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银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低耗品)管理,提高低耗品的利用效率,有效控制成本支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耗品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价值核算,低耗品的价值核算部门是总行计财部和支行会计核算机构;二是实物管理,低耗品的实物管理部门是总行行政部、科技部和支行综合部。
第三条 低耗品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价值核算部门的职责:准确、及时地核算低耗品的价值。
(二)实物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是负责低耗品的采购、保管、领用及登记工作;二是组织对耐用低耗品的清查盘点工作。其中:行政部负责管理总行各部室除电子设备以外的低耗品;科技部负责管理总行各部门电子设备类低耗品;支行综合部管理本支行的低耗品。
第二章 低耗品的定义、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低耗品,是指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
各种用具物品,如电子器具、电器设备和办公家具等。其特点是:单位价值较低,或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基本不变。
第五条 本行将低耗品划分为两大类型:一是耐用低耗品,该类低耗品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但又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通常超过一年。主要是指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帐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前台终端)、压数机、打孔机等。二是非耐用低耗品,该类低耗品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通常在一年以内。
第三章 低耗品的日常实物管理
第六条 耐用低耗品应按需购置,原则上不留库存。非耐用低耗品应以满足一个月的日常办公和业务发展需要为限确定库存量。
第七条 对于耐用低耗品,实物管理部门应在使用部门提出领用申请后1周内购置并发放。对于非耐用低耗品,实物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库存情况,使库存量维持在合理的水平。
第八条 低耗品实物管理部门应分类别、分品种建立库存登记簿,详细记录低耗品的入库、出库和结存情况。同时,建立耐用低耗品领用登记簿,记录耐用低耗品的发放、领用
情况。耐用低耗品报废时,使用部门应到实物管理部门销账。
第九条 实物管理部门负责耐用低耗品的编码工作。编码规则如下:资产类别2位(DH )+类别明细2位(按具体类别编制)+具体数量编号4位(按顺序号编制)。
第十条 低耗品应节约使用,杜绝闲置和浪费。领用需填写一式三联“领料单”,在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低耗品实物管理部门,由实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领取。实物部门审核时,应从两个方面把关:一是领用的物品是否与领用部门工作相关;二是领用数量是否合适。
第十一条 低耗品的使用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在用的低耗品,并有义务配合实物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在日常工作中损坏的耐用低耗品,使用部门应对损坏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及时告知低耗品实物管理部门,低耗品实物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价值核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员工在离开本单位时,应办理耐用低耗品的交接手续,办妥交接手续,再到人力部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实物管理部门应在年终决算日前组织清查盘点。盘点范围包括:在用的耐用低耗品和库存的低耗品两部分。盘点结束,实物管理部门应将盘点情况说明和盘点表报同级财会部门留底。
第四章 低耗品的价值核算
第十五条 低耗品实物管理部门购置的低耗品入库后,应将发票等财务单据移交计财部门,由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低耗品的核算采用以下方法:
(一) 耐用低耗品的会计处理
购入
1、会计部门记录:
表内:借:营业费用
贷:相关科目
表外:收:711低值易耗品—耐用
(低耗品的单位价值为1元。)
2、同时,实物管理部门在库存登记簿记录库存数量增加 领用:
1、会计部门不做表外科目的帐务处理;
2、实物管理部门在库存登记簿上记录减少,同时在在用低耗品登记簿上记录增加
报废核销:
1、会计部门记录
表外:付:711低值易耗品—耐用
2、实物管理部门在在用低耗品登记簿记录减少
(二) 非耐用低耗品的会计处理
购入
1、会计部门记录:
表内:借:营业费用
贷:相关科目
2、实物管理部门在库存登记簿记录库存数量增加 领用
1、会计部门不作帐务处理
2、实物管理部门在库存登记簿上记录库存数量减少 第十七条 低耗品发生毁损、遗失等情况,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从表外科目转出。对于取得的残料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XX 银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低值易耗品(以下简称:低耗品)管理,提高低耗品的利用效率,有效控制成本支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耗品管理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价值核算,低耗品的价值核算部门是总行计财部和支行会计核算机构;二是实物管理,低耗品的实物管理部门是总行行政部、科技部和支行综合部。
第三条 低耗品管理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价值核算部门的职责:准确、及时地核算低耗品的价值。
(二)实物管理部门的职责:一是负责低耗品的采购、保管、领用及登记工作;二是组织对耐用低耗品的清查盘点工作。其中:行政部负责管理总行各部室除电子设备以外的低耗品;科技部负责管理总行各部门电子设备类低耗品;支行综合部管理本支行的低耗品。
第二章 低耗品的定义、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低耗品,是指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
各种用具物品,如电子器具、电器设备和办公家具等。其特点是:单位价值较低,或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基本不变。
第五条 本行将低耗品划分为两大类型:一是耐用低耗品,该类低耗品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但又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通常超过一年。主要是指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帐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微机(前台终端)、压数机、打孔机等。二是非耐用低耗品,该类低耗品的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使用年限在通常在一年以内。
第三章 低耗品的日常实物管理
第六条 耐用低耗品应按需购置,原则上不留库存。非耐用低耗品应以满足一个月的日常办公和业务发展需要为限确定库存量。
第七条 对于耐用低耗品,实物管理部门应在使用部门提出领用申请后1周内购置并发放。对于非耐用低耗品,实物管理部门应随时掌握库存情况,使库存量维持在合理的水平。
第八条 低耗品实物管理部门应分类别、分品种建立库存登记簿,详细记录低耗品的入库、出库和结存情况。同时,建立耐用低耗品领用登记簿,记录耐用低耗品的发放、领用
情况。耐用低耗品报废时,使用部门应到实物管理部门销账。
第九条 实物管理部门负责耐用低耗品的编码工作。编码规则如下:资产类别2位(DH )+类别明细2位(按具体类别编制)+具体数量编号4位(按顺序号编制)。
第十条 低耗品应节约使用,杜绝闲置和浪费。领用需填写一式三联“领料单”,在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低耗品实物管理部门,由实物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领取。实物部门审核时,应从两个方面把关:一是领用的物品是否与领用部门工作相关;二是领用数量是否合适。
第十一条 低耗品的使用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在用的低耗品,并有义务配合实物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在日常工作中损坏的耐用低耗品,使用部门应对损坏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及时告知低耗品实物管理部门,低耗品实物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价值核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员工在离开本单位时,应办理耐用低耗品的交接手续,办妥交接手续,再到人力部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实物管理部门应在年终决算日前组织清查盘点。盘点范围包括:在用的耐用低耗品和库存的低耗品两部分。盘点结束,实物管理部门应将盘点情况说明和盘点表报同级财会部门留底。
第四章 低耗品的价值核算
第十五条 低耗品实物管理部门购置的低耗品入库后,应将发票等财务单据移交计财部门,由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低耗品的核算采用以下方法:
(一) 耐用低耗品的会计处理
购入
1、会计部门记录:
表内:借:营业费用
贷:相关科目
表外:收:711低值易耗品—耐用
(低耗品的单位价值为1元。)
2、同时,实物管理部门在库存登记簿记录库存数量增加 领用:
1、会计部门不做表外科目的帐务处理;
2、实物管理部门在库存登记簿上记录减少,同时在在用低耗品登记簿上记录增加
报废核销:
1、会计部门记录
表外:付:711低值易耗品—耐用
2、实物管理部门在在用低耗品登记簿记录减少
(二) 非耐用低耗品的会计处理
购入
1、会计部门记录:
表内:借:营业费用
贷:相关科目
2、实物管理部门在库存登记簿记录库存数量增加 领用
1、会计部门不作帐务处理
2、实物管理部门在库存登记簿上记录库存数量减少 第十七条 低耗品发生毁损、遗失等情况,不能再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从表外科目转出。对于取得的残料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