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案例分析(16分)
蓝 天 机 械厂从2000年起为大地汽车轮胎厂加工零配件,2002年12月,大地汽车轮胎厂
与某一摩托车厂合并,更名为天宇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大地汽车轮胎厂已累计欠蓝天机械
厂加工费60000元,合并后,蓝天机械厂向天宇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天宇汽车制造厂则以“大
地汽车轮胎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蓝天机械厂遂诉诸法
院。
问 :天 宇 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 天 宇 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4分()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
利义务,由它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4分)因此,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摩托车厂合并后,原
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即天宇汽车制造厂享有和承担。(4分)
2. 汽 车 制造厂应承担大地汽车轮胎厂欠蓝天机械厂的全部债务。(4分)
六、案例分析{l 6分}
某电镀厂从200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7年10月,汽车油箱厂与汽
车配件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 7万元,合
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
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 4分)
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6分)
2. 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 即57 万元。(6 分)
五、案例分析(10分)
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绞肉机和1000元切肉机。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 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张某当
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张某交款提货。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某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张某不同意,称王某说“商品售出,概不退货。”
问:l,王某、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 1,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分)
2.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4分)
3.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张某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4分)
甲公司199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美的空调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回单位后人乙公司帐上。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双方没有合同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空调合同,并代乙收货款。(4分)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4分)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4分)
案例:甲开一个卖衣服的小店,向乙借款1000元及五立方木料,约定钱与木料于6个月后一次还清。过了6个月,甲仅还款50元,而且还不了木料。乙十分生气,到甲店中把甲所借木料制作的家具全部搬走。甲追至乙家索要,乙拒不交还,声称:“这家具是用我的木料做的,理应归我所有。”据查,仅制作家具的加工费甲花去2000元。 问:1.甲、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2.乙有没有权利搬走甲的家具?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甲乙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关系,二是所有权关系。(5分)
2.乙无权搬走甲的家具。因乙的木料已经变成家具,家具所有权归甲,乙不能强行扣押 甲的家具。(5分)
3.乙应返还家具,甲应偿还借款及木料(或木料价款)。(5分) 案例:31.某甲作水果批发生意,乙也作水果批发生意,甲要去广州进一批蛇果,乙委托甲代购500。公斤蛇果,甲办完后与乙结帐.一个月后,甲又去广州进荔枝,见品质好,价格合理,便又替乙购进1000公斤,价值1万元,回来后乙见市场不错,收下货物,进行销售。半个月后,甲卖完此批货又去广州进货,顺便又替乙购进1000公斤荔枝,乙此时见市场饱和,拒不接货,甲提出要退连蛇果及第一批荔枝一起退,否则就接货。
问:1甲和乙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处理?
答:1.甲的理由不成立,乙的理由成立。(3分)
2.甲与乙之间有三个法律关系。(1分)
(D乙委托甲代理购买蛇果属于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2分)
(2)甲第一次代理乙购进1000公斤荔枝属无权代理,但得到乙的追认。(2分)
(3)甲第二次代理乙购进1000公斤荔枝属无权代理,乙也未予以承认。(2分)
3.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3分)
4.本案甲前二次代理购货行为是有效的,乙应付钱,第三次行为是无权代理,由甲自行承担。(2分)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分析要点】
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分)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2分)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3分)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2分)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分)
某研究院与大路实业公司业务员汪立协商购买大路公司经营的熊猫牌20英寸彩电40台,汪未征得单位同意即口头承诺。该研究院交给汪立一张67200元的支票,由汪人到大路实业公司的银行帐户内。大路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两次供给该研究所彩电计20台,价款33600元,以后便不再继续供货。某研究所多次要求大路实业公司履行合同,该公司均答复“此事是汪立干的,与公司无关”。某研究所遂诉到法院。 问:1.本案中汪立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责任由谁来承担?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1.王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责任由谁承担?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王的代理行为有效。王虽未征得单位同意,但将支票汇到公司银行帐户后,公司两次发货,是以事实行为对该代理行为的承认。(5分)
2.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由大路实业公司承担。公司答复与其无关无法律根据。因法律规定、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5分)3.大路实业公司应将其余20台彩电,立即供货给研究所。(5分) 甲是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商场内销售各种品牌的电器。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乙公司是海尔电冰箱的代理商。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乙收到支票后两次供货共21台电冰
箱,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 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6分)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迫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5分)
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贷款。 (5分)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l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5分)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迫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5分)
3. 某电镀厂从2000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2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⑴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⑵债务由谁承担? 答:⑴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为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⑵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000元。
六、案例分析(16分)
蓝 天 机 械厂从2000年起为大地汽车轮胎厂加工零配件,2002年12月,大地汽车轮胎厂
与某一摩托车厂合并,更名为天宇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大地汽车轮胎厂已累计欠蓝天机械
厂加工费60000元,合并后,蓝天机械厂向天宇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天宇汽车制造厂则以“大
地汽车轮胎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蓝天机械厂遂诉诸法
院。
问 :天 宇 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 天 宇 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4分()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
利义务,由它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4分)因此,大地汽车轮胎厂与摩托车厂合并后,原
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即天宇汽车制造厂享有和承担。(4分)
2. 汽 车 制造厂应承担大地汽车轮胎厂欠蓝天机械厂的全部债务。(4分)
六、案例分析{l 6分}
某电镀厂从2005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7年10月,汽车油箱厂与汽
车配件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 7万元,合
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
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 4分)
因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6分)
2. 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 即57 万元。(6 分)
五、案例分析(10分)
某商店有标价2000元绞肉机和1000元切肉机。售货员王某误将价值2000元的绞肉机 当1000元的切肉机出售给顾客张某。张某当
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答:“商品售出,概不退货。”张某交款提货。不久,商店发现错误,找到张某,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张某补交余款或者退回绞肉机。张某不同意,称王某说“商品售出,概不退货。”
问:l,王某、张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解决?
答: 1,王某、张某的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分)
2.王某的行为是因为对标的物发生重大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行为。(4分)
3.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民法通则,行为可以不撤销,需要张某补齐货款;也可以撤销,该行为从成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双方返还财物。(4分)
甲公司199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美的空调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回单位后人乙公司帐上。乙公司给甲公司发了部分货后,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双方没有合同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空调合同,并代乙收货款。(4分)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4分)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追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4分)
案例:甲开一个卖衣服的小店,向乙借款1000元及五立方木料,约定钱与木料于6个月后一次还清。过了6个月,甲仅还款50元,而且还不了木料。乙十分生气,到甲店中把甲所借木料制作的家具全部搬走。甲追至乙家索要,乙拒不交还,声称:“这家具是用我的木料做的,理应归我所有。”据查,仅制作家具的加工费甲花去2000元。 问:1.甲、乙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2.乙有没有权利搬走甲的家具?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甲乙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借贷关系,二是所有权关系。(5分)
2.乙无权搬走甲的家具。因乙的木料已经变成家具,家具所有权归甲,乙不能强行扣押 甲的家具。(5分)
3.乙应返还家具,甲应偿还借款及木料(或木料价款)。(5分) 案例:31.某甲作水果批发生意,乙也作水果批发生意,甲要去广州进一批蛇果,乙委托甲代购500。公斤蛇果,甲办完后与乙结帐.一个月后,甲又去广州进荔枝,见品质好,价格合理,便又替乙购进1000公斤,价值1万元,回来后乙见市场不错,收下货物,进行销售。半个月后,甲卖完此批货又去广州进货,顺便又替乙购进1000公斤荔枝,乙此时见市场饱和,拒不接货,甲提出要退连蛇果及第一批荔枝一起退,否则就接货。
问:1甲和乙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此纠纷如何处理?
答:1.甲的理由不成立,乙的理由成立。(3分)
2.甲与乙之间有三个法律关系。(1分)
(D乙委托甲代理购买蛇果属于合法的委托代理关系。(2分)
(2)甲第一次代理乙购进1000公斤荔枝属无权代理,但得到乙的追认。(2分)
(3)甲第二次代理乙购进1000公斤荔枝属无权代理,乙也未予以承认。(2分)
3.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3分)
4.本案甲前二次代理购货行为是有效的,乙应付钱,第三次行为是无权代理,由甲自行承担。(2分)
刘某因妻子有病急需用钱,委托李某代其出卖在原籍的三间房屋。李某接受委托,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与李某谈的房价低于市场房价,李某明知价廉,但也有意让王某占便宜,王某向李某表示,事成后愿赠李500元。李写信将出售房屋之事告诉刘某。刘由于不知当地房价,又过于相信李,即复信同意,并委托李代理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李将房款汇给刘。王某买房后,即申请拆除翻建。房屋拆除后,刘得知王与李相互串通,压低房价,便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表示房屋已经拆除就算卖了,但要王与李赔偿其损失。王称筹建房屋,目前没钱,李较富裕,刘即要求李某负责赔偿他的全部损失。 问:李某代理出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有何法律依据?刘某损失应由谁赔偿?
能否要求李某全部赔偿?为什么?法律依据如何?
【分析要点】
1.李某享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将房屋出售给王某是行使代理权。(2分)
2.李某在行使其权利时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活动,该行为无效。
(2分)
3.因为代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李某与王某串通,故意压价,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因此,李某所为是无效民事行为。(3分)
4.刘某同意在房屋被拆后卖给王某,不是李某行为有效而是所有人直接意思表示,刘有权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王某没钱。刘某要求李某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法。(2分)
5.王某和李某共同造成刘某的损失,刘有权向他们中的任何一人主张全部权利。因为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3分)
某研究院与大路实业公司业务员汪立协商购买大路公司经营的熊猫牌20英寸彩电40台,汪未征得单位同意即口头承诺。该研究院交给汪立一张67200元的支票,由汪人到大路实业公司的银行帐户内。大路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两次供给该研究所彩电计20台,价款33600元,以后便不再继续供货。某研究所多次要求大路实业公司履行合同,该公司均答复“此事是汪立干的,与公司无关”。某研究所遂诉到法院。 问:1.本案中汪立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责任由谁来承担?应如何处理?
【分析要点】
1.王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本案责任由谁承担?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王的代理行为有效。王虽未征得单位同意,但将支票汇到公司银行帐户后,公司两次发货,是以事实行为对该代理行为的承认。(5分)
2.不履行合同的责任,由大路实业公司承担。公司答复与其无关无法律根据。因法律规定、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5分)3.大路实业公司应将其余20台彩电,立即供货给研究所。(5分) 甲是一家大型百货商场,商场内销售各种品牌的电器。2008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乙公司是海尔电冰箱的代理商。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乙收到支票后两次供货共21台电冰
箱,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 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答: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货款。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账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1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6分)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迫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5分)
甲公司199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乙公司业务员丙,经协商由乙供甲海尔电冰箱40台,丙未经单位同意就口头承诺,甲即交丙空白支票一张,丙填写为57200元,尚欠23500元货未供,后甲几次催乙供货或退款。乙以此事是丙所为与其无关为由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丙是什么行为?合同是否有效?乙是否承担责任?
1.丙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他未经乙委托就与甲订立购销电冰箱合同,并代乙收贷款。 (5分)
2.合同有效。因为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只有经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承担民事责任。乙对丙收入自己帐户的货款未提异议,并两次供2l台电冰箱已履行部分合同是对丙行为的追认。(5分)
3.乙应承担民事责任。丙的无权代理行为被迫认后,该代理行为从开始实施起,就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乙应退余款并赔偿甲损失。(5分)
3. 某电镀厂从2000年起为某汽车油箱厂加工电镀零配件,2002年12月,汽车油箱厂与自行车厂合并,更名为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汽车油箱厂已累计欠电镀厂加工费57000元,合并后,电镀厂向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汽车制造厂则以“汽车油箱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电镀厂遂诉至法院。 问:⑴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⑵债务由谁承担? 答:⑴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因为法人合并后,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⑵汽车制造厂应承担汽车油箱厂的全部债务,即5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