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追究暂行办法(11.1改)

蚌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代偿责任认定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进一步防范控制担保风险,加强代偿追偿工作力度,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及本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责任认定是指:对担保代偿形成的全过程进行审查,对环节的不尽职行为进行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的行为。

责任认定对象是指:对代偿形成和处置中负有责任的各环节相关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担保包括:

(一)发生担保代偿的;

(二)担保代偿发生后,通过追偿不能挽回全部损失的;

(三)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

第三条 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担保调查过程中,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提供担保的;发现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担保审查的;

(二)在保后项目管理过程中,私自销毁、隐匿、篡改担保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三)超越公司规定经营范围开展担保业务的;

(四)因未履行规定调查程序,导致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致使决策失误的;

(五)未按公司规定程序评审、审批,或对明显违法违规的业务,仍签署同意意见的;

(六)反担保措施未落实到位便履行担保、放款手续或反担保措施发生新的不利因素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对担保项目跟踪监督不力,担保贷款被挪作他用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采取措施制止的;

(八)对担保项目的管理情况稽核不严,发现风险通报不及时而未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

(九)工作失职、追偿不力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指:项目业务负责人、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评审委员会成员、风控管理人员。

第五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划分。

根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三个等级。

(一)项目负责人提出“同意担保”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二)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核通过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应承担次要责任。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各自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承担次要责任;对各自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无责任。

(四)对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

(五)担保责任划分出现纠纷时,由评审会主任裁定。

第六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不良担保项目。业务部与风控部在每季度召开一次的风险控制分析会议中将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不良担保项目报公司领导层审核确认,由业务部与风控部共同出具《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报公司领导层审核确认。

(二)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负责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风控部会同综合办公室根据《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审批结果形成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认定和追究的决议;

(三)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申请向公司评审委员会复议。在公司评审委员会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认定和追究的决议下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相关责任人可向风控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风控部应对复议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收到书面复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评审委员会复议,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并形成《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复议决议》。如责任人认为有其他重大复议理由的,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复议申请,由总经理确定是否复议。

(四)实施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追究。根据评审委员会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复议决议,由公司总经理签发《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并送达各有关责任人和相关部门执行。

第七条 不良担保项目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代偿率的认定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文件规定:“当年在保余额代偿率低于3%。公司当年在保余额代偿率低于3%,年终考核时不扣分。高于3%按超出部分的数额分档扣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0.5。”

担保项目代偿率定为3%;

(二)发生代偿个人责任认定处罚金额标准。

在3%之内的代偿:主要责任人扣50%年终奖、次要责任人扣30%的年终奖、业务部门其他成员扣20%年终奖;

超过3%以上的代偿,主要责任人扣100%年终奖,次要责任人扣60%年终奖,业务部门其他成员扣40%年终奖;

(三) 对责任人处罚金额以责任人当年留存的绩效工资为限。

(四)追回代偿处理

在半年内追回代偿没有损失,被扣除的年终奖按100%退还给被扣者;

在一年内追回代偿没有损失,被扣除的年终奖按90%退还给被扣者;

在二年内追回代偿后,没有损失,被扣除的年终奖按80%退还给被扣者;

在三年内追回代偿后,没有损失,被扣除的年终奖按50%退还给被扣者;

超过三年以上追回,一律不退还被扣年终奖;

追回代偿有损失的,一律不退还被扣年终奖;

(五)代偿追偿采取“谁做业务谁负责追偿到底”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追偿到底,其他部门和个人积极配合。

(六)出现第三条第(一)(二)款情形造成不良担保的,追究到人,除负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第八条 本规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蚌埠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代偿责任认定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范担保行为,进一步防范控制担保风险,加强代偿追偿工作力度,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及本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责任认定是指:对担保代偿形成的全过程进行审查,对环节的不尽职行为进行认定,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的行为。

责任认定对象是指:对代偿形成和处置中负有责任的各环节相关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担保包括:

(一)发生担保代偿的;

(二)担保代偿发生后,通过追偿不能挽回全部损失的;

(三)其他较大担保风险情形。

第三条 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担保调查过程中,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提供担保的;发现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担保审查的;

(二)在保后项目管理过程中,私自销毁、隐匿、篡改担保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三)超越公司规定经营范围开展担保业务的;

(四)因未履行规定调查程序,导致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致使决策失误的;

(五)未按公司规定程序评审、审批,或对明显违法违规的业务,仍签署同意意见的;

(六)反担保措施未落实到位便履行担保、放款手续或反担保措施发生新的不利因素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对担保项目跟踪监督不力,担保贷款被挪作他用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采取措施制止的;

(八)对担保项目的管理情况稽核不严,发现风险通报不及时而未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

(九)工作失职、追偿不力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指:项目业务负责人、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评审委员会成员、风控管理人员。

第五条 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划分。

根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三个等级。

(一)项目负责人提出“同意担保”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二)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核通过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应承担次要责任。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各自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承担次要责任;对各自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无责任。

(四)对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

(五)担保责任划分出现纠纷时,由评审会主任裁定。

第六条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不良担保项目。业务部与风控部在每季度召开一次的风险控制分析会议中将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不良担保项目报公司领导层审核确认,由业务部与风控部共同出具《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报公司领导层审核确认。

(二)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负责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风控部会同综合办公室根据《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审批结果形成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认定和追究的决议;

(三)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申请向公司评审委员会复议。在公司评审委员会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认定和追究的决议下发后的5个工作日内,相关责任人可向风控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风控部应对复议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收到书面复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评审委员会复议,公司评审委员会讨论并形成《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复议决议》。如责任人认为有其他重大复议理由的,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复议申请,由总经理确定是否复议。

(四)实施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追究。根据评审委员会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复议决议,由公司总经理签发《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并送达各有关责任人和相关部门执行。

第七条 不良担保项目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代偿率的认定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72号文件规定:“当年在保余额代偿率低于3%。公司当年在保余额代偿率低于3%,年终考核时不扣分。高于3%按超出部分的数额分档扣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扣0.5。”

担保项目代偿率定为3%;

(二)发生代偿个人责任认定处罚金额标准。

在3%之内的代偿:主要责任人扣50%年终奖、次要责任人扣30%的年终奖、业务部门其他成员扣20%年终奖;

超过3%以上的代偿,主要责任人扣100%年终奖,次要责任人扣60%年终奖,业务部门其他成员扣40%年终奖;

(三) 对责任人处罚金额以责任人当年留存的绩效工资为限。

(四)追回代偿处理

在半年内追回代偿没有损失,被扣除的年终奖按100%退还给被扣者;

在一年内追回代偿没有损失,被扣除的年终奖按90%退还给被扣者;

在二年内追回代偿后,没有损失,被扣除的年终奖按80%退还给被扣者;

在三年内追回代偿后,没有损失,被扣除的年终奖按50%退还给被扣者;

超过三年以上追回,一律不退还被扣年终奖;

追回代偿有损失的,一律不退还被扣年终奖;

(五)代偿追偿采取“谁做业务谁负责追偿到底”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追偿到底,其他部门和个人积极配合。

(六)出现第三条第(一)(二)款情形造成不良担保的,追究到人,除负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第八条 本规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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