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规范、有效地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文[2010]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力验证,是指利用实验室间指定检测数据的比对,确定实验室从事特定测试活动的技术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系统各级监测机构实验室能力验证的组织、运作、纠正措施和结果利用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水利部水文局负责组织水利系统水质监测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并按规定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报送有关材料。

第五条 水利部水环境监测评价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受水利部水文局的委托,负责编制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活动。

第六条 各级监测机构应积极参加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能力验证活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属的水质检测实验室,可以根据条件和需要,自愿申请参加。

第三章 能力验证工作程序

第七条 水利部水文局下达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组建专家组,按《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 第1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GB/T 15483.1)》的有关要求,编制能力验证计划实施方案。

第八条 部中心作为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机构,根据专家组编制的能力验证计划实施方案,编制作业指导书,制备能力验证样品,并按《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CANS-GL03)》要求进行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

第九条 专家组负责审核实施机构起草的作业指导书和制备的能力验证样品。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能力验证计划。

第十条 各级监测机构根据要求,自愿报名参加能力验证计划。一般应在考核前两周向部中心提交《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第十一条 部中心向所有参加能力验证的监测机构及时寄送《能力验证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能力验证试验结果报告单》和能力验证测试样品。

第十二条 参加能力验证的监测机构收到能力验证样品后,应尽快进行测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结果报告单等材料。

第十三条 部中心会同专家组参照《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CNAS-GL02)》要求,对参加能力验证的监测机构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评定能力验证结果。

第十四条 能力验证监测机构收到部中心寄送的《能力验证样品试验结果通知单》后,若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结果的,可要求进行补测,并应同时按其体系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将实施纠正措施的记录以及纠正措施有效性证明材料报部中心确认。

第十五条 部中心负责编制《能力验证总结报告》,并将纸质文件(签章齐全)和电子版一并送专家组审核。

第十六条 专家组将审核结果报水利部水文局审定,对能力验证结果审定满意的监测机构,由水利部水文局颁发《能力验证合格证》。

第四章 能力验证结果评定

第十七条 部中心在收到各能力验证监测机构上报的能力验证结果后,按GB/T 15483.1和CNAS-GL02的有关要求,采用总计统计量进行结果描述和评定。

第十八条 能力验证结果评定分为:满意结果、可疑结果和不满意(离群)结果。

第十九条 对参加了能力验证活动且有稳定满意表现的监测机构,在CNAS的各类评审中评审组可适当考虑简化相关项目的能力确认过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水利部水质监测能力验证实施方案 附件2 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

附件3 水利部水质监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附件4 能力验证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 附件5 能力验证样品试验结果报告单 附件6 能力验证样品试验结果通知单 附件7 能力验证总结报告

附件1

水利部水质监测能力验证实施方案

附件2 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

附件3

水利部水质监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附件4

能力验证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

监测机构编号:

能力验证样品试验结果报告单

监测机构编号:

1)测试结果保留 位有效数字。

2) 报送样品按规定稀释后的测试结果,不是样品原溶液。

能力验证样品试验结果通知单

能力验证名称: 统计方法: 实验室代码:

1)│Z│≤2为满意结果;2 >│Z│

2) ZB反映系统误差,ZW反映随机误差。

ZB≥3表明该样品对的2个结果太高,ZB≤-3表明该样品对的2个结果太低; │ZW│≥3表明该样品对的2个结果相差太大。 3) 本结果通知单应与总结报告结果结合使用。

能力验证总结报告

能力验证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章节: 前言

能力验证工作概述

能力验证样品的清晰说明,包括样品制备和均匀性检验的细节 能力验证统计方法设计 参加实验室代码和检测结果

统计结果处理(除包括结果、Z 比分数表和总计统计量之外,通常还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图表,推荐使用Z 比分数序列图和尤登图)

技术分析和技术建议 总结

附录A 样品均匀性检验结果 附录B 实验室复测结果 附录C 实验室Z值结果 附件

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规范、有效地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水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文[2010]16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能力验证,是指利用实验室间指定检测数据的比对,确定实验室从事特定测试活动的技术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系统各级监测机构实验室能力验证的组织、运作、纠正措施和结果利用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水利部水文局负责组织水利系统水质监测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并按规定向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报送有关材料。

第五条 水利部水环境监测评价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受水利部水文局的委托,负责编制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活动。

第六条 各级监测机构应积极参加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能力验证活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直属的水质检测实验室,可以根据条件和需要,自愿申请参加。

第三章 能力验证工作程序

第七条 水利部水文局下达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组建专家组,按《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 第1部分: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和运作(GB/T 15483.1)》的有关要求,编制能力验证计划实施方案。

第八条 部中心作为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机构,根据专家组编制的能力验证计划实施方案,编制作业指导书,制备能力验证样品,并按《能力验证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评价指南(CANS-GL03)》要求进行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

第九条 专家组负责审核实施机构起草的作业指导书和制备的能力验证样品。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能力验证计划。

第十条 各级监测机构根据要求,自愿报名参加能力验证计划。一般应在考核前两周向部中心提交《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第十一条 部中心向所有参加能力验证的监测机构及时寄送《能力验证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能力验证试验结果报告单》和能力验证测试样品。

第十二条 参加能力验证的监测机构收到能力验证样品后,应尽快进行测试,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结果报告单等材料。

第十三条 部中心会同专家组参照《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指南(CNAS-GL02)》要求,对参加能力验证的监测机构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分析,评定能力验证结果。

第十四条 能力验证监测机构收到部中心寄送的《能力验证样品试验结果通知单》后,若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结果的,可要求进行补测,并应同时按其体系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有效的纠正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将实施纠正措施的记录以及纠正措施有效性证明材料报部中心确认。

第十五条 部中心负责编制《能力验证总结报告》,并将纸质文件(签章齐全)和电子版一并送专家组审核。

第十六条 专家组将审核结果报水利部水文局审定,对能力验证结果审定满意的监测机构,由水利部水文局颁发《能力验证合格证》。

第四章 能力验证结果评定

第十七条 部中心在收到各能力验证监测机构上报的能力验证结果后,按GB/T 15483.1和CNAS-GL02的有关要求,采用总计统计量进行结果描述和评定。

第十八条 能力验证结果评定分为:满意结果、可疑结果和不满意(离群)结果。

第十九条 对参加了能力验证活动且有稳定满意表现的监测机构,在CNAS的各类评审中评审组可适当考虑简化相关项目的能力确认过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水利部水质监测能力验证实施方案 附件2 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

附件3 水利部水质监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附件4 能力验证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 附件5 能力验证样品试验结果报告单 附件6 能力验证样品试验结果通知单 附件7 能力验证总结报告

附件1

水利部水质监测能力验证实施方案

附件2 能力验证作业指导书

附件3

水利部水质监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附件4

能力验证样品接收状态确认表

监测机构编号:

能力验证样品试验结果报告单

监测机构编号:

1)测试结果保留 位有效数字。

2) 报送样品按规定稀释后的测试结果,不是样品原溶液。

能力验证样品试验结果通知单

能力验证名称: 统计方法: 实验室代码:

1)│Z│≤2为满意结果;2 >│Z│

2) ZB反映系统误差,ZW反映随机误差。

ZB≥3表明该样品对的2个结果太高,ZB≤-3表明该样品对的2个结果太低; │ZW│≥3表明该样品对的2个结果相差太大。 3) 本结果通知单应与总结报告结果结合使用。

能力验证总结报告

能力验证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章节: 前言

能力验证工作概述

能力验证样品的清晰说明,包括样品制备和均匀性检验的细节 能力验证统计方法设计 参加实验室代码和检测结果

统计结果处理(除包括结果、Z 比分数表和总计统计量之外,通常还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图表,推荐使用Z 比分数序列图和尤登图)

技术分析和技术建议 总结

附录A 样品均匀性检验结果 附录B 实验室复测结果 附录C 实验室Z值结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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