本省的,纳入现居住地代建档计算。

六、相关指标解释

1.“出生”为统计对象生育的活产婴儿。无法找到生母的婴儿,由婴儿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统计。活产是指婴儿脱离母体后有过呼吸、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收缩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

婴儿出生日期的采集要求以公历日期为准,对于已使用农历出生日期登记户口的新生人口,可采用上户的出生日期。

2.“孩次”是指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所有存活子女中按年龄排列的顺序。所有存活子女包括亲生的(含与前夫或前妻所生育的孩子)、收养的(含过继的)、送养的。当次出生的双胞胎或多胞胎婴儿按同一孩次计算,之后出生的婴儿孩次按实际存活子女数累计计算。

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外国人结婚后,仍定居内地,所生子女如定居内地(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孩次按其在内地定居的所有存活子女数统计。不在内地定居的孩子不纳入孩次计算。

3.“户类型”。全员人口以户为单位进行采集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居住在一个村(居)委会范围内的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群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

可以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因业缘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成为集体户。

4.“己婚育龄妇女”是指期末已经履行过结婚登记手续及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的15周岁至49周岁的妇女(包括离婚、丧偶的妇女)。

5.“空挂户”是指因就学、买户口等原因落户在本地,在本地没有住房和产业,又未在本地居住从业,且省内其他单位未建档纳入管理的对象。双方均为“空挂户”时,生养信息纳入出生总量统计,但不参与其他指标的计算。

6、三查口径: ①女扎两年以上,有怀孕史的一年应三查四次;无怀孕史的但年龄在40岁以下的一年应三查一次;②女扎两年以内和男扎的,一年应三查二次;③持生育证者,每季度一次,直到生育为止,生育后适应其他要求;④上环、使用药具避孕和无避孕措施的,一年应三查四次。

七、省、市、县对村(居)调查的重要对象(统计方面) 重点调查对象:①2012年10月1日至调查时点(如6月5号以后省检调查时点即为2014年5月31日)两个年度的出生,如属举报调查从2009年10月1日以来五个年度的出生;②两年度落实措施的(含上环、结扎、药具、补救措施,但期内换同类型措施的除外);③本年度新婚的;④漏管的已婚育龄妇女;⑤应落实未落实措施的;⑥流出一个月以上的(省内流入一个月或省外流入半年以上有生育、新婚、节育的也要调查)。

八、省、市、县认定期内人口出生和节育手术错(漏、虚)报的依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错、漏、虚报材料可以认定:①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材料扎实,并有被调查对象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取证材料上签字的;②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材料扎实,并有村支两委负责人或计生专干在取证材料上签字的;③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材料扎实,被调查人员虽未在材料上签字,但调查人员亲眼看到有关人证、物证或其它佐证的;④调查依据虽然不太充分,但因调查现场遭到严重干扰的。

九、做好迎省检查的有关工作

1、全面清查两个年度的出生人口。清查的主要对象是:①近几年结婚未生育对象;②近几年批生二孩尚未生育对象;③非婚生育对象;④常住的流入人口;⑤两次妇检未到位对象;⑥带养小孩对象。

2、清理台帐资料。要抓好村组相关资料的清理,检查所需的资料必须提供,与检查无关的资料要清除出去。(省人口计生委要求,在调查中发现被调查单位有意瞒报、虚报出生或篡改统计报表资料等情况的,每起扣样本点所在县考核总分0.5-2分。)

3、培训好组指导员。要求组指导员熟悉本组基本情况,并由组指导员有意识培养几个女骨干或协会会员给我们做正面工作,正确回答调查员的提问,提高调查见面率。

政策法规工作业务知识

王 大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经历的三个阶段

1.以政策为主导即单纯依靠政策推动计划生育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2.以地方性法规为主导,法规与政策相辅相成阶段(80年代至2001年)

3.初步确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框架阶段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框架:以•宪法‣为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国务院三个行政法规和人口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为主体,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行政法规) 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性法规) 湖南省政府规章:•实施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规定‣(35号令,已废止)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73号令)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4号令)

(二)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进程的三个特点

1.政策先于法制

2.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

3.国家立法中行政法规先于基本法。

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发展历程

第一次修改于1999年8月3日;

第二次修改于2002年11月29日,并更名为•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次修改于2007年9月29日,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即日起正式实施。

三、生育政策

(一)现行生育政策

1.2007年9月29日,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修正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内容略)。

2.201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议案‣,作出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即“单独两孩”政策),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14年4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口计生

委印发了•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湘人口发„201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应用解释

1.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界定

•条例‣中所称的“农村居民”,是指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其他居民是城镇居民。

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视为城镇居民:

①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②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在企业连续工作了三年以上,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③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在城镇购买住房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但未把户口迁入居民委员会的;

④有两种户口性质的(一非一农)都视为城镇户口。

2.“子女”的界定

•条例‣中所称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①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②已独立生活的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3.独生子女的界定(见后)

(三)•条例‣及湖南“单独两孩”政策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

1.原则规定。第14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把握三点:①生育权属于夫妻,单个的育龄公民个体不享有生育权;② 必须充分保障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权利;③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过批准才能再生育一个孩子。

2.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

①必须是夫妻,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公民;②无子女。

3.再生育的条件

•条例‣第15条、16条、17条、18条,以及2014年3月28日通过的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的相关规定。

•条例‣中再生育条件解读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不限制申请鉴定时第一个(胎)子女的年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只要是依法收养子女,不限制收养子女数量。收养孤儿、残

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不受收养子女数量的限制。

无子女,非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对当事人非法收养行为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允许其再生育。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一方再婚前有一个亲生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解除(公证机关公证或法院判决、裁定解除)了收养关系或抚养关系后,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再婚前只依法生育了一个或一胎子女,经鉴定该子女有残疾或该胎子女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比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前次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非本人亲生的,且与该子女未形成抚养关系或虽然形成抚养关系,但经法定程序解除的,则认定其无子女,可依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湘人口函„2008‟73号)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不适用该政策。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以及 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全部可以纳入“单独两孩”的政策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如何认定要求生育者一方的兄弟姐妹是否具有“生育能力”?(湘人口发[2009]23号)

1.要求生育者的兄弟姐妹未婚的,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②患有不孕不育症,无法医治的。③40岁以上仍未找到配偶的;但要求生育者女方年龄超过35周岁的,其兄弟姐妹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2.要求生育者的兄弟姐妹已婚的,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兄弟姐妹或者其配偶不孕不育症医治5年以上不愈;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已经采取了绝育措施或者其他长效节育措施保证不生育的。

对于以兄弟姐妹没有生育能力为由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批准其再生育前应与申请人及其兄弟姐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人生育二孩后,如果申请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其兄弟因疾病治愈、结婚等原因有生育可能的,应采取绝育措施或其他长效节育措施,放弃生育。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重要意义

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放松?

实施时间

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的公布时间。

适用人群

仅适用于初婚夫妇或再婚前均无子女的再婚夫妇。双方或一方有子女的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应按照•条例‣规定的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执行。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初婚夫妇或再婚前均无子女的再婚夫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

1.夫妇双方或一方具有我省户籍;

2.夫妇双方户籍不在我省,但双方或一方是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

1.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2.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各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无论新组合的家庭是否直接抚养);

3.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生育(或收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

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一)初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独生子女: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2.父母未生育但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3.父母曾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均于生育(或收养)后代前死亡,现存活的唯一子女。

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不要求必须是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

生育后代前死亡是指死亡的子女没有生育后代,死亡时已孕后代且生下来的,属于生育了后代。

(二)再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独生子女: 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子女,随父(母)再婚,父(母)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继母(父)没有子女,或继母(父)虽有子女但父(母)与继母(父)的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

(三)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

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这是一种例外,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明确生育(或收养)的子女由未再婚一方直接抚养、与其长期共同生活并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二是再婚一方只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生育多个或违法生育子女的不在此范围)。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4.曾有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但已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或公证机构公证)解除收养关系,现为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

5.曾有与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但已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或公证机构公证)解除抚养关系,现为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

6.无配偶者未生育但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视为独生子女:

1.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2.父母曾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送他人收养,父母身边留下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3.父母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后离异,其中一个子女随父(母)与无子女者再婚,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随父(母)再婚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4.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5.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在该子女成年后离婚,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并生育(或收养),该成年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关于违法生育的处理

(一)2013年11月12日前“单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定性为违法生育,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二)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的“单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定性为违法生育,须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标准下达征收决定书,但在执行时,可以按照湘政办发„2009‟11号文件规定分期缴纳,但第一期缴纳额不能低于应缴总额的40%;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可以从轻。对其所在单位的责任追究可以从轻处理。

关于“单独两孩”•再生育证‣的办理

“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办理。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界定“单独夫妇”是否符合“单独

两孩”政策的必要条件。“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证‣的受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由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乡镇(街道)设立了政务大厅的,由政务大厅的计生办证窗口受理。发证机关是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一)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应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申请补办•再生育证‣。

(二)3月28日至今,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的“单独夫妇”已生育二孩的,应在6月30日前按规定书面申请补办•再生育证‣,逾期未书面申请补办的,按照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证‣的情形,进行处理。7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的“单独夫妇”生育二孩的,按照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证‣的情形,对其按夫妇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后补办生育证。

关于奖励优惠待遇的处理

(一)2014年3月28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有关的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需退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以及 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

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这类家庭再生育子女,原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均不需退还。

(二)2014年3月28日后,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享受的奖励、优待退回后才能为其办理•再生育证‣。

(四)特殊情况下生育政策的适用

1.跨省婚姻生育政策的适用

原则上按女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执行,生育证由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发放;女方把户口迁往男方户籍地,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选择适用我省和外省的•条例‣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

2.涉外和涉港澳台公民生育政策

中国内地居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其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在内地生育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

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我国内地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应计算该子女数。

夫妻双方均具有内地户籍,一方通过投资居留取得有限居留权或一方取得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仍应遵守内地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适用•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3.留学生的生育政策

4.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

5.被拐卖妇女获救后的生育问题

被拐卖妇女在买入地被迫生育了一个孩子,经解救回原籍后,与无子女或者有一个子女的男子结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被拐卖妇女在买入地被迫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后,被解救回原籍,与无子女的男子结婚,如果经政府部门调解程序、司法机关法律程序仍无法取得对孩子的监护权,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6.“农转非”和“非转农”居民的生育政策适用

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居民自行转为城镇居民的,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7.原为农村居民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生育政策的适用 原为农村居民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自退伍、毕业之日起三年内将户口迁回农村,符合•条例‣应用解释对农村居民界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但将户口、档案放在人才交流市场的,不适用•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

8.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适用

少数民族居民非婚嫁将户口从非少数民族地区迁入少数民族

地区的,不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的生育政策,但因修建水库导致的由政府统一组织从非少数民族地区迁入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移民,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

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一方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另一方户口在少数民族地区,出生在少数民族地区,但在非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

四、生育证办理

(一)生育证实行分级发放管理。

一孩生育登记及发证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生育子女的生育证审批及发放机关是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局)。

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1.女方系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

2.女方系城镇纯居民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

3.女方系农村居民的,在婚入地。

(二)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发证机关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生育证:

1.夫妻生育之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表达生育意愿后,由专干向其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内填写基本情况,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①生育证发放登记表;②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③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④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3.计划生育专干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代领生育证。

4.发证机关应在核定计划生育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后,及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未签发生育证的,应出具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书。

5.计划生育专干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夫妻本人。

(四)合法结婚且符合•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发证机关应按下列程序审批生育证:

1.已婚育龄夫妻认为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及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再生育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领取•再生育审批表‣,女方无单位又无本地户籍因婚嫁居住男方的,向男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领取•再生育审批表‣,计划生育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说明填写方法。

2. 夫妻双方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签署意见的内容:证明申请人的身份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女方生育一孩后的孕检情况(女方属初育的,证明婚后孕检情况)。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分属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还需配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县(区)人口计生局(委)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初审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①按要求签署了意见的•再生育审批表‣;②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③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④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⑤生育史鉴定证明或妇检证明。

3.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专用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4.发证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计划统计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通知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将获准再生育小孩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在公示后5日内,未收到举报或异议反馈信息的上报审批小组。对群众提出异议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10日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许可期限及其理由,同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日内调查核实。

5.经审批小组审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发放再生育证”的意见,统计机构填写•再生育证‣和•给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夫妻的告知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

6.对不符合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完善补充有关材料。

7、批准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再生育的,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统计机构备案;批准副处以上干部再生育的,报省人口计生部门统计机构备案。

(五)•再生育证‣有效期延续

•再生育证‣有效期为一年(自然年度),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未生育,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当年的12月1日前向签发再生育证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证‡有效期延续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后已引产的,提交•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和引产证明;

2、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经省、市妇幼保健

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后已引产的,提交•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和引产证明;

3、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后已引产的,提交•疾病诊断证明‣和引产证明;

4、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引产的,提供医师签字证明和引产证明;

5、死胎提交病历和B超单;

6、新生儿死亡证明:医院内死亡的,提交医院出具的死亡证;医院外死亡的应在48小时内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核实属正常死亡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死亡证明;

7、合法妊娠14周以下流产的,提供流产证明;

8、已孕尚未生育的,提供已孕证明;

9、未孕的提供一年内孕检的无孕证明。

审批机关应当在生育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业务知识

邓兴华

一、流动人口定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业务规则‣第四条: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人群,重点是成年育龄人员(18-49岁的女性和18岁以上的男性)。其中:因婚嫁、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兵役、上学等原因人户分离和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

跨省婚嫁的夫妻户口未迁移的,通常以男方户籍所在地为婚入地(男方入赘除外)进行建档管理,婚后常住女方的,女方户籍地将其纳入流入人口进行管理。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业务规则》中对流出流入及定位信息的要求:

流出人口信息采集要求:

① 流出人口离开户籍地1个月以上,户籍地应采集其流向信息,填写•申请单‣、•湖南省流出人口信息报告单‣一式两份(乡镇和村级各一份);

②流出人口返回户籍地一个月以上未外出的,应及时登记返乡时间,返乡后超过一个月再外出的(回家生育的除外),应重新采集、上报流出信息;

③向PADIS流管子系统的跨省流出育龄妇女信息,在对方回

复不确认或者信息作废后,户籍地应当重新采集提交协查信息。

流入人口信息采集要求:

①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1月以上,现居住地应采集其定位信息,填写•湖南省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报告单‣。

②对外省流入人口,应采集其详细信息,户籍地址应当精确到村(居)委会。

③向PADIS流管子系统的跨省流入育龄妇女信息,在对方回复不确认或者信息作废后,现居地应当重新采集提交协查信息。

④录入省内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时,应通过身份证或姓名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中匹配该对象是否建档,匹配成功后直接调用流出地的基础信息。

⑤匹配不到的,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提供的公民信息系统接口查询该对象的户籍信息,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公民信息系统均查找不到的,现居住地应核查信息的真实性,并采集其详细信息,完成代建档。

变更信息采集要求:

①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发生服务管理信息变更的,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计生专干应填写•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变更信息报告单‣,按月上报录入。

②户籍地发现而现居地没有掌握的变动信息,户籍地应及时采集并录入。

③ 跨省流入人口无婚育证明、现孕现育、应落实未落实长效

避孕节育措施对象,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提交协查信息。

④为跨省流入人口在现居地办理一孩生育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网络化协作信息,应及时通报户籍地;外省通报我省流出人口的相关网络化协作信息,应及时核实接收。

三、流动人口出生

(一)流动人口出生统计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管理,参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业务规则‣。符合流动人口定义,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期间的出生由现居地纳入流入人口出生统计;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离开户籍地后的出生,由户籍地纳入流出人口出生统计。

(二)流动人口出生考核

流动人口出生考核责任划分

1、省内流动人口出生,现居地和户籍地信息匹配成功的:

(1)流入三年以内的出生,评估符合政策生育率指标时,政策内纳入上报单位计算;政策外纳入对方单位计算。考核违法生育控制计分时,由户籍地上报的流入半年以内的政策外出生,户籍地承担协管责任;由现居地上报的流入半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出生,现居地承担协管责任。

(2)流入三年以上的出生,评估符合政策生育率指标时,纳入现居地计算,但由现居地主动上报的流入人口出生,不纳入现居地计算。

2、省内流动人口出生,现居地和户籍地信息匹配不成功的,纳入户籍地计算。对于现居地不接管实际流入人口或未离开提前报离开,户籍地漏管本地人口或不及时接管代建档对象的,加大管理责任追究。

3、跨省流动人口出生,本省户籍人口流动到省外的,纳入户籍地计算;外省户籍人口流动到本省的,纳入现居住地代建档计算。

四、落实双方责任,做好信息核查与互动

信息双向核查要求:

A、户籍地核查。现居住地提交的流入人口离开、代建卡、婚姻状况变更等信息,户籍地乡(镇、街道)应以信息引导单的形式发给村(居)委会计生专干进行核查。

现居地提交的“离开”信息,经核实返回的,应登记“返回”,流动到新地方的,应重新登记流向信息。

现居地代建卡户籍地漏登的,采录基础信息;因婚嫁或户口变动的,应采集婚嫁或户口变动后的详细地址,向现居地反馈。

B、现居地核查。户籍地提交的流出人口流向信息、婚姻变更等信息,应以信息引导单的形式,发给村计生专干予以核查,漏登的要及时确认并纳入管理;查无此人的要予以回复。

C、双向核查。现居地或户籍地提交的现孕、现育、避孕节育措施变更等信息以及不一致信息,双方都应及时核查,及时反馈,协同做好相应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重要信息互动要求:

重要信息包括政策内怀孕、生育、避孕节育、孕(环)情检查和代建档、投诉、不一致信息协查、办理一孩生育证协查等信息。

现居住地或户籍地提交的重要信息对方应当在7天核实与反馈,信息系统将经对方确认的信息写入全员人口数据库。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收到的重要信息应作为工作引导信息。

政策外怀孕信息互动要求:

A、基本原则:以现居地为主,户籍地配合,双方共同负责。一般情况下属地就地落实为主,特殊情况下,如对象本人要求、对象身体原因、两地相距很近等,户籍地可将对象接回。

B、工作流程:流入地发现对象——将信息提交平台——同时通过绿色通道触发短信到户籍地相关责任人——户籍地进行核实反馈——发送委托函——流入地落实措施——提交信息到户籍地——户籍地确认信息。

C、时间要求:户籍地核实反馈信息的时间是8小时;发电子•委托函‣的时间是24小时;落实措施并提交信息须7个工作日内;户籍地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该信息。

D、对政策外妊娠27周以上、有手术禁忌症,不宜落实补救措施的,由符合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证明,经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协商后,按规定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E、禁止现居住地违规驱赶政策外怀孕对象,禁止户籍地接回政策外怀孕对象后放纵其违法生育。

五、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协同征收:

征收主体: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均可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法主体,通过前臵协商确定一方为征收主体,另一方配合。泛珠三角区域跨省流动的,征收主体按照泛珠区域协作的有关规定确定。

征收金额: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不低于其户籍所在地计征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依法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实际收入明显高于户籍地人均收入且低于现居地人均收入的,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户籍地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实际收入明显高于户籍地和现居地人均收入的,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户籍地和现居地人均收入较高一方的4至6倍征收。

协商前臵: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在下达征收决定前,应按照“协商前臵”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裁定,跨省流动的,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协商后裁定。协商内容如下:

1.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生育情况和实际收入;

2.通报本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3.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和征收标准;

4.双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成本;

5.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六、推动免费技术服务均等化,保障流动人口基本权益

1.做好国家规定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一是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孕环情检查 、放臵宫内节育器(上环)、皮埋;男扎、女扎、发放药具、终止妊娠、优生优育科普宣传、生殖健康指导服务。

二是落实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省级从2010年开始立项,已经作为一个经常性项目年年下拨到位,2014年预算800万。为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省财政厅将对基层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调剂挪作他用的单位,将核减补助经费。

2.落实方便群众办证工作

3.一是精简办证材料。申请人只需要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必须的证件,其余的婚育信息都可以通过全员信息系统查询或省级沟通协查获取,对所需材料和流程向对象实行一次性告知。

二是简化办证流程。整个办证流程只需要个人申请、专干代理、审核办证三个环节。

三是缩短办证时间。办证机构或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常住人口的一孩生育证办理时间最多为5个工作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时间最多为15个工作日,比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缩短了22个天。

四是实行首接责任制。流动人口或婚嫁人口户口未迁移对象、只要是有责任办理一孩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单位,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实行首接责任制,由受理一方服务到底,不得推诿。

五是实行办证承诺制。因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或省内空挂户,如果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或者外省户籍地逾期未回复的,可由夫妻出具•申办婚育情况承诺书‣,办证机关应予以办理。•承诺书‣将上传到我省流动人口“一盘棋”信息系统,供基层查询。

六是推进服务窗口前移。湘籍入粤流动人口可以在我省的驻粤联络机构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实现服务窗口前移,免去流动人口为办证往返奔波,极大地方便群众。

七、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办证对象:跨省流出成年育龄妇女;省内流动未匹配对象;省内流动人口个人需要办理对象。

受理单位:3个地方可以受理,分别是:村、社区居委会,设有人口计生办证窗口的政务大厅,驻粤联络站。

异地办理:根据需要或跨省流出前,省内流动人口可异地办理;符合条件的湘籍入粤流动人口可以在驻粤联络站办理•婚育证明‣(全员信息库中建档的具有湖南省户籍或婚嫁到湖南的成年育龄女性,因子女入园、上学,本人办理生育保险,就地免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急需办理婚育证明的 );跨省流入人口不在现居地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免费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允许搭车收费。

八、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形:

特殊情况之一:

婚嫁到外省但未迁移户口的育龄妇女,现居地要求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

特殊情形之二:

户口在本地(包括户口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空挂户等),长期、多次、多地流动,无法核实有关情况,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的,凭申请人承诺办理。

关键点:

⒈户口在本地,包括空挂户;

⒉长期或者多次或者多地流动;

⒊受理单位履行了信息核查职责,包括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过信息核查,对方无法提供有关情况。通话记录、传真复印件、电子邮件截图存档备查。

⒋填写省里统一的申请表和承诺书。

⒌落款要按手摸。

九、关于网上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相关规定

关于一孩生育证

办证条件:流入已婚育龄夫妻双方流动一个月以上;符合我省生育政策(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持有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和合法身份证明,无存活子女 ),已经怀孕;

受理、办证单位:村、社区居委会和设有人口计生办证窗口

的政务大厅可受理。办证单位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所需资料:1份申请表;3个原件与复印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1寸免冠照片2张。可能需要的2种,分别是:承诺书、子女死亡证明书。

承诺式办证:因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或省内空挂户,如果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或者外省户籍地逾期未回复的,可由夫妻出具•申办婚育情况承诺书‣,办证机关应予以办理。

在指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和通报,不能办理的,向对象书面说明原因

关于承诺式办证的几点要求:

①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或省内空挂户,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 ,或者外省户籍地逾期未回复的;

②办证机关履行了信息核查职责仍然无法核实信息的,不承担办证责任,但经办人员要保留信息核查的所有档案(包括信函、截图等);

③手模必须是当事人的;

④通过承诺式办证的个案,承诺书应定期集中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上传到统一的信息系统,以便基层查询。

⑤如果是因对象本人做了虚假承诺而导致的违法生育,可以按最高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祁东县人口计生系统 村级新专干培训班

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一四年五月

温 馨 提 示

各位学员:

欢迎您参加县人口计生局举办的村级新专干培训班,请您仔细阅读本手册内容。

1、请您按要求参加培训班的各项学习培训,上课请提前10分钟入场,并按指定座位对号入座。

2、请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

3、上课时请勿随意走动,不得谈小话,请将手机关闭或调至振动状态。

4、上课时间为:28日上午9时前报到

9:00——9:30 举行开学仪式

9:30——12:00 上课

14:30——17:30 上课

29号上午8:30——11:00 上课

11:00举行结业仪式

地点:新红火大酒店会议室

5、用餐时间:早餐7:00,中餐12:00,晚餐17:50 用餐地点:新红火大酒店一楼

6、会务组设802房,联系人:汪 凤 [1**********] 匡少辉 [1**********]

祝您:学习愉快 身体健康

祁东县村级新专干培训班课程安排表

目 录

一、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1

二、政策法规工作业务知识…………………………………15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业务知识………………………35

四、奖励扶助工作……………………………………………48

五、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58

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胡 美 丽

一、村级计生专干主要职责

1、在乡镇计生办、村支两委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和计划生育协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做好集中宣传和定期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优生优育等科普知识,发放好宣传品,解答群众在实行计划生育过程中的疑问。

3、直接负责本村计生信息管理工作,掌握本村人口出生、死亡、怀孕、结婚和各种节育措施落实等基本情况,包括:全村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整理、登记、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填报村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台帐等各种统计信息资料,做到不瞒、不漏、不重、不虚;生育证的申报、发放,计划生育张榜公布,向乡镇计生办、村支两委汇报计划生育情况等。

4、负责孕情检查的下发通知工作,协助乡镇开展环情、生殖健康检查、咨询及育后、术后随访工作;管理、发放避孕药具并进行指导,开展生殖健康等咨询活动。

5、根据掌握情况及乡镇计生办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和服务提示单,及时确定本村计划生育重点访问、服务对象,提交村支两委分工联系。

6、负责村服务室及其内部设施的日常管理、卫生清理等工作。

7、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制度,具体承办本村计生例会(全体组指导员参加)、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等日常事务。

二、统计资料

(一)、村级统计资料:

1、已婚育龄妇女简明台账。要求镇计生办每半年或一年打印一次本村的简明台账存放在村部,做到美观整洁,无逻辑差错、无漏登现象。凡年龄在15-49周岁之间的已婚育龄妇女(含事实婚姻)都要建册,村专干平时每月及时更新内容(即新增的新婚、怀孕、出生、手术、注销等)。

2、三个年度(2011年10月1日以来)的•湖南省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变动统计表‣(简称村级报告单)。此表由女性村专干逐月填写,并复写一式两份,村保留一份存根联,上报一份到乡镇计生办,要求不能缺月漏项。填写说明:人员类型:1本地人口;2省内流入人口;3省外流入人口。共五大块内容:Ⅰ、婚姻状况变更信息:其中“婚姻状况变更类型”栏主要是指“21初婚、22再婚、23复婚、30丧偶、40离婚、90未说明的婚姻状况”六种情况,均通过填写村报告单上报信息;配偶姓名是指发生本次变更相对应的男方姓名,配偶公民身份证号码要填写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Ⅱ、信息注销情况:(1)信息注销原因有四种情况:1死亡、2管理移交(迁出)、3离开现居地、4返回户籍地。(2)信息注销日期:信息注销原因为“死亡”的,填写死亡日期;信息注销原因为“管理移交”的,填写信息移交日期;信

息注销原因为“离开现居地”的,填写离开现居地日期;信息注销原因为“返回户籍地”的,填写返回户籍地日期;(3)死亡原因:仅当信息注销原因“死亡”时才填写,1病故;2自然死亡;3意外死亡。Ⅲ、妊娠信息 (1)胎次:从1到9,按怀孕各胎次的先后时间顺序依次填写。(2)妊娠起始日期:填写该次妊娠的开始时间,即该次妊娠前最后一次月经日期。(3)政策属性:填写本次妊娠的政策属性,1政策内;2政策外 。(4)妊娠结果:(采用国标代码)10:活产;11:阴道分娩;20:妊娠终止;21:自然流产;22:12周以内人工流产;23:12周以上人工流产;30:死胎;40:死产;90:其他。(5)终止原因:仅在人工流产时填写,1政策外怀孕;2有医院证明;3其他。(6)服务机构类型:在妊娠结果为人工流产或活产时填写,详见报告单封面上的填表说明。(7)服务机构名称和服务医生必须填写具体的手术机构名称和负责该次手术的医生的姓名,“服务机构类型”为在家时,此两项不填。Ⅳ、生育信息 :(1)孩次:按顺序依次填写1-9。

(2)子女姓名:填写该次上报子女的姓名。(3)性别和子女出生日期:据实填写该次上报子女的性别和子女出生日期。(4)政策属性:填写本次出生的政策属性,1政策内;2政策外 。(5)生育证号和生育证发放时间:有生育证时填写。(6)子女属性:共10个代码,详见填写说明;常用的有:1与现夫所生;2离婚女带入。(7)子女出生健康状况:共9个代码,详见填写说明;常用的有: 1正常。(8)“生育地点”栏填写生育该子女的地点,

如“在家、××医院”,对在医疗机构生育的育龄妇女 ,必须填写详细医疗机构名称。Ⅴ、避孕节育状况:(1)原避孕状况终止时间:填写原来最近一次避孕措施的终止时间;(2)原避孕状况终止原因:自定义代码共23个,详见报告单封面上的填表说明。常用的如1有指标待孕2措施失效3脱环4换措施;(3)“新避孕状况”:采用国标代码共28个,详见报告单封面上的填表说明。常用的如男用避孕套采用国标代码610,宫内节育器(俗称上环)采用国标代码700,女扎810,男扎820,如果实在弄不清就填写汉字名称 ,如“上环、男扎、女扎、长效18甲、避孕套、人流、引产”等。(4)新避孕状况启用时间:填写启用新的避孕措施的开始时间。

3、2012、2013、2014三个年度的•衡阳市村级计划生育专干工作手册‣。工作手册内11种表格的填写内容务必与村信息变动统计表内容及对象户实际情况一致,做到不缺项、不漏项。

工作手册11种表格内容:工作手册由市计生委统一印发,每个村1本,年初已下发到各村专干手中。

首先是组计生指导员花名册,填写所辖组的女性指导员的组名、姓名、性别、年龄和文化程度。

(1)、2013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情况。用来汇总本村上年度(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本年度(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计划生育基本情况,其中本年度的先用铅笔填写,以便变更。

(2)、婚姻状况变动登记。填写本年度的婚姻状况变动登记,其中“婚姻状况”项,按初婚、再婚、离婚、丧偶、复婚五种情况据实填写。

(3)、生育证发放(延期)登记。填写本年度已发放生育证或之前已经办证因尚未生育本年再办理延期手续的对象名单。

(4)、怀孕、流引产登记。填写本年度怀孕、流引产对象名单。Ⅰ孩次为现有子女数加1;Ⅱ“怀孕原因”项:有可能是“非婚怀孕”、“无措施计外怀孕”、“男扎复孕”、“女扎复孕”、“带环怀孕”、“脱环怀孕”、“药具失败”或“计划内怀孕”等8种原因,从中选择一种。

(5)、出生名册:填写本年度(2013年10月1日以来)的出生人口,务必与村级信息变动统计表及村务公开栏上公开数据保持一致。Ⅰ当孩次为“2”,要填写一孩出生年月;孩次为“1”或其他时,“一孩出生年月”栏空填。Ⅱ“计划”项,共分2个码,与村级报告单填写一样,1政策内;2政策外。Ⅲ“出生地点”项,填写婴儿出生的具体地点,如“在家、××医院”。Ⅳ“健康状况”按“健康”、“先天性残疾”、“后天性残疾”、“死亡”四种情形填写。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登记。填写本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小孩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育龄夫妇,居委会较多,村委会少,有这种对象就据实填写,没有的请注明“无对象”,应与实际打卡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册一致。

(7)、避孕节育措施变更登记表。包括本年度落实男扎、女扎、上环、取环、皮下埋植以及使用药具的对象都要填写此表,并与村级信息变动统计表保持一致。

(8)、药具发放随访登记。此表填写对象应与表7中的使用药具对象一致,且应在发放的下月起,每月进行随访并登记好随访时间。

(9)、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登记表。凡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且均要登记婚育证号,并与镇村和对象本人所签订的流出人口管理合同一致。注意两点:一是“流入地”填写现居地;二是“节育措施”的填写要求同•避孕节育措施变更登记表‣中的措施名称。

(10)、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登记。此表中“流出地”填写户籍地;“孕育情况”填“一孩待孕”、 “二孩待孕”、 “一孩”、 “二孩”或“多孩”。如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婚育证号”空着不填。户口不在本地已在本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省内流入人口和户口不在本省已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入人口,都要进行登记,如果是期内有生育、节育行为的妇女,还要上报出生、手术,且本表登记内容还要与前面的出生名册、避孕节育措施变更登记相符。

(11)、人口死亡登记。登记本年度本村的死亡人口,包括老人、新生儿死亡的也要填写,并与村级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变动统计表相符。死亡原因分别为:因病死亡、自然死亡、意外死亡等。

以上后十种表格都是填写本年度期内的,即2013年10月1日以来的。

工作手册中各表、各项目之间的联系如下:

(1)年末人口数=年初人口数+出生人数-死亡人数+迁入人数-迁出人数=乡镇统计报表数

(2)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已婚育龄妇女台帐汇总数=已落实长效措施数+药具数+持证待生、离婚、绝经、不孕等不需落实措施人数+禁忌症数=乡镇统计报表数

(3)女性初婚人数=婚姻状况变动登记表汇总数=育龄妇女台帐登记数=乡镇统计报表数

(4)死亡人数=人口死亡登记表汇总数=乡镇统计报表数

(5)计划外怀孕人数=怀孕、流引产登记表中登记计划外怀孕人数

(6)其中流引产人数(此项是指计划外怀孕落实流引产情况)<=计划外怀孕人数<=所有流引产人数

(7)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人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登记表汇总数<=一孩夫妇数

(8)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登记表汇总数=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合同数=流动人口报表数

(9)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人数=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登记表汇总数=流动人口报表数

(10)出生人数及各项细数=出生名册登记表汇总数=村级报告单登记出生数=上报乡镇名册汇总数=乡镇统计报表数

(二)、组级统计资料:

组指导员有笔记本记录本组基本情况,熟悉2个年度(即2012年10月1日以来)的出生情况、 “三查四术”情况、本年度(即2013年10月1日以来)的新婚、现孕及流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上述工作由村专干督促组指导员完成,并负责检查核对,做到与乡、村资料一致。

(三)、育妇个人资料:

①已婚育龄夫妇的个人资料(大致8种):结婚证、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家庭户口本、生育证、婴儿出生证、婴儿预防接种卡、节育手术证明书或禁忌症鉴定证明、社会抚养费收据(通常是政策外生育对象才有)。

②村(居)委会相关资料(大致6种):村专干工作手册、育妇名册、村级信息变动统计表、村务公开栏内容、村户口底册、村里乡村医师预防接种登记本。(药具随访记录包含在村专干工作手册内。)

以上这14种资料当然不可能同时牵涉到每一个对象,但只要是互相关联的资料,(尤其是两个年度内的出生人口),必须完全一致,否则所做工作前功尽弃。坚决杜绝出现期内有生育行为的已婚育龄夫妇的姓名、年龄、婴儿出生日期、婴儿性别、出生计划码(即政策内、政策外)等任意一种内容在不同资料上自相矛盾。否则,计内可能变为计外。

三、统计对象和统计口径

(一)填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以下所有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的有关人员除外):

⒈户口在本地,常住本地的;

⒉户口在本地,离开本地的(因婚嫁离开本地的,以及离开本地后在本省范围内的现居地固定居住或从业三年及以上的流出人口除外);

⒊户口不在本地,婚嫁本地的;

⒋户口不在本地已在本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省内流入人口和户口不在本省已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入人口。

(二)一些特殊统计对象管理单位的界定:

⒈现役军人的妻子(不含随军家属)、未取得港澳台或国外居留权的本省妇女与未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结婚的,由女方所在管理单位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统计。

⒉双方均为未婚,男女均为我省户口的,其生育子女由男方所在管理单位统计,男方无法确认的,由女方所在管理单位统计;有一方为外省的,由我省户口方所在管理单位统计。

⒊与配偶以外人员所生的子女,由女方所在管理单位统计,女方无法确认的由抚养方所在管理单位统计。

⒋女方婚嫁外省,生育的小孩在本省落户的,由小孩户口所在管理单位统计。

⒌双方均为“空挂户”的,由男方户籍地管理和统计;一方为“空挂户”,另一方有明确服务管理单位的,由该方单位管理和统计;原户籍地在本省,转为“空挂户”后又回到原户籍地从业或居住的,由原户籍地建档管理。

⒍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的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因其抚养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其人口出生仍在生父母所在管理单位统计。

四、人口出生政策属性

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作政策内统计,特殊情况按以下口径统计:

⒈男女均未婚或属合法婚姻,无子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作政策内一孩统计。

⒉女方年满20周岁,男方年满22周岁,办理了结婚登记,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16、17、18条规定再生育的子女,作政策内生育统计。

⒊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的作政策内二孩统计。

⒋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期内生育的小孩,由收养人所在管理单位作政策内统计;非法收养期内生育的婴儿,由收养人所在管理单位作政策外统计;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或委托公民带养的期内生育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作政策内二孩统计。

⒌与配偶以外人员所生的子女,作政策外统计。小孩父母有一方无法确定的,作政策外统计。

⒍外省流入人口或属跨省婚姻一方居住在本省的夫妻持有外省颁发的生育证原件,且符合该省生育政策生育的,作政策内统计。

五、流动人口出生

(一)流动人口出生统计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管理,参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业务规则‣。符合流动人口定义,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期间的出生由现居地纳入流入人口出生统计;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离开户籍地后的出生,由户籍地纳入流出人口出生统计。

(二)流动人口出生考核

流动人口出生考核责任划分:

1.省内流动人口出生,现居地和户籍地信息匹配成功的:

(1)流入三年以内的出生,评估符合政策生育率指标时,政策内纳入上报单位计算;政策外纳入对方单位计算。考核违法生育控制计分时,由户籍地上报的流入半年以内的政策外出生,户籍地承担协管责任;由现居地上报的流入半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出生,现居地承担协管责任。

(2)流入三年以上的出生,评估符合政策生育率指标时,纳入现居地计算,但由现居地主动上报的流入人口出生,不纳入现居地计算。

2.省内流动人口出生,现居地和户籍地信息匹配不成功的,纳入户籍地计算。对于现居地不接管实际流入人口或未离开提前

报离开,户籍地漏管本地人口或不及时接管代建档对象的,加大管理责任追究。

3.跨省流动人口出生,本省户籍人口流动到省外的,纳入户籍地计算;外省户籍人口流动到本省的,纳入现居住地代建档计算。

六、相关指标解释

1.“出生”为统计对象生育的活产婴儿。无法找到生母的婴儿,由婴儿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统计。活产是指婴儿脱离母体后有过呼吸、心脏跳动、脐带搏动或随意肌收缩等任何一种生命现象。

婴儿出生日期的采集要求以公历日期为准,对于已使用农历出生日期登记户口的新生人口,可采用上户的出生日期。

2.“孩次”是指婴儿出生时在其父母所有存活子女中按年龄排列的顺序。所有存活子女包括亲生的(含与前夫或前妻所生育的孩子)、收养的(含过继的)、送养的。当次出生的双胞胎或多胞胎婴儿按同一孩次计算,之后出生的婴儿孩次按实际存活子女数累计计算。

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外国人结婚后,仍定居内地,所生子女如定居内地(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孩次按其在内地定居的所有存活子女数统计。不在内地定居的孩子不纳入孩次计算。

3.“户类型”。全员人口以户为单位进行采集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居住在一个村(居)委会范围内的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群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

可以作为一个家庭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因业缘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成为集体户。

4.“己婚育龄妇女”是指期末已经履行过结婚登记手续及虽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的15周岁至49周岁的妇女(包括离婚、丧偶的妇女)。

5.“空挂户”是指因就学、买户口等原因落户在本地,在本地没有住房和产业,又未在本地居住从业,且省内其他单位未建档纳入管理的对象。双方均为“空挂户”时,生养信息纳入出生总量统计,但不参与其他指标的计算。

6、三查口径: ①女扎两年以上,有怀孕史的一年应三查四次;无怀孕史的但年龄在40岁以下的一年应三查一次;②女扎两年以内和男扎的,一年应三查二次;③持生育证者,每季度一次,直到生育为止,生育后适应其他要求;④上环、使用药具避孕和无避孕措施的,一年应三查四次。

七、省、市、县对村(居)调查的重要对象(统计方面) 重点调查对象:①2012年10月1日至调查时点(如6月5号以后省检调查时点即为2014年5月31日)两个年度的出生,如属举报调查从2009年10月1日以来五个年度的出生;②两年度落实措施的(含上环、结扎、药具、补救措施,但期内换同类型措施的除外);③本年度新婚的;④漏管的已婚育龄妇女;⑤应落实未落实措施的;⑥流出一个月以上的(省内流入一个月或省外流入半年以上有生育、新婚、节育的也要调查)。

八、省、市、县认定期内人口出生和节育手术错(漏、虚)报的依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错、漏、虚报材料可以认定:①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材料扎实,并有被调查对象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取证材料上签字的;②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材料扎实,并有村支两委负责人或计生专干在取证材料上签字的;③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材料扎实,被调查人员虽未在材料上签字,但调查人员亲眼看到有关人证、物证或其它佐证的;④调查依据虽然不太充分,但因调查现场遭到严重干扰的。

九、做好迎省检查的有关工作

1、全面清查两个年度的出生人口。清查的主要对象是:①近几年结婚未生育对象;②近几年批生二孩尚未生育对象;③非婚生育对象;④常住的流入人口;⑤两次妇检未到位对象;⑥带养小孩对象。

2、清理台帐资料。要抓好村组相关资料的清理,检查所需的资料必须提供,与检查无关的资料要清除出去。(省人口计生委要求,在调查中发现被调查单位有意瞒报、虚报出生或篡改统计报表资料等情况的,每起扣样本点所在县考核总分0.5-2分。)

3、培训好组指导员。要求组指导员熟悉本组基本情况,并由组指导员有意识培养几个女骨干或协会会员给我们做正面工作,正确回答调查员的提问,提高调查见面率。

政策法规工作业务知识

王 大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经历的三个阶段

1.以政策为主导即单纯依靠政策推动计划生育阶段(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2.以地方性法规为主导,法规与政策相辅相成阶段(80年代至2001年)

3.初步确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框架阶段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框架:以•宪法‣为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国务院三个行政法规和人口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为主体,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人口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行政法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行政法规) 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性法规) 湖南省政府规章:•实施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规定‣(35号令,已废止)

•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73号令)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194号令)

(二)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进程的三个特点

1.政策先于法制

2.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

3.国家立法中行政法规先于基本法。

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发展历程

第一次修改于1999年8月3日;

第二次修改于2002年11月29日,并更名为•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次修改于2007年9月29日,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即日起正式实施。

三、生育政策

(一)现行生育政策

1.2007年9月29日,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修正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内容略)。

2.2014年3月28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议案‣,作出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即“单独两孩”政策),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14年4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口计生

委印发了•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湘人口发„2014‟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应用解释

1.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界定

•条例‣中所称的“农村居民”,是指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其他居民是城镇居民。

有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视为城镇居民:

①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

②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在企业连续工作了三年以上,享受了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

③户口在村民委员会,自己或者父母承包了责任田土的居民,在城镇购买住房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但未把户口迁入居民委员会的;

④有两种户口性质的(一非一农)都视为城镇户口。

2.“子女”的界定

•条例‣中所称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标准: ①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②已独立生活的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承担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3.独生子女的界定(见后)

(三)•条例‣及湖南“单独两孩”政策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

1.原则规定。第14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把握三点:①生育权属于夫妻,单个的育龄公民个体不享有生育权;② 必须充分保障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权利;③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过批准才能再生育一个孩子。

2.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

①必须是夫妻,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公民;②无子女。

3.再生育的条件

•条例‣第15条、16条、17条、18条,以及2014年3月28日通过的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的相关规定。

•条例‣中再生育条件解读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不限制申请鉴定时第一个(胎)子女的年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只要是依法收养子女,不限制收养子女数量。收养孤儿、残

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不受收养子女数量的限制。

无子女,非法收养一个孩子的,对当事人非法收养行为按•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允许其再生育。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一方再婚前有一个亲生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解除(公证机关公证或法院判决、裁定解除)了收养关系或抚养关系后,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再婚前只依法生育了一个或一胎子女,经鉴定该子女有残疾或该胎子女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比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前次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非本人亲生的,且与该子女未形成抚养关系或虽然形成抚养关系,但经法定程序解除的,则认定其无子女,可依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湘人口函„2008‟73号)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不适用该政策。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以及 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全部可以纳入“单独两孩”的政策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如何认定要求生育者一方的兄弟姐妹是否具有“生育能力”?(湘人口发[2009]23号)

1.要求生育者的兄弟姐妹未婚的,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②患有不孕不育症,无法医治的。③40岁以上仍未找到配偶的;但要求生育者女方年龄超过35周岁的,其兄弟姐妹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2.要求生育者的兄弟姐妹已婚的,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①兄弟姐妹或者其配偶不孕不育症医治5年以上不愈;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已经采取了绝育措施或者其他长效节育措施保证不生育的。

对于以兄弟姐妹没有生育能力为由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批准其再生育前应与申请人及其兄弟姐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人生育二孩后,如果申请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其兄弟因疾病治愈、结婚等原因有生育可能的,应采取绝育措施或其他长效节育措施,放弃生育。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八条 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

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划归张家界市管辖的地方,适用前款规定。

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重要意义

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是否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放松?

实施时间

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时间为2014年3月28日,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的公布时间。

适用人群

仅适用于初婚夫妇或再婚前均无子女的再婚夫妇。双方或一方有子女的再婚夫妇的生育政策应按照•条例‣规定的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执行。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初婚夫妇或再婚前均无子女的再婚夫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

1.夫妇双方或一方具有我省户籍;

2.夫妇双方户籍不在我省,但双方或一方是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我省“单独两孩”政策:

1.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2.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双方各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的(无论新组合的家庭是否直接抚养);

3.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再婚夫妇,再婚前一方生育(或收养)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

关于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含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他们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

(一)初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独生子女: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2.父母未生育但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3.父母曾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均于生育(或收养)后代前死亡,现存活的唯一子女。

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不要求必须是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

生育后代前死亡是指死亡的子女没有生育后代,死亡时已孕后代且生下来的,属于生育了后代。

(二)再婚家庭的子女符合以下情形的,属于独生子女: 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子女,随父(母)再婚,父(母)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继母(父)没有子女,或继母(父)虽有子女但父(母)与继母(父)的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

(三)符合以下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但符合湘人口发„2009‟22号文件规定,父母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离异后,与其共同

生活的父或母未再婚也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另一方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的;

这是一种例外,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明确生育(或收养)的子女由未再婚一方直接抚养、与其长期共同生活并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二是再婚一方只合法生育一个子女(生育多个或违法生育子女的不在此范围)。

2.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3.与无子女收养人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唯一子女,且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仅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

4.曾有父母收养的兄弟姐妹,但已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或公证机构公证)解除收养关系,现为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

5.曾有与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但已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或公证机构公证)解除抚养关系,现为父母生育或(收养)的唯一子女;

6.无配偶者未生育但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视为独生子女:

1.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有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该父母生育及收养的子女均不属独生子女;

2.父母曾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送他人收养,父母身边留下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3.父母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后离异,其中一个子女随父(母)与无子女者再婚,再婚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随父(母)再婚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4.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5.父母生育一个子女且在该子女成年后离婚,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并生育(或收养),该成年子女不属独生子女。

关于违法生育的处理

(一)2013年11月12日前“单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定性为违法生育,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二)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的“单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定性为违法生育,须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标准下达征收决定书,但在执行时,可以按照湘政办发„2009‟11号文件规定分期缴纳,但第一期缴纳额不能低于应缴总额的40%;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可以从轻。对其所在单位的责任追究可以从轻处理。

关于“单独两孩”•再生育证‣的办理

“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办理。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作为界定“单独夫妇”是否符合“单独

两孩”政策的必要条件。“单独夫妇”办理•再生育证‣的受理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具体由乡镇(街道)计生办负责。乡镇(街道)设立了政务大厅的,由政务大厅的计生办证窗口受理。发证机关是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一)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已经怀孕但尚未生育二孩的“单独夫妇”,应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申请补办•再生育证‣。

(二)3月28日至今,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的“单独夫妇”已生育二孩的,应在6月30日前按规定书面申请补办•再生育证‣,逾期未书面申请补办的,按照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证‣的情形,进行处理。7月1日以后,没有办理•再生育证‣的“单独夫妇”生育二孩的,按照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证‣的情形,对其按夫妇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征收后补办生育证。

关于奖励优惠待遇的处理

(一)2014年3月28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批准再生育之日起,注销其•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一切与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父母有关的奖励优惠待遇,已经享受的不需退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以及 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

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这类家庭再生育子女,原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均不需退还。

(二)2014年3月28日后,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其正在享受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必须全部退还;对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应当予以偿还。享受的奖励、优待退回后才能为其办理•再生育证‣。

(四)特殊情况下生育政策的适用

1.跨省婚姻生育政策的适用

原则上按女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执行,生育证由女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发放;女方把户口迁往男方户籍地,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选择适用我省和外省的•条例‣关于生育政策的规定。

2.涉外和涉港澳台公民生育政策

中国内地居民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外国人、港澳台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其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在内地生育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

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不符合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如其子女不在内地办理入户手续,不回内地定居,可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夫妻双方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适用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时,应当计算该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我国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外国人的,在国外、境外生育的子女回我国内地居住,办理了入户手续或两年内累计居留满18个月的,在我国内地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应计算该子女数。

夫妻双方均具有内地户籍,一方通过投资居留取得有限居留权或一方取得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仍应遵守内地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适用•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3.留学生的生育政策

4.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

5.被拐卖妇女获救后的生育问题

被拐卖妇女在买入地被迫生育了一个孩子,经解救回原籍后,与无子女或者有一个子女的男子结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被拐卖妇女在买入地被迫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后,被解救回原籍,与无子女的男子结婚,如果经政府部门调解程序、司法机关法律程序仍无法取得对孩子的监护权,可以批准其再生育一个子女。

6.“农转非”和“非转农”居民的生育政策适用

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农村居民自行转为城镇居民的,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

7.原为农村居民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生育政策的适用 原为农村居民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自退伍、毕业之日起三年内将户口迁回农村,符合•条例‣应用解释对农村居民界定条件的,可以适用•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但将户口、档案放在人才交流市场的,不适用•条例‣关于农村居民再生育条件的规定。

8.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适用

少数民族居民非婚嫁将户口从非少数民族地区迁入少数民族

地区的,不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的生育政策,但因修建水库导致的由政府统一组织从非少数民族地区迁入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移民,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

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一方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居民,另一方户口在少数民族地区,出生在少数民族地区,但在非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生育政策。

四、生育证办理

(一)生育证实行分级发放管理。

一孩生育登记及发证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生育子女的生育证审批及发放机关是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局)。

具体发证机关按下列规定确定:

1.女方系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

2.女方系城镇纯居民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

3.女方系农村居民的,在婚入地。

(二)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发证机关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生育证:

1.夫妻生育之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表达生育意愿后,由专干向其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内填写基本情况,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①生育证发放登记表;②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③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④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3.计划生育专干携带前项所列材料到发证机关代领生育证。

4.发证机关应在核定计划生育专干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后,及时签发生育证。对难以确定真实性的材料,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日内决定是否签发生育证。未签发生育证的,应出具说明理由的书面文书。

5.计划生育专干将生育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未签发生育证的理由告知文书送交夫妻本人。

(四)合法结婚且符合•条例‣有关规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发证机关应按下列程序审批生育证:

1.已婚育龄夫妻认为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及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再生育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领取•再生育审批表‣,女方无单位又无本地户籍因婚嫁居住男方的,向男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所在村或居委会)领取•再生育审批表‣,计划生育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说明填写方法。

2. 夫妻双方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在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签署意见的内容:证明申请人的身份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女方生育一孩后的孕检情况(女方属初育的,证明婚后孕检情况)。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分属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还需配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县(区)人口计生局(委)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再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初审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①按要求签署了意见的•再生育审批表‣;②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③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④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⑤生育史鉴定证明或妇检证明。

3.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专用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

4.发证机关收到上报材料10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计划统计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通知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将获准再生育小孩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在公示后5日内,未收到举报或异议反馈信息的上报审批小组。对群众提出异议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10日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延长许可期限及其理由,同时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日内调查核实。

5.经审批小组审定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发放再生育证”的意见,统计机构填写•再生育证‣和•给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夫妻的告知书‣,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送达给申请人。

6.对不符合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完善补充有关材料。

7、批准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再生育的,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统计机构备案;批准副处以上干部再生育的,报省人口计生部门统计机构备案。

(五)•再生育证‣有效期延续

•再生育证‣有效期为一年(自然年度),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有下列原因之一未生育,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当年的12月1日前向签发再生育证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证‡有效期延续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1、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属医学需要作性别选择终止妊娠,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前诊断中心出具的•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后已引产的,提交•湖南省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意见书‣和引产证明;

2、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严重缺陷,经省、市妇幼保健

机构出具的•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后已引产的,提交•湖南省产前诊断证明书‣和引产证明;

3、孕妇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将危及孕妇生命安全,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后已引产的,提交•疾病诊断证明‣和引产证明;

4、因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经2名以上医师确认并签字后引产的,提供医师签字证明和引产证明;

5、死胎提交病历和B超单;

6、新生儿死亡证明:医院内死亡的,提交医院出具的死亡证;医院外死亡的应在48小时内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核实属正常死亡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死亡证明;

7、合法妊娠14周以下流产的,提供流产证明;

8、已孕尚未生育的,提供已孕证明;

9、未孕的提供一年内孕检的无孕证明。

审批机关应当在生育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业务知识

邓兴华

一、流动人口定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业务规则‣第四条: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人群,重点是成年育龄人员(18-49岁的女性和18岁以上的男性)。其中:因婚嫁、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兵役、上学等原因人户分离和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

跨省婚嫁的夫妻户口未迁移的,通常以男方户籍所在地为婚入地(男方入赘除外)进行建档管理,婚后常住女方的,女方户籍地将其纳入流入人口进行管理。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业务规则》中对流出流入及定位信息的要求:

流出人口信息采集要求:

① 流出人口离开户籍地1个月以上,户籍地应采集其流向信息,填写•申请单‣、•湖南省流出人口信息报告单‣一式两份(乡镇和村级各一份);

②流出人口返回户籍地一个月以上未外出的,应及时登记返乡时间,返乡后超过一个月再外出的(回家生育的除外),应重新采集、上报流出信息;

③向PADIS流管子系统的跨省流出育龄妇女信息,在对方回

复不确认或者信息作废后,户籍地应当重新采集提交协查信息。

流入人口信息采集要求:

①流入人口在现居住地1月以上,现居住地应采集其定位信息,填写•湖南省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报告单‣。

②对外省流入人口,应采集其详细信息,户籍地址应当精确到村(居)委会。

③向PADIS流管子系统的跨省流入育龄妇女信息,在对方回复不确认或者信息作废后,现居地应当重新采集提交协查信息。

④录入省内流入人口定位信息时,应通过身份证或姓名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中匹配该对象是否建档,匹配成功后直接调用流出地的基础信息。

⑤匹配不到的,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提供的公民信息系统接口查询该对象的户籍信息,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和公民信息系统均查找不到的,现居住地应核查信息的真实性,并采集其详细信息,完成代建档。

变更信息采集要求:

①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发生服务管理信息变更的,现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计生专干应填写•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变更信息报告单‣,按月上报录入。

②户籍地发现而现居地没有掌握的变动信息,户籍地应及时采集并录入。

③ 跨省流入人口无婚育证明、现孕现育、应落实未落实长效

避孕节育措施对象,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向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提交协查信息。

④为跨省流入人口在现居地办理一孩生育证、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网络化协作信息,应及时通报户籍地;外省通报我省流出人口的相关网络化协作信息,应及时核实接收。

三、流动人口出生

(一)流动人口出生统计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管理,参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业务规则‣。符合流动人口定义,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期间的出生由现居地纳入流入人口出生统计;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离开户籍地后的出生,由户籍地纳入流出人口出生统计。

(二)流动人口出生考核

流动人口出生考核责任划分

1、省内流动人口出生,现居地和户籍地信息匹配成功的:

(1)流入三年以内的出生,评估符合政策生育率指标时,政策内纳入上报单位计算;政策外纳入对方单位计算。考核违法生育控制计分时,由户籍地上报的流入半年以内的政策外出生,户籍地承担协管责任;由现居地上报的流入半年以上三年以内的出生,现居地承担协管责任。

(2)流入三年以上的出生,评估符合政策生育率指标时,纳入现居地计算,但由现居地主动上报的流入人口出生,不纳入现居地计算。

2、省内流动人口出生,现居地和户籍地信息匹配不成功的,纳入户籍地计算。对于现居地不接管实际流入人口或未离开提前报离开,户籍地漏管本地人口或不及时接管代建档对象的,加大管理责任追究。

3、跨省流动人口出生,本省户籍人口流动到省外的,纳入户籍地计算;外省户籍人口流动到本省的,纳入现居住地代建档计算。

四、落实双方责任,做好信息核查与互动

信息双向核查要求:

A、户籍地核查。现居住地提交的流入人口离开、代建卡、婚姻状况变更等信息,户籍地乡(镇、街道)应以信息引导单的形式发给村(居)委会计生专干进行核查。

现居地提交的“离开”信息,经核实返回的,应登记“返回”,流动到新地方的,应重新登记流向信息。

现居地代建卡户籍地漏登的,采录基础信息;因婚嫁或户口变动的,应采集婚嫁或户口变动后的详细地址,向现居地反馈。

B、现居地核查。户籍地提交的流出人口流向信息、婚姻变更等信息,应以信息引导单的形式,发给村计生专干予以核查,漏登的要及时确认并纳入管理;查无此人的要予以回复。

C、双向核查。现居地或户籍地提交的现孕、现育、避孕节育措施变更等信息以及不一致信息,双方都应及时核查,及时反馈,协同做好相应的跟踪管理和服务。

重要信息互动要求:

重要信息包括政策内怀孕、生育、避孕节育、孕(环)情检查和代建档、投诉、不一致信息协查、办理一孩生育证协查等信息。

现居住地或户籍地提交的重要信息对方应当在7天核实与反馈,信息系统将经对方确认的信息写入全员人口数据库。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收到的重要信息应作为工作引导信息。

政策外怀孕信息互动要求:

A、基本原则:以现居地为主,户籍地配合,双方共同负责。一般情况下属地就地落实为主,特殊情况下,如对象本人要求、对象身体原因、两地相距很近等,户籍地可将对象接回。

B、工作流程:流入地发现对象——将信息提交平台——同时通过绿色通道触发短信到户籍地相关责任人——户籍地进行核实反馈——发送委托函——流入地落实措施——提交信息到户籍地——户籍地确认信息。

C、时间要求:户籍地核实反馈信息的时间是8小时;发电子•委托函‣的时间是24小时;落实措施并提交信息须7个工作日内;户籍地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该信息。

D、对政策外妊娠27周以上、有手术禁忌症,不宜落实补救措施的,由符合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医学证明,经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协商后,按规定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

E、禁止现居住地违规驱赶政策外怀孕对象,禁止户籍地接回政策外怀孕对象后放纵其违法生育。

五、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协同征收:

征收主体: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均可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执法主体,通过前臵协商确定一方为征收主体,另一方配合。泛珠三角区域跨省流动的,征收主体按照泛珠区域协作的有关规定确定。

征收金额: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不低于其户籍所在地计征基数,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依法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实际收入明显高于户籍地人均收入且低于现居地人均收入的,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户籍地人均收入的4至6倍征收;实际收入明显高于户籍地和现居地人均收入的,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户籍地和现居地人均收入较高一方的4至6倍征收。

协商前臵: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在下达征收决定前,应按照“协商前臵”的原则,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人口计生部门裁定,跨省流动的,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协商后裁定。协商内容如下:

1.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生育情况和实际收入;

2.通报本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3.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和征收标准;

4.双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成本;

5.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六、推动免费技术服务均等化,保障流动人口基本权益

1.做好国家规定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一是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孕环情检查 、放臵宫内节育器(上环)、皮埋;男扎、女扎、发放药具、终止妊娠、优生优育科普宣传、生殖健康指导服务。

二是落实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省级从2010年开始立项,已经作为一个经常性项目年年下拨到位,2014年预算800万。为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省财政厅将对基层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于调剂挪作他用的单位,将核减补助经费。

2.落实方便群众办证工作

3.一是精简办证材料。申请人只需要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必须的证件,其余的婚育信息都可以通过全员信息系统查询或省级沟通协查获取,对所需材料和流程向对象实行一次性告知。

二是简化办证流程。整个办证流程只需要个人申请、专干代理、审核办证三个环节。

三是缩短办证时间。办证机构或服务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常住人口的一孩生育证办理时间最多为5个工作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时间最多为15个工作日,比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规定缩短了22个天。

四是实行首接责任制。流动人口或婚嫁人口户口未迁移对象、只要是有责任办理一孩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单位,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实行首接责任制,由受理一方服务到底,不得推诿。

五是实行办证承诺制。因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或省内空挂户,如果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或者外省户籍地逾期未回复的,可由夫妻出具•申办婚育情况承诺书‣,办证机关应予以办理。•承诺书‣将上传到我省流动人口“一盘棋”信息系统,供基层查询。

六是推进服务窗口前移。湘籍入粤流动人口可以在我省的驻粤联络机构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实现服务窗口前移,免去流动人口为办证往返奔波,极大地方便群众。

七、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办证对象:跨省流出成年育龄妇女;省内流动未匹配对象;省内流动人口个人需要办理对象。

受理单位:3个地方可以受理,分别是:村、社区居委会,设有人口计生办证窗口的政务大厅,驻粤联络站。

异地办理:根据需要或跨省流出前,省内流动人口可异地办理;符合条件的湘籍入粤流动人口可以在驻粤联络站办理•婚育证明‣(全员信息库中建档的具有湖南省户籍或婚嫁到湖南的成年育龄女性,因子女入园、上学,本人办理生育保险,就地免费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急需办理婚育证明的 );跨省流入人口不在现居地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免费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允许搭车收费。

八、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形:

特殊情况之一:

婚嫁到外省但未迁移户口的育龄妇女,现居地要求回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

特殊情形之二:

户口在本地(包括户口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空挂户等),长期、多次、多地流动,无法核实有关情况,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的,凭申请人承诺办理。

关键点:

⒈户口在本地,包括空挂户;

⒉长期或者多次或者多地流动;

⒊受理单位履行了信息核查职责,包括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过信息核查,对方无法提供有关情况。通话记录、传真复印件、电子邮件截图存档备查。

⒋填写省里统一的申请表和承诺书。

⒌落款要按手摸。

九、关于网上办理一孩生育证的相关规定

关于一孩生育证

办证条件:流入已婚育龄夫妻双方流动一个月以上;符合我省生育政策(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持有合法结婚登记手续和合法身份证明,无存活子女 ),已经怀孕;

受理、办证单位:村、社区居委会和设有人口计生办证窗口

的政务大厅可受理。办证单位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所需资料:1份申请表;3个原件与复印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1寸免冠照片2张。可能需要的2种,分别是:承诺书、子女死亡证明书。

承诺式办证:因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或省内空挂户,如果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或者外省户籍地逾期未回复的,可由夫妻出具•申办婚育情况承诺书‣,办证机关应予以办理。

在指定期限内予以回复和通报,不能办理的,向对象书面说明原因

关于承诺式办证的几点要求:

①长期、多次、多地跨省流动人口或省内空挂户,难以取得婚育情况证明 ,或者外省户籍地逾期未回复的;

②办证机关履行了信息核查职责仍然无法核实信息的,不承担办证责任,但经办人员要保留信息核查的所有档案(包括信函、截图等);

③手模必须是当事人的;

④通过承诺式办证的个案,承诺书应定期集中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汇总,上传到统一的信息系统,以便基层查询。

⑤如果是因对象本人做了虚假承诺而导致的违法生育,可以按最高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相关内容

  • 基层计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汇报
  • XX 县推进基层计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汇报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2年5月 日) 2012年上半年,全县共出生 人,出生率 ,计划内出生 人,计划生育率 ,完成四项手术 例,占全年任务数的 . 近年来,我县不断推进人口计生工作重心下移,积极探索村级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新路子,打造了一支覆盖面广泛 ...

  • 以村为主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 江发[2012]26 号 中共江口镇委员会 江口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关于印发<以"村为主"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 村为主"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 人口和 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支部.各村(社区)委会: 为转变我镇人口和 ...

  • 抓好基层队伍建设 提高计生服务水平
  • 抓好基层队伍建设 提高计生服务水平 为迎接计生检查,进一步提高村居计生主任的业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乌杨街道计生办于本周在街道三楼会议室召开村计生专干业务培训会议. 此次培训通过多媒体演示.老师讲解与学员提问.理论知识讲授与计算机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使村级计生专干初步掌握全员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流动 ...

  • 乡镇计生专干工作总结
  • 在乡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以党的十六大报告精神为指针,严格按照盛市计划生育工作要求,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区计生局下达的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和乡政府的具体要求,对全乡17个行政村及辖区单位制定了20xx年度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并签定了目标 ...

  • 乡计生年度总结汇报
  • XX 乡 2011年度计划生育工作汇报材料 2011年10月 今年以来,我乡的计划生育工作在县计生局和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与计生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执行<河北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统一思想,健全制度,以狠抓基层基 ...

  • 县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总结
  • 在县计生委的高度重视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围绕市计生委目标考核的要求,突出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这两个主题,紧密结合生态立县这一县域经济发展思路,自觉融入当地经济建设的大宣传,主动联系宣传部.文广局.电视台等相关部门,争取支持,逐渐形成大联合.大宣传.出精品的工作格局,为稳定全县低生育水 ...

  • 2009年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年终工作总结及2010年工作思路
  • xx年,我县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在市计生委的精心指导下,在县计生委的高度重视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围绕市计生委目标考核的要求,突出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这两个主题,紧密结合"生态立县"这一县域经济发展思路,自觉融入当地经济建设的大宣传,主动联系宣传部.文广局.电视台等 ...

  • 北海县2005年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及2006年工作思路
  • 2005年,我县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在市计生委的精心指导下,在县计生委的高度重视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围绕市计生委目标考核的要求,突出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这两个主题,紧密结合“生态立县”这一县域经济发展思路,自觉融入当地经济建设的大宣传,主动联系宣传部、文广局、电视台等相关部门,争取支 ...

  • 北海县2006年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及2006年工作思路
  • 北海县2007年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总结及2007年工作思路 2007年,我县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在市计生委的精心指导下,在县计生委的高度重视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围绕市计生委目标考核的要求,突出关爱女孩行动和婚育新风进万家这两个主题,紧密结合“生态立县”这一县域经济发展思路,自觉融入当地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