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工作,保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农村集体“三资”软件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三资”数据管理制度、“三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计算机硬件是指支撑“三资”软件正常运行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计算机软件是指新中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软件及其他相关软件。

第五条 县农经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三资”管理软件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及对数据库的管理。各镇(区)农经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镇(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软件的维护与指导。

第二章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 各镇(区)农经部门及各村必须使用指定的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软件进行本单位的“三资”信息化管理,并建立本镇(区)的“三资”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三资”管理岗位和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一)信息化主管岗

由各镇(区)指定一名信息化主管,负责本镇“三资”信息化的规划

和管理,协调本镇(区)“三资”信息化管理电脑的使用及“三资”软件的运行;对“三资”操作人员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操作人员具体实施“三资”信息化工作,完善本镇的“三资”信息化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全县“三资”信息化系统的升级备份工作等。负责各类财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票据稽核岗

由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名或多名票据稽核员。负责审核各村(社区)报账员报送的收入、支出和转账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性、正确性。对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收,开具核剔通知书,并做好记录,同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督促村级报账员按规定更正、补充;对完整、合规、合法的原始凭证加盖审核印章,传递给代理记账员。对无具体用途、无经手人、无证明人,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无村财务负责人审批的票据,一律剔除,对未履行讨论审核审批程序而增加债务的票据,一律剔除。

(三)信息化软件操作岗

信息化软件操作岗一般为镇(区)代理记账员兼任,负责对所代理村(经票据稽核员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处理,输入记账凭证,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等工作;负责所代理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的录入、日常变动、维护等;负责会计资料的整理、登记、保管、保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借阅、使用登记制度。

(四)软件记账审核岗

负责对输入电脑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审核。不定期抽审代理记账员编制的记账凭证、账簿、会计报表,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五)出纳岗

一般为各村的财务结账员,即村会计担任。负责村级日常财务收支的登记,主要负责“三资”系统内现金日记账和村交镇代管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岗位责任考核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后,定期对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各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个人的年度考评内容。对不按照本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给镇村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农村集体“三资”软件操作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章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操作人员,是指按照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岗位设臵,行使岗位职责的操作人员或经批准赋予相关权限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操作人员必须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三资”软件系统,系统登录密码先由各镇(区)信息化主管统一设定初始密码,并通知“三资”操作人员,再由操作人员在客户端自行更改。操作密码原则上每年变更一次,操作员更换时应随时变更。操作人员对自己的密码必须严格保密,泄漏密码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三资”操作人员在“三资”软件系统中均应以实名进行用户登记,并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原则赋予相应操作权限。

第十二条 村级出纳人员只有现金和镇交镇代管款日记账的登记管理权限和查询账簿的权限。

第十三条 日常操作程序

(一)“三资”操作人员每天到岗后,首先检查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是否正常运行,为其他工作做好准备;

(二)“三资”操作人员根据原始凭证运用正确的会计科目填制记账凭证,并打印机制记账凭证,账簿;

(三)审核人员审核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在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并立即对机内对应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如未即时核对机内记账凭证,应将原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与机内凭证核对无误后,才能对机内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严禁未经核对执行“成批审核”操作。审核人员应对自己审核过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负责,如出现问题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三资”操作人员离开操作使用计算机的工作现场,应立即退出财务软件系统,否则应承担被他人利用本人登录名进行操作的全部责任。

第四章 计算机硬件、软件和“三资”数据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各镇(区)应为开展会计电算化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

第十五条 计算机硬件设备的维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三资”操作人员应定期对计算机存放场所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包括对消防和报警设备、地线和接地、防静电、防雷击、防鼠害、防电磁波等设备和措施进行检查,保证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二)“三资”操作人员应对硬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及时排除,由于本身条件没有能力解决的或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与硬件生产或销售商联系解决,并对故障情况和处理措施及结果等予以记录;

(三)需要对硬件设备更新、扩充、更换,应及时提出建议,经领导审批后及时实施,并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同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的维护分为系统软件维护和“三资”软件维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系统软件维护包括检查操作系统文件的完整性,操作系统文件是否被非法删除和修改,以保证操作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三资”软件维护包括操作维护与程序维护:

对“三资”软件日常操作维护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三资”操作人员应及时解决。如不能排除,应立即报告信息化主管并联系系统管理员或“三资”软件服务商予以指导或现场处理。

对“三资”软件的修改、版本升级等程序维护由“三资”软件供应商负责,当软件研制单位对原供应的会计软件发布升级换版信息后,信息化主管应及时指导各操作人员升级至新版“三资”软件。

第十七条 未经信息化主管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连接与设臵,不得更改系统软件、“三资”软件系统的设臵,不得更改网络连接设臵、网络用户名及网络用户IP地址。

第十八条 会计数据的备份

(一)会计数据的备份由信息化主管负责,包括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三资”数据备份和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进行刻录备份。记账数据的错误只能通过更正方法进行数据的修正,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实施数据恢复操作,只有当县级服务器硬盘数据已破坏,并无法修正或更换硬件设备时才能实施数据的恢复操作,备份数据仅作为一份电子档案。

(二)信息化主管应对每次备份情况做详细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本次备份的时间、所备份的会计数据状态(是否月结)和所涵盖的会计期间等。

(三)信息化主管或档案管理员应根据存储介质的不同情况定期对备份存贮介质进行可用性检查,发现缺损或备份数据丢失的,应立即补充备

份。

第十九条 各镇应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确保“三资”系统的正常运行。

各单位“三资”用计算机应配备优良的正版杀毒软件,以预防、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并定期进行病毒库的升级及版本的更新。

禁止在“三资”用计算机上使用、打开来历不明的软件及邮件,对外来的存储介质必须先杀毒后才能使用。禁止在“三资”用计算机上玩游戏。

第五章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三资”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三资”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三资”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三资”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磁盘、光盘等介质上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以及“三资”软件系统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三资”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

(一)各核算单位使用计算机打印的书面形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负责保管。

(二)记账凭证制单完成后应立即打印输出,打印的记账凭证上应有制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三)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的活页账页装订成册,应每天登记并打印,做到日清月结。对每天业务较少、不能满页

打印的,也可按旬打印。一般账簿按年打印,遇审计等检查时,应按其要求,及时打印有关账簿、报表等。

(四)各类账簿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完整打印,装订成册存档。发现已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有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

(五)每月结束后10日内、年度结束后30日内,代理记账人员应将打印的记账凭证分月、按凭证序号整齐装订成册,由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审核人员和装订人员签名或盖章,存档妥善保管。

(六)每月结束后15日内、年度结束后45日内,财务人员应将打印的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整齐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妥善保管。

(七)存储在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上的会计电子文档由信息化主管保管。

(八)信息化主管每个季度至少将工作日志备份一次,交会计档案管理员保存。未做备份的工作日志不得删除。

(九)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二十三条 “三资”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一)“三资”会计档案存放地点应达到防磁、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防霉烂和防鼠咬等要求,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并尽可能存放在两个不同建筑物内。

(二)对纸质会计档案和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分类保存。

(三)“三资”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间

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保管期限及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与手工账保管期限一致。

(四)日常备份存贮介质由信息化主管妥善保管、统一编号,应装在

保护封套或包装盒中,并臵于保存柜中。年度以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备份盘交由纸质档案管理员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三资”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各种会计资料(包括纸质和用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经单位领导同意借阅会计资料,应该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存放在存贮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其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感染病毒和数据丢失。

第二十五条 “三资”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共如东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工作,保证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农村集体“三资”软件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三资”数据管理制度、“三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计算机硬件是指支撑“三资”软件正常运行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计算机软件是指新中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软件及其他相关软件。

第五条 县农经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三资”管理软件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及对数据库的管理。各镇(区)农经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镇(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软件的维护与指导。

第二章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 各镇(区)农经部门及各村必须使用指定的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软件进行本单位的“三资”信息化管理,并建立本镇(区)的“三资”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三资”管理岗位和工作职责划分如下:

(一)信息化主管岗

由各镇(区)指定一名信息化主管,负责本镇“三资”信息化的规划

和管理,协调本镇(区)“三资”信息化管理电脑的使用及“三资”软件的运行;对“三资”操作人员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操作人员具体实施“三资”信息化工作,完善本镇的“三资”信息化管理制度。配合做好全县“三资”信息化系统的升级备份工作等。负责各类财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票据稽核岗

由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一名或多名票据稽核员。负责审核各村(社区)报账员报送的收入、支出和转账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时性、正确性。对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收,开具核剔通知书,并做好记录,同时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督促村级报账员按规定更正、补充;对完整、合规、合法的原始凭证加盖审核印章,传递给代理记账员。对无具体用途、无经手人、无证明人,无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无村财务负责人审批的票据,一律剔除,对未履行讨论审核审批程序而增加债务的票据,一律剔除。

(三)信息化软件操作岗

信息化软件操作岗一般为镇(区)代理记账员兼任,负责对所代理村(经票据稽核员审核)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处理,输入记账凭证,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等工作;负责所代理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的录入、日常变动、维护等;负责会计资料的整理、登记、保管、保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借阅、使用登记制度。

(四)软件记账审核岗

负责对输入电脑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审核。不定期抽审代理记账员编制的记账凭证、账簿、会计报表,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五)出纳岗

一般为各村的财务结账员,即村会计担任。负责村级日常财务收支的登记,主要负责“三资”系统内现金日记账和村交镇代管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岗位责任考核

实行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后,定期对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各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个人的年度考评内容。对不按照本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给镇村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农村集体“三资”软件操作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章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操作人员,是指按照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岗位设臵,行使岗位职责的操作人员或经批准赋予相关权限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操作人员必须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三资”软件系统,系统登录密码先由各镇(区)信息化主管统一设定初始密码,并通知“三资”操作人员,再由操作人员在客户端自行更改。操作密码原则上每年变更一次,操作员更换时应随时变更。操作人员对自己的密码必须严格保密,泄漏密码产生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三资”操作人员在“三资”软件系统中均应以实名进行用户登记,并根据内部控制制度规定的原则赋予相应操作权限。

第十二条 村级出纳人员只有现金和镇交镇代管款日记账的登记管理权限和查询账簿的权限。

第十三条 日常操作程序

(一)“三资”操作人员每天到岗后,首先检查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是否正常运行,为其他工作做好准备;

(二)“三资”操作人员根据原始凭证运用正确的会计科目填制记账凭证,并打印机制记账凭证,账簿;

(三)审核人员审核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在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确认,并立即对机内对应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如未即时核对机内记账凭证,应将原打印出的记账凭证与机内凭证核对无误后,才能对机内记账凭证执行“审核”操作,严禁未经核对执行“成批审核”操作。审核人员应对自己审核过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负责,如出现问题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四)“三资”操作人员离开操作使用计算机的工作现场,应立即退出财务软件系统,否则应承担被他人利用本人登录名进行操作的全部责任。

第四章 计算机硬件、软件和“三资”数据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各镇(区)应为开展会计电算化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软件。

第十五条 计算机硬件设备的维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三资”操作人员应定期对计算机存放场所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包括对消防和报警设备、地线和接地、防静电、防雷击、防鼠害、防电磁波等设备和措施进行检查,保证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二)“三资”操作人员应对硬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及时排除,由于本身条件没有能力解决的或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与硬件生产或销售商联系解决,并对故障情况和处理措施及结果等予以记录;

(三)需要对硬件设备更新、扩充、更换,应及时提出建议,经领导审批后及时实施,并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保证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同时作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的维护分为系统软件维护和“三资”软件维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系统软件维护包括检查操作系统文件的完整性,操作系统文件是否被非法删除和修改,以保证操作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三资”软件维护包括操作维护与程序维护:

对“三资”软件日常操作维护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三资”操作人员应及时解决。如不能排除,应立即报告信息化主管并联系系统管理员或“三资”软件服务商予以指导或现场处理。

对“三资”软件的修改、版本升级等程序维护由“三资”软件供应商负责,当软件研制单位对原供应的会计软件发布升级换版信息后,信息化主管应及时指导各操作人员升级至新版“三资”软件。

第十七条 未经信息化主管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连接与设臵,不得更改系统软件、“三资”软件系统的设臵,不得更改网络连接设臵、网络用户名及网络用户IP地址。

第十八条 会计数据的备份

(一)会计数据的备份由信息化主管负责,包括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三资”数据备份和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进行刻录备份。记账数据的错误只能通过更正方法进行数据的修正,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实施数据恢复操作,只有当县级服务器硬盘数据已破坏,并无法修正或更换硬件设备时才能实施数据的恢复操作,备份数据仅作为一份电子档案。

(二)信息化主管应对每次备份情况做详细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本次备份的时间、所备份的会计数据状态(是否月结)和所涵盖的会计期间等。

(三)信息化主管或档案管理员应根据存储介质的不同情况定期对备份存贮介质进行可用性检查,发现缺损或备份数据丢失的,应立即补充备

份。

第十九条 各镇应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确保“三资”系统的正常运行。

各单位“三资”用计算机应配备优良的正版杀毒软件,以预防、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并定期进行病毒库的升级及版本的更新。

禁止在“三资”用计算机上使用、打开来历不明的软件及邮件,对外来的存储介质必须先杀毒后才能使用。禁止在“三资”用计算机上玩游戏。

第五章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三资”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三资”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三资”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范围:

“三资”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磁盘、光盘等介质上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以及“三资”软件系统运行中编制的各种文档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三资”会计档案的日常管理

(一)各核算单位使用计算机打印的书面形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由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主管负责保管。

(二)记账凭证制单完成后应立即打印输出,打印的记账凭证上应有制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财务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三)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可采用计算机打印的活页账页装订成册,应每天登记并打印,做到日清月结。对每天业务较少、不能满页

打印的,也可按旬打印。一般账簿按年打印,遇审计等检查时,应按其要求,及时打印有关账簿、报表等。

(四)各类账簿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完整打印,装订成册存档。发现已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有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

(五)每月结束后10日内、年度结束后30日内,代理记账人员应将打印的记账凭证分月、按凭证序号整齐装订成册,由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审核人员和装订人员签名或盖章,存档妥善保管。

(六)每月结束后15日内、年度结束后45日内,财务人员应将打印的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整齐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或财务主管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存档妥善保管。

(七)存储在磁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上的会计电子文档由信息化主管保管。

(八)信息化主管每个季度至少将工作日志备份一次,交会计档案管理员保存。未做备份的工作日志不得删除。

(九)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积极提供利用,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二十三条 “三资”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

(一)“三资”会计档案存放地点应达到防磁、防火、防潮、防尘、防盗、防虫蛀、防霉烂和防鼠咬等要求,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并尽可能存放在两个不同建筑物内。

(二)对纸质会计档案和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分类保存。

(三)“三资”会计档案的保管时间

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保管期限及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与手工账保管期限一致。

(四)日常备份存贮介质由信息化主管妥善保管、统一编号,应装在

保护封套或包装盒中,并臵于保存柜中。年度以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备份盘交由纸质档案管理员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三资”会计档案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各种会计资料(包括纸质和用存贮介质保存的会计数据),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经单位领导同意借阅会计资料,应该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存放在存贮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其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感染病毒和数据丢失。

第二十五条 “三资”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按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销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中共如东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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