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2
关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各有关部队: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办法
1、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遗属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我市原江宁区、江浦县、六合县和溧水县、高淳县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其它地区的由市民政局负责发放。原十城区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由市民政局负责发放,退休干部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区负责发放。
2、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3、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2011年7月31日前死亡的按原规定标准发放。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4、驻宁部队军队干休所和地方民政部门管理的军休所应负责协助遗属做好抚恤金的领取。要宣传解释好政策规定,告知其准备相关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到民政部门办理抚恤金领取工作。其它部队人员办理抚恤金时应由组织部门先与民政部门联系,带齐所需材料,并由单位派人协助办理抚恤金领取工作。
5、领取抚恤金时,各单位应安排专人陪同遗属带齐所需资料到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确认后办理领取手续,由财务部门开具现金支票,遗属凭《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情况表》、身份证、现金支票到银行领取现金。
二、领取一次性抚恤金需带的证明材料
1、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3、《一次性抚恤金协商结果证明》(附一,由经办单位负责全部遗属签字,并加盖单位确认章,经办人确认签字);
4、领取抚恤遗属的户口本、身份证;
5、享受立功增发的需提供原始档案中《奖励登记表》或立功卡片的复印件,并加盖档案管理单位章;
6、《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情况表》(附二,由单位财务部门填写、盖章)。
三、发放的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市局为每周一、周四上午11:00前,郊区县自行确定后公布
地点: 市局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2533室
郊区县民政局
附件:1、一次性抚恤金协商结果证明
2、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情况表
南京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
关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12
关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各有关部队: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办法
1、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遗属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放,我市原江宁区、江浦县、六合县和溧水县、高淳县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其它地区的由市民政局负责发放。原十城区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由市民政局负责发放,退休干部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区负责发放。
2、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3、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2011年7月31日前死亡的按原规定标准发放。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4、驻宁部队军队干休所和地方民政部门管理的军休所应负责协助遗属做好抚恤金的领取。要宣传解释好政策规定,告知其准备相关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到民政部门办理抚恤金领取工作。其它部队人员办理抚恤金时应由组织部门先与民政部门联系,带齐所需材料,并由单位派人协助办理抚恤金领取工作。
5、领取抚恤金时,各单位应安排专人陪同遗属带齐所需资料到民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确认后办理领取手续,由财务部门开具现金支票,遗属凭《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情况表》、身份证、现金支票到银行领取现金。
二、领取一次性抚恤金需带的证明材料
1、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3、《一次性抚恤金协商结果证明》(附一,由经办单位负责全部遗属签字,并加盖单位确认章,经办人确认签字);
4、领取抚恤遗属的户口本、身份证;
5、享受立功增发的需提供原始档案中《奖励登记表》或立功卡片的复印件,并加盖档案管理单位章;
6、《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情况表》(附二,由单位财务部门填写、盖章)。
三、发放的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市局为每周一、周四上午11:00前,郊区县自行确定后公布
地点: 市局为江东中路259号新城大厦2533室
郊区县民政局
附件:1、一次性抚恤金协商结果证明
2、牺牲、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情况表
南京市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