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论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要有完备法制来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化过程,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为一对孪生兄弟。本文主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全为主题,以我国目前刚刚加入WTO的形势为背景,试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实践使我们清醒地看到,加入WTO在为我们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加强法制建设对确立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实践,可以说是围绕市场经济问题展开的思想解放历程。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要求用法律规范和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没有法制的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没有健全、配套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就不可能从根本上确立起来。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发展 保障

八届人大修改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立法,改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作为国民经济的一种运行机制,市场经济不论在什么社会制度下存在,都是按自身的规则和秩序来运行的。这些规则和秩序的确立,是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为国内外企业营造一个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法律环境,以保障企业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里参与市场经济竞争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使我们清醒地看到,加入WTO在为我们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加强法制建设对确立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要求用法律规范和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没有法制的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没有健全、配套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就不可能从根本上确立起来。

一、 从法治角度看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1992年中国正式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社会主义理论上和建设上的一大突破和飞跃,而且也是体制上的一次根本性改变,因为这意味着中国摆脱了那种经实践证明容易导致社会主义事业萎缩甚至失败的旧模式,发现了适合自己国情、能够使社会主义事业繁荣昌盛的科学道路。

所谓市场经济,是与过去的计划经济相对而言的,即指在以社会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利用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以市场机制激励人们节约经济资源的一种经济体制,它包括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和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等等类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开创的新一种类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它既不同于过去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各种类型的市场经济,而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产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成份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提倡效率和竞争、追求公正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治条件不但未被削弱,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市场经济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突出、迫切。包括对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对诸如产权关系、市场体系、市场组织和结构等市场经济制度的规定;对各种生产要素的商品化、市场参加者的行为及相互关系等市场经济关系的界定;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各环节的规范等等;以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保障,并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失序性行为。特别还有一个重要方面便是规范政府调控市场的行为,以法制权,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些都必须要靠强化法治,健全法制体系和完备法律手段,而且它们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有机构成。法律对经济运行不仅起着规范和保障的作用,而且起着调节、引导、组织、管理、预测等作用,它为市场交易行为和整个经济发展提供一种稳定、明确、普遍的准则和模式,提供一种平等、自由、公正、公开的空间和条件。这正是市场经济发展所极为需要的。因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根本规律即价值规律所体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以及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和竞争机制决定了商品和市场都是天生的平等派,都是自由、民主的载体,都要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而且市场经济最需要有序化运转,否则,任何一方面和环节脱序,都会造成交易行为和经济运行的紊乱。只有法律才是保障经济有序化的最权威、最切要、也最有力的武器,因为法律权威为全社会所共识,法定的权利为全社会所共享、法律规范也必须被全社会所普遍遵行。

二、从法治角度看市场经济的双重性

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既具有利益原动力和竞争机制所驱使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和价值规律所蕴含的一定自我调节能力;又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时滞性、波动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消极方面,容易滋生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因此,适度的计划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也是应当的,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否则就不利于保证经济总量平衡、防止经济剧烈波动、合理调整重大经济结构,以及保护生态平衡和自然资源等,对于防止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更是无能为力。计划与市场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发展经济的两种不同的手段;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也是既具有相斥性,又具有互补性。只能说作为经济类型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能同时并存,然而计划经济中有市场,市场经济也需要计划,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计划调控必须是以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为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计划调控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计划体制。而且无论是计划调控或是行政管理都必须依法进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由法律授权,受法律所监督和限制。否则,就会使受不到监督和限制的政府意志和权力任意施行和膨胀,从而反过来限制。干扰甚至侵害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关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在一定的条件下,政府对市场事务的直接干预越小,政府机构的职能越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就越高。法治经济所需要的是有限的政府权能和受控的政府行为。总之,怎样做到使适度的计划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与市场机制有机耦合,关键也要靠法治。

三、 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市场经济虽然主要运用市场机制(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但同时也存在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运用法律法规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加强和改善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才能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就是必须首先通过法制建设确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新的法律秩序和新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法规进行运作的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密不可分,这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需要确立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对过去奉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否定,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体制所依赖的法制基础也是截然不同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是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其突出特点:一是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二是只讲所有制而忽视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三是否定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四是国家直接地、全面地管理经济;五是国家包揽一切、忽视社会保障等等。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则是全新的法制基础,其突出特点就是:第一,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市场发展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存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市场参加者,即市场活动的法律主体,因此市场经济需要以法律保障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即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法人)都能够以真正独立、平等的资格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第二,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市场不仅需要有主体,而且还必须要有财产,要有市场主体自己的财产,因此市场经济需要以法律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第三,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主体只有采取合同的形式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保障他们之间相互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合同法律制度构成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法制基础。第四,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即便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也离不开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要求适度的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既避免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各种滥用合同自由等违法行为;又克服政府全面直接管理经济之旧弊。第五,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经济的法则就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打破由政府包揽一切的体制,这对于在竞争中失败的劳动者以及不具备竞争能力的群体等来说是残酷无情的,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市场经济必须要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补充市场经济的这一缺陷。由此可见,必须通过法制建设来确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才能谈得上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否者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需要确立新的法律秩序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律是用来保障国家计划的完成的,也就是说

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法律法规,使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够依据法律相互竞争,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自由竞争的环境,等等。(3)以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截然不同的法律秩序说明,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首先变革旧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法律秩序、确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法律秩序,而确立新的法律秩序,就离不开必要的法制建设,否者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需要确立新的法律原则

市场经济所依赖的新的法律原则,与过去的计划经济也完全不同。计划经济条件下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国家包揽一切和计划配置资源原则等,因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否定市场,否定竞争,否定合同自由,当然也不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行为。而市场经济必须贯彻的法律原则主要是:第一,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即不论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财产,法律都要一体保护;第二,合同自由原则,即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合同行为的意思自治,尽量减少和弱化行政干预对合同自由的影响,因为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第三,自己责任原则,即打破过去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完全不负责任而由国家大包大揽的局面,明确市场主体对自己的市场行为的后果负责,一般违法行为实行过失责任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个别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即使没有过失也必须承担责任);第四,公平竞争原则,这里所谓的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应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的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则;第五,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专制,因此要实行经济民主就必须坚决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可以说这种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第六,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时必须符合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可以说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是一切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即构成违法行为;第七,维护社会主义、保护弱者的原则,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有经济实力雄厚、拥有各种竞争优势的现代化的大公司和大企业,又有经济实力薄弱、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的广大消费者和劳动者,竞争又是残酷无情的、利益分配也是很不公平的,因此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就必须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方面保护弱者在竞争中免受伤害,致力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道德秩序,制止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巧取豪夺、恃强凌弱、为富不仁等等不法行为,并应适当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益,防范贫富分化的过度发展和恶化;第八,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即一切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当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禁止的规定,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合法行为,行为人不应当受到制裁,需要追加规定禁止某种行为时,只能由有立法权的机关修改原法律法规或者发布补充规定,但不能有溯及力。以上几个方面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可或缺的,而这些基本原则的确立是一时一刻也离不开法制建设的,可以说没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制建设,就不可能确立上述各种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除此之外,运用法律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尤其现在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刻,为了堵塞见利忘义之徒有可能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而形成权钱交易得以孳生的条件、防止计划经济的弊端和市场经济的消极方面结合而形成一种落后经济体制等等,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更具紧迫性和必要性。

四、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一)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方面需要规范:一方面是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作保障。另一方面,企业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必然要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一旦企业采取非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企业、社会或国家利益时,就可以运用法律规定来约束和制裁。

(二)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和维系

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这些规则都需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征,它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三)市场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作保证

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的等价交换,没有自由的等价交换,产品就不能实现内在价值及获取利润,生产者就没有再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商品生产者平等、自主、自由地进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就必须有法律作保障。事实证明,自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以来,制假售假、进行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明显得到了遏制或减少,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

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其在理论的高度上固定为法律。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的是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了一定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立法程序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五、加强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实践使我们清醒地看到,加入WTO在为我们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中国市场从

六、 总结

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今天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就不可能有繁荣、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因此,只有加强法制,才能从根本上有效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快更健康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小平,>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

2.江泽民,>1997年9月12日。

3.杨宾,>,载>2002年9月13日第2版

4.于光远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

5.川岛武宜著,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6.魏国辰,《WTO与中国经济发展》,中国商业出版社,2002年。

7.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

论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要有完备法制来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化过程,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为一对孪生兄弟。本文主要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健全为主题,以我国目前刚刚加入WTO的形势为背景,试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系。实践使我们清醒地看到,加入WTO在为我们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加强法制建设对确立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二十多年来的改革实践,可以说是围绕市场经济问题展开的思想解放历程。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要求用法律规范和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没有法制的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没有健全、配套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就不可能从根本上确立起来。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发展 保障

八届人大修改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立法,改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个人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作为国民经济的一种运行机制,市场经济不论在什么社会制度下存在,都是按自身的规则和秩序来运行的。这些规则和秩序的确立,是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为国内外企业营造一个统一、稳定、透明、可预见的法律环境,以保障企业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里参与市场经济竞争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使我们清醒地看到,加入WTO在为我们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加强法制建设对确立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要求用法律规范和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没有法制的市场经济是不可想象的。没有健全、配套的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就不可能从根本上确立起来。

一、 从法治角度看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1992年中国正式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社会主义理论上和建设上的一大突破和飞跃,而且也是体制上的一次根本性改变,因为这意味着中国摆脱了那种经实践证明容易导致社会主义事业萎缩甚至失败的旧模式,发现了适合自己国情、能够使社会主义事业繁荣昌盛的科学道路。

所谓市场经济,是与过去的计划经济相对而言的,即指在以社会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利用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以市场机制激励人们节约经济资源的一种经济体制,它包括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和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体制等等类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开创的新一种类型的市场经济体制,它既不同于过去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也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各种类型的市场经济,而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产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成份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提倡效率和竞争、追求公正和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治条件不但未被削弱,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市场经济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突出、迫切。包括对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对诸如产权关系、市场体系、市场组织和结构等市场经济制度的规定;对各种生产要素的商品化、市场参加者的行为及相互关系等市场经济关系的界定;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各环节的规范等等;以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保障,并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失序性行为。特别还有一个重要方面便是规范政府调控市场的行为,以法制权,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些都必须要靠强化法治,健全法制体系和完备法律手段,而且它们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有机构成。法律对经济运行不仅起着规范和保障的作用,而且起着调节、引导、组织、管理、预测等作用,它为市场交易行为和整个经济发展提供一种稳定、明确、普遍的准则和模式,提供一种平等、自由、公正、公开的空间和条件。这正是市场经济发展所极为需要的。因为市场经济运行的根本规律即价值规律所体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以及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和竞争机制决定了商品和市场都是天生的平等派,都是自由、民主的载体,都要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而且市场经济最需要有序化运转,否则,任何一方面和环节脱序,都会造成交易行为和经济运行的紊乱。只有法律才是保障经济有序化的最权威、最切要、也最有力的武器,因为法律权威为全社会所共识,法定的权利为全社会所共享、法律规范也必须被全社会所普遍遵行。

二、从法治角度看市场经济的双重性

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既具有利益原动力和竞争机制所驱使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和价值规律所蕴含的一定自我调节能力;又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时滞性、波动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消极方面,容易滋生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因此,适度的计划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也是应当的,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否则就不利于保证经济总量平衡、防止经济剧烈波动、合理调整重大经济结构,以及保护生态平衡和自然资源等,对于防止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更是无能为力。计划与市场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发展经济的两种不同的手段;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也是既具有相斥性,又具有互补性。只能说作为经济类型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不能同时并存,然而计划经济中有市场,市场经济也需要计划,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计划调控必须是以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为前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计划调控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计划体制。而且无论是计划调控或是行政管理都必须依法进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由法律授权,受法律所监督和限制。否则,就会使受不到监督和限制的政府意志和权力任意施行和膨胀,从而反过来限制。干扰甚至侵害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关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在一定的条件下,政府对市场事务的直接干预越小,政府机构的职能越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就越高。法治经济所需要的是有限的政府权能和受控的政府行为。总之,怎样做到使适度的计划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与市场机制有机耦合,关键也要靠法治。

三、 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

市场经济虽然主要运用市场机制(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合理配置资源、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但同时也存在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必须运用法律法规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加强和改善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才能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就是必须首先通过法制建设确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新的法律秩序和新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法规进行运作的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密不可分,这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需要确立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是对过去奉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否定,这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体制所依赖的法制基础也是截然不同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是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其突出特点:一是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二是只讲所有制而忽视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三是否定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四是国家直接地、全面地管理经济;五是国家包揽一切、忽视社会保障等等。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则是全新的法制基础,其突出特点就是:第一,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市场发展的首要条件就是必须存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市场参加者,即市场活动的法律主体,因此市场经济需要以法律保障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即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的法人)都能够以真正独立、平等的资格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第二,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市场不仅需要有主体,而且还必须要有财产,要有市场主体自己的财产,因此市场经济需要以法律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第三,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主体只有采取合同的形式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保障他们之间相互独立、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合同法律制度构成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法制基础。第四,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即便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也离不开政府对市场的适度干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要求适度的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既避免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各种滥用合同自由等违法行为;又克服政府全面直接管理经济之旧弊。第五,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市场经济的法则就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打破由政府包揽一切的体制,这对于在竞争中失败的劳动者以及不具备竞争能力的群体等来说是残酷无情的,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市场经济必须要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补充市场经济的这一缺陷。由此可见,必须通过法制建设来确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才能谈得上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否者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需要确立新的法律秩序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律是用来保障国家计划的完成的,也就是说

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法律法规,使所有的市场主体都能够依据法律相互竞争,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自由竞争的环境,等等。(3)以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截然不同的法律秩序说明,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首先变革旧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法律秩序、确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法律秩序,而确立新的法律秩序,就离不开必要的法制建设,否者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需要确立新的法律原则

市场经济所依赖的新的法律原则,与过去的计划经济也完全不同。计划经济条件下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国家包揽一切和计划配置资源原则等,因此,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否定市场,否定竞争,否定合同自由,当然也不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市场行为。而市场经济必须贯彻的法律原则主要是:第一,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即不论是国有的还是私有的,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财产,法律都要一体保护;第二,合同自由原则,即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合同行为的意思自治,尽量减少和弱化行政干预对合同自由的影响,因为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第三,自己责任原则,即打破过去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完全不负责任而由国家大包大揽的局面,明确市场主体对自己的市场行为的后果负责,一般违法行为实行过失责任原则(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个别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即使没有过失也必须承担责任);第四,公平竞争原则,这里所谓的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应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的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则;第五,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专制,因此要实行经济民主就必须坚决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可以说这种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第六,诚实信用原则,即要求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时必须符合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的前提下去追求自己的利益,可以说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是一切市场主体参与市场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即构成违法行为;第七,维护社会主义、保护弱者的原则,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既有经济实力雄厚、拥有各种竞争优势的现代化的大公司和大企业,又有经济实力薄弱、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的广大消费者和劳动者,竞争又是残酷无情的、利益分配也是很不公平的,因此要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就必须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个方面保护弱者在竞争中免受伤害,致力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道德秩序,制止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巧取豪夺、恃强凌弱、为富不仁等等不法行为,并应适当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利益,防范贫富分化的过度发展和恶化;第八,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即一切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当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禁止的规定,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合法行为,行为人不应当受到制裁,需要追加规定禁止某种行为时,只能由有立法权的机关修改原法律法规或者发布补充规定,但不能有溯及力。以上几个方面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可或缺的,而这些基本原则的确立是一时一刻也离不开法制建设的,可以说没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制建设,就不可能确立上述各种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除此之外,运用法律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尤其现在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刻,为了堵塞见利忘义之徒有可能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而形成权钱交易得以孳生的条件、防止计划经济的弊端和市场经济的消极方面结合而形成一种落后经济体制等等,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更具紧迫性和必要性。

四、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一)市场主体的经济运行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方面需要规范:一方面是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作保障。另一方面,企业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必然要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一旦企业采取非正当的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企业、社会或国家利益时,就可以运用法律规定来约束和制裁。

(二)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和维系

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这些规则都需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征,它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三)市场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作保证

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的等价交换,没有自由的等价交换,产品就不能实现内在价值及获取利润,生产者就没有再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商品生产者平等、自主、自由地进行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就必须有法律作保障。事实证明,自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出台以来,制假售假、进行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明显得到了遏制或减少,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

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其在理论的高度上固定为法律。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的是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了一定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立法程序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五、加强法制建设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实践使我们清醒地看到,加入WTO在为我们带来良好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中国市场从

六、 总结

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今天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就不可能有繁荣、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因此,只有加强法制,才能从根本上有效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快更健康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小平,>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

2.江泽民,>1997年9月12日。

3.杨宾,>,载>2002年9月13日第2版

4.于光远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

5.川岛武宜著,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6.魏国辰,《WTO与中国经济发展》,中国商业出版社,2002年。

7.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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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坚持依法治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 作者:肖扬 求是 1996年10期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邓小平同志民主法制思想的精髓.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反复强调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方针.八届全国 ...

  • 法制会议上的讲话
  • 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是在全国上下深入贯彻学习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之际召开的.目的是不断把我市民主法制建设推向新阶段.会上,各县(市)区都发了言,介绍了工作情况,交流了一些经验,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和设想,应该 ...

  • 新农村建设与法制宣传教育情况的调研报告
  •   新农村建设与法制宣传教育情况的调研报告:“五五”普法规划的工作全面启动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各级普法依法治理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的要求,围绕新农村建设的中心工作,开展法制宣传 ...

  • 六五普法动员大会讲话(县领导发言)
  • 六五普法动员大会讲话稿 五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县各级各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五个秀山"."民生十二条"和"八大攻坚战"开展工作,设计实施了&q ...

  •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论文摘要 自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实行以来,我国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健全,不断促进我国法制化社会的建设.以公民根本利益为目标,增强我国执法队伍的素质与能力,实践表明,近年来法律法规得到了完善,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我国在法制化建设的过程当中,仍然存在一些没有解决的问题.本文就我 ...

  • 六五普法启动讲话材料
  • 树立法治理念 弘扬法治精神 为南京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杨 卫 泽 今天,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六五"普法动员大会,传达贯彻全国.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我市"五五"普法工作,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对"六五"普法进行动员部署 ...

  • 浅析中国现代化的法制建设
  • 浅析中国现代化的法制建设 论文摘要 现代化是中国发展之必然,作为其组成部分--法制建设对现代化其他领域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文章从分析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着手,指出法制建设中的弊端,并提出"理性地法律移植"和"吸收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法制建设模式,以便更好地 ...

  •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现状_问题与对策
  • 文章编号:1000-677X(2009) 08-0026 -06体育科学 2009年(第29卷) 第8期CH INA S PORT SCIENCE Vol. 29, No. 8, 26-31, 2009.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The Current S ituation, Pro ...

  •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 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中国于二十一世纪初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意味着中国经济真正开始融入经济全球化的世界潮流. "入世"与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的法制建设尤其是经济法制建设带来巨大的冲击, 也给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这样一个全新的概念.课题和目标. 党的十六大在界定全面建设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