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优先

法国有一对离婚夫妇,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和住宅居住权互不相让,最后只好对簿公堂。法官马尔斯认真听取了两人的陈述后,庄严地宣布了判决,但这判决却令当事人和公众舆论都大吃一惊:“鉴于离婚的最大受害者是孩子,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本庭判决父母归两个孩子所有,原有住宅的居住权也归两个孩子所有,离异的父母定期轮流返回孩子身边居住,履行天职,直至孩子长大成人。”

多么绝妙的判决!在对马尔斯智慧的妙判击节赞叹的同时,我认为该判决充分体现或者是创设了一个新的司法裁判原则——第三人利益优先原则,也就是当诉讼行为实际或可能侵犯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时,法院或者法官应当优先考虑保护除诉讼当事人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利益。

马尔斯之所以敢违背惯例,撇开诉讼双方当事人父母的诉求,而作出“父母归两个孩子所有,原有住宅的居住权也归两个孩子所有,离异的父母定期轮流返回孩子身边居住,履行天职,直至孩子长大成人”的妙判,使得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父母无话可说或者是无可辩驳,又获得公众的赞叹,就是因为他的判决优先保护了第三者——孩子的利益。

大家知道,就离婚官司而言,父母双方无论谁输谁赢,一个家庭的破裂,受到伤害最大的是孩子。所以,离婚诉讼中一切都应该以孩子的利益优先。为了孩子的利益,法院或者法官完全可以撇开父母双方的诉求,而作出利于第三方孩子利益的判决。

按照目前的司法裁判惯例,法院或者法官不能如此裁判,但也可采取调解等软性方式,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人利益优先原则,除了适用于上述涉及到孩子抚养的离婚诉讼案件外,还可适用于如涉及到赡养父母老人、扶养残弱幼小等家庭成员的其他的家事诉讼案件。比如,子女之间为了父母如何赡养而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法院或者法官就可以援引“第三人利益优先原则”,作出最利于父母的裁判或者是调解文书。我认为此原则还可适用于其他的当诉讼行为实际或可能侵犯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比如当两个化工厂相互诉讼谁应当对周围的环境污染负责时,法院或者法官就可以作出最利于周围居民或其他的环境利益的判决或者调解文书。

总之,第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司法诉讼中有着广阔的适用空间,而充分发挥该原则的司法裁判作用,既可以充分保护实际或可能被诉讼行为侵犯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利益,避免司法可能有意或无意为恶,或者是避免司法可能成为他人用来为恶的工具;又可以弘扬人们遇事先从他人利益考虑的高尚的道德情操,给社会以良性规范和指引。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法国有一对离婚夫妇,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和住宅居住权互不相让,最后只好对簿公堂。法官马尔斯认真听取了两人的陈述后,庄严地宣布了判决,但这判决却令当事人和公众舆论都大吃一惊:“鉴于离婚的最大受害者是孩子,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本庭判决父母归两个孩子所有,原有住宅的居住权也归两个孩子所有,离异的父母定期轮流返回孩子身边居住,履行天职,直至孩子长大成人。”

多么绝妙的判决!在对马尔斯智慧的妙判击节赞叹的同时,我认为该判决充分体现或者是创设了一个新的司法裁判原则——第三人利益优先原则,也就是当诉讼行为实际或可能侵犯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时,法院或者法官应当优先考虑保护除诉讼当事人双方之外的第三人利益。

马尔斯之所以敢违背惯例,撇开诉讼双方当事人父母的诉求,而作出“父母归两个孩子所有,原有住宅的居住权也归两个孩子所有,离异的父母定期轮流返回孩子身边居住,履行天职,直至孩子长大成人”的妙判,使得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父母无话可说或者是无可辩驳,又获得公众的赞叹,就是因为他的判决优先保护了第三者——孩子的利益。

大家知道,就离婚官司而言,父母双方无论谁输谁赢,一个家庭的破裂,受到伤害最大的是孩子。所以,离婚诉讼中一切都应该以孩子的利益优先。为了孩子的利益,法院或者法官完全可以撇开父母双方的诉求,而作出利于第三方孩子利益的判决。

按照目前的司法裁判惯例,法院或者法官不能如此裁判,但也可采取调解等软性方式,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人利益优先原则,除了适用于上述涉及到孩子抚养的离婚诉讼案件外,还可适用于如涉及到赡养父母老人、扶养残弱幼小等家庭成员的其他的家事诉讼案件。比如,子女之间为了父母如何赡养而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法院或者法官就可以援引“第三人利益优先原则”,作出最利于父母的裁判或者是调解文书。我认为此原则还可适用于其他的当诉讼行为实际或可能侵犯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比如当两个化工厂相互诉讼谁应当对周围的环境污染负责时,法院或者法官就可以作出最利于周围居民或其他的环境利益的判决或者调解文书。

总之,第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司法诉讼中有着广阔的适用空间,而充分发挥该原则的司法裁判作用,既可以充分保护实际或可能被诉讼行为侵犯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利益,避免司法可能有意或无意为恶,或者是避免司法可能成为他人用来为恶的工具;又可以弘扬人们遇事先从他人利益考虑的高尚的道德情操,给社会以良性规范和指引。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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