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创新应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

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要始终抓住金融消费者这个中心点,既要发现和挖掘金融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开发出更多产品来满足这些需求,也要在金融服务和营销过程中保障和实现金融消费者权利,注意加强安全保障和进行风险防范。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也要注意尊重和维护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黄 震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黄 震

在一浪高过一浪的互联网金融大潮和对互联网金融的热议中,由于各自利益、立场、出发点、知识结构和经验背景不一样,导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有一点笔者认为比较容易取得共识,那便是金融消费者权利不容忽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固然离不开互联网技术,也需要创新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但我更看重的是金融消费者。从根本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既要创造性地满足用户需求,又不能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既要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又要切实保障安全和防范风险。

过去各种文献多是用“保护金融消费者”、“保障金融消费者权利”这类字眼表达,主要是政府和监管者自上而下地希望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障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

笔者认为,基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利意识的觉醒,金融消费者已经在探索权利从被保护到自我实现的过程,因此出现了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话语转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诉求从政府视角转向民间视角,从被保护状态转向到自我实现的过程,这是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呈现的一种全新情况,我把它称之为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话语转向。笔者期待将来在政府与民间良性的双向互动中找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实现和保护的机制。

传统金融体系的逻辑往往是以金融服务机构为出发点,以金融机构的收益作为落脚点。现在很多人在研究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笔者认为根本的是以金融消费者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建了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的运行逻辑。当前,以金融消费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可以构建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的闭环逻辑。在这里面,真正实现过去只是说说的客户是上帝,用户至上,也就是曾光所说的C经济理论,以区别于以往的B经济理论(以商家为出发点)。

笔者认为,只有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索赔权、求偿权、结社权等等各项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行使、尊重和保障,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才会更加生机勃勃,金融服务机构才能赢得客户赢得未来。

互联网金融的自生秩序正在生成,并不完全依赖于国家立法规范、政府监管和法院的强制。在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利有了商业模式和社会化的公益模式来实现。比如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互联网展示的某一种产品,如翼龙贷、人人贷的P2P平台上的产品,余额宝很方便消费者了解金融产品;又如交易选择权的实现,金融消费者可以在融360、好贷网进行搜索、比价;又如批评监督权,金融消费者往往通过微信、微博发出来,笔者多年来一直在微博上进行监测,发现每个金融消费者都有了发出自己声音的可能。

另外通过网络进行结社,建立QQ群和微信群维权,集结起来可以跟商家进行谈判索赔求偿,这些在我国都已有了实践的案例。比如网贷之家,就曾经多次在P2P跑路事件中团聚那些受害者,代表他们进行维权活动。还有金融315网站成立以来,专门开辟了维权专线,发布有关维权案例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内容。

在这个过程中间,互联网既可以是金融企业构建的营销平台和服务渠道,也可以充当我们金融消费者对他进行批评、监督和投拆的维权平台。另外,社会化的公益平台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在此之上组织调解、谈判,从而实现第三方介入的他力救济,并为今后进行诉讼和仲裁提供一系列的服务,通过互联网可以最大程度的方便消费者进行联络,了解有关信息,在自身努力下可以进行一系列权利的保障和实现。特别是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每个金融消费者都有了更加方便快捷的维权渠道。这是以往任何时代都没有的,像金融315这种民间网站将来可以通过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活动,有利于消费者权利的实现,也可以接受投诉,便于金融消费者行使批评监督权。

诚然,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正像一把菜刀,既可以用来切菜,也可能被人用来伤人。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除了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在互联网背景下产生了新的权利问题。一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目前已被加速提上议事日程。二是信息安全权,互联网上一旦数字密码的泄露,还会危及到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所以在以往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权之外,产生了信息安全权问题。三是数据产权问题,互联网金融交易产生的数据究竟归谁所有?实际上也成为一个需要讨论和明确的问题。互联网兴起后产生的金融消费者的新权利问题,以往的讨论往往忽视了这些新的内容。

一谈到金融消费者权利,往往相对应的是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义务,因此,在设计金融产品和交易结构时要考虑如何保障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如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平衡。

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要始终抓住金融消费者这个中心点,既要发现和挖掘金融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开发出更多产品来满足这些需求,也要在金融服务和营销过程中保障和实现金融消费者权利,注意加强安全保障和进行风险防范。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也要注意尊重和维护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当前,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火爆,对一些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强烈的震撼力,某些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伪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和潜在的风险隐患,很多人在呼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规范和监管介入。笔者认为,将来互联网金融立法规范的根本任务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并以此为中心,适度向弱势的金融消费者倾斜,来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

在互联网金融加剧混业经营情况下,将来监管应当统合监管,而不仅仅是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进行监管。立法必须突破权力主导和机构监管的传统思维。防止行政权力在中间的滥用,而是要以权利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的基本宗旨。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用户至上、权利本位的精神应该成为将来立法的指导思想,金融监管者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真正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要始终抓住金融消费者这个中心点,既要发现和挖掘金融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开发出更多产品来满足这些需求,也要在金融服务和营销过程中保障和实现金融消费者权利,注意加强安全保障和进行风险防范。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也要注意尊重和维护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黄 震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

■黄 震

在一浪高过一浪的互联网金融大潮和对互联网金融的热议中,由于各自利益、立场、出发点、知识结构和经验背景不一样,导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有一点笔者认为比较容易取得共识,那便是金融消费者权利不容忽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持续发展,固然离不开互联网技术,也需要创新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但我更看重的是金融消费者。从根本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既要创造性地满足用户需求,又不能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既要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又要切实保障安全和防范风险。

过去各种文献多是用“保护金融消费者”、“保障金融消费者权利”这类字眼表达,主要是政府和监管者自上而下地希望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障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

笔者认为,基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利意识的觉醒,金融消费者已经在探索权利从被保护到自我实现的过程,因此出现了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话语转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诉求从政府视角转向民间视角,从被保护状态转向到自我实现的过程,这是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呈现的一种全新情况,我把它称之为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话语转向。笔者期待将来在政府与民间良性的双向互动中找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实现和保护的机制。

传统金融体系的逻辑往往是以金融服务机构为出发点,以金融机构的收益作为落脚点。现在很多人在研究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笔者认为根本的是以金融消费者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建了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的运行逻辑。当前,以金融消费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可以构建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的闭环逻辑。在这里面,真正实现过去只是说说的客户是上帝,用户至上,也就是曾光所说的C经济理论,以区别于以往的B经济理论(以商家为出发点)。

笔者认为,只有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监督权、索赔权、求偿权、结社权等等各项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行使、尊重和保障,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才会更加生机勃勃,金融服务机构才能赢得客户赢得未来。

互联网金融的自生秩序正在生成,并不完全依赖于国家立法规范、政府监管和法院的强制。在互联网背景下,金融消费者权利有了商业模式和社会化的公益模式来实现。比如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互联网展示的某一种产品,如翼龙贷、人人贷的P2P平台上的产品,余额宝很方便消费者了解金融产品;又如交易选择权的实现,金融消费者可以在融360、好贷网进行搜索、比价;又如批评监督权,金融消费者往往通过微信、微博发出来,笔者多年来一直在微博上进行监测,发现每个金融消费者都有了发出自己声音的可能。

另外通过网络进行结社,建立QQ群和微信群维权,集结起来可以跟商家进行谈判索赔求偿,这些在我国都已有了实践的案例。比如网贷之家,就曾经多次在P2P跑路事件中团聚那些受害者,代表他们进行维权活动。还有金融315网站成立以来,专门开辟了维权专线,发布有关维权案例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内容。

在这个过程中间,互联网既可以是金融企业构建的营销平台和服务渠道,也可以充当我们金融消费者对他进行批评、监督和投拆的维权平台。另外,社会化的公益平台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在此之上组织调解、谈判,从而实现第三方介入的他力救济,并为今后进行诉讼和仲裁提供一系列的服务,通过互联网可以最大程度的方便消费者进行联络,了解有关信息,在自身努力下可以进行一系列权利的保障和实现。特别是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每个金融消费者都有了更加方便快捷的维权渠道。这是以往任何时代都没有的,像金融315这种民间网站将来可以通过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活动,有利于消费者权利的实现,也可以接受投诉,便于金融消费者行使批评监督权。

诚然,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正像一把菜刀,既可以用来切菜,也可能被人用来伤人。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实现,除了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在互联网背景下产生了新的权利问题。一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保护,目前已被加速提上议事日程。二是信息安全权,互联网上一旦数字密码的泄露,还会危及到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所以在以往的财产安全、人身安全权之外,产生了信息安全权问题。三是数据产权问题,互联网金融交易产生的数据究竟归谁所有?实际上也成为一个需要讨论和明确的问题。互联网兴起后产生的金融消费者的新权利问题,以往的讨论往往忽视了这些新的内容。

一谈到金融消费者权利,往往相对应的是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义务,因此,在设计金融产品和交易结构时要考虑如何保障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如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平衡。

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要始终抓住金融消费者这个中心点,既要发现和挖掘金融消费者的潜在需求,开发出更多产品来满足这些需求,也要在金融服务和营销过程中保障和实现金融消费者权利,注意加强安全保障和进行风险防范。同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也要注意尊重和维护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

当前,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火爆,对一些传统金融机构产生了强烈的震撼力,某些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伪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和潜在的风险隐患,很多人在呼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立法规范和监管介入。笔者认为,将来互联网金融立法规范的根本任务在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并以此为中心,适度向弱势的金融消费者倾斜,来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

在互联网金融加剧混业经营情况下,将来监管应当统合监管,而不仅仅是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进行监管。立法必须突破权力主导和机构监管的传统思维。防止行政权力在中间的滥用,而是要以权利保障作为互联网金融立法与监管的基本宗旨。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用户至上、权利本位的精神应该成为将来立法的指导思想,金融监管者的主要任务是平衡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只有这样,互联网金融才能真正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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