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粮食购销企业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粮食市场已逐步放开,改变过去由国有粮食企业统购统销局面,粮食的价格也由市场来调配和确定。目前,我市的粮食系统所属企业正处于改制阶段,由过去的国有全民企业改为有限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再依附于国家政策而生存。由于形势在不断的变化,而现行的有关粮食企业的税收政策已有些滞后,因而,阻碍日常征管工作顺利开展。为了摸清现有企业的征管现状及作一些政策的探索,我局对粮食购销企业的采购、加工、销售各环节、财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在执行有关税收政策方面做了深入的调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精神,在1999年我市经财政局、粮食局、国税局批准认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有54户企业,而到现在只有38户。主要从事粮食购、销业务,此外,一些企业也从事粮食加工业务。

二、存在问题

1、粮食采购环节,使用自制凭证入账。目前粮食采购有三种形式:a、直接向农民收购 b、粮食部门之间的调剂 c、向市场及其它单位买入。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粮食企业大都使用粮食系统的统一自制凭证入账,而真正取得发票入账的很少。

2、征免产品划分上存在误区。大多粮食企业认为经营的所有业务都是免税产品,作为免税收入核算申报,随意性较大。有的企业甚至以购货时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征免产品的划分标准。若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的,就以经营商业性粮食核算申报纳税,反之,以政策性粮食核算,作为免税收入申报。

3、财务核算是否一定要按照一般纳税人要求进行进、销项的税金核算。根据国税函[1999]560号《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若经营全部是免税货物,那么再进行进、销税金的核算和申报,已无必要。这是否符合该文的精神?

4、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粮食企业在销售时一般不开具发票,用内部自制凭证代替。在使用发票方面,尤其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有虚开、代开的嫌疑。由于从1998年8月1日起,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企业可以凭此票抵扣13%的进项税金。而国有粮食企业有税收优惠政策,再加上粮食企业在购货时只用自制凭证入账的方便性。一些以粮食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为取得13%的进项税金,就将自己购入的粮食,通过粮食企业转一转,就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而抵扣税金。涉及的货款只是汇进汇出,很方便。有的甚至没有资金进出纪录,粮食企业账面上用“应付账款”进行调节:购入时,记在贷方;销售时,记在借方;一小部分差额(可能是手续费),直转入“本年利润”。

5、未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经营业务核算。未按照财务制度的五大原则记账核算,会计科目用错、乱用,原始凭证相对简单等,不能真实反映粮食购销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6、粮食系统各单位间的业务往来“较复杂”,存在“飞过海”的现象,从而偷逃税收。许多基层粮管所、大米加工厂都与粮食局下属各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有产品的购销、资金的借贷等,但这些业务未按照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核算,存在“飞过海”的现象。通过调查,我们将其业务流程归纳如下:(略)

从以上业务流程看:基层粮管所、粮食局下属公司、外县市购(售)粮者,三者之间存在粮食购销业务,而基层粮管所与外县市购(售)粮者不存在直接的业务关系。因此,涉及每笔销售业务,出售者必须给购货者开具发票,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作为粮食局下属公司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而是基层粮管所、大米加工厂与外县市购(售)粮者互相直开发票。涉及货款,记入“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粮食局下属公司明细帐,由粮食局下属公司统一结算。很显然,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作为粮食局的下属公司每笔业务的增值额均偷逃增值税;而基层粮管所、外县市购(售)粮者取得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因开票者、货款支付者、产品出售者三者不符,则其进项税金不予抵扣。

三、原因分析

1、粮食企业有其行业特点。在粮食统购统销的时代,形成了自身的“优势”。故,对一些税收政策缺乏学习的热情,纳税意识谈薄。在财务核算固守成陋,自成一套,缺乏法律责任意识。

2、税收日常管理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真空。有些干部认为粮食企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税收上又有优惠政策。同时,自身对有关税收政策不甚了解,对企业经营运作未有充分的认识。故,平时未实行有效管理,对企业在收购环节的凭证使用、发票管理、财务核算等方面缺乏有力的管理力度。

3、相关税收政策滞后,实际操作有困难。目前对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些内容与粮食体制改革及粮食进入流通市场的情况不相符,使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时缺乏政策依据,难以掌握尺度。

4、平时与横向部门联系不够,信息交流不畅。在日常工作中缺乏与粮食部门、经贸委等政府部门联系、沟通,对有关粮食行业现状、粮食企业运作及有关行业政策未及时了解,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征管对策及措施

1、更新有关税收政策,要制定对粮食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及时调整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以适应形势的需要。要明确征免产品、享受对象、财务核算等方面的规定。尤其是现在,在正式一系列管理制度出台前,要做好衔接工作,解决急需的几个政策问题。防止纳税人利用政策空子而进行违法活动,甚至进行虚开代开发票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

2、加强税法宣传,强化企业的纳税意识及法律责任。由于历史原因,粮食企业的纳税意识、财务核算、法律意识较差。因此,我们要对症下药,觅得良方。要有侧重点开展工作,从税收政策、收购发票使用规定、财务核算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向粮食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做全面的税收知识辅导,以提高他们的纳税素质和法律意识。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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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粮食市场已逐步放开,改变过去由国有粮食企业统购统销局面,粮食的价格也由市场来调配和确定。目前,我市的粮食系统所属企业正处于改制阶段,由过去的国有全民企业改为有限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再依附于国家政策而生存。由于形势在不断的变化,而现行的有关粮食企业的税收政策已有些滞后,因而,阻碍日常征管工作顺利开展。为了摸清现有企业的征管现状及作一些政策的探索,我局对粮食购销企业的采购、加工、销售各环节、财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在执行有关税收政策方面做了深入的调查。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精神,在1999年我市经财政局、粮食局、国税局批准认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有54户企业,而到现在只有38户。主要从事粮食购、销业务,此外,一些企业也从事粮食加工业务。

二、存在问题

1、粮食采购环节,使用自制凭证入账。目前粮食采购有三种形式:a、直接向农民收购 b、粮食部门之间的调剂 c、向市场及其它单位买入。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粮食企业大都使用粮食系统的统一自制凭证入账,而真正取得发票入账的很少。

2、征免产品划分上存在误区。大多粮食企业认为经营的所有业务都是免税产品,作为免税收入核算申报,随意性较大。有的企业甚至以购货时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征免产品的划分标准。若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的,就以经营商业性粮食核算申报纳税,反之,以政策性粮食核算,作为免税收入申报。

3、财务核算是否一定要按照一般纳税人要求进行进、销项的税金核算。根据国税函[1999]560号《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若经营全部是免税货物,那么再进行进、销税金的核算和申报,已无必要。这是否符合该文的精神?

4、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粮食企业在销售时一般不开具发票,用内部自制凭证代替。在使用发票方面,尤其是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有虚开、代开的嫌疑。由于从1998年8月1日起,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企业可以凭此票抵扣13%的进项税金。而国有粮食企业有税收优惠政策,再加上粮食企业在购货时只用自制凭证入账的方便性。一些以粮食为原料的生产企业为取得13%的进项税金,就将自己购入的粮食,通过粮食企业转一转,就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而抵扣税金。涉及的货款只是汇进汇出,很方便。有的甚至没有资金进出纪录,粮食企业账面上用“应付账款”进行调节:购入时,记在贷方;销售时,记在借方;一小部分差额(可能是手续费),直转入“本年利润”。

5、未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进行经营业务核算。未按照财务制度的五大原则记账核算,会计科目用错、乱用,原始凭证相对简单等,不能真实反映粮食购销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6、粮食系统各单位间的业务往来“较复杂”,存在“飞过海”的现象,从而偷逃税收。许多基层粮管所、大米加工厂都与粮食局下属各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有产品的购销、资金的借贷等,但这些业务未按照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核算,存在“飞过海”的现象。通过调查,我们将其业务流程归纳如下:(略)

从以上业务流程看:基层粮管所、粮食局下属公司、外县市购(售)粮者,三者之间存在粮食购销业务,而基层粮管所与外县市购(售)粮者不存在直接的业务关系。因此,涉及每笔销售业务,出售者必须给购货者开具发票,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作为粮食局下属公司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而是基层粮管所、大米加工厂与外县市购(售)粮者互相直开发票。涉及货款,记入“应收帐款(应付帐款)”——粮食局下属公司明细帐,由粮食局下属公司统一结算。很显然,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作为粮食局的下属公司每笔业务的增值额均偷逃增值税;而基层粮管所、外县市购(售)粮者取得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因开票者、货款支付者、产品出售者三者不符,则其进项税金不予抵扣。

三、原因分析

1、粮食企业有其行业特点。在粮食统购统销的时代,形成了自身的“优势”。故,对一些税收政策缺乏学习的热情,纳税意识谈薄。在财务核算固守成陋,自成一套,缺乏法律责任意识。

2、税收日常管理薄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真空。有些干部认为粮食企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对象,税收上又有优惠政策。同时,自身对有关税收政策不甚了解,对企业经营运作未有充分的认识。故,平时未实行有效管理,对企业在收购环节的凭证使用、发票管理、财务核算等方面缺乏有力的管理力度。

3、相关税收政策滞后,实际操作有困难。目前对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有些内容与粮食体制改革及粮食进入流通市场的情况不相符,使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时缺乏政策依据,难以掌握尺度。

4、平时与横向部门联系不够,信息交流不畅。在日常工作中缺乏与粮食部门、经贸委等政府部门联系、沟通,对有关粮食行业现状、粮食企业运作及有关行业政策未及时了解,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征管对策及措施

1、更新有关税收政策,要制定对粮食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及时调整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以适应形势的需要。要明确征免产品、享受对象、财务核算等方面的规定。尤其是现在,在正式一系列管理制度出台前,要做好衔接工作,解决急需的几个政策问题。防止纳税人利用政策空子而进行违法活动,甚至进行虚开代开发票的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

2、加强税法宣传,强化企业的纳税意识及法律责任。由于历史原因,粮食企业的纳税意识、财务核算、法律意识较差。因此,我们要对症下药,觅得良方。要有侧重点开展工作,从税收政策、收购发票使用规定、财务核算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向粮食企业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做全面的税收知识辅导,以提高他们的纳税素质和法律意识。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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