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玺枣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夏中玺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原则、范围和内容,以及责任制制定、修订和审批、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要求。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覆盖公司各级组织和岗位,规定公司各层次人员和各组织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应有的权力。
第四条 公司及各部门、各车间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各车间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经理负责建立健全并批准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 公司党总支书记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宣传。
第八条 公司安全总监负责组织审查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组织对公司各部门、各车间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第九条 公司安监部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主管部门,负责:
(一)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公司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宣传。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车间负责本单位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修订,并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与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员工应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在生产活动中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个人和他人的健康、安全,保护环境。主要职责划分:
(一)各车间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对本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负主体管理责任。
(二)各部门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专业工作安全生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三)相关方责任制管理见安全生产合同(安全协议)。
(四)各部门、各车间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五)各车间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负主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业务内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
(六)班组长为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七)岗位员工为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范围应包括以下人员和组织:
(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
(二)公司管理层成员;
(三)车间各级管理人员;
(四)班组长;
(五)岗位员工;
(六)承包公司施工作业项目、租赁、向公司提供产品服务、相互合作等的承包商、供应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以安全生产管理为主要内容,界定负有责任的各层次人员、组织应起的作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应具有的权力。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者,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至少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三)按照上级单位下达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资金计划实施技措项目,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式,研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办法,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发生事故时,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上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时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
第十六条 公司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至少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执行;(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建立具有公司特色的安全文化。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组织安全生产职责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三)在管理的业务范围内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采取的管理方法;
(四)审批和处理问题的权限;
(五)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设、专业管理、监督检查、资源保障、风险控制、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信息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
(六)监督、举报违章违纪和事故、事件,纠正他人违章违纪的权力;
(七)参加各类安全生产培训的权利及义务。
(八)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或工作述职。
第十八条 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对本岗位操作作业、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等应承担直接责任;
(三)应掌握本岗位应知应会和具备操作技能的要求;
(四)应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危险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辨识、风险和影响评估、报告事故和事件要领的要求;
(五)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责任和义务制止他人违章违纪;
(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有益的活动,接受教育,树立良
(三)在管理的业务范围内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采取的管理方法;
(四)审批和处理问题的权限;
(五)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设、专业管理、监督检查、资源保障、风险控制、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信息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
(六)监督、举报违章违纪和事故、事件,纠正他人违章违纪的权力;
(七)参加各类安全生产培训的权利及义务。
(八)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或工作述职。
第十八条 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对本岗位操作作业、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等应承担直接责任;
(三)应掌握本岗位应知应会和具备操作技能的要求;
(四)应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危险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辨识、风险和影响评估、报告事故和事件要领的要求;
(五)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责任和义务制止他人违章违纪;
(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有益的活动,接受教育,树立良
好的职业道德观。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修订和审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修订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分级制定、审查、批准,统一发布。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要求制定、修订:
1.《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劳动保护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2.国家、行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标准;
3.上级公司有关规定;
4.公司领导指示、要求;
5.公司管理层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以及管理部门业务范围,岗位员工工作内容。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按以下程序制定、修订:
1.根据组织机构、岗位设置或拟修订内容编制制定、修订责任制计划,报安全总监批准;
2.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确定依据;
3.拟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大纲并进行评审;
4.根据大纲起草责任制,形成征求意见稿;
5.征求相关人员和相关部门及有关负责人的意见,形成送审稿;
6.召开审查会议审查责任制送审稿,通过后形成报批稿;
7.报公司经理批准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组织岗位人员,在责任制发布实施三个月内进行学习,确保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其审查、批准范围,2年至少进行一次合规性、适宜性评审,确认存在违规或不适宜时修订,修订后重新审批发布告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责任制管理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考核。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事故,按公司《事故事件管理程序》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分级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完善责任制情况;
(二)各层次人员和组织履行责任制情况;
(三)各层次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知情况;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周期和方法:
(一)各级管理者对人员的考核周期及方法
1.公司经理每半年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以汇报或述职等形式进行;
2.公司安全总监每季度对各部门、各车间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以每季度“本质安全型”考核的平均值的形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述职报告由被考核者本人起草,文本有本人签字,注明时间,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业务范围内或公司年内或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上一次述职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和隐患整改情况;
(三)在主管业务工作中履行责任制情况(按责任制规定的职责逐条简述);
(四)主管业务检查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及解决等情况;
(五)针对分管业务或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公司各级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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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夏中玺枣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原则、范围和内容,以及责任制制定、修订和审批、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管理要求。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覆盖公司各级组织和岗位,规定公司各层次人员和各组织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等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应有的权力。
第四条 公司及各部门、各车间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各车间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经理负责建立健全并批准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 公司党总支书记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宣传。
第八条 公司安全总监负责组织审查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组织对公司各部门、各车间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考核。
第九条 公司安监部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主管部门,负责:
(一)组织制定、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对各部门、各车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十条 公司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宣传。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车间负责本单位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修订,并负责本单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与考核。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和员工应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在生产活动中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个人和他人的健康、安全,保护环境。主要职责划分:
(一)各车间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对本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负主体管理责任。
(二)各部门为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专业工作安全生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三)相关方责任制管理见安全生产合同(安全协议)。
(四)各部门、各车间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五)各车间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负主管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业务内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
(六)班组长为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七)岗位员工为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范围应包括以下人员和组织:
(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
(二)公司管理层成员;
(三)车间各级管理人员;
(四)班组长;
(五)岗位员工;
(六)承包公司施工作业项目、租赁、向公司提供产品服务、相互合作等的承包商、供应商;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以安全生产管理为主要内容,界定负有责任的各层次人员、组织应起的作用、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及应具有的权力。
第十五条 公司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者,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至少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三)按照上级单位下达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资金计划实施技措项目,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式,研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办法,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发生事故时,立即到达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向上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时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
第十六条 公司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至少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执行;(二)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建立具有公司特色的安全文化。
第十七条 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组织安全生产职责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三)在管理的业务范围内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采取的管理方法;
(四)审批和处理问题的权限;
(五)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设、专业管理、监督检查、资源保障、风险控制、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信息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
(六)监督、举报违章违纪和事故、事件,纠正他人违章违纪的权力;
(七)参加各类安全生产培训的权利及义务。
(八)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或工作述职。
第十八条 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对本岗位操作作业、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等应承担直接责任;
(三)应掌握本岗位应知应会和具备操作技能的要求;
(四)应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危险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辨识、风险和影响评估、报告事故和事件要领的要求;
(五)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责任和义务制止他人违章违纪;
(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有益的活动,接受教育,树立良
(三)在管理的业务范围内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采取的管理方法;
(四)审批和处理问题的权限;
(五)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设、专业管理、监督检查、资源保障、风险控制、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信息管理等工作中的作用;
(六)监督、举报违章违纪和事故、事件,纠正他人违章违纪的权力;
(七)参加各类安全生产培训的权利及义务。
(八)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或工作述职。
第十八条 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职责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关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对本岗位操作作业、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等应承担直接责任;
(三)应掌握本岗位应知应会和具备操作技能的要求;
(四)应熟悉本岗位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危险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辨识、风险和影响评估、报告事故和事件要领的要求;
(五)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责任和义务制止他人违章违纪;
(六)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有益的活动,接受教育,树立良
好的职业道德观。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修订和审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修订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分级制定、审查、批准,统一发布。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和要求制定、修订:
1.《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环境保护法》、《劳动保护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2.国家、行业、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标准;
3.上级公司有关规定;
4.公司领导指示、要求;
5.公司管理层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工作分工,以及管理部门业务范围,岗位员工工作内容。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按以下程序制定、修订:
1.根据组织机构、岗位设置或拟修订内容编制制定、修订责任制计划,报安全总监批准;
2.收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确定依据;
3.拟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大纲并进行评审;
4.根据大纲起草责任制,形成征求意见稿;
5.征求相关人员和相关部门及有关负责人的意见,形成送审稿;
6.召开审查会议审查责任制送审稿,通过后形成报批稿;
7.报公司经理批准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组织岗位人员,在责任制发布实施三个月内进行学习,确保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其审查、批准范围,2年至少进行一次合规性、适宜性评审,确认存在违规或不适宜时修订,修订后重新审批发布告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对责任制管理和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考核。因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事故,按公司《事故事件管理程序》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分级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完善责任制情况;
(二)各层次人员和组织履行责任制情况;
(三)各层次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熟知情况;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履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周期和方法:
(一)各级管理者对人员的考核周期及方法
1.公司经理每半年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以汇报或述职等形式进行;
2.公司安全总监每季度对各部门、各车间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以每季度“本质安全型”考核的平均值的形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述职报告由被考核者本人起草,文本有本人签字,注明时间,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业务范围内或公司年内或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上一次述职中存在的问题解决和隐患整改情况;
(三)在主管业务工作中履行责任制情况(按责任制规定的职责逐条简述);
(四)主管业务检查到位情况、发现问题及解决等情况;
(五)针对分管业务或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公司各级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