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的个税涉税分析-来自网络浪子王俊
2012-04-29 17:56:06| 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总局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2006年3月6日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 ,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1999年4月9日发文的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点评】包括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单位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税。扣除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以外的部分相当于企业承担了一部分员工的个人费用,但是不倾向于将其理解为企业承担了跟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仍然应该理解为员工为企业提供服务,企业相应地支付对价。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我倾向于将其理解为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文也有相应规定。有网友长长远发展的眼光来看,期望将公务用车补贴推定为工资薪金,但当前执行应仍以国税函【2009】3号文为宜。
二、地方规定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公务用车改革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点评】此处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以最新规定为准,但个税层面意味着在深圳交通补贴无论采取实报实销还是现金发放形式均为不征税标准。
2、《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第三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点评】辽宁比黑龙江更大度,但相对来说比例似乎比定额更合理一些。不过对于普通企业而言,几乎是无法享受的,因为公务用车改革本身就是特定单位的特定改革措施。
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 暂定2000元、县(市) 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5、《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6]37号)规定:我省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目前正做调查研究,待省政府批准确定后执行。在省政府尚未批准确定以前,暂不作公务费用的扣除。
6、《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函
[2005]1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机关车改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由于我省目前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点评】没有查询到山东地税的后续政策,山东没有出台具体的公务费用标准,实际执行中不允许扣除。
7、《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第二条公务费用扣除标准规定,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 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8、江苏省常州市2011年3月8日明确:个人取得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的征免规定有哪些?(1)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虽未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但企业制定(须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规章制度。企业按制度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按实际发放金额的70%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合理范围内按实报实销形式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按实际报销金额的50%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制度规定标准报销或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点评】常州的规定特别之处在于向投资者实际发放的超标的补贴需要视同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
9、厦门地税暂时执行有关纳税人取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一、企业有详尽真实的车改方案,并经主管政府部门审批同意;二、实行车改后,交通费用整体下降;三、月车改补贴在3000元以内;
四、公务费用扣除为50%,剩余部分并入工资所得。
注:信息提供者特别提示,没有文件,理解为实际执行的尺度。这样做比某些地区没有文件就按照没有公务费用(公务费用=0)来理解要更实事求是,如山东。
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06】123号)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为: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燃油(燃气) 费、保险费(个险、车险) 、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
【点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有不少税务机关对于报销车辆保险费、车船税的做法不予认可,认为这些都属于车辆的专属费用,无论是否用于公务都会发生、对于涉及公务用车补贴涉及的发票,实务中亦争议是否需要开具单位抬头的
发票。我们认为,基于公务时用的目的,对于汽油费发票等宜取得单位抬头的发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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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局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2006年3月6日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 ,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1999年4月9日发文的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点评】包括公务用车补贴在内的公务交通补贴中包含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这部分公务费用应由单位承担,不构成员工的个人所得,也不征收个税。扣除一定比例的公务费用以外的部分相当于企业承担了一部分员工的个人费用,但是不倾向于将其理解为企业承担了跟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仍然应该理解为员工为企业提供服务,企业相应地支付对价。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我倾向于将其理解为职工福利费,国税函【2009】3号文也有相应规定。有网友长长远发展的眼光来看,期望将公务用车补贴推定为工资薪金,但当前执行应仍以国税函【2009】3号文为宜。
二、地方规定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公务用车改革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点评】此处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以最新规定为准,但个税层面意味着在深圳交通补贴无论采取实报实销还是现金发放形式均为不征税标准。
2、《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第一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76号)第三条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其职工以现金或实报实销方式取得的车改补贴收入,均扣除70%的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最高限额为每月2500元,超过的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未备案的公务用车改革单位,其向职工个人支付的现金补贴或限额内实报实销的公务用车费用,均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中征收个人所得税。
【点评】辽宁比黑龙江更大度,但相对来说比例似乎比定额更合理一些。不过对于普通企业而言,几乎是无法享受的,因为公务用车改革本身就是特定单位的特定改革措施。
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第三条规定: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以下简称补贴收入)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 暂定2000元、县(市) 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5、《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6]37号)规定:我省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目前正做调查研究,待省政府批准确定后执行。在省政府尚未批准确定以前,暂不作公务费用的扣除。
6、《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鲁地税二函
[2005]15号第二条规定:关于机关车改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费用扣除标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由于我省目前尚未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个别地区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公务用车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点评】没有查询到山东地税的后续政策,山东没有出台具体的公务费用标准,实际执行中不允许扣除。
7、《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6】83号)第二条公务费用扣除标准规定,为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和税收公平原则,根据近年来全区实际发放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费情况,现将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如下:公务用车补贴每人每月600元, 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8、江苏省常州市2011年3月8日明确:个人取得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的征免规定有哪些?(1)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的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虽未经纪委、监察部门批准,但企业制定(须经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规章制度。企业按制度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按实际发放金额的70%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合理范围内按实报实销形式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按实际报销金额的50%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制度规定标准报销或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点评】常州的规定特别之处在于向投资者实际发放的超标的补贴需要视同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
9、厦门地税暂时执行有关纳税人取得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一、企业有详尽真实的车改方案,并经主管政府部门审批同意;二、实行车改后,交通费用整体下降;三、月车改补贴在3000元以内;
四、公务费用扣除为50%,剩余部分并入工资所得。
注:信息提供者特别提示,没有文件,理解为实际执行的尺度。这样做比某些地区没有文件就按照没有公务费用(公务费用=0)来理解要更实事求是,如山东。
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宁政函【2006】123号)规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一定公务费用标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扣除标准为:以现金支付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200元;凭票报销的,每人每月扣除费用不超过1800元。凭票报销的费用包括:燃油(燃气) 费、保险费(个险、车险) 、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养路费。
【点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有不少税务机关对于报销车辆保险费、车船税的做法不予认可,认为这些都属于车辆的专属费用,无论是否用于公务都会发生、对于涉及公务用车补贴涉及的发票,实务中亦争议是否需要开具单位抬头的
发票。我们认为,基于公务时用的目的,对于汽油费发票等宜取得单位抬头的发票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