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广东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号)精神,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推进配电网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与输配电价改革、售电侧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协调推进,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加快推进配电网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优质的供电服务。
本方案所称的配电网原则上是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二)主要原则。
规划引领、市场主导。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的区域通过市场竞争等方式择优确定投资主体,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配电网业务,并统一按规划开展区域内电网建设,依据规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试点先行、稳妥推进。优先在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城市新区等新增配电网需求较大的区域开展试点,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
明确责任、保障安全。配电网运营企业应将配电网络对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用户公平开放,加强运营管理并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普遍服务等义务。
二、准入管理
(一)试点范围。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开展配电网业务放开试点申请,并制定试点方案,包括实施范围、步骤、确定投资建设运营主体方式和管理模式等内容,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同意后开展试点。开展试点的区域应确保可形成独立的供电营业区。
(二)投资主体。
对放开的增量配电网业务,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市场竞争等方式择优确定配电网投资主体,并签署协议明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对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不预设条件或限定社会资本只能与现有电网企业合作,允许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供水供气公用事业企业等各类企业参与配电业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推进由现有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以混合所有制形式投资建设配电网,社会资本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率不低于20%。
(三)运营权管理。
对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网项目,拥有资产绝对控股权的业主,可以申请配电网运营权,运营配电业务,也可委托电网公司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公司运营。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可以由多种资本投资建设配电网,但只允许一家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鉴于配电网运营的专业性,改革初期,配电网运营权仅授予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等有电力行业运营经验的企业。除电网公司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申请开展配电网业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
(四)配电网运营权企业条件。
取得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除需具备一般售电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2. 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
务人员等,不少于二十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3. 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 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5. 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外委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除外。
6. 具有与配电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7. 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8. 从事售电业务的配电网运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配电网总资产的20%。
三、建设管理
(一)规划和项目核准。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配电网发展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建设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须纳入配电网发展规划,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申请项目核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
(二)项目建设。
项目业主按规划和时限要求,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项目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建设工作。增量配电网应加强智能电网建设,适应分布式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接入要求。
(三)配电网接入。
运营输电网的电网公司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配电网业务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四)建设局域网、微电网。
在符合规划并按规定履行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允许建设为促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的局域网。
四、运营管理
(一)配电网运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配电网运营企业承担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按照规划投资、建设和改造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
主选择售电公司。服从电力调度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受委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不得跨供电营业区从事配电业务。
(二)配电网运营企业信息公开和合同约定。
配电网运营企业应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实际容量等必要的市场信息。与市场主体签订经安全校核的三方购售电合同,履行合同约定,包括电能量、电力容量、辅助服务、持续时间、供电安全等级、可再生能源配额比例、保底供电服务内容等。
(三)配电网运营企业的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配电网运营者向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业等电力用户,具备市场交易资格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以及政府规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电力用户实行保底供电服务。包括:
1. 按照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2. 承诺履行普遍供电服务义务。
3. 按政府定价向发电企业购买电能,享有优先购电权。
4. 按政府分类定价向分类用户收取电费。
5. 获取政府规定的保底供电补贴。
(四)配电网运营企业增值服务。
配电网运营企业利用互联网和智慧能源等先进技术,为电力用户提供如下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电规划、合理用能、节
约用能、安全用电、替代方式的咨询服务;智能用电、优化用电、需求侧响应等服务;用户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用户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用户多种能源优化组合方案,提供发电、供热、供冷、供气、供水等智能化综合能源服务。
(五)配电服务价格。
改革初期,试点区域的配电价格可由价格主管部门参考全省同类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核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同时从事配售电业务的企业,其配电业务应独立核算,并由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配电业务的核算监管。供电营业区内的售电市场主体可以不受营业区限制购电,向营业区外电源购电的,购电价格应包括与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向上一级电网购电相应电压等级的输电价格(含交叉补贴)、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向营业区内电源购电的,购电价格无需缴纳向上一级电网购电的输电价格,但需要承担必要的交叉补贴和系统辅助服务费用。
五、组织实施
(一)工作机制。
全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改革工作在广东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门间联席会议统筹指导下推进,省发展改革委为改革方案实施牵头部门,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问题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配合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责任分工。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配电网发展规划,在社会资本控股投资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区域对配电网建设运营负总责,保障配电网公共服务有效履行,组织推进配电网工程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定配电网发展规划,制定完善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的相关规则,制定配电网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售电侧改革与配电业务放开的衔接,审核市场主体准入资质和公示公告。
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制定配电网接入的相关标准规范。
电力调度机构和交易机构负责对配电网运行的安全校核。配电网运营企业严格执行调度规则,配合做好相关支撑系统建设。
(三)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加快配电网混合所有制改革,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放开,近期加快推动深圳前海配电网业务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区域配电网业务放开试点工作。
附件3
广东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号)精神,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推进配电网混合所有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与输配电价改革、售电侧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协调推进,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加快推进配电网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配电网,通过竞争创新,为用户提供安全优质的供电服务。
本方案所称的配电网原则上是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
(二)主要原则。
规划引领、市场主导。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的区域通过市场竞争等方式择优确定投资主体,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配电网业务,并统一按规划开展区域内电网建设,依据规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试点先行、稳妥推进。优先在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城市新区等新增配电网需求较大的区域开展试点,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
明确责任、保障安全。配电网运营企业应将配电网络对各类售电主体和电力用户公平开放,加强运营管理并履行安全可靠供电、保底供电和社会普遍服务等义务。
二、准入管理
(一)试点范围。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开展配电网业务放开试点申请,并制定试点方案,包括实施范围、步骤、确定投资建设运营主体方式和管理模式等内容,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同意后开展试点。开展试点的区域应确保可形成独立的供电营业区。
(二)投资主体。
对放开的增量配电网业务,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市场竞争等方式择优确定配电网投资主体,并签署协议明确建设内容、工期、供电范围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对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不预设条件或限定社会资本只能与现有电网企业合作,允许发电企业、售电公司、供水供气公用事业企业等各类企业参与配电业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推进由现有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以混合所有制形式投资建设配电网,社会资本投资主体自有资金率不低于20%。
(三)运营权管理。
对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网项目,拥有资产绝对控股权的业主,可以申请配电网运营权,运营配电业务,也可委托电网公司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公司运营。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可以由多种资本投资建设配电网,但只允许一家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鉴于配电网运营的专业性,改革初期,配电网运营权仅授予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等有电力行业运营经验的企业。除电网公司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申请开展配电网业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
(四)配电网运营权企业条件。
取得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除需具备一般售电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2. 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
务人员等,不少于二十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3. 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4. 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5. 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外委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除外。
6. 具有与配电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7. 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8. 从事售电业务的配电网运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配电网总资产的20%。
三、建设管理
(一)规划和项目核准。
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配电网发展规划,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建设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须纳入配电网发展规划,取得相关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申请项目核准,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
(二)项目建设。
项目业主按规划和时限要求,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开展项目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建设工作。增量配电网应加强智能电网建设,适应分布式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接入要求。
(三)配电网接入。
运营输电网的电网公司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配电网业务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四)建设局域网、微电网。
在符合规划并按规定履行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允许建设为促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的局域网。
四、运营管理
(一)配电网运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配电网运营企业承担供电营业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按照规划投资、建设和改造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
主选择售电公司。服从电力调度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受委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不得跨供电营业区从事配电业务。
(二)配电网运营企业信息公开和合同约定。
配电网运营企业应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实际容量等必要的市场信息。与市场主体签订经安全校核的三方购售电合同,履行合同约定,包括电能量、电力容量、辅助服务、持续时间、供电安全等级、可再生能源配额比例、保底供电服务内容等。
(三)配电网运营企业的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配电网运营者向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业等电力用户,具备市场交易资格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以及政府规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电力用户实行保底供电服务。包括:
1. 按照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2. 承诺履行普遍供电服务义务。
3. 按政府定价向发电企业购买电能,享有优先购电权。
4. 按政府分类定价向分类用户收取电费。
5. 获取政府规定的保底供电补贴。
(四)配电网运营企业增值服务。
配电网运营企业利用互联网和智慧能源等先进技术,为电力用户提供如下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电规划、合理用能、节
约用能、安全用电、替代方式的咨询服务;智能用电、优化用电、需求侧响应等服务;用户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用户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用户多种能源优化组合方案,提供发电、供热、供冷、供气、供水等智能化综合能源服务。
(五)配电服务价格。
改革初期,试点区域的配电价格可由价格主管部门参考全省同类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核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同时从事配售电业务的企业,其配电业务应独立核算,并由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配电业务的核算监管。供电营业区内的售电市场主体可以不受营业区限制购电,向营业区外电源购电的,购电价格应包括与发电企业的交易价格、向上一级电网购电相应电压等级的输电价格(含交叉补贴)、配电价格以及政府性基金;向营业区内电源购电的,购电价格无需缴纳向上一级电网购电的输电价格,但需要承担必要的交叉补贴和系统辅助服务费用。
五、组织实施
(一)工作机制。
全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改革工作在广东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门间联席会议统筹指导下推进,省发展改革委为改革方案实施牵头部门,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问题并向国家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报告相关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配合沟通,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责任分工。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配电网发展规划,在社会资本控股投资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区域对配电网建设运营负总责,保障配电网公共服务有效履行,组织推进配电网工程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定配电网发展规划,制定完善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的相关规则,制定配电网价格管理相关规定。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做好售电侧改革与配电业务放开的衔接,审核市场主体准入资质和公示公告。
电网经营企业负责制定配电网接入的相关标准规范。
电力调度机构和交易机构负责对配电网运行的安全校核。配电网运营企业严格执行调度规则,配合做好相关支撑系统建设。
(三)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
加快配电网混合所有制改革,稳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放开,近期加快推动深圳前海配电网业务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有序推进区域配电网业务放开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