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事一议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内财农改„2012‟ 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综改办关于印发 自治区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综改办,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5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综改办结合近年来全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际,对内财农改„2010‟832号文件进行了修正,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 日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盟市和四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议事主体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和程序,议定实施的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议事主体,是指在行政村(嘎查)、自然村(屯)、村民小组、国有农牧林场等范围内,通过民主议事、自愿筹资筹劳实施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农牧民(农工)。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是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确定要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所有项目必须经农牧民民主程序议定后方可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筹资筹劳,并在农牧民筹资筹劳到位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

三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农牧民承受能力,项目的选择,建设的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地域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不实施大型项目。

四是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主要包括:

(一)嘎查村内街道硬化,包括行政村到自然村(屯)或居民点之间的道路;

(二)嘎查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排灌站以及节水灌溉设施等的修建;

(三)嘎查村内人畜饮用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用水设施的修建、管道的铺设等;

(四)嘎查村容村貌改造,包括嘎查村内主街道两侧、公共闲散空地、嘎查村周围的绿化,以及嘎查村内街道的照明设施建设等;

(五)嘎查村内环卫设施,包括垃圾存放点、公共厕所的建设,果皮箱等的购置;

(六)嘎查村内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大厅)、奶站、沼气池、牲畜药浴池、畜种改良以及集体草场、网围栏、风力提水机、有线电视网络设施、通信设施的建设,以及户外电力线路建设和维修等;

(七)嘎查村内其他公益设施,包括文体活动室、小型文体广场、公共浴池、幼儿园、小型公共粮储库,以及农牧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嘎查村内其他生产、生活方面的公益事业。

(八)牧区旗市按照“坚持村(嘎查)内、打通户外”思路开展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第六条 以下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

(一)跨行政村(嘎查)及行政村(嘎查)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二)超出农牧民的意愿和承受能力,采取借贷款等方式完成的项目;

(三)农牧民一家一户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以及农牧民在其承包的耕地、草坡、荒地、荒滩上改造生产条件、提高地力、种树种草等单独受益的投资投劳项目;

(四)应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如: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抚恤等社会公益项目,村委会修建、嘎查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村务管理项目。

第二章 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区级统筹、分级负责、以旗县为主、上级适当奖补”的原则筹集。自治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并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长。各盟市、旗县每年都要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预算,并按照支农资金的法定增长幅度逐年增加。

第八条 自治区对各地的奖补资金,按照“全面推进、重点倾斜、兼顾一般、专项指导”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预算安排资金、绩效考评和财力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

(一)全面推进,比例奖补。为全面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以盟市为单位测算对各地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公式为:对盟市财政奖补资金额=盟市预算安排资金额度×奖补系数×权重+绩效考评分数×分值×权重;对非重点推进旗县财政奖补资金额=旗县预算安排资金额度×奖补系数。

(二)重点倾斜,优先支持。自治区每年选择综合改革工作基础较好、议事积极性较高、政府安排资金较多、整合

资金效果显著、群众筹资筹劳踊跃,项目库建设完善的部分旗县,作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重点推进旗县,给予优先支持和重点倾斜。公式为:对重点推进旗县财政奖补资金额=定额补助+旗县预算安排资金额度×奖补系数×权重+绩效考评分数×分值×权重。

(三)鼓励先进,特别奖补。自治区通过绩效考评,每年评选部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先进嘎查村,给予特别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该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公式为:对先进嘎查村财政奖补资金额=绩效考评分数×分值。

(四)专项指导,累进补助。自治区对国有农牧林场实行专项推进,累进补助办法。公式为:对国有农牧林场财政奖补资金额=定额补助(重点推进农牧林场)+农牧林场安排专项资金额度(低于3000万元)×40%+超过3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部分×50%+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60%。

各地预算安排资金额度:盟市、旗县和国有农牧林场安排的专项资金,以拨付指标文件和拨入专户凭证等可信、可查的资料标注的资金额度为准。

奖补系数:以上一年度盟市(旗县)级人均可用财力为标准,对高于、接近于、低于盟市(旗县)级人均可用财力地区的奖补系数,分别确定为50%、60%和70%,其中:牧区旗市和“三少民族”自治旗的奖补系数确定为70%。

权重:盟市(旗县)预算安排资金和绩效考评分数在相

关资金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各为50%。

绩效考评分数:对盟市的绩效考评分数是指所属重点推进旗县绩效考评分数的平均值;对旗县的绩效考评分数是指自治区组织的书面和实地综合绩效考评分数。

分值:是指自治区对盟市(旗县)绩效考评分数折算的奖补资金额。

第九条 各地按照农牧民筹资筹劳合理负担的原则,建设嘎查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政府给予适当奖补。农牧民筹资筹劳等非政府投入不得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1/3,财政奖补资金不得高于2/3;对有收益的项目,农牧民筹资筹劳等非政府投入应适当提高。

第十条 对农牧民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劳折资或以物料抵资;对筹劳确有困难的,允许以资代劳。以劳折资和以资代劳标准,全区统一按每个工日50元标准折算。

第十一条 对农牧民需求迫切、反映强烈、直接受益的嘎查村内生产生活性公益项目,在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经履行民主程序,并经旗县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可适当提高筹资额度,但要防止不顾农牧民承受能力,盲目加重农牧民负担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边建边补、建补同行”的原则,实行预拨、报账和质量保证金制,并与项目的实施进度挂钩。

预拨制:为支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财政部门可预先拨付一部分奖补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报账制:在农牧民筹资等非政府投入资金进入专户,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议事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相关财政部门提出报账申请。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基础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质量保证金制:各地视项目情况,可暂扣单个项目投资额10%以下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经过一定时间检验无质量问题后,再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旗县财政局及农牧林场管理局必须设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特设专户,对各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支出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补助”科目。苏木乡镇也要设立相应账户,对财政奖补和农牧民筹资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四条 自治区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中提取1%至3%的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管理系统维护、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业务培训、项目招投标、项目评审以及必要的办公费用等。管理费由自治区统一提取,盟市和旗县不得再从中重复提取任何管理费。根据工作需要,盟市和

旗县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以旗县为主”的原则。旗县负责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核批复、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督促检查。盟市负责对辖区内工作指导、项目审核,以及绩效考评等,促进本地区工作均衡开展。自治区负责全区相关工作的规划指导、政策制定、制度完善、资金分配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十六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提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请,并填写《农牧民表决记录》、《项目预算表》和《项目申报表》上报苏木乡镇。

第十七条 苏木乡镇根据当地村镇总体建设规划,对嘎查村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形成苏木乡镇项目规划,并按项目实施年度录入《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上报旗县财政局。

第十八条 旗县财政局结合旗县乡村建设规划,统筹确定当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并纳入滚动项目库。各旗县应按实施年度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将项目录入管理

系统。对当年实施的项目,旗县应待自治区和盟市审核、审查后,批复实施。

第十九条 各地要不断提高项目覆盖和受益面,在此基础上可以结合自治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先进嘎查村评选打造部分亮点嘎查村和精品项目。

第二十条 盟市财政部门应对旗县上报并录入管理系统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可行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在旗县录入系统上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对项目实施网上审查,对不符合相关政策的项目,自治区综改办应及时通知相关盟市、旗县作出调整,有关盟市、旗县须及时调整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核、审批后,旗县财政和综改部门应根据筹资筹劳资金和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由村两委组织村民自主实施,也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的法人代表,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署和对施工质量的监督与管理。项目承包商对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

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六条 旗县有关部门及苏木乡镇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七条 批准建设项目实行两次公示制度。在项目立项、招标和承包合同签署后但尚未开工建设前,将项目决策和招投标有关情况向村民公示。项目验收合格后将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再次向受益主体公示,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大宗物资和不同项目中的同类型物资,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县乡财政、综改部门要牵头及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并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落实管护主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建立完备的村级公益设施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旗县财政和综改部门应当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竣工结算评审,并按照项目逐一出具评审报告,并据此结算资金。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各地应在项目周边合适的地点,设立带有自治区统一设计标识的永久性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规范、美观、经济和耐用。

第三十三条 县乡财政和综改部门应重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村民一事一议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财政奖补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预决算、项目建设前后的影像资料等,按项目逐一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旗县财政、综改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奖补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未履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套取上级奖补资金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盟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综改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内蒙古

自治区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改„2010‟83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农村 一事一议△ 资金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各财政局,各国有农牧场(农垦)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4月 日印发 共印130份

内财农改„2012‟ 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综改办关于印发 自治区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综改办,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5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561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综改办结合近年来全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际,对内财农改„2010‟832号文件进行了修正,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 日

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盟市和四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议事主体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和程序,议定实施的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议事主体,是指在行政村(嘎查)、自然村(屯)、村民小组、国有农牧林场等范围内,通过民主议事、自愿筹资筹劳实施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农牧民(农工)。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一项长期工作,要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等关系,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是先议后筹,先筹后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确定要充分尊重农牧民意愿,所有项目必须经农牧民民主程序议定后方可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筹资筹劳,并在农牧民筹资筹劳到位后给予相应的财政奖补。

三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政府财力及农牧民承受能力,项目的选择,建设的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地域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上不实施大型项目。

四是公开公示,阳光操作。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筹资筹劳、招标议标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主要包括:

(一)嘎查村内街道硬化,包括行政村到自然村(屯)或居民点之间的道路;

(二)嘎查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包括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排灌站以及节水灌溉设施等的修建;

(三)嘎查村内人畜饮用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用水设施的修建、管道的铺设等;

(四)嘎查村容村貌改造,包括嘎查村内主街道两侧、公共闲散空地、嘎查村周围的绿化,以及嘎查村内街道的照明设施建设等;

(五)嘎查村内环卫设施,包括垃圾存放点、公共厕所的建设,果皮箱等的购置;

(六)嘎查村内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农畜产品交易市场(大厅)、奶站、沼气池、牲畜药浴池、畜种改良以及集体草场、网围栏、风力提水机、有线电视网络设施、通信设施的建设,以及户外电力线路建设和维修等;

(七)嘎查村内其他公益设施,包括文体活动室、小型文体广场、公共浴池、幼儿园、小型公共粮储库,以及农牧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嘎查村内其他生产、生活方面的公益事业。

(八)牧区旗市按照“坚持村(嘎查)内、打通户外”思路开展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第六条 以下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

(一)跨行政村(嘎查)及行政村(嘎查)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二)超出农牧民的意愿和承受能力,采取借贷款等方式完成的项目;

(三)农牧民一家一户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以及农牧民在其承包的耕地、草坡、荒地、荒滩上改造生产条件、提高地力、种树种草等单独受益的投资投劳项目;

(四)应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如:农村牧区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抚恤等社会公益项目,村委会修建、嘎查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等村务管理项目。

第二章 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区级统筹、分级负责、以旗县为主、上级适当奖补”的原则筹集。自治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并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增长。各盟市、旗县每年都要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预算,并按照支农资金的法定增长幅度逐年增加。

第八条 自治区对各地的奖补资金,按照“全面推进、重点倾斜、兼顾一般、专项指导”的原则,综合考虑各地预算安排资金、绩效考评和财力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

(一)全面推进,比例奖补。为全面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以盟市为单位测算对各地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公式为:对盟市财政奖补资金额=盟市预算安排资金额度×奖补系数×权重+绩效考评分数×分值×权重;对非重点推进旗县财政奖补资金额=旗县预算安排资金额度×奖补系数。

(二)重点倾斜,优先支持。自治区每年选择综合改革工作基础较好、议事积极性较高、政府安排资金较多、整合

资金效果显著、群众筹资筹劳踊跃,项目库建设完善的部分旗县,作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重点推进旗县,给予优先支持和重点倾斜。公式为:对重点推进旗县财政奖补资金额=定额补助+旗县预算安排资金额度×奖补系数×权重+绩效考评分数×分值×权重。

(三)鼓励先进,特别奖补。自治区通过绩效考评,每年评选部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先进嘎查村,给予特别奖励,奖励资金继续用于该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公式为:对先进嘎查村财政奖补资金额=绩效考评分数×分值。

(四)专项指导,累进补助。自治区对国有农牧林场实行专项推进,累进补助办法。公式为:对国有农牧林场财政奖补资金额=定额补助(重点推进农牧林场)+农牧林场安排专项资金额度(低于3000万元)×40%+超过3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部分×50%+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60%。

各地预算安排资金额度:盟市、旗县和国有农牧林场安排的专项资金,以拨付指标文件和拨入专户凭证等可信、可查的资料标注的资金额度为准。

奖补系数:以上一年度盟市(旗县)级人均可用财力为标准,对高于、接近于、低于盟市(旗县)级人均可用财力地区的奖补系数,分别确定为50%、60%和70%,其中:牧区旗市和“三少民族”自治旗的奖补系数确定为70%。

权重:盟市(旗县)预算安排资金和绩效考评分数在相

关资金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各为50%。

绩效考评分数:对盟市的绩效考评分数是指所属重点推进旗县绩效考评分数的平均值;对旗县的绩效考评分数是指自治区组织的书面和实地综合绩效考评分数。

分值:是指自治区对盟市(旗县)绩效考评分数折算的奖补资金额。

第九条 各地按照农牧民筹资筹劳合理负担的原则,建设嘎查村级公益事业项目,政府给予适当奖补。农牧民筹资筹劳等非政府投入不得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1/3,财政奖补资金不得高于2/3;对有收益的项目,农牧民筹资筹劳等非政府投入应适当提高。

第十条 对农牧民筹资确有困难的,允许以劳折资或以物料抵资;对筹劳确有困难的,允许以资代劳。以劳折资和以资代劳标准,全区统一按每个工日50元标准折算。

第十一条 对农牧民需求迫切、反映强烈、直接受益的嘎查村内生产生活性公益项目,在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经履行民主程序,并经旗县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可适当提高筹资额度,但要防止不顾农牧民承受能力,盲目加重农牧民负担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按照“边建边补、建补同行”的原则,实行预拨、报账和质量保证金制,并与项目的实施进度挂钩。

预拨制:为支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财政部门可预先拨付一部分奖补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报账制:在农牧民筹资等非政府投入资金进入专户,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议事主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相关财政部门提出报账申请。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基础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将资金直接支付给项目承建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质量保证金制:各地视项目情况,可暂扣单个项目投资额10%以下的质量保证金,待项目经过一定时间检验无质量问题后,再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旗县财政局及农牧林场管理局必须设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特设专户,对各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支出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补助”科目。苏木乡镇也要设立相应账户,对财政奖补和农牧民筹资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四条 自治区每年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奖补资金中提取1%至3%的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管理系统维护、政策宣传、档案管理、业务培训、项目招投标、项目评审以及必要的办公费用等。管理费由自治区统一提取,盟市和旗县不得再从中重复提取任何管理费。根据工作需要,盟市和

旗县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分级管理、以旗县为主”的原则。旗县负责项目的规划编制、审核批复、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督促检查。盟市负责对辖区内工作指导、项目审核,以及绩效考评等,促进本地区工作均衡开展。自治区负责全区相关工作的规划指导、政策制定、制度完善、资金分配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十六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根据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提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请,并填写《农牧民表决记录》、《项目预算表》和《项目申报表》上报苏木乡镇。

第十七条 苏木乡镇根据当地村镇总体建设规划,对嘎查村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形成苏木乡镇项目规划,并按项目实施年度录入《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上报旗县财政局。

第十八条 旗县财政局结合旗县乡村建设规划,统筹确定当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并纳入滚动项目库。各旗县应按实施年度在每年的4月15日前,将项目录入管理

系统。对当年实施的项目,旗县应待自治区和盟市审核、审查后,批复实施。

第十九条 各地要不断提高项目覆盖和受益面,在此基础上可以结合自治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先进嘎查村评选打造部分亮点嘎查村和精品项目。

第二十条 盟市财政部门应对旗县上报并录入管理系统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可行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并在旗县录入系统上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对项目实施网上审查,对不符合相关政策的项目,自治区综改办应及时通知相关盟市、旗县作出调整,有关盟市、旗县须及时调整和纠正。

第二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经审核、审批后,旗县财政和综改部门应根据筹资筹劳资金和财政奖补资金到位情况,督促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可由村两委组织村民自主实施,也可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施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的法人代表,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署和对施工质量的监督与管理。项目承包商对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中应发挥村民理财小组、项目理事会、项目监督小组等组织的监督管理

作用,实行民议、民建、民管,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第二十六条 旗县有关部门及苏木乡镇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七条 批准建设项目实行两次公示制度。在项目立项、招标和承包合同签署后但尚未开工建设前,将项目决策和招投标有关情况向村民公示。项目验收合格后将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再次向受益主体公示,

第二十八条 对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及大宗物资和不同项目中的同类型物资,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成后,县乡财政、综改部门要牵头及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并及时做好建设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落实管护主体,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建立完备的村级公益设施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竣工后,旗县财政和综改部门应当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竣工结算评审,并按照项目逐一出具评审报告,并据此结算资金。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成后,各地应在项目周边合适的地点,设立带有自治区统一设计标识的永久性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规范、美观、经济和耐用。

第三十三条 县乡财政和综改部门应重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及时将村民一事一议会议记录、筹资筹劳方案、财政奖补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预决算、项目建设前后的影像资料等,按项目逐一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旗县财政、综改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奖补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 对未履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程序,擅自变更项目地点、内容、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套取上级奖补资金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扣回奖补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建议相关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盟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综改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内蒙古

自治区嘎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改„2010‟83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农村 一事一议△ 资金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

各财政局,各国有农牧场(农垦)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4月 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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