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年度检查
第三章 全面检验
第四章 耐压试验
第五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六章 附 则
附件一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附件二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附件三 安全阀校验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一条
第一条 本条阐述制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的目的与依据。
本规则是检验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标准,应不低于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明确了《容检规》的适用范围。《容检规》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如下两个方面比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有所扩大。
•
• 一是在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中,《检规》仅包括液化气体汽车和铁路罐车,此次修订时,增加了罐式集装箱。 二是将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也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
对于超高压容器,可参照《容检规》进行定期检验工作,但对超高压容器的特殊性(材质劣化、厚壁探伤、内表面检查、耐压试验等)要慎重考虑。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的定义、周期以及允许从事检查工作的单位与人员。 • 由于《检规》关于外部检查的内容过少且未规定统一的报告格式,并且每年一次的外部检查工作量巨大,
许多单位多年不进行外部检查或以停机时的内外部检验取代在线的外部检查,致使《检规》对外部检查的要求形同虚设,法规的严肃性难以得到保证,影响了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 强化在线检查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则之一,因此修订的《容检规》不仅将年度检查独立成章,而且对在线
年度检查的方法、准备工作、检查的内容及合格标准做了详尽且具体的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条(续)
• 对从事年度检查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的要求,《容检规》第三条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
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 《容检规》允许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是基于如下考虑:
• 一般来说年度检查的技术难度低于全面检验,使用单位符合条件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是有能力从事这一工作的;
• 年度检查不仅工作量大且周期频繁,仅靠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难以完成。
• 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的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只能在本企业从事年度检查工作,而不
允许对外承接年度检查任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条(续)
•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法定检验,而法定检验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持
证检验人员进行。为保证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能够落到实处,能够得以实施,《容检规》允许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因此,年度检查没有纳入定期检验的概念中,而是做为一种必须进行的检查工作,独立成章进行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条
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的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定义、检验(试验)的周期以及允许
从事检验工作的机构与人员。
(一)全面检验。《容检规》第四条(一)规定了全面检验的定义,对检验单位与人员的要求,全面检验
的检验周期。
• 全面检验相当于《检规》中的内外部检验,它“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应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
器检验人员进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条(续)
《检规》并未规定内外部检验周期,检验周期按《容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修订时,将1999版《容规》第132条中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经如下修正补充后作为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 对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全面检验周期,改为“一般每6年一次”。这一修订是考虑到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是涉及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大事,必要时应当兼顾,除符合《容检规》第五条相关条件的压力容器外,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
• 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全面检验周期,《容检规》改为“一般3~6年一次”。修订的理由同前。 对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全面检验周期的规定,《容检规》补充规定为“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一般来说在不超过3年的累积监控时限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条(续)
(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是采用短时超载的办法对容器的强度进行全面的考核,它对判断容器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本次修订时,将耐压试验从《检规》作为内外部检验的一项要求,扩展为与全面检验并列的定期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成章。
• 《容检规》第四条(二)规定,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需要注意的是: •
•
• 压力容器检验中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耐压试验三项工作的进行顺序; 压力容器必须经全面检验合格后(气密性试验前)方能进行耐压试验; 因情况特殊,在符合《容规》第138条申报、同意及备案程序的情况下,耐压试验可以延期进行,因此,《容检规》第四条规定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应适当缩短或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现分别解释如下:
(一)关于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为了更确切表述这一时间概念,《容检规》做了部分文字调整,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于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二)关于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容检规》规定:“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五条(续)
(三)关于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了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的11项条件,本次修订时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做了适当更动,现将更动的内容及原因分述如下:
• 1999版《容规》第133条2中规定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及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容检规》取消了这一要求: • 1999版《容规》第133条3,本次修订时改为“使用条件恶劣或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的周期。 • 1999版《容规》第133条7,本次修订时改为“改变使用介质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 1999版《容规》第133条10,改为“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或氢鼓泡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 《容检规》第四条在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有关条件中,将“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补充为条件之一。 • 《容检规》将“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列为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之一。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五条(续)
(四)关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容检规》第四条与《容规》第134条相同,仅将《容规》中的内外
部检验改为全面检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六条
第六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监控使用的产品,为纠正以往某些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一次又一次监控使用,致使累积监控期过长而不做任何处理的不合理状况,《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上述举措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对根除隐患保证生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对缺陷进行处理”的含义是进行维修或按《容规》规定进行安全评定,以消除(或评估)将容器定为四级的影响因素。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七条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的条件。本条除以下三点外,和1999版《容规》第135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一)根据1999版《容规》第126条中“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的规定,《容检规》第六条增加了“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的要求。《容检规》将“主要受压元件”改为“受压元件”,主要是考虑现场施焊条件较差,应从严要求。
(二)为和“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规定保持一致,《容检规》第六条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用焊接方法进行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要求,修改为“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
(三)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修改为“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八条
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资质、权限及职责,即“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这两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中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即:“使用单位必须于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申报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同时将压力容器检验申
报表报检验机构和发证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检验计划完成检验任务。”(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则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在检验现场做好配合工作”。(第十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条原则规定了年度检查的内容及方法,即“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前使用单位应做好的各项准备工作。本条与《检规》的有关要求相比,主要有如下两方面修订。
(一)《检规》将外部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和内外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合在一起,统称为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不够清晰明确;《容检规》第十二条仅指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与《检规》相比,要求清晰、明确、全面。
(二)《检规》只提出了检验前应进行的准备工作,未规定承担这一工作的责任主体,《容检规》第十二条则明确规定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应由使用单位承担。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时,检验人员对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这一检查又分为如下两种不同情况。
• 由于年度检查仅是在线检验,不可能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做出全面的判断,也难以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进行定级,因此,检验人员在年度检查时,仅需对《容检规》第十三条(一)至(三)规定内容上述内容的完善性与真实性负责,而其正确与否则属全面检验前资料审查的范畴。
• 《容检规》第十三条(四)规定,年度检查时检验人员应检查“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这里所说的“上次检验报告”可能是年度检查报告亦可能是全面检验报告,对上次检验报告所提的问题是否解决进行判断,是检验人员在年度检查时应负的责任。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四、十五条
第十四~十五条 这两条规定了年度检查时对保温层的拆除要求(第十四条)以及对压力容器本体与运行状况检查的主要内容。
• 与《检规》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外部检查十个方面的检查内容相比,《容检规》第十五条
在如下两个问题上做了修订与补充:
•
• 由于《容检规》第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安全附件年度检查的要求,因此本条不再包括安全附件的检验。 增加了接地装置、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连锁装置以及铭牌、漆色、标志和喷涂的使用证号码的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各种安全附件(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以及安全阀等)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合格指标以及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 由于安全附件的某些性能只有在运行状态下才能判断工作是否正常,因此,对安全附件的检验是压力容器年度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修订时,除压力表指针回零检查和安全阀解体检查这两个必须停机检查的项目外,将1999版《容规》和《检规》对各种安全附件的有关检验要求,全部纳入本条之中。
• 安全附件并非压力容器的本体。因此,安全附件的合格与否不构成评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依据;但是,安全附件是否合格将对正常生产乃至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因此,年度检查发现安全附件不合格时,《容检规》第十六条均“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容检规”第十九条规定: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经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各项条件,这是本次修订时主要变更的内容之一。
• (一)关于允许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原因与背景
• 石化、化工、化肥等大、中型企业都是连续化大生产,能否使生产装置长周期正常运行,是涉及产品成本的关键,这一点在加入WTO后尤为突出,如果因安全阀校验使生产线每年停车一次,是无法和国外同类企业(一般为3至5年或更长时间才停车检修)进行竞争的;
•
•
• 石化、化工、化肥等企业的物料多为有毒、有腐蚀性的介质,难以采用在线校验的方法; 有的企业在容器上装设两个独立的安全阀并在每个安全阀和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以便轮流校验,这不仅加大了设备成本,而且对所有在用容器进行这种改造也是极为困难和不现实的。 变更内容是在“延长在用压力容器安全阀检验周期试验研究”的成果基础上提出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七条(续)
(二)关于允许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各项限制条件
•
•
•
• 对安全阀制造企业的要求 对安全阀所用弹簧的要求 对容器内盛装介质的要求 关于安全阀使用中未发生开启的要求
在对安全阀的类型、制造单位、关键零件质量、使用条件及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定后,将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延长至三年是稳妥可行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七条(续)
(三)在使用单位正确建立和真正实施了设备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管理体系及其岗位责任制的条件下,《容检规》十七条(二)给出了校验周期延长至3年的另一种选择,应满足的条件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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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中,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五)2中所列的任何问题; 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七条(续)
(四)《容检规》第十七条(三)中,当对影响安全阀行使正常功能的各种因素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如增加弹簧的取样检测数量并将偏差的合格指标提高至10%;对介质的状态、毒性、温度进一步严格限定)后,将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延长至五年是稳妥可行的,理由与前面基本一致。
(五)本条同时规定,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安全阀现场(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的有关要求。 • 安全阀需要进行现场校验(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和经过安全阀校验培训合格的人员应当到场确认。调校合格的安全阀应当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当不低于1级。在校验和调整时,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各种检验结论的定义。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在检验报告中应给出检验结论,以便使用单位遵照执行。
(一)允许运行,系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
(二)监督运行,系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结论中应当注明监督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及完成期限;
(三)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且经过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
(四)停止运行,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由检验机构持
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做进一步检验。
年度检查一般不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进行评定,但如果发现严重问题,应当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
力容器检验人员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评定,适当降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前应审查的有关资料。
• 应审查的资料共九个方面,其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补充审查的资料(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
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和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是本次修订时新增加的,其余的资料审查要求与《检规》第十条基本相同。
• 为合理减少资料审查的工作量,《容检规》第二十条将资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设计、制造阶段的资料,
也即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发生变化的资料;一类是运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属于前者的资料要求“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视需要查阅”,属于后者的资料在每次全面检验前均应审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前现场应具备的条件及使用单位应做好的有关准备工作。共列出十二项全面
检验前现场应具备的条件,除下述几点属新增加的内容外,其余和《检规》第十一~十七条的要求基本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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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在搭设脚手架的要求中,增加了“对离地面3米以上的脚手架应设置安全护栏”的要求。 在清理待检表面的要求中,增加“母材表面应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应露出金属光泽”的要求。 在隔断液体、气体或蒸汽来源的要求中,增加“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的要求。 在有关电源的要求中,增加“检验照明用电不应超过24V,引入容器内电缆应绝缘良好,接地可靠”的要求。 增加“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负责安全监护”的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检验工作安全,本条提出了检验人员应执行的有关规
定。
• “检验人员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罐内作业、安全
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用设备与器具的要求,它在《检规》第十八条的基础上,补充了“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验时,应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的要求。
•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验时,应当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的一般程序。
《容检规》图5和《检规》图-1相比,除以下几点略作改动外,其余要求基本一致:
•
•
• 《检规》图-1将准备工作与检验工作分为两个图,《容检规》图5将二者合并,以便更清晰的表达二者的关系和工作顺序。 由于耐压试验不属于全面检验的工作内容,《容检规》图5未包括耐压试验。 为避免遗漏、方便执行,《容检规》将全面检验需做的13项检验工作全部列入图5之中。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所用的方法以及各项检验内容。
(一)全面检验采用的方法
• 在全面检验采用的主要方法中,《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一)和《检规》第二十一条相比增加了表面无损检测,这是考虑到使用中出现的缺陷主要是表面缺陷,并且表面缺陷对压力容器运行安全的危害往往大于埋藏缺陷,因此应强化表面无损检测在全面检验工作中的作用。
• 在全面检验必要时可采用的其它方法中,《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一)和《检规》第二十一条相比增加了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涡流检测、气密性试验,取消了耐压试验(将其做为一种独立的检验类别)。增加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以及涡流检测,对正确进行材质检查和容器中承压管子部件的无损检测是十分必要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二)宏观检查——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属于宏观检查的一种。《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中对外观检查的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二条对外部检查的要求相比,取消了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检查,安全附件检查,运行稳定情况检查,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检查等内容,将其划入年度检查的内容,并在如下几方面做了必要的完善与补充:
• 对焊缝部位裂纹的检查明确了检查方法,即“焊缝表面(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
检查裂纹”。
•
•
将“外表面的腐蚀”检查,修改为“内外表面的腐蚀和机械损伤”检查。 增加“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连锁装置检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在外观检查中,还有如下两个问题应引起注意:
• 缺陷从产生的时段分为制造时产生的缺陷和运行时产生的缺陷,相对而言,运行时产生的缺陷对容器使用安全的危害更大,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规定,外观检查应“以发现容器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为重点”。
• 外观检查并非外部检查,它既需检查容器的外部也需检查容器的内部。由于压力容器内壁的应力水平往往高于外壁且和介质直接接触,对容器内部的外观检查是绝不应忽视的,所以《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规定,外观检查时“对于内部无法进入的容器应采用内窥镜或其他方法进行检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二)宏观检查——结构检查
•
• 《容检规》对结构检查的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压力容器各元件、各部位的结构是在设计阶段与制造阶段就已决定的,在运行阶段除非
维修或更换其结构不会发生改变,为合理减少检验工作量,《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2规定,结构检查“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二)宏观检查——几何尺寸检查
• 《容检规》对几何尺寸检查的要求,除下述三点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外,其余各项与《检规》第二十三条的
相应规定基本一致。
•
•
• 关于不等厚板(锻)件对接,《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3(5)修改为,应检查“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或堆焊过渡的两侧厚度差”。 由于对“布置不合理的焊缝”的检查属于结构检查的内容,因此,《容检规》在几何尺寸检查中取消了这一内容。 绕带式压力容器,或者无法检查相邻钢带间的间隙;或者只能检查最外层相邻钢带的间隙,这种检查对运行安全的作用不大,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
• 几何尺寸和前述的结构一样,除非维修和更换元件在运行过程中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支柱的铅垂度除外),
据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3规定,几何尺寸检查“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只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二)宏观检查——保温层、隔热层、衬里的检查
• 《容检规》对保温层、隔热层、衬里的检查,除以下三点外,其余与《检规》第二十三条7中关于有覆盖
层的压力容器的检查要求基本相同:
•
•
• 应首先对保温层的完好状况进行宏观检查,并以此作为检验人员确定保温层拆除部位与比例的依据,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4增加了“检查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的要求。 拆除外保温是对压力容器进行全面检验的先决条件之一,除明确规定可不拆除的几种情况外,一般均应拆除,至于拆除的部位、比例,根据对保温层宏观检查的结果由检验人员确定。 《检规》将“制造时焊缝全部表面已探伤合格”列为可不拆除保温层的条件之一,这是不妥的。《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4将该条件取消。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三)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检查的特殊要求
• 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能否安全运行的关键在于其绝热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在环境温度的影响下
容器内的低温液体会大量蒸发气化,导致压力升高危及容器的安全。容器绝热性能的优劣由夹层内的真空度决定。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检验的特殊要求是,如夹层上装有真空测试装置时应检查夹层的真空度;如夹层未装真空测试装置时,则需检查容器的日蒸发率。因此,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除应进行有关的全面检验外,还应按《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三)进行检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四)壁厚测定
•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四)规定了壁厚测定的一般要求,壁厚测定时一般应选择的部位,母材有夹层的
壁厚测定要求,上述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5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在壁厚测定时一般应选择的部位中增加了如下两类:
•
•
• 增加了使用中易产生磨损的部位。 增加了接管部位。 根据国外资料介绍,《检规》第二十三条5规定:“测定临氢介质的压力容器壁厚时,如发现壁厚„增值‟,
应考虑氢腐蚀的可能性”,由于在我国长期的检验实践中尚未发现这一情况,故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如今后确定发现了这一现象,可作为个案处理。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五)表面缺陷检测
• 规定了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条件、比例以及扩检要求,和《检规》第二十三条4的有关规定相比,做了
如下几项修订:
•
• 增加了对“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第三类压力容器”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要求。 将“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修改为“有明显应力腐蚀倾向的”,国外的试验研究表明,H2S的含量达到1mg/L的介质就呈现出应力腐蚀倾向。
• 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部位及比例
•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规定,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时,“应对容器内表面对接焊缝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检测长度不少于每条对接焊缝长度的20%(无法检测的部位除外);如内表面无法进行检测,可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检测”
• 对抽检发现裂纹后的扩检要求,《容检规》和《检规》是基本一致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五)表面缺陷检测——续
•
•
• 应重点检查的部位,《容检规》与《检规》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对应进行金相检查的条件以及对绕带式压力容器表面无损检测的特殊要求。《容检规》与《检规》是基本一致的。 表面无损检测方法的选取原则
• 常用的表面无损检测方法有磁粉检测、渗透检测两种。对铁磁性材料而言磁粉检测的灵敏度高于渗透检测,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增加了“铁磁性材料的表面无损检测应优先选用磁粉检测”的规定。
• 对耐压试验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条件
•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根据《容规》第99条的规定,增加了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b≥540MPa的钢制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的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六)埋藏缺陷检测
•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规定了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的条件,有四点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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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取消了“制造中焊缝经过两次以上返修”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六)增加了“承受交变载荷设备的焊接接头和其他应力集中部位”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抽查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六)增加了有衬里或因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表面检查的焊接接头,应从外表面进行射线或超声抽查的要求。 声发射是判断缺陷活动性也即危险性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检测方法,《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对需进行埋藏缺陷检查的压力容器,增加了“必要时,可用声发射判断缺陷的活动性”的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七)材质检查
•
•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七)规定了材质种类、牌号及是否劣化的检查要求并提出对材质不明者的处理要求。 关于对材质种类、牌号的检查要求以及对材质不明者的处理原则,有两点略加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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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材质不明者,将应按A3进行强度校核改为“应按Q235钢进行强度校核”。这里所说的Q235钢是指Q235-B,Q235-A已经不被GB150采用,其许用应力与Q235-B相同。 对于必须查明材质的情况,增加了第三类压力容器。 《容检规》对于材质是否劣化的检查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6的规定基本一致。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八)对无法进行内部检查的压力容器的检查要求
• 部分压力容器因结构等方面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查,需采用可靠的现代检测技术尽量查明其内表面损伤状况,保证运行安全,为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八)增加了如下规定:“对无法进行内部检查的压力容器,应采用可靠检测技术(如内窥镜、声发射、超声检测)从外表面检测内表面缺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九)紧固件检查
•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九)对紧固件的检查要求,除将《检规》第二十三条10的“高压螺柱”改为“主螺栓”(见《容规》第25条)以外,其他要求二者基本一致。
“对主螺栓应当逐个清洗,检查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重点检查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强度校核
•
•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规定了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以及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时的解决办法。 关于需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有三点加以修正。
•
• 腐蚀对强度的影响在于深度而不在于面积,据此《容检规》将存在大面积腐蚀更改为“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作为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之一。 取消了“错边量和棱角度严重超标”这一规定,因为错边量、棱角度属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缺陷,难以采用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只能采用应力分析的方法判断容器能否安全使用,为避免误解,取消了这一规定,但在安全等级评定中有补充说明。
• 《容检规》将《检规》“强度资料不全”更改成“名义厚度不明”作为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从而使这一要求更为恰当准确。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强度校核——续
• 关于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容检规》与《检规》第二十四条相比,有以下修正:
•
• 对国外进口或按国外规范设计的压力容器,如设计规范不明,《容检规》增加了“可参照我国的相应规范”进行强度校核的规定。 《检规》规定“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这一规定显然过于保守,会造成不必要的判废,本次修订时改为:“剩余壁厚按实测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
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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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它是在真空状态下运行的,其强度校核用压力应不高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检规》还对材质不明的压力容器的强度校核做了规定,这一规定和材质检查中的相关要求重复,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 《容检规》改为“塔、大型球罐等设备进行强度校核时,还应考虑风载荷、地震载荷等附加载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强度校核——续
• 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时的解决办法
• 所谓常规的强度校核(也即设计计算)方法,是指只考虑一次总体膜应力采用第一强度理论并符合
弹性失效判据的强度设计方法,GB150、GB151、GB12337、JB4710等标准均是采用这一方法。某些压力容器因载荷(如承受疲劳载荷)、结构(如开孔直径超过容器内径的1/2)等原因无法用常规方法进行强度设计或本来就采用应力分析方法进行强度设计的,当然就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对这些压力容器,《容检规》提出了“可采用有限元方法,应力分析设计或实验应力分析等方法”进行校核的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一)安全附件检查
•
• 停机时对安全附件的检查主要包括:压力表指针的回零(或回到限止钉处)检查及校验;爆破片的按期更换;安全阀及紧急切断装置的解体检查、维修与调校等。 《检规》和1999版《容规》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如何检检均未做具体规定,为了保证
安全阀解体检验的质量,本次修订时专门为此制订了附件,《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
一)规定“安全阀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按本规则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进行解体检查、维修与调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二)气密性试验
•
• 关于应做气密性试验的条件 和《检规》第二十五条相比,《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根据1999版《容规》第102条的相关要求,
对应做气密性试验的条件补充了如下规定:
• “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对设计图样要
求做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是否需做气密性试验,应按设计图样规定”。
• 关于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
• 1999版《容规》第101条规定“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这一规定是针对新容器制订的。在用压力容器经全面检验后需核定下一个使用周期的最高工作压力,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有可能低于设计压力,如再以设计压力作为气密性试验压力是不妥的,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将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修订为“应等于本次检验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不高于其设计压力”。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二)气密性试验——续
•
• 关于气密性试验的试验介质与试验温度 • 《容检规》关于试验介质与试验温度的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102条的相关要求是一致的。 关于气密性试验操作的规定,《容检规》根据《检规》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制订了如下气密性试验操作应遵循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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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 压力缓慢上升,当达到试验压力的10%时应暂停升压,对密封部位及焊缝等进行检查,若无泄漏或异常现象可继续升压; 升压应分梯次逐级提高,每级一般可为试验压力的10-20%,每级之间应适当保压,以观察有无异常现象; 达到试验压力后,经检查无泄漏和异常现象,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压力不降即为合格。保压时禁止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 有压力时,不得紧固螺栓或进行修理工作。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二)气密性试验——续
• 关于某些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特殊要求
• 根据《检规》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第四条5和1999版《容规》第136条2的有关规定,《容检规》对盛装易燃介质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提出了如下特殊要求:
• “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在气密性试验前,必须进行彻底的蒸汽清洗、置换,并经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 对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如果以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后,应保留0.05~0.1MPa的余压,并保持密封”。
• 对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补充规定为“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设计图样要求”。我国已颁布的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标准有:JB/T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和JB/T4745-2002《钛制焊接容器》。
•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补充了如下规定:“对长管拖车中的气瓶,试验时可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声发射检测”。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完成后,检验人员应进行的工作,即:“全
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结合耐压试验结果,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出具检验报告,并给出允许运行的参数及下次全面检验的日期”。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前有关安全防护的准备工作。
• 《容检规》第二十七条根据1999版《容规》第96、97条的要求,对耐压试验前有关安全防护的准备工作规定如下:“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允许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耐压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耐压试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到试验现场进行检验。检验时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用压力表的各项(数量、安装位置、精度等级、量程、表盘直径)要求,这些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160条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 耐压试验时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的并且经过检定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安装在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部位。压力表的选用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
• 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6级; 压力表的量程应当为试验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压力的最低值。
• 本条的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94条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将耐压试验PT计算式中P的定义从“设计压力”改为“本次检验时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前应力校核的要求。
• 本条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95条的相关要求基本一致,只是将校核耐压试验压力时“所取的壁厚应扣除壁厚附加量”更改为“所取的壁厚应为实测壁厚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
• 在用压力容器可能会因腐蚀、冲蚀及表面缺陷修磨等原因导致局部壁厚减薄,为安全计,应按实测最小值进行应力校核。壁厚附加量为腐蚀裕量与钢材厚度负偏差之和。对新制成的容器而言,耐压试验前的应力校核是以名义壁厚为基准的,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最危险情况,按名义壁厚扣除壁厚附加量进行应力校核。对在用容器而言,耐压试验前的应力校核是以实测壁厚最小值为基准的,由于
实测壁厚最小值实际上已将钢材厚度负偏差扣除,因此,只需按实测壁厚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进行应力校核。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液压试验时对试验介质的要求。
•
• 《容检规》第三十一条在对试验介质提出要求前,首先强调了“耐压试验应优先选择液压试验”。 《容检规》第三十一条对于液压试验时试验介质的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98条的相
关规定是一致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液压试验时对试验介质温度的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98
条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 碳素钢、16MnR、15MnNbR和正火15MnVR钢制压力容器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
5℃。其他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液体温度不得低于15℃。如果由于板厚等因素造成材料无延性转变温度升高,则需相应提高液体温度。其他材料压力容器液压试验温度按设计图样规定。铁素体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应当高于壳体材料和焊接接头夏比冲击试验规定温度中的高者与20℃之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液压试验的操作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
•
•
• 《容检规》第三十三条(一)、(二)、(三)对压力容器液压试验的操作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98条的相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容检规》第三十三条(四)的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136条的相关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容检规》第三十三条对换热压力容器的液压试验程序,与1999版《容规》第98条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容检规》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夹套容器液压试验的操作要求。
• 在用的夹套容器其内筒外表面已部分或大部分被夹套覆盖,对内筒外表面大部分被夹套覆盖的压力容器,进行内筒的液压试验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容检规》第三十三条(三)规定“对内筒外表面仅部分被夹套覆盖的压力容器,应分别进行内筒与夹套的液压试验;对内筒外表面大部分被夹套覆盖的压力容器,只进行夹套的液压试验”。至于划分“部分”、“大部分”的具体指标,本规则难以统一界定,需由检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液压试验的合格要求
• 《容检规》第三十四条规定液压试验的合格条件是“无渗漏、无可见的变形、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b≥540MPa的钢制压力容器,试验后经表面无损检测未发现裂纹”,上述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99条的相关要求是基本一致的。其中对于液压试验后应表面无损检测的要求,也与《容检规》第二十一条(五)6的要求一致,无损检测的比例应为抽查。
• 对多层包扎、热套、扁平钢带、绕板等组合式结构压力容器进行耐压试验时,在升降压过程中因膨胀或收缩变形,可能引起各层钢材相互摩擦而发生响声,这些响声不属异常的响声,不能作为液压试验是否合格的判据。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气压试验的有关要求
• 《容检规》第三十五条(一)~(三)规定了进行气压试验的条件、试验介质、试验温度、操作程序以及合格指标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100条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 《容检规》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了对盛装易燃介质压力容器进行气压试验的特殊要求,这些要求与《检规》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第四条5和1999版《容规》第136条2的相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设计图样的要求”。有关我国已颁布的有色金属制容器标准,有JB/T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和JB/T4745-2002《钛制焊接容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七条 在用压力容器根据全面检验的结果划分安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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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失效的角度,可以将压力容器视为串联系统,其失效总是由最薄弱的环节引起的,其它环节无法对最薄弱环节进行补偿。因此,必须以各检验结果中的最低等级作为压力容器的安全等级。 对于经过维修改造后的容器,由于原先决定其安全等级的因素已经被改变,应该按维修改造后的复检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安全附件并非压力容器的本体。因此,安全附件的合格与否不构成评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依据;但是,安全附件是否合格将对正常生产乃至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有鉴于此,在全面检验中凡发现安全附件不合格时,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 由于实际情况错综复杂,《容检规》的某些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检验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是主要受压元件的材质检验结果与压力容器相应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 • 如果压力容器的用材与原设计不符,则必须判断所用材料是否符合使用的要求。如果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在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所用材料符合使用的要求,不影响定级;反之,则表明所用材料不符合使用的要求,定为4级或5级。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因现行标准中规定禁止用沸腾钢,所以如能确定材料为沸腾钢,则必须定为5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八条
• 如果压力容器材质不清,可以从偏保守的角度,进行强度校核。新国标中已A3钢牌号,故采用强度级别最低的Q235钢代替,校核的前提是可以确认容器是钢制压力容器。如果强度校核合格、在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实际所用材料符合使用的强度要求。但材质不明毕竟是一种安全隐患,与上一版《检规》制订时相比,由于社会的进步,管理的加强,这种现象已经逐渐减少至消失,所以应从严定级。根据经验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对在常温下使用的一般压力容器,可以定为3级或4级;反之,如果强度校核不合格,则表明所用材料可能不符合使用的要求,定为5级。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因现行标准中规定禁止用沸腾钢,若材质不明,则有可能是沸腾钢,必须定为5级。 •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检验后需要进行焊接修复的,则必须查明材料,不得以材质不明处理。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八条
• 压力容器的材料在使用中其性能可能会发生退化,称为材质劣化。材质劣化的两个主要原因是在高温下长期使用和腐蚀。必须指出的是,有材质劣化倾向并不表明材质已经劣化,只有当发现了由于材质劣化引起的缺陷或者材质劣化的明显表征时,才能作出此结论。而且,部分材质劣化引起的缺陷是可以进行修复的,如应力腐蚀产生的裂纹,如果通过分析判断能够确保缺陷修复后容器在下一检验周期内的安全使用,则其安全状况等级可定为3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是对有不合理结构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
• 如果封头参数不合标准,则需要通过检验判断其是否符合使用的要求。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其符合使用要求,可以定为2级或3级;反之,则表明其不符合使用要求,需要根据检验出的缺陷进行相应的安全等级划分。
•
•
• 如果封头与筒体的连接采用单面焊,则可能存在未焊透。如果检验中确实发现存在未焊透,罐车必须定为5级;其它压力容器则根据未焊透的实际情况按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级。 如果封头与筒体的连接采用不允许的搭接结构,则定为4级或5级。 如果封头与筒体的连接是不等厚的对接焊,并且按规定应削薄(或堆焊)而未削薄(或堆焊)的,则会引起应力集中。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则表明虽然存在应力集中,但还不足以诱发裂纹类缺陷,可以认为符合使用要求,但较大的应力集中是一安全隐患,因此,定为3级。如果检验中发现新生缺陷,则表明该结构不满足使用要求,定为4级或5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九条
• 焊缝(包括热影响区)是压力容器中的薄弱部位。如果焊缝布置不当或焊缝间距小,则会削弱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虽然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被削弱了,但由于压力容器设计时有较大的安全系数,该容器仍然符合使用要求,定为3级。如果检验中发现新生缺陷并确认是焊缝布置不当或焊缝间距小所引起的,则表明该结构不满足使用要求,定为4级或5级。 • 如果主要受压元件按规定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接焊缝或接管角焊缝而未采用全焊透结构,则会削弱该元件的承载能力。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虽然承载能力被削弱了,但由于压力容器设计时有较大的安全系数,该容器仍然符合使用要求,定为3级。如果检验中发现新生缺陷,则表明该结构不满足使用要求,定为4级或5级。对于非主要受压元件,从管理的角度看,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九条
• 开孔是压力容器中的薄弱部位,需要补强。在开孔方面常见的问题有:开孔位置不当、孔径过大和补强不足。
• 如果开孔位置不当,则会削弱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虽然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被削弱了,但由于压力容器设计时有较大的安全系数,该容器仍然符合使用要求,对一般压力容器,定为2级或3级,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则定为3级或4级。如果检验中发现新生缺陷并确认是开孔位置不当引起的,则表明该结构不满足使用要求,可定为4级或5级。
• 如果孔径过大,但有充分的补强,则不会削弱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不影响定级。如果补强不充分,则表明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被削弱了,不符合使用要求,定为4级或5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裂纹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缺陷,虽然从断裂力学的角度看,允许存在一定尺寸的裂纹,但压力容器内外表面的裂纹与腐蚀介质(工作介质或大气)直接接触,很容易发生腐蚀扩展,而且其扩展速率一般难以掌握,所以从偏保守的角度,不允许存在裂纹。因此规定检验后的压力容器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存在,如有裂纹,一定要予以消除。
• 裂纹打磨消除后形成的凹坑,已经改变了容器原来的应力分布,故不能简单地采用剩余壁厚进行强度校核
的方法,应根据国家“八五”重点科技攻关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如果评价后的凹坑在允许范围内,则表明其满足使用要求,不需要补焊,不影响定级;如果凹坑不在允许范围内,则需要补焊或者进行应力分析,补焊合格或应力分析表明不影响安全使用的,也可以定为2级或3级。对于内壁凹坑,在确定凹坑计算尺寸时,还应该考虑腐蚀对凹坑尺寸的影响。在裂纹打磨消除前,应制订打磨方案并对打磨后形成的凹坑进行试算,如果满足凹坑评价的8个前提条件且凹坑在允许范围内,则按凹坑进行打磨,反之,按补焊方案进行打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是规定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以及变形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划
分。
• 机械损伤
• 机械损伤多是制造时遗留下来的,也有运输或使用过程中管理不善造成的。这类缺陷一般不会扩展,如果检验中在其附近未发现异常情况,则表明压力容器符合使用要求。一般压力容器可不作处理,也不影响定级。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应打磨修复并圆滑过渡,打磨后形成的凹坑按第四十条的规定评定级别。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一条
• 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
• 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一般也不会扩展。一般压力容器或中、低强度钢焊制的压力容器中,如果检验时在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附近未发现裂纹类缺陷,一般可不作处理,也不影响定级;否则按发现的缺陷进行相应的定级。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或由可焊性较差的材料制成的压力容器中如果存在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其产生或诱发裂纹的可能性比较大,一般应打磨消除,打磨后形成的凹坑按第四十条的规定评定级别。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一条
• 变形
• 压力容器变形会使其应力重新分布,并有可能造成应力集中。从成因的角度,可以将变形大致可以分为非工作载荷引起的变形和工作载荷引起的变形,前者的危害性较小,而后者的危害性较大。如果能确保变形不影响使用,则可以不作处理,也不影响定级;否则必须分析变形的原因和危害程度,适当地定级,其中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的,定为4级或5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是规定咬边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 咬边是表面缺陷,容易诱发裂纹,危害性较大,因此各规范都严格控制咬边尺寸。英国PD6493—1991《焊接结构缺陷验收评定方法指南》规定:在屈服强度小于450MPa,且最低工作温度下V型缺口夏比冲击功不小于40J的钢制结构中允许存在最大深度小于1mm且小于壁厚的10%的咬边;在其它任何情况下,均应将咬边作为平面缺陷进行安全评定。 • 根据中国的国情和长期使用经验,此次《容检规》修订对咬边的规定与原《检规》相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受腐蚀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
• 压力容器中的腐蚀分为均匀腐蚀和局部腐蚀。 均匀腐蚀
• 均匀腐蚀造成压力容器壁厚的整体减薄。由于压力容器在设计时通常会考虑腐蚀裕量,并且压力容器的安全系数通常较大,所以这种腐蚀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如果强度校核合格,则表明压力容器满足使用条件,不影响定级;否则,需要进行补焊,补焊接合格的,从偏保守的角度,定为2级或3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三条
• 分散的腐蚀
• 压力容器中的常见分散的腐蚀包括:点腐蚀、晶间腐蚀、应力腐蚀、腐蚀疲劳等,这种腐蚀形式较均匀腐蚀有更大的危险性,会使材料的机械性能下降、促进裂纹的萌生和扩展、或直接造成压力容器穿孔,危害性很大,必须严格控制,检验时应加以特别的关注。
• 对点腐蚀,美国NBIC和API 510规范允许:
• 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50%;
• 在直径203mm的范围内,面积不超过45.2cm2,沿任一直径连线上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50.8mm。
•
• 此次检规修订基本采用了美国API510规范中关于点腐蚀的规定,但允许的点蚀深度要严格一些,为不超过壁厚的1/3。 对晶间腐蚀、应力腐蚀或腐蚀疲劳,应该重点检验腐蚀部位附近是否存在裂纹或诱发裂纹的倾向,如果存在裂纹或诱发裂纹的倾向,则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另行处理。
• 对于非材质劣化类的局部腐蚀,可参考第四十条的规定按凹坑评级,但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在检验周期内腐蚀坑尺寸的变化。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是规定错边和棱角度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 错边和棱角度是压力容器中的常见几何缺陷,主要影响压力容器的受力状况,产生应力集中。国内外各制
造标准对于错边和棱角度都有允许范围的规定,所谓错边和棱角度超标就是指错边和棱角度的实测值超过了相应制造标准的规定。由于这类缺陷是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压力容器在设计时具有较大的安全系数,当容器不承受疲劳载荷且错边和棱角度附近不存在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危险性缺陷时,这种应力集中对容器的安全性影响不大,为便于检验人员使用,此次修订参照GB150-1998的容限值适当放宽给出了一个尺寸范围表,包含在此范围表内的错边和棱角度的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但是,当容器存在疲劳载荷或者错边和棱角度附近存在严重缺陷时,应力集中将对容器的安全性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的程度,无法通过简单的计算来判定,必须通过应力分析,确定容器能否安全使用。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定为4级,否则定为5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是对焊缝有埋藏缺陷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
• 圆形缺陷
• 圆形缺陷是指长宽比不大于3的缺陷,包括气孔、条孔等。圆形缺陷是一种体型缺陷,对焊缝强度的影响较小,由于圆形缺陷造成的容器失效也是比较少见的。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和长期使用经验,以目前我国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普遍采用的无损检测标准JB4730-94为基础,对于相应安全状况等级对应的缺陷点数进行了划定。其中,适用于只要求局部探伤的压力容器的表3和适用于要求全面探伤的压力容器、低温压力容器和罐车的表4均是按GB150-98和JB4730-94放宽1级得到的。由于是制造中产生的非严重危害缺陷,此次修订,还给予检验员一定的灵活性,相应的缺陷尺寸并不对应于唯一的安全等级,由检验员根据容器和缺陷的实际情况确定容器的安全等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五条
• 非圆形缺陷
• 非圆形缺陷是指长宽比大于3的缺陷,包括条形夹渣、未熔合、未焊透等。相对圆形缺陷来讲,非圆形缺陷的危险性更大,尤其是未熔合和未焊透,很可能在使用过程中引发新的裂纹,检验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慎重对待。
•
• 与《检规》相比,此次对非圆形缺陷的允许范围和相应安全等级进行了小的修订,这一修订依据的是国家“八五”攻关课题的研究成果。 《容检规》还增加了如下规定:“对所有超标非圆形缺陷均应测定其长度和自身高度,并在下次检验时对缺陷尺寸进行复验。”这是因为非圆形缺陷的最大危害是可能引发新的裂纹,并导致容器破坏,因此要求每次检验中均对这些超标缺陷进行复验,以判断其是否扩展,某些情况下还要缩短缺陷复验的周期。要确定缺陷是否扩展,就要测定缺陷高度,随着无损检测技术的发展,缺陷测高已经是一项比较成熟的技术,应尽快推广使用
• 对于压力容器,如果能通过有效方式确认缺陷是非活动的,则其长度容限值可增加50%。这里所指的有效方式,既包括缺陷定期的自身高度测量监控,也包括应用声发射、缺陷应力分析和安全性评价等新技术、新成果。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是关于母材有夹层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 母材中的夹层如果与自由表面平行,则可近似看成多层包扎的压力容器,满足使用条件,
不影响定级;如果与自由表面的夹角小于10°,即近似与自由表面平行,其危害性不大,
可以认为满足使用要求,定为2级或3级;如果与自由表面的夹角大于或等于10°,则对压力容器有较大危害,检验人员可采用超声波检测或者应力分析等方法综合判定,确认夹层不影响容器安全使用的,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是对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的容器的安全等级划分规定。
• 使用中产生的鼓包,一般是由于金属局部过热、局部腐蚀、局部磨损或局部冲刷使材料强度降低,厚度变薄所引起的,或是由于氢原子的作用所引起的,对压力容器有较大的危害性,必须查明起因,并判断其稳定状况,如果能查明鼓包起因并确定其不再扩展的,可定为3级,无法查明起因,或虽查明起因但仍会继续扩展的,定为4级或5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耐压试验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综合测试。如果耐压试验不合格,并且是由于压力容器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不合格,则表明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不合格,应定为5级。如果进行修复,修复后必须再次进行耐压试验,直到合格为止。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对于需要进行安全评定的大型关键性压力容器,不按本规则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评定单位应根据安全评定的结果确定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安全评定的程序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39条的规定办理。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机构的责任及对检验报告格式的要求;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审批程序和提交检验报告的时间要求。
• 关于检验机构的责任及对检验报告格式的要求
• 《容检规》第五十条规定:“检验机构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记录,检验后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本规则附录1~3的要求”。
• 对检验记录的要求
• 检验记录是非常重要的,它既是出具检验报告的根据也是需要时判断检验报告真实性与正确性的凭证,因此本次修订时对检验记录规定了如下要求:“检验记录应详尽、真实、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
•
• 应明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仅是对检验记录信息量的最低要求; 为保证检验记录的可追踪性,各检验机构应制定检验记录的归档办法及保存期,一般来说保存期不应少于下一个检验周期。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五十条
• 关于年度检查报告的审批程序
• 《容检规》第五十一条规定“年度检查的检验报告,可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或由经发证机构批准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签字”,“年度检查报告应有检验、审批两级签字,审批人应为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或使用单位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
• 关于全面检验报告的审批程序
• 《容检规》第五十一条规定“全面检验中凡明确有检验人员签字的检验报告必须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签字方为有效”,“全面检验报告应有检验、审核、审批三级签字,审批人应为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 • 对提交检验报告时间的要求
• 《容检规》第五十一条规定“检验报告应及时送交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存入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考虑到检验报告编制、审批需要的时间与使用单位的生产安排往往存在矛盾,第五十一条还规定“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检验人员应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结果及检验案例的上报要求。
• 《容检规》第五十一条规定:“检验机构应按要求将检验结果汇总上报发证机构。凡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缺陷或损坏,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的,应逐台填写并上报检验案例”。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一
一、(一) 按《容规》将汽车罐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划分为移动式压力容器,并统一简称为罐车。考虑到长管拖车(永久性气体运输(半挂)车)的特殊性,此次没有将其纳入到本附加要求的范围。
一、(二) 明确本附加要求的适用范围。由于本附加要求只适用于常温型和低温、深冷型罐车,因此,规定设计温度不大于50℃。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一
一、(三) 规定了罐车检验的3大项检验(试验)的周期、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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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铁路罐车的定期检验称为小修、中修和大修;罐式集装箱称为年度检查、中间检验和全面检验。本次将三者统一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考虑到罐式集装箱和铁路罐车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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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使罐体与框架和底架同步进行检验,提高整车的安全稳定性,减少使用单位空车返回次数,将罐车的全面检验周期定为与框架和底架检验(段修)周期一致。 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罐体的全面检验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但为了与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全面检验周期相适应,另考虑现汽车底盘7年到期,故将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汽车罐车全面检验周期定为5年。 增加了新罐车使用一年后做全面检验的要求。
•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由持证检验人员或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而罐车的年度检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都属定期检验,都必须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一
二、 本条规定了罐车年度检验的内容。
二、(一) 规定了常温型(裸式)罐车罐体年度检验的内容。把《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年度检验内容的“罐体对接焊缝内表面和角焊缝全部进行表面操作检查;对有怀疑的对接焊缝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操作检查”,取消改放到罐体全面检验内容中去。主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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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原《检规》年检以宏观检验为主,内部检验时(全检)必要时才进行表面操作; 《检规》对“罐箱”年检均不作表面操作; 每年因磁探、焊缝表面打磨逐步减薄,为此全国很多罐车检验单位已向锅炉局提出此项规定不合理; 经2000年在广东举行的“罐车检验工作研讨会”上,与会单位一致认为,经长期实践证明,磁探发现罐体对接焊缝和每焊缝存在表面裂纹缺陷很少,年检可取消表面操作。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一
二、(二) 规定了低温、深冷型罐车罐体年度检验的内容。
• 按低温和深冷型罐车的结构特性,将保温层式设人孔的低温型罐车和绝热层式不设人孔的低温深冷型罐车的年度检验要求分别进行表述。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应内容,如增加了真空度测试等,
二、(三) 规定罐车资料审查的内容。
• 按国质检锅〔2003〕207号文《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使用登记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强制性产品认证书。
二、(四) 规定了罐车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一
二、(五)规定了对设有人孔的的罐车开罐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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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罐车在年度检验时须打开人孔盖,进罐检查罐内防波板气相接管等紧固连接情况。 二、(六)规定了对不设人孔的的深冷型罐车检查的内容。 对于深冷型的罐车的罐体是采用真空粉末绝热式或真空多层绝热式,一般不开设人孔。根据原航天工业部的有关低温罐车的规范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00年版)对罐式集装箱深冷型夹层真空度规定,列出了在常温下真空度测试合格指标。
二、(七)规定了罐体与底盘、底架或框架连接部分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 与铁路、汽车交通运输部门、船级社对罐体检验、检查范围进行划分和界定,主要是为了分清检验范围,分清职责和责任。
二、(八)规定了罐体管路与阀门和车辆底盘之间导静电等的要求。
• 对于装运易燃、易爆介质的液化气体罐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导静电装置,参照《液化气体运输车》,规定罐体与底盘之间的电阻值不应超过10欧姆。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一
二、(九)至(十四) 规定了安全附件及其他部件的检验要求。
• 对于安全附件的检查内容,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作了一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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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阀开启高度、液面计上下限最大误差、容积误差等的测试取消原属制造出厂前检查、检验的性能项目。 将紧急切断阀的耐压试验与罐体的全面检验同步进行。 紧急切断阀的闭止时间,根据《液化气体铁道罐车》的规定:对于通径DN50及以下者气流应小于5秒内完全闭止。为了统一规定,将原来的闭止时间5~10秒改为5秒内闭止。 其中二、(十一)《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对装卸软管要求进行气压试验,试验压力为
1.15倍的罐体设计压力。考虑到装卸软管长年随车,风吹、日晒、雨淋,变形、老化、破裂现象严重,将原规定的气压试验改为先做耐压试验合格后再做气密性试验,这样更安全可靠。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一
二、(十五)规定了气密性试验要求。
• 增加了“对于盛装易燃性介质的罐车进行气密性试验前,必须经罐内气体成分测试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的要求。
二、(十六)规定了罐体气密性试验合格后对紧急切断阀的性能试验及罐体抽真空要求。
二、(十七)规定了罐体充气、含氧分析的要求。
二、(十八)(十九)规定了罐体漆色、标志、色带及铭牌等要求。
二、(二十)本条规定了年度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出具检验结论,以便使用单位遵照执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一
三、本条规定了罐车全面检验的内容。即全面检验包括罐车罐体年度检验的全部内容、外表面除锈喷漆、壁厚测定、无损检测和强度校核等。绝热层式不设人孔的低温深冷型罐车可不进行壁厚测定及无损检测。
三、(一)规定了全面检验的罐体结构检查和几何尺寸检查的要求。
三、(二)规定了在全面检验时对紧急切断阀进行耐压和气密性试验的要求。
• 将紧急切断阀年检的内容改放在全面检验时进行,考虑到紧急切断阀没必要每年都进行一次强度试验,在全检与罐体同步进行比较合理。
三、(三)规定了壁厚测定的要求。
三、(四)规定了罐体焊缝无损检测操作要求。
新增加了罐车八种情况下,应对罐体对接焊缝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操作抽查要求。
三、(五)规定了罐体外表面油漆检查要求。
三、(六)规定了强度校核的要求。
三、(七)规定了检验完毕,评定罐车安全状况等级,出具检验报告。
三、(八)规定了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和5级的罐车不准使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一
四、本条规定了罐车耐压试验的要求。
四、(一)规定了罐体耐压试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耐压试验要求进行。
• 液压试验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考虑到低温深冷型罐车特殊性,罐体的耐压试验按图样的规定进行。
四、(二)规定了罐体气压试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气压试验要求进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一、(一)说明《氧舱检验要求》作为《容检规》的一个附件的理由,主要是考虑到:由于医用氧舱在定期检验中,与一般压力容器在检验要求、内容、方法及判定依据方面均有较大的区别,故对其检验单独提出要求。
一、(二)规定了《氧舱检验要求》的适用范围,即:除《氧舱规定》第四条款中包括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包括与其配套的设施(装置)及场所,以及对有关管理制度、操作人员等方面的检查。如: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急电源、馈电隔离变压器、舱房及氧源间的防爆、通风、操作规程、持证上岗等内容。 •
与空气加压舱配套的气液分离器、储气罐、空气过滤器(空气净化器)等压力容器以及氧舱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的检验,应按照《容检规》的有关要求执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一、(三)规定了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周期,分别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类型。这里所说的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与《氧舱规定》第五十一条中所说的“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分为1年期和3年期”的检验周期时间相同,但提法有所不同,其主要原因是考虑到本《氧舱检验要求》作为《容检规》的附件,应与《容检规》中的检验周期提法相一致。
• 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由持证检验人员或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不同,医用氧舱的年度检验、全面检验都属定期检验,都必须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机构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压力容器检验师或医用氧舱检验员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二、 本条提出了医用氧舱年度检验的主要要求。
二、(一) 规定了医用氧舱年度检验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年度检验除应遵照《氧舱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要求对医用氧舱进行检验外,还应对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这与《容检规》在这方面的要求相吻合。
•
• 检验的方法主要以宏观检验为主,也可借助于一些工具和仪器,如:兆欧表、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放大镜及常用工具等。 为便于准确的反映出被检医用氧舱的状况,储存有关信息资料,对首次进行年度检验的医用氧舱,应按要求填写《医用氧舱基本状况表》,该表与首次年度检验报告一并留存。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二、(二) 规定了在进行定期检验前,氧舱使用单位应事先做好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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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舱,对舱内、外及环境进行清理,并且对舱内进行消毒处理;这里的“环境”主要是指舱房内、氧源间及配套压力容器的安放地等。 提供医用氧舱的技术及管理资料,主要包括:制造和安装资料、安全附件校验记录、运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配套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检验等资料; 医用氧舱的操舱、维护维修人员资格证书; 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职责及安全操作规程; 检验时,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操舱及维护维修人员应该到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及时提供检验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二、(三) 规定了对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在安全管理方面主要检查的内容,应重点核查在
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记录、上次检验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操作、维修人员资格等。由于国务院国发
[2002]24号文已明确规定取消了《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的审批项目,因此对《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是否存档不做要求。
• 本条强调了对于首次进行定期检验的医用氧舱,应对该条款中要求检查的所有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借助于《医用氧舱基本状况表》做好详细记录;以后的定期检验,应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二、(四) 提出了年度检验时对医用氧舱舱体检验的七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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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了对氧舱观察窗、照明窗、摄像窗及有机玻璃舱体材质的要求,即所用的有机玻璃应无明显划痕、机械损伤和银纹。 对舱内的装饰材料及织物的选取提出了要求。 规定了对氧气加压舱舱内导静电装置的检查,重点是导静电装置的连线必须与舱体可靠地连接。 要求氧气加压舱舱门液压传动装置中的润滑介质,应选用抗氧化油、脂,目前主要是选用硅油和硅脂。 对于有机玻璃舱体的氧舱,由于其舱体与端盖(法兰)的连接,通常为拉杆型式,所以还应检查其连接情况,并确认舱门的结构型式是否属于快开门式结构。目前有机玻璃舱体的氧舱舱门主要有碳素钢、不锈钢和铝合金材料制成。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二、(五)规定了对电气、通讯和空调系统的检查内容,特别应注意的是,当外供电中
断时,所配备的应急电源至少应支持应急照明、通讯对讲和舱内应急声、光报警装置的工作。在年度检验时,对应急电源系统能否正常工作应进行实际检测。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二、(六) 规定了对测氧仪和测氧记录仪的检验内容,强调了所有医用氧舱均应配置满足使用要求的测
氧仪,即:应根据氧舱加压介质的不同,正确选用不同量程、不同精度的测氧仪。对空气加压舱,除应配备测氧仪外,还应配置与测氧仪配套的测氧记录仪。对测氧仪检查的重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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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氧仪能否正常工作,指示漂移是否在规定范围内,以及测氧仪的氧电极是否在有效期内。 当舱内氧浓度超过测氧仪预先设定的测氧报警上、下限时,测氧仪能否自动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确认测氧仪与接管各接口处连接的可靠性,对于使用医用胶管连接的,应注意医用胶管有无老化、断裂的现象。 应急电源应能支持测氧仪及测氧记录仪连续正常工作(即:不能因为外供电中断,测氧仪停止工作或进入倒计时状态)。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二、(七) 规定了对供、排氧(气)管路系统的检查,这里包括对供、排气管路和供、排氧管路,通过手
动或加压的方式,确认管路是否畅通,常开常闭阀门动作是否灵活。对舱内、外设置的应急排气阀的检查应包括:动作是否灵敏、对应急排气阀门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并有明显的标志。
•
• 本条第3项提出了对排氧管路的材质及排废氧口位置确认要求。对排氧管路的材质确认,主要是针对有机玻璃舱体的氧舱而言,目前这种氧舱的排氧管路多数采用尼龙加强管,应注意检查其可靠性。 本条第4项提出了对有机玻璃舱体的氧舱,应进行气密性试验的要求,试验压力应取舱体的允许最高使用压力。此处没有给出具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的原因是:因为有机玻璃舱体的氧舱,由于规格型式的不同,其舱体的最高工作压力取值也不同(即不同规格型式的有机玻璃舱体的氧舱,其舱体的允许最高使用压力不同)故不能一概而论,给出某一固定值。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二、(八) 提出了对氧舱安全附件和消防系统的主要检验内容。
•
•
• 对氧舱及配套压力容器上安装的压力表、安全阀以及测温仪表等,应严格按《容检规》的有关条款进行定期检定与校验,对检定与校验合格的安全附件,应按有关规定加以铅封。 对设置安全联锁装置的舱门和递物筒,应通过缓慢加减压,实测安全联锁装置是否能满足在≤0.02MPa时自动锁紧,在≤0.01MPa时才能复位的要求。 提出了空气加压舱舱内配置灭火器种类的要求,按照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标准的要求,舱内配置的灭火器,应选用低毒高效能灭火器。事实上,对于舱内灭火器来说,最好选用清水型灭火器。现在部分氧舱已在舱内配置了水消防系统,对于这种类型的氧舱,在年度检验时,应对水消防系统进行实际检测,以确保其可靠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二、(九) 提出了对氧舱控制台上的流量计和接地装置等其他方面的检验要求。对接地装置的检验,首
先是对舱体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情况进行检查,再利用接地电阻测试仪,对接地装置进行检验测量,实测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
二、(十) 提出了与氧舱配套的压力容器,主要指:气液分离器(也称油水分离器)空气储罐、空气过
滤器(空气净化器)的年度检验,其检验内容、检验方法以及安全状况等级的判定等,均应按《容检规》的有关条款要求进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三、 本条提出了医用氧舱全面检验的主要要求。
三、(一) 在《氧舱规定》中对定期检验周期的规定是一年期和三年期,这里所说的全面检验,实际上
就是指三年期的检验。该项规定了医用氧舱全面检验的主要内容。
三、(二) 对医用氧舱配套压力容器来说,全面检验应完全按《容检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三) 提出了医用氧舱舱体密封性能问题,即:氧舱气密性试验的泄漏率,应符合GB12130《医用
高压氧舱》标准的规定,当试验压力为舱室的最高工作压力时,泄漏率应≤5%/h;当试验压力为0.03MPa时,泄漏率应≤15%/h。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三、(四) 氧舱的应急卸压时间,应按GB12130—1995《医用高压氧舱》规定为:单、双人氧舱卸压时
间应≤1分钟;小型氧舱卸压时间应≤1.5分钟;中型氧舱卸压时间应≤2.0分钟;大型氧舱卸压时间应≤
2.5分钟。由于新版GB12130—2003《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标准正在报批过程中,而新版标准已将氧舱按治疗人数分为单人氧舱和多人氧舱,对应的应急卸压时间为单人氧舱卸压时间应≤1分钟;多人氧舱卸压时间应≤2.5分钟。故在今后检验工作中应加以区别。
三、(五) 强调在进行全面检验时,应该重点检察的工作内容,除应对医用氧舱进行舱体及各系统检验
外,还应对安放氧舱的房间及氧源间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检查氧源间能否自然通风、是否选用防爆电器并严禁堆放其它杂物;对安放氧舱的房间和氧源间提出了应配备灭火装置等防火设施,并应有醒目的禁火标志的要求等。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四、 对医用氧舱检验后所作的结论,提出了如何掌握及判断的依据。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对该台医用
氧舱应做出可否使用的结论,但不对其进行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主要原因是: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依据,主要是根据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的检验结果综合评定的,而对于医用氧舱来说,对氧舱本体的检验,只是氧舱检验内容中的很少一部分,且从氧舱的实际使用状况看,由于其操作的工况条件无特殊要求,舱体的安全裕度较大,所以仅以其作为判断医用氧舱的安全状况等级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出医用氧舱的真实状况。故对在用医用氧舱检验后,不做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
• 对于整改后,需检验人员现场确认或对整改报告审查确认的问题,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的实际情况进行分
析、判断。对于能够通过整改后的见证资料,说明该问题已确实整改,如:安全附件的检定与校验证书等,可采取对报告审查确认的方式;如不能仅通过受检单位提供的见证资料来说明整改已按规定完成的,如:对氧舱需进行修理、改造、更换重要元器件等,则应通过对现场的检查进行确认。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五、(一) 提出了对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医用氧舱,应对其安全性能进行综合技术鉴定的原则性要求,以确保其能安全使用。这主要是考虑到,医用氧舱上的电气元、器件、各种导线、电缆等另部件会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出现性能的下降,而形成了不安全隐患。另外,如果对舱体保养不当,舱体本身,特别是舱体下部,也会由于出现锈蚀,造成舱体减薄的现象等等。
五、(二) 强调了对检验结论为停止使用的医用氧舱,应向有关部门发送《医用氧舱安全检查意见通知书》,以强化对其的监督管理,防止再继续使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三
一、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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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定压力(或开启压力):安全阀阀瓣在运行条件下开始升起时的进口压力。在该压力下,开始有可测量的开启高度,介质呈可由视觉或听觉感知道连续排出状态。 密封试验压力:进行密封试验时的进口压力,在该压力下测量通过关闭密封面的泄漏率。 排放压力:阀瓣达到规定开启高度时的进口压力。 回座压力:排放后阀瓣重新与阀座接触,即开启高度变为零时的进口压力。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三
二、校验项目
• 本要求没有对排放压力和回座压力两项目提出要求。主要是由于通常的校验设备无法进行这两项测试。另外此两项目应是安全阀设计应达到的主要指标,安全阀设计定型时应进行型式试验,这两个指标在结构设计上应予保证的。而在安全阀的校验中主要是考核安全阀的可靠性、可用性。调整开启压力、测试其密封性。
三、在线校验问题
• 本要求所述安装在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不允许进行在线校验,与有关规程不一致。是考虑到无法实现气体的回收和校验后阀瓣回座及泄漏问题。
谢 谢!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年度检查
第三章 全面检验
第四章 耐压试验
第五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六章 附 则
附件一 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附件二 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附件三 安全阀校验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一条
第一条 本条阐述制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的目的与依据。
本规则是检验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标准,应不低于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明确了《容检规》的适用范围。《容检规》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如下两个方面比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有所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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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在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中,《检规》仅包括液化气体汽车和铁路罐车,此次修订时,增加了罐式集装箱。 二是将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也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
对于超高压容器,可参照《容检规》进行定期检验工作,但对超高压容器的特殊性(材质劣化、厚壁探伤、内表面检查、耐压试验等)要慎重考虑。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条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的定义、周期以及允许从事检查工作的单位与人员。 • 由于《检规》关于外部检查的内容过少且未规定统一的报告格式,并且每年一次的外部检查工作量巨大,
许多单位多年不进行外部检查或以停机时的内外部检验取代在线的外部检查,致使《检规》对外部检查的要求形同虚设,法规的严肃性难以得到保证,影响了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 强化在线检查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则之一,因此修订的《容检规》不仅将年度检查独立成章,而且对在线
年度检查的方法、准备工作、检查的内容及合格标准做了详尽且具体的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条(续)
• 对从事年度检查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的要求,《容检规》第三条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
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 《容检规》允许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是基于如下考虑:
• 一般来说年度检查的技术难度低于全面检验,使用单位符合条件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是有能力从事这一工作的;
• 年度检查不仅工作量大且周期频繁,仅靠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难以完成。
• 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的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只能在本企业从事年度检查工作,而不
允许对外承接年度检查任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条(续)
•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法定检验,而法定检验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持
证检验人员进行。为保证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能够落到实处,能够得以实施,《容检规》允许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因此,年度检查没有纳入定期检验的概念中,而是做为一种必须进行的检查工作,独立成章进行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条
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的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定义、检验(试验)的周期以及允许
从事检验工作的机构与人员。
(一)全面检验。《容检规》第四条(一)规定了全面检验的定义,对检验单位与人员的要求,全面检验
的检验周期。
• 全面检验相当于《检规》中的内外部检验,它“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应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
器检验人员进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条(续)
《检规》并未规定内外部检验周期,检验周期按《容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修订时,将1999版《容规》第132条中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经如下修正补充后作为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 对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全面检验周期,改为“一般每6年一次”。这一修订是考虑到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是涉及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大事,必要时应当兼顾,除符合《容检规》第五条相关条件的压力容器外,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
• 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全面检验周期,《容检规》改为“一般3~6年一次”。修订的理由同前。 对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全面检验周期的规定,《容检规》补充规定为“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一般来说在不超过3年的累积监控时限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条(续)
(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是采用短时超载的办法对容器的强度进行全面的考核,它对判断容器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本次修订时,将耐压试验从《检规》作为内外部检验的一项要求,扩展为与全面检验并列的定期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成章。
• 《容检规》第四条(二)规定,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需要注意的是: •
•
• 压力容器检验中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耐压试验三项工作的进行顺序; 压力容器必须经全面检验合格后(气密性试验前)方能进行耐压试验; 因情况特殊,在符合《容规》第138条申报、同意及备案程序的情况下,耐压试验可以延期进行,因此,《容检规》第四条规定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应适当缩短或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现分别解释如下:
(一)关于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为了更确切表述这一时间概念,《容检规》做了部分文字调整,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于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二)关于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容检规》规定:“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五条(续)
(三)关于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了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的11项条件,本次修订时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做了适当更动,现将更动的内容及原因分述如下:
• 1999版《容规》第133条2中规定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及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容检规》取消了这一要求: • 1999版《容规》第133条3,本次修订时改为“使用条件恶劣或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的周期。 • 1999版《容规》第133条7,本次修订时改为“改变使用介质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 1999版《容规》第133条10,改为“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或氢鼓泡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 《容检规》第四条在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有关条件中,将“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补充为条件之一。 • 《容检规》将“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列为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之一。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五条(续)
(四)关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容检规》第四条与《容规》第134条相同,仅将《容规》中的内外
部检验改为全面检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六条
第六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监控使用的产品,为纠正以往某些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一次又一次监控使用,致使累积监控期过长而不做任何处理的不合理状况,《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上述举措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对根除隐患保证生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对缺陷进行处理”的含义是进行维修或按《容规》规定进行安全评定,以消除(或评估)将容器定为四级的影响因素。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七条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的条件。本条除以下三点外,和1999版《容规》第135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一)根据1999版《容规》第126条中“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的规定,《容检规》第六条增加了“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的要求。《容检规》将“主要受压元件”改为“受压元件”,主要是考虑现场施焊条件较差,应从严要求。
(二)为和“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规定保持一致,《容检规》第六条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用焊接方法进行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要求,修改为“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
(三)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修改为“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八条
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资质、权限及职责,即“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这两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中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即:“使用单位必须于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申报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同时将压力容器检验申
报表报检验机构和发证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检验计划完成检验任务。”(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则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在检验现场做好配合工作”。(第十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条原则规定了年度检查的内容及方法,即“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前使用单位应做好的各项准备工作。本条与《检规》的有关要求相比,主要有如下两方面修订。
(一)《检规》将外部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和内外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合在一起,统称为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不够清晰明确;《容检规》第十二条仅指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与《检规》相比,要求清晰、明确、全面。
(二)《检规》只提出了检验前应进行的准备工作,未规定承担这一工作的责任主体,《容检规》第十二条则明确规定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应由使用单位承担。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时,检验人员对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这一检查又分为如下两种不同情况。
• 由于年度检查仅是在线检验,不可能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做出全面的判断,也难以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进行定级,因此,检验人员在年度检查时,仅需对《容检规》第十三条(一)至(三)规定内容上述内容的完善性与真实性负责,而其正确与否则属全面检验前资料审查的范畴。
• 《容检规》第十三条(四)规定,年度检查时检验人员应检查“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这里所说的“上次检验报告”可能是年度检查报告亦可能是全面检验报告,对上次检验报告所提的问题是否解决进行判断,是检验人员在年度检查时应负的责任。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四、十五条
第十四~十五条 这两条规定了年度检查时对保温层的拆除要求(第十四条)以及对压力容器本体与运行状况检查的主要内容。
• 与《检规》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外部检查十个方面的检查内容相比,《容检规》第十五条
在如下两个问题上做了修订与补充:
•
• 由于《容检规》第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安全附件年度检查的要求,因此本条不再包括安全附件的检验。 增加了接地装置、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连锁装置以及铭牌、漆色、标志和喷涂的使用证号码的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各种安全附件(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以及安全阀等)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合格指标以及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 由于安全附件的某些性能只有在运行状态下才能判断工作是否正常,因此,对安全附件的检验是压力容器年度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修订时,除压力表指针回零检查和安全阀解体检查这两个必须停机检查的项目外,将1999版《容规》和《检规》对各种安全附件的有关检验要求,全部纳入本条之中。
• 安全附件并非压力容器的本体。因此,安全附件的合格与否不构成评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依据;但是,安全附件是否合格将对正常生产乃至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因此,年度检查发现安全附件不合格时,《容检规》第十六条均“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容检规”第十九条规定: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经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各项条件,这是本次修订时主要变更的内容之一。
• (一)关于允许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原因与背景
• 石化、化工、化肥等大、中型企业都是连续化大生产,能否使生产装置长周期正常运行,是涉及产品成本的关键,这一点在加入WTO后尤为突出,如果因安全阀校验使生产线每年停车一次,是无法和国外同类企业(一般为3至5年或更长时间才停车检修)进行竞争的;
•
•
• 石化、化工、化肥等企业的物料多为有毒、有腐蚀性的介质,难以采用在线校验的方法; 有的企业在容器上装设两个独立的安全阀并在每个安全阀和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以便轮流校验,这不仅加大了设备成本,而且对所有在用容器进行这种改造也是极为困难和不现实的。 变更内容是在“延长在用压力容器安全阀检验周期试验研究”的成果基础上提出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七条(续)
(二)关于允许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各项限制条件
•
•
•
• 对安全阀制造企业的要求 对安全阀所用弹簧的要求 对容器内盛装介质的要求 关于安全阀使用中未发生开启的要求
在对安全阀的类型、制造单位、关键零件质量、使用条件及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定后,将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延长至三年是稳妥可行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七条(续)
(三)在使用单位正确建立和真正实施了设备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管理体系及其岗位责任制的条件下,《容检规》十七条(二)给出了校验周期延长至3年的另一种选择,应满足的条件是:
•
•
•
在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中,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五)2中所列的任何问题; 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七条(续)
(四)《容检规》第十七条(三)中,当对影响安全阀行使正常功能的各种因素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如增加弹簧的取样检测数量并将偏差的合格指标提高至10%;对介质的状态、毒性、温度进一步严格限定)后,将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延长至五年是稳妥可行的,理由与前面基本一致。
(五)本条同时规定,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安全阀现场(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的有关要求。 • 安全阀需要进行现场校验(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和经过安全阀校验培训合格的人员应当到场确认。调校合格的安全阀应当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当不低于1级。在校验和调整时,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各种检验结论的定义。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在检验报告中应给出检验结论,以便使用单位遵照执行。
(一)允许运行,系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
(二)监督运行,系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结论中应当注明监督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及完成期限;
(三)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且经过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
(四)停止运行,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由检验机构持
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做进一步检验。
年度检查一般不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进行评定,但如果发现严重问题,应当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
力容器检验人员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评定,适当降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前应审查的有关资料。
• 应审查的资料共九个方面,其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补充审查的资料(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
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和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是本次修订时新增加的,其余的资料审查要求与《检规》第十条基本相同。
• 为合理减少资料审查的工作量,《容检规》第二十条将资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设计、制造阶段的资料,
也即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发生变化的资料;一类是运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属于前者的资料要求“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视需要查阅”,属于后者的资料在每次全面检验前均应审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前现场应具备的条件及使用单位应做好的有关准备工作。共列出十二项全面
检验前现场应具备的条件,除下述几点属新增加的内容外,其余和《检规》第十一~十七条的要求基本相同。
•
•
•
•
• 在搭设脚手架的要求中,增加了“对离地面3米以上的脚手架应设置安全护栏”的要求。 在清理待检表面的要求中,增加“母材表面应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应露出金属光泽”的要求。 在隔断液体、气体或蒸汽来源的要求中,增加“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的要求。 在有关电源的要求中,增加“检验照明用电不应超过24V,引入容器内电缆应绝缘良好,接地可靠”的要求。 增加“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负责安全监护”的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检验工作安全,本条提出了检验人员应执行的有关规
定。
• “检验人员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罐内作业、安全
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用设备与器具的要求,它在《检规》第十八条的基础上,补充了“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验时,应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的要求。
•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验时,应当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的一般程序。
《容检规》图5和《检规》图-1相比,除以下几点略作改动外,其余要求基本一致:
•
•
• 《检规》图-1将准备工作与检验工作分为两个图,《容检规》图5将二者合并,以便更清晰的表达二者的关系和工作顺序。 由于耐压试验不属于全面检验的工作内容,《容检规》图5未包括耐压试验。 为避免遗漏、方便执行,《容检规》将全面检验需做的13项检验工作全部列入图5之中。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所用的方法以及各项检验内容。
(一)全面检验采用的方法
• 在全面检验采用的主要方法中,《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一)和《检规》第二十一条相比增加了表面无损检测,这是考虑到使用中出现的缺陷主要是表面缺陷,并且表面缺陷对压力容器运行安全的危害往往大于埋藏缺陷,因此应强化表面无损检测在全面检验工作中的作用。
• 在全面检验必要时可采用的其它方法中,《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一)和《检规》第二十一条相比增加了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涡流检测、气密性试验,取消了耐压试验(将其做为一种独立的检验类别)。增加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以及涡流检测,对正确进行材质检查和容器中承压管子部件的无损检测是十分必要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二)宏观检查——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属于宏观检查的一种。《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中对外观检查的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二条对外部检查的要求相比,取消了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检查,安全附件检查,运行稳定情况检查,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检查等内容,将其划入年度检查的内容,并在如下几方面做了必要的完善与补充:
• 对焊缝部位裂纹的检查明确了检查方法,即“焊缝表面(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
检查裂纹”。
•
•
将“外表面的腐蚀”检查,修改为“内外表面的腐蚀和机械损伤”检查。 增加“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连锁装置检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在外观检查中,还有如下两个问题应引起注意:
• 缺陷从产生的时段分为制造时产生的缺陷和运行时产生的缺陷,相对而言,运行时产生的缺陷对容器使用安全的危害更大,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规定,外观检查应“以发现容器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为重点”。
• 外观检查并非外部检查,它既需检查容器的外部也需检查容器的内部。由于压力容器内壁的应力水平往往高于外壁且和介质直接接触,对容器内部的外观检查是绝不应忽视的,所以《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规定,外观检查时“对于内部无法进入的容器应采用内窥镜或其他方法进行检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二)宏观检查——结构检查
•
• 《容检规》对结构检查的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压力容器各元件、各部位的结构是在设计阶段与制造阶段就已决定的,在运行阶段除非
维修或更换其结构不会发生改变,为合理减少检验工作量,《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2规定,结构检查“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二)宏观检查——几何尺寸检查
• 《容检规》对几何尺寸检查的要求,除下述三点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外,其余各项与《检规》第二十三条的
相应规定基本一致。
•
•
• 关于不等厚板(锻)件对接,《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3(5)修改为,应检查“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或堆焊过渡的两侧厚度差”。 由于对“布置不合理的焊缝”的检查属于结构检查的内容,因此,《容检规》在几何尺寸检查中取消了这一内容。 绕带式压力容器,或者无法检查相邻钢带间的间隙;或者只能检查最外层相邻钢带的间隙,这种检查对运行安全的作用不大,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
• 几何尺寸和前述的结构一样,除非维修和更换元件在运行过程中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支柱的铅垂度除外),
据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3规定,几何尺寸检查“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只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二)宏观检查——保温层、隔热层、衬里的检查
• 《容检规》对保温层、隔热层、衬里的检查,除以下三点外,其余与《检规》第二十三条7中关于有覆盖
层的压力容器的检查要求基本相同:
•
•
• 应首先对保温层的完好状况进行宏观检查,并以此作为检验人员确定保温层拆除部位与比例的依据,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4增加了“检查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的要求。 拆除外保温是对压力容器进行全面检验的先决条件之一,除明确规定可不拆除的几种情况外,一般均应拆除,至于拆除的部位、比例,根据对保温层宏观检查的结果由检验人员确定。 《检规》将“制造时焊缝全部表面已探伤合格”列为可不拆除保温层的条件之一,这是不妥的。《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4将该条件取消。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三)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检查的特殊要求
• 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能否安全运行的关键在于其绝热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在环境温度的影响下
容器内的低温液体会大量蒸发气化,导致压力升高危及容器的安全。容器绝热性能的优劣由夹层内的真空度决定。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检验的特殊要求是,如夹层上装有真空测试装置时应检查夹层的真空度;如夹层未装真空测试装置时,则需检查容器的日蒸发率。因此,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除应进行有关的全面检验外,还应按《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三)进行检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四)壁厚测定
•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四)规定了壁厚测定的一般要求,壁厚测定时一般应选择的部位,母材有夹层的
壁厚测定要求,上述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5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在壁厚测定时一般应选择的部位中增加了如下两类:
•
•
• 增加了使用中易产生磨损的部位。 增加了接管部位。 根据国外资料介绍,《检规》第二十三条5规定:“测定临氢介质的压力容器壁厚时,如发现壁厚„增值‟,
应考虑氢腐蚀的可能性”,由于在我国长期的检验实践中尚未发现这一情况,故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如今后确定发现了这一现象,可作为个案处理。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五)表面缺陷检测
• 规定了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条件、比例以及扩检要求,和《检规》第二十三条4的有关规定相比,做了
如下几项修订:
•
• 增加了对“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第三类压力容器”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要求。 将“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修改为“有明显应力腐蚀倾向的”,国外的试验研究表明,H2S的含量达到1mg/L的介质就呈现出应力腐蚀倾向。
• 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部位及比例
•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规定,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时,“应对容器内表面对接焊缝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检测长度不少于每条对接焊缝长度的20%(无法检测的部位除外);如内表面无法进行检测,可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检测”
• 对抽检发现裂纹后的扩检要求,《容检规》和《检规》是基本一致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五)表面缺陷检测——续
•
•
• 应重点检查的部位,《容检规》与《检规》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对应进行金相检查的条件以及对绕带式压力容器表面无损检测的特殊要求。《容检规》与《检规》是基本一致的。 表面无损检测方法的选取原则
• 常用的表面无损检测方法有磁粉检测、渗透检测两种。对铁磁性材料而言磁粉检测的灵敏度高于渗透检测,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增加了“铁磁性材料的表面无损检测应优先选用磁粉检测”的规定。
• 对耐压试验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条件
•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根据《容规》第99条的规定,增加了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b≥540MPa的钢制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的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六)埋藏缺陷检测
•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规定了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的条件,有四点修订:
•
•
•
• 取消了“制造中焊缝经过两次以上返修”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六)增加了“承受交变载荷设备的焊接接头和其他应力集中部位”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抽查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六)增加了有衬里或因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表面检查的焊接接头,应从外表面进行射线或超声抽查的要求。 声发射是判断缺陷活动性也即危险性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检测方法,《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对需进行埋藏缺陷检查的压力容器,增加了“必要时,可用声发射判断缺陷的活动性”的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七)材质检查
•
•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七)规定了材质种类、牌号及是否劣化的检查要求并提出对材质不明者的处理要求。 关于对材质种类、牌号的检查要求以及对材质不明者的处理原则,有两点略加修正:
•
•
•
对材质不明者,将应按A3进行强度校核改为“应按Q235钢进行强度校核”。这里所说的Q235钢是指Q235-B,Q235-A已经不被GB150采用,其许用应力与Q235-B相同。 对于必须查明材质的情况,增加了第三类压力容器。 《容检规》对于材质是否劣化的检查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6的规定基本一致。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八)对无法进行内部检查的压力容器的检查要求
• 部分压力容器因结构等方面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查,需采用可靠的现代检测技术尽量查明其内表面损伤状况,保证运行安全,为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八)增加了如下规定:“对无法进行内部检查的压力容器,应采用可靠检测技术(如内窥镜、声发射、超声检测)从外表面检测内表面缺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九)紧固件检查
•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九)对紧固件的检查要求,除将《检规》第二十三条10的“高压螺柱”改为“主螺栓”(见《容规》第25条)以外,其他要求二者基本一致。
“对主螺栓应当逐个清洗,检查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重点检查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强度校核
•
•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规定了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以及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时的解决办法。 关于需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有三点加以修正。
•
• 腐蚀对强度的影响在于深度而不在于面积,据此《容检规》将存在大面积腐蚀更改为“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作为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之一。 取消了“错边量和棱角度严重超标”这一规定,因为错边量、棱角度属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缺陷,难以采用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只能采用应力分析的方法判断容器能否安全使用,为避免误解,取消了这一规定,但在安全等级评定中有补充说明。
• 《容检规》将《检规》“强度资料不全”更改成“名义厚度不明”作为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从而使这一要求更为恰当准确。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强度校核——续
• 关于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容检规》与《检规》第二十四条相比,有以下修正:
•
• 对国外进口或按国外规范设计的压力容器,如设计规范不明,《容检规》增加了“可参照我国的相应规范”进行强度校核的规定。 《检规》规定“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这一规定显然过于保守,会造成不必要的判废,本次修订时改为:“剩余壁厚按实测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
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
•
•
对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它是在真空状态下运行的,其强度校核用压力应不高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检规》还对材质不明的压力容器的强度校核做了规定,这一规定和材质检查中的相关要求重复,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 《容检规》改为“塔、大型球罐等设备进行强度校核时,还应考虑风载荷、地震载荷等附加载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强度校核——续
• 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时的解决办法
• 所谓常规的强度校核(也即设计计算)方法,是指只考虑一次总体膜应力采用第一强度理论并符合
弹性失效判据的强度设计方法,GB150、GB151、GB12337、JB4710等标准均是采用这一方法。某些压力容器因载荷(如承受疲劳载荷)、结构(如开孔直径超过容器内径的1/2)等原因无法用常规方法进行强度设计或本来就采用应力分析方法进行强度设计的,当然就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对这些压力容器,《容检规》提出了“可采用有限元方法,应力分析设计或实验应力分析等方法”进行校核的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一)安全附件检查
•
• 停机时对安全附件的检查主要包括:压力表指针的回零(或回到限止钉处)检查及校验;爆破片的按期更换;安全阀及紧急切断装置的解体检查、维修与调校等。 《检规》和1999版《容规》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如何检检均未做具体规定,为了保证
安全阀解体检验的质量,本次修订时专门为此制订了附件,《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
一)规定“安全阀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按本规则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进行解体检查、维修与调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二)气密性试验
•
• 关于应做气密性试验的条件 和《检规》第二十五条相比,《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根据1999版《容规》第102条的相关要求,
对应做气密性试验的条件补充了如下规定:
• “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对设计图样要
求做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是否需做气密性试验,应按设计图样规定”。
• 关于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
• 1999版《容规》第101条规定“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这一规定是针对新容器制订的。在用压力容器经全面检验后需核定下一个使用周期的最高工作压力,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有可能低于设计压力,如再以设计压力作为气密性试验压力是不妥的,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将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修订为“应等于本次检验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不高于其设计压力”。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二)气密性试验——续
•
• 关于气密性试验的试验介质与试验温度 • 《容检规》关于试验介质与试验温度的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102条的相关要求是一致的。 关于气密性试验操作的规定,《容检规》根据《检规》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制订了如下气密性试验操作应遵循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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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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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 压力缓慢上升,当达到试验压力的10%时应暂停升压,对密封部位及焊缝等进行检查,若无泄漏或异常现象可继续升压; 升压应分梯次逐级提高,每级一般可为试验压力的10-20%,每级之间应适当保压,以观察有无异常现象; 达到试验压力后,经检查无泄漏和异常现象,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压力不降即为合格。保压时禁止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 有压力时,不得紧固螺栓或进行修理工作。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二)气密性试验——续
• 关于某些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特殊要求
• 根据《检规》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第四条5和1999版《容规》第136条2的有关规定,《容检规》对盛装易燃介质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提出了如下特殊要求:
• “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在气密性试验前,必须进行彻底的蒸汽清洗、置换,并经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 对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如果以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后,应保留0.05~0.1MPa的余压,并保持密封”。
• 对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补充规定为“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设计图样要求”。我国已颁布的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标准有:JB/T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和JB/T4745-2002《钛制焊接容器》。
•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补充了如下规定:“对长管拖车中的气瓶,试验时可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声发射检测”。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完成后,检验人员应进行的工作,即:“全
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结合耐压试验结果,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出具检验报告,并给出允许运行的参数及下次全面检验的日期”。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前有关安全防护的准备工作。
• 《容检规》第二十七条根据1999版《容规》第96、97条的要求,对耐压试验前有关安全防护的准备工作规定如下:“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允许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耐压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耐压试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到试验现场进行检验。检验时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用压力表的各项(数量、安装位置、精度等级、量程、表盘直径)要求,这些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160条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 耐压试验时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的并且经过检定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安装在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部位。压力表的选用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
• 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6级; 压力表的量程应当为试验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压力的最低值。
• 本条的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94条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将耐压试验PT计算式中P的定义从“设计压力”改为“本次检验时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前应力校核的要求。
• 本条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95条的相关要求基本一致,只是将校核耐压试验压力时“所取的壁厚应扣除壁厚附加量”更改为“所取的壁厚应为实测壁厚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
• 在用压力容器可能会因腐蚀、冲蚀及表面缺陷修磨等原因导致局部壁厚减薄,为安全计,应按实测最小值进行应力校核。壁厚附加量为腐蚀裕量与钢材厚度负偏差之和。对新制成的容器而言,耐压试验前的应力校核是以名义壁厚为基准的,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最危险情况,按名义壁厚扣除壁厚附加量进行应力校核。对在用容器而言,耐压试验前的应力校核是以实测壁厚最小值为基准的,由于
实测壁厚最小值实际上已将钢材厚度负偏差扣除,因此,只需按实测壁厚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进行应力校核。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液压试验时对试验介质的要求。
•
• 《容检规》第三十一条在对试验介质提出要求前,首先强调了“耐压试验应优先选择液压试验”。 《容检规》第三十一条对于液压试验时试验介质的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98条的相
关规定是一致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了液压试验时对试验介质温度的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98
条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 碳素钢、16MnR、15MnNbR和正火15MnVR钢制压力容器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
5℃。其他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液体温度不得低于15℃。如果由于板厚等因素造成材料无延性转变温度升高,则需相应提高液体温度。其他材料压力容器液压试验温度按设计图样规定。铁素体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应当高于壳体材料和焊接接头夏比冲击试验规定温度中的高者与20℃之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液压试验的操作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
•
•
• 《容检规》第三十三条(一)、(二)、(三)对压力容器液压试验的操作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98条的相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容检规》第三十三条(四)的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136条的相关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容检规》第三十三条对换热压力容器的液压试验程序,与1999版《容规》第98条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容检规》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夹套容器液压试验的操作要求。
• 在用的夹套容器其内筒外表面已部分或大部分被夹套覆盖,对内筒外表面大部分被夹套覆盖的压力容器,进行内筒的液压试验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容检规》第三十三条(三)规定“对内筒外表面仅部分被夹套覆盖的压力容器,应分别进行内筒与夹套的液压试验;对内筒外表面大部分被夹套覆盖的压力容器,只进行夹套的液压试验”。至于划分“部分”、“大部分”的具体指标,本规则难以统一界定,需由检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液压试验的合格要求
• 《容检规》第三十四条规定液压试验的合格条件是“无渗漏、无可见的变形、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b≥540MPa的钢制压力容器,试验后经表面无损检测未发现裂纹”,上述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99条的相关要求是基本一致的。其中对于液压试验后应表面无损检测的要求,也与《容检规》第二十一条(五)6的要求一致,无损检测的比例应为抽查。
• 对多层包扎、热套、扁平钢带、绕板等组合式结构压力容器进行耐压试验时,在升降压过程中因膨胀或收缩变形,可能引起各层钢材相互摩擦而发生响声,这些响声不属异常的响声,不能作为液压试验是否合格的判据。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气压试验的有关要求
• 《容检规》第三十五条(一)~(三)规定了进行气压试验的条件、试验介质、试验温度、操作程序以及合格指标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100条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 《容检规》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了对盛装易燃介质压力容器进行气压试验的特殊要求,这些要求与《检规》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第四条5和1999版《容规》第136条2的相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本条规定“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设计图样的要求”。有关我国已颁布的有色金属制容器标准,有JB/T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和JB/T4745-2002《钛制焊接容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七条 在用压力容器根据全面检验的结果划分安全等级。
•
•
• 从失效的角度,可以将压力容器视为串联系统,其失效总是由最薄弱的环节引起的,其它环节无法对最薄弱环节进行补偿。因此,必须以各检验结果中的最低等级作为压力容器的安全等级。 对于经过维修改造后的容器,由于原先决定其安全等级的因素已经被改变,应该按维修改造后的复检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安全附件并非压力容器的本体。因此,安全附件的合格与否不构成评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依据;但是,安全附件是否合格将对正常生产乃至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有鉴于此,在全面检验中凡发现安全附件不合格时,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 由于实际情况错综复杂,《容检规》的某些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检验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是主要受压元件的材质检验结果与压力容器相应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 • 如果压力容器的用材与原设计不符,则必须判断所用材料是否符合使用的要求。如果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在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所用材料符合使用的要求,不影响定级;反之,则表明所用材料不符合使用的要求,定为4级或5级。
•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因现行标准中规定禁止用沸腾钢,所以如能确定材料为沸腾钢,则必须定为5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八条
• 如果压力容器材质不清,可以从偏保守的角度,进行强度校核。新国标中已A3钢牌号,故采用强度级别最低的Q235钢代替,校核的前提是可以确认容器是钢制压力容器。如果强度校核合格、在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实际所用材料符合使用的强度要求。但材质不明毕竟是一种安全隐患,与上一版《检规》制订时相比,由于社会的进步,管理的加强,这种现象已经逐渐减少至消失,所以应从严定级。根据经验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对在常温下使用的一般压力容器,可以定为3级或4级;反之,如果强度校核不合格,则表明所用材料可能不符合使用的要求,定为5级。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因现行标准中规定禁止用沸腾钢,若材质不明,则有可能是沸腾钢,必须定为5级。 •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检验后需要进行焊接修复的,则必须查明材料,不得以材质不明处理。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八条
• 压力容器的材料在使用中其性能可能会发生退化,称为材质劣化。材质劣化的两个主要原因是在高温下长期使用和腐蚀。必须指出的是,有材质劣化倾向并不表明材质已经劣化,只有当发现了由于材质劣化引起的缺陷或者材质劣化的明显表征时,才能作出此结论。而且,部分材质劣化引起的缺陷是可以进行修复的,如应力腐蚀产生的裂纹,如果通过分析判断能够确保缺陷修复后容器在下一检验周期内的安全使用,则其安全状况等级可定为3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是对有不合理结构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
• 如果封头参数不合标准,则需要通过检验判断其是否符合使用的要求。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其符合使用要求,可以定为2级或3级;反之,则表明其不符合使用要求,需要根据检验出的缺陷进行相应的安全等级划分。
•
•
• 如果封头与筒体的连接采用单面焊,则可能存在未焊透。如果检验中确实发现存在未焊透,罐车必须定为5级;其它压力容器则根据未焊透的实际情况按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级。 如果封头与筒体的连接采用不允许的搭接结构,则定为4级或5级。 如果封头与筒体的连接是不等厚的对接焊,并且按规定应削薄(或堆焊)而未削薄(或堆焊)的,则会引起应力集中。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则表明虽然存在应力集中,但还不足以诱发裂纹类缺陷,可以认为符合使用要求,但较大的应力集中是一安全隐患,因此,定为3级。如果检验中发现新生缺陷,则表明该结构不满足使用要求,定为4级或5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九条
• 焊缝(包括热影响区)是压力容器中的薄弱部位。如果焊缝布置不当或焊缝间距小,则会削弱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虽然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被削弱了,但由于压力容器设计时有较大的安全系数,该容器仍然符合使用要求,定为3级。如果检验中发现新生缺陷并确认是焊缝布置不当或焊缝间距小所引起的,则表明该结构不满足使用要求,定为4级或5级。 • 如果主要受压元件按规定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接焊缝或接管角焊缝而未采用全焊透结构,则会削弱该元件的承载能力。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虽然承载能力被削弱了,但由于压力容器设计时有较大的安全系数,该容器仍然符合使用要求,定为3级。如果检验中发现新生缺陷,则表明该结构不满足使用要求,定为4级或5级。对于非主要受压元件,从管理的角度看,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九条
• 开孔是压力容器中的薄弱部位,需要补强。在开孔方面常见的问题有:开孔位置不当、孔径过大和补强不足。
• 如果开孔位置不当,则会削弱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虽然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被削弱了,但由于压力容器设计时有较大的安全系数,该容器仍然符合使用要求,对一般压力容器,定为2级或3级,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则定为3级或4级。如果检验中发现新生缺陷并确认是开孔位置不当引起的,则表明该结构不满足使用要求,可定为4级或5级。
• 如果孔径过大,但有充分的补强,则不会削弱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不影响定级。如果补强不充分,则表明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被削弱了,不符合使用要求,定为4级或5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裂纹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缺陷,虽然从断裂力学的角度看,允许存在一定尺寸的裂纹,但压力容器内外表面的裂纹与腐蚀介质(工作介质或大气)直接接触,很容易发生腐蚀扩展,而且其扩展速率一般难以掌握,所以从偏保守的角度,不允许存在裂纹。因此规定检验后的压力容器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存在,如有裂纹,一定要予以消除。
• 裂纹打磨消除后形成的凹坑,已经改变了容器原来的应力分布,故不能简单地采用剩余壁厚进行强度校核
的方法,应根据国家“八五”重点科技攻关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如果评价后的凹坑在允许范围内,则表明其满足使用要求,不需要补焊,不影响定级;如果凹坑不在允许范围内,则需要补焊或者进行应力分析,补焊合格或应力分析表明不影响安全使用的,也可以定为2级或3级。对于内壁凹坑,在确定凹坑计算尺寸时,还应该考虑腐蚀对凹坑尺寸的影响。在裂纹打磨消除前,应制订打磨方案并对打磨后形成的凹坑进行试算,如果满足凹坑评价的8个前提条件且凹坑在允许范围内,则按凹坑进行打磨,反之,按补焊方案进行打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是规定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以及变形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划
分。
• 机械损伤
• 机械损伤多是制造时遗留下来的,也有运输或使用过程中管理不善造成的。这类缺陷一般不会扩展,如果检验中在其附近未发现异常情况,则表明压力容器符合使用要求。一般压力容器可不作处理,也不影响定级。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应打磨修复并圆滑过渡,打磨后形成的凹坑按第四十条的规定评定级别。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一条
• 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
• 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一般也不会扩展。一般压力容器或中、低强度钢焊制的压力容器中,如果检验时在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附近未发现裂纹类缺陷,一般可不作处理,也不影响定级;否则按发现的缺陷进行相应的定级。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或由可焊性较差的材料制成的压力容器中如果存在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其产生或诱发裂纹的可能性比较大,一般应打磨消除,打磨后形成的凹坑按第四十条的规定评定级别。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一条
• 变形
• 压力容器变形会使其应力重新分布,并有可能造成应力集中。从成因的角度,可以将变形大致可以分为非工作载荷引起的变形和工作载荷引起的变形,前者的危害性较小,而后者的危害性较大。如果能确保变形不影响使用,则可以不作处理,也不影响定级;否则必须分析变形的原因和危害程度,适当地定级,其中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的,定为4级或5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是规定咬边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 咬边是表面缺陷,容易诱发裂纹,危害性较大,因此各规范都严格控制咬边尺寸。英国PD6493—1991《焊接结构缺陷验收评定方法指南》规定:在屈服强度小于450MPa,且最低工作温度下V型缺口夏比冲击功不小于40J的钢制结构中允许存在最大深度小于1mm且小于壁厚的10%的咬边;在其它任何情况下,均应将咬边作为平面缺陷进行安全评定。 • 根据中国的国情和长期使用经验,此次《容检规》修订对咬边的规定与原《检规》相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受腐蚀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
• 压力容器中的腐蚀分为均匀腐蚀和局部腐蚀。 均匀腐蚀
• 均匀腐蚀造成压力容器壁厚的整体减薄。由于压力容器在设计时通常会考虑腐蚀裕量,并且压力容器的安全系数通常较大,所以这种腐蚀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如果强度校核合格,则表明压力容器满足使用条件,不影响定级;否则,需要进行补焊,补焊接合格的,从偏保守的角度,定为2级或3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三条
• 分散的腐蚀
• 压力容器中的常见分散的腐蚀包括:点腐蚀、晶间腐蚀、应力腐蚀、腐蚀疲劳等,这种腐蚀形式较均匀腐蚀有更大的危险性,会使材料的机械性能下降、促进裂纹的萌生和扩展、或直接造成压力容器穿孔,危害性很大,必须严格控制,检验时应加以特别的关注。
• 对点腐蚀,美国NBIC和API 510规范允许:
• 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50%;
• 在直径203mm的范围内,面积不超过45.2cm2,沿任一直径连线上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50.8mm。
•
• 此次检规修订基本采用了美国API510规范中关于点腐蚀的规定,但允许的点蚀深度要严格一些,为不超过壁厚的1/3。 对晶间腐蚀、应力腐蚀或腐蚀疲劳,应该重点检验腐蚀部位附近是否存在裂纹或诱发裂纹的倾向,如果存在裂纹或诱发裂纹的倾向,则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另行处理。
• 对于非材质劣化类的局部腐蚀,可参考第四十条的规定按凹坑评级,但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在检验周期内腐蚀坑尺寸的变化。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是规定错边和棱角度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 错边和棱角度是压力容器中的常见几何缺陷,主要影响压力容器的受力状况,产生应力集中。国内外各制
造标准对于错边和棱角度都有允许范围的规定,所谓错边和棱角度超标就是指错边和棱角度的实测值超过了相应制造标准的规定。由于这类缺陷是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压力容器在设计时具有较大的安全系数,当容器不承受疲劳载荷且错边和棱角度附近不存在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危险性缺陷时,这种应力集中对容器的安全性影响不大,为便于检验人员使用,此次修订参照GB150-1998的容限值适当放宽给出了一个尺寸范围表,包含在此范围表内的错边和棱角度的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但是,当容器存在疲劳载荷或者错边和棱角度附近存在严重缺陷时,应力集中将对容器的安全性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的程度,无法通过简单的计算来判定,必须通过应力分析,确定容器能否安全使用。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定为4级,否则定为5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是对焊缝有埋藏缺陷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
• 圆形缺陷
• 圆形缺陷是指长宽比不大于3的缺陷,包括气孔、条孔等。圆形缺陷是一种体型缺陷,对焊缝强度的影响较小,由于圆形缺陷造成的容器失效也是比较少见的。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和长期使用经验,以目前我国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普遍采用的无损检测标准JB4730-94为基础,对于相应安全状况等级对应的缺陷点数进行了划定。其中,适用于只要求局部探伤的压力容器的表3和适用于要求全面探伤的压力容器、低温压力容器和罐车的表4均是按GB150-98和JB4730-94放宽1级得到的。由于是制造中产生的非严重危害缺陷,此次修订,还给予检验员一定的灵活性,相应的缺陷尺寸并不对应于唯一的安全等级,由检验员根据容器和缺陷的实际情况确定容器的安全等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五条
• 非圆形缺陷
• 非圆形缺陷是指长宽比大于3的缺陷,包括条形夹渣、未熔合、未焊透等。相对圆形缺陷来讲,非圆形缺陷的危险性更大,尤其是未熔合和未焊透,很可能在使用过程中引发新的裂纹,检验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慎重对待。
•
• 与《检规》相比,此次对非圆形缺陷的允许范围和相应安全等级进行了小的修订,这一修订依据的是国家“八五”攻关课题的研究成果。 《容检规》还增加了如下规定:“对所有超标非圆形缺陷均应测定其长度和自身高度,并在下次检验时对缺陷尺寸进行复验。”这是因为非圆形缺陷的最大危害是可能引发新的裂纹,并导致容器破坏,因此要求每次检验中均对这些超标缺陷进行复验,以判断其是否扩展,某些情况下还要缩短缺陷复验的周期。要确定缺陷是否扩展,就要测定缺陷高度,随着无损检测技术的发展,缺陷测高已经是一项比较成熟的技术,应尽快推广使用
• 对于压力容器,如果能通过有效方式确认缺陷是非活动的,则其长度容限值可增加50%。这里所指的有效方式,既包括缺陷定期的自身高度测量监控,也包括应用声发射、缺陷应力分析和安全性评价等新技术、新成果。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是关于母材有夹层的,其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 母材中的夹层如果与自由表面平行,则可近似看成多层包扎的压力容器,满足使用条件,
不影响定级;如果与自由表面的夹角小于10°,即近似与自由表面平行,其危害性不大,
可以认为满足使用要求,定为2级或3级;如果与自由表面的夹角大于或等于10°,则对压力容器有较大危害,检验人员可采用超声波检测或者应力分析等方法综合判定,确认夹层不影响容器安全使用的,可定为3级,否则定为4级或5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是对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鼓包的容器的安全等级划分规定。
• 使用中产生的鼓包,一般是由于金属局部过热、局部腐蚀、局部磨损或局部冲刷使材料强度降低,厚度变薄所引起的,或是由于氢原子的作用所引起的,对压力容器有较大的危害性,必须查明起因,并判断其稳定状况,如果能查明鼓包起因并确定其不再扩展的,可定为3级,无法查明起因,或虽查明起因但仍会继续扩展的,定为4级或5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耐压试验是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综合测试。如果耐压试验不合格,并且是由于压力容器本身的原因造成的不合格,则表明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不合格,应定为5级。如果进行修复,修复后必须再次进行耐压试验,直到合格为止。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对于需要进行安全评定的大型关键性压力容器,不按本规则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评定单位应根据安全评定的结果确定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安全评定的程序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39条的规定办理。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机构的责任及对检验报告格式的要求;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审批程序和提交检验报告的时间要求。
• 关于检验机构的责任及对检验报告格式的要求
• 《容检规》第五十条规定:“检验机构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记录,检验后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本规则附录1~3的要求”。
• 对检验记录的要求
• 检验记录是非常重要的,它既是出具检验报告的根据也是需要时判断检验报告真实性与正确性的凭证,因此本次修订时对检验记录规定了如下要求:“检验记录应详尽、真实、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
•
• 应明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仅是对检验记录信息量的最低要求; 为保证检验记录的可追踪性,各检验机构应制定检验记录的归档办法及保存期,一般来说保存期不应少于下一个检验周期。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五十条
• 关于年度检查报告的审批程序
• 《容检规》第五十一条规定“年度检查的检验报告,可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或由经发证机构批准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签字”,“年度检查报告应有检验、审批两级签字,审批人应为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或使用单位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
• 关于全面检验报告的审批程序
• 《容检规》第五十一条规定“全面检验中凡明确有检验人员签字的检验报告必须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签字方为有效”,“全面检验报告应有检验、审核、审批三级签字,审批人应为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 • 对提交检验报告时间的要求
• 《容检规》第五十一条规定“检验报告应及时送交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存入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考虑到检验报告编制、审批需要的时间与使用单位的生产安排往往存在矛盾,第五十一条还规定“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检验人员应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结果及检验案例的上报要求。
• 《容检规》第五十一条规定:“检验机构应按要求将检验结果汇总上报发证机构。凡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缺陷或损坏,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的,应逐台填写并上报检验案例”。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一
一、(一) 按《容规》将汽车罐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划分为移动式压力容器,并统一简称为罐车。考虑到长管拖车(永久性气体运输(半挂)车)的特殊性,此次没有将其纳入到本附加要求的范围。
一、(二) 明确本附加要求的适用范围。由于本附加要求只适用于常温型和低温、深冷型罐车,因此,规定设计温度不大于50℃。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一
一、(三) 规定了罐车检验的3大项检验(试验)的周期、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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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铁路罐车的定期检验称为小修、中修和大修;罐式集装箱称为年度检查、中间检验和全面检验。本次将三者统一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考虑到罐式集装箱和铁路罐车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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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使罐体与框架和底架同步进行检验,提高整车的安全稳定性,减少使用单位空车返回次数,将罐车的全面检验周期定为与框架和底架检验(段修)周期一致。 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罐体的全面检验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但为了与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全面检验周期相适应,另考虑现汽车底盘7年到期,故将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汽车罐车全面检验周期定为5年。 增加了新罐车使用一年后做全面检验的要求。
•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由持证检验人员或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而罐车的年度检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都属定期检验,都必须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一
二、 本条规定了罐车年度检验的内容。
二、(一) 规定了常温型(裸式)罐车罐体年度检验的内容。把《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年度检验内容的“罐体对接焊缝内表面和角焊缝全部进行表面操作检查;对有怀疑的对接焊缝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操作检查”,取消改放到罐体全面检验内容中去。主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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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原《检规》年检以宏观检验为主,内部检验时(全检)必要时才进行表面操作; 《检规》对“罐箱”年检均不作表面操作; 每年因磁探、焊缝表面打磨逐步减薄,为此全国很多罐车检验单位已向锅炉局提出此项规定不合理; 经2000年在广东举行的“罐车检验工作研讨会”上,与会单位一致认为,经长期实践证明,磁探发现罐体对接焊缝和每焊缝存在表面裂纹缺陷很少,年检可取消表面操作。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一
二、(二) 规定了低温、深冷型罐车罐体年度检验的内容。
• 按低温和深冷型罐车的结构特性,将保温层式设人孔的低温型罐车和绝热层式不设人孔的低温深冷型罐车的年度检验要求分别进行表述。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基础上增加了相应内容,如增加了真空度测试等,
二、(三) 规定罐车资料审查的内容。
• 按国质检锅〔2003〕207号文《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使用登记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强制性产品认证书。
二、(四) 规定了罐车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一
二、(五)规定了对设有人孔的的罐车开罐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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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罐车在年度检验时须打开人孔盖,进罐检查罐内防波板气相接管等紧固连接情况。 二、(六)规定了对不设人孔的的深冷型罐车检查的内容。 对于深冷型的罐车的罐体是采用真空粉末绝热式或真空多层绝热式,一般不开设人孔。根据原航天工业部的有关低温罐车的规范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2000年版)对罐式集装箱深冷型夹层真空度规定,列出了在常温下真空度测试合格指标。
二、(七)规定了罐体与底盘、底架或框架连接部分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 与铁路、汽车交通运输部门、船级社对罐体检验、检查范围进行划分和界定,主要是为了分清检验范围,分清职责和责任。
二、(八)规定了罐体管路与阀门和车辆底盘之间导静电等的要求。
• 对于装运易燃、易爆介质的液化气体罐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导静电装置,参照《液化气体运输车》,规定罐体与底盘之间的电阻值不应超过10欧姆。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一
二、(九)至(十四) 规定了安全附件及其他部件的检验要求。
• 对于安全附件的检查内容,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作了一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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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阀开启高度、液面计上下限最大误差、容积误差等的测试取消原属制造出厂前检查、检验的性能项目。 将紧急切断阀的耐压试验与罐体的全面检验同步进行。 紧急切断阀的闭止时间,根据《液化气体铁道罐车》的规定:对于通径DN50及以下者气流应小于5秒内完全闭止。为了统一规定,将原来的闭止时间5~10秒改为5秒内闭止。 其中二、(十一)《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对装卸软管要求进行气压试验,试验压力为
1.15倍的罐体设计压力。考虑到装卸软管长年随车,风吹、日晒、雨淋,变形、老化、破裂现象严重,将原规定的气压试验改为先做耐压试验合格后再做气密性试验,这样更安全可靠。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一
二、(十五)规定了气密性试验要求。
• 增加了“对于盛装易燃性介质的罐车进行气密性试验前,必须经罐内气体成分测试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的要求。
二、(十六)规定了罐体气密性试验合格后对紧急切断阀的性能试验及罐体抽真空要求。
二、(十七)规定了罐体充气、含氧分析的要求。
二、(十八)(十九)规定了罐体漆色、标志、色带及铭牌等要求。
二、(二十)本条规定了年度检验工作完成后,应出具检验结论,以便使用单位遵照执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一
三、本条规定了罐车全面检验的内容。即全面检验包括罐车罐体年度检验的全部内容、外表面除锈喷漆、壁厚测定、无损检测和强度校核等。绝热层式不设人孔的低温深冷型罐车可不进行壁厚测定及无损检测。
三、(一)规定了全面检验的罐体结构检查和几何尺寸检查的要求。
三、(二)规定了在全面检验时对紧急切断阀进行耐压和气密性试验的要求。
• 将紧急切断阀年检的内容改放在全面检验时进行,考虑到紧急切断阀没必要每年都进行一次强度试验,在全检与罐体同步进行比较合理。
三、(三)规定了壁厚测定的要求。
三、(四)规定了罐体焊缝无损检测操作要求。
新增加了罐车八种情况下,应对罐体对接焊缝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操作抽查要求。
三、(五)规定了罐体外表面油漆检查要求。
三、(六)规定了强度校核的要求。
三、(七)规定了检验完毕,评定罐车安全状况等级,出具检验报告。
三、(八)规定了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和5级的罐车不准使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一
四、本条规定了罐车耐压试验的要求。
四、(一)规定了罐体耐压试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耐压试验要求进行。
• 液压试验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的1.5倍。考虑到低温深冷型罐车特殊性,罐体的耐压试验按图样的规定进行。
四、(二)规定了罐体气压试验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气压试验要求进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一、(一)说明《氧舱检验要求》作为《容检规》的一个附件的理由,主要是考虑到:由于医用氧舱在定期检验中,与一般压力容器在检验要求、内容、方法及判定依据方面均有较大的区别,故对其检验单独提出要求。
一、(二)规定了《氧舱检验要求》的适用范围,即:除《氧舱规定》第四条款中包括的所有内容外,还应包括与其配套的设施(装置)及场所,以及对有关管理制度、操作人员等方面的检查。如:接地装置的设置、应急电源、馈电隔离变压器、舱房及氧源间的防爆、通风、操作规程、持证上岗等内容。 •
与空气加压舱配套的气液分离器、储气罐、空气过滤器(空气净化器)等压力容器以及氧舱舱体和配套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的检验,应按照《容检规》的有关要求执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一、(三)规定了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周期,分别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类型。这里所说的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与《氧舱规定》第五十一条中所说的“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分为1年期和3年期”的检验周期时间相同,但提法有所不同,其主要原因是考虑到本《氧舱检验要求》作为《容检规》的附件,应与《容检规》中的检验周期提法相一致。
• 与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由持证检验人员或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不同,医用氧舱的年度检验、全面检验都属定期检验,都必须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机构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是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压力容器检验师或医用氧舱检验员资格证书的检验人员。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二、 本条提出了医用氧舱年度检验的主要要求。
二、(一) 规定了医用氧舱年度检验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年度检验除应遵照《氧舱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要求对医用氧舱进行检验外,还应对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这与《容检规》在这方面的要求相吻合。
•
• 检验的方法主要以宏观检验为主,也可借助于一些工具和仪器,如:兆欧表、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放大镜及常用工具等。 为便于准确的反映出被检医用氧舱的状况,储存有关信息资料,对首次进行年度检验的医用氧舱,应按要求填写《医用氧舱基本状况表》,该表与首次年度检验报告一并留存。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二、(二) 规定了在进行定期检验前,氧舱使用单位应事先做好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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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舱,对舱内、外及环境进行清理,并且对舱内进行消毒处理;这里的“环境”主要是指舱房内、氧源间及配套压力容器的安放地等。 提供医用氧舱的技术及管理资料,主要包括:制造和安装资料、安全附件校验记录、运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配套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检验等资料; 医用氧舱的操舱、维护维修人员资格证书; 医用氧舱的安全管理制度、人员职责及安全操作规程; 检验时,医用氧舱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操舱及维护维修人员应该到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及时提供检验人员需要的其他资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二、(三) 规定了对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以及在安全管理方面主要检查的内容,应重点核查在
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记录、上次检验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情况、操作、维修人员资格等。由于国务院国发
[2002]24号文已明确规定取消了《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的审批项目,因此对《医用氧舱设置批准书》是否存档不做要求。
• 本条强调了对于首次进行定期检验的医用氧舱,应对该条款中要求检查的所有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借助于《医用氧舱基本状况表》做好详细记录;以后的定期检验,应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二、(四) 提出了年度检验时对医用氧舱舱体检验的七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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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了对氧舱观察窗、照明窗、摄像窗及有机玻璃舱体材质的要求,即所用的有机玻璃应无明显划痕、机械损伤和银纹。 对舱内的装饰材料及织物的选取提出了要求。 规定了对氧气加压舱舱内导静电装置的检查,重点是导静电装置的连线必须与舱体可靠地连接。 要求氧气加压舱舱门液压传动装置中的润滑介质,应选用抗氧化油、脂,目前主要是选用硅油和硅脂。 对于有机玻璃舱体的氧舱,由于其舱体与端盖(法兰)的连接,通常为拉杆型式,所以还应检查其连接情况,并确认舱门的结构型式是否属于快开门式结构。目前有机玻璃舱体的氧舱舱门主要有碳素钢、不锈钢和铝合金材料制成。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二、(五)规定了对电气、通讯和空调系统的检查内容,特别应注意的是,当外供电中
断时,所配备的应急电源至少应支持应急照明、通讯对讲和舱内应急声、光报警装置的工作。在年度检验时,对应急电源系统能否正常工作应进行实际检测。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二、(六) 规定了对测氧仪和测氧记录仪的检验内容,强调了所有医用氧舱均应配置满足使用要求的测
氧仪,即:应根据氧舱加压介质的不同,正确选用不同量程、不同精度的测氧仪。对空气加压舱,除应配备测氧仪外,还应配置与测氧仪配套的测氧记录仪。对测氧仪检查的重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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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氧仪能否正常工作,指示漂移是否在规定范围内,以及测氧仪的氧电极是否在有效期内。 当舱内氧浓度超过测氧仪预先设定的测氧报警上、下限时,测氧仪能否自动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确认测氧仪与接管各接口处连接的可靠性,对于使用医用胶管连接的,应注意医用胶管有无老化、断裂的现象。 应急电源应能支持测氧仪及测氧记录仪连续正常工作(即:不能因为外供电中断,测氧仪停止工作或进入倒计时状态)。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二、(七) 规定了对供、排氧(气)管路系统的检查,这里包括对供、排气管路和供、排氧管路,通过手
动或加压的方式,确认管路是否畅通,常开常闭阀门动作是否灵活。对舱内、外设置的应急排气阀的检查应包括:动作是否灵敏、对应急排气阀门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并有明显的标志。
•
• 本条第3项提出了对排氧管路的材质及排废氧口位置确认要求。对排氧管路的材质确认,主要是针对有机玻璃舱体的氧舱而言,目前这种氧舱的排氧管路多数采用尼龙加强管,应注意检查其可靠性。 本条第4项提出了对有机玻璃舱体的氧舱,应进行气密性试验的要求,试验压力应取舱体的允许最高使用压力。此处没有给出具体的气密性试验压力的原因是:因为有机玻璃舱体的氧舱,由于规格型式的不同,其舱体的最高工作压力取值也不同(即不同规格型式的有机玻璃舱体的氧舱,其舱体的允许最高使用压力不同)故不能一概而论,给出某一固定值。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二、(八) 提出了对氧舱安全附件和消防系统的主要检验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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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氧舱及配套压力容器上安装的压力表、安全阀以及测温仪表等,应严格按《容检规》的有关条款进行定期检定与校验,对检定与校验合格的安全附件,应按有关规定加以铅封。 对设置安全联锁装置的舱门和递物筒,应通过缓慢加减压,实测安全联锁装置是否能满足在≤0.02MPa时自动锁紧,在≤0.01MPa时才能复位的要求。 提出了空气加压舱舱内配置灭火器种类的要求,按照GB12130《医用高压氧舱》标准的要求,舱内配置的灭火器,应选用低毒高效能灭火器。事实上,对于舱内灭火器来说,最好选用清水型灭火器。现在部分氧舱已在舱内配置了水消防系统,对于这种类型的氧舱,在年度检验时,应对水消防系统进行实际检测,以确保其可靠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二、(九) 提出了对氧舱控制台上的流量计和接地装置等其他方面的检验要求。对接地装置的检验,首
先是对舱体与接地装置的连接情况进行检查,再利用接地电阻测试仪,对接地装置进行检验测量,实测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Ω。
二、(十) 提出了与氧舱配套的压力容器,主要指:气液分离器(也称油水分离器)空气储罐、空气过
滤器(空气净化器)的年度检验,其检验内容、检验方法以及安全状况等级的判定等,均应按《容检规》的有关条款要求进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三、 本条提出了医用氧舱全面检验的主要要求。
三、(一) 在《氧舱规定》中对定期检验周期的规定是一年期和三年期,这里所说的全面检验,实际上
就是指三年期的检验。该项规定了医用氧舱全面检验的主要内容。
三、(二) 对医用氧舱配套压力容器来说,全面检验应完全按《容检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三) 提出了医用氧舱舱体密封性能问题,即:氧舱气密性试验的泄漏率,应符合GB12130《医用
高压氧舱》标准的规定,当试验压力为舱室的最高工作压力时,泄漏率应≤5%/h;当试验压力为0.03MPa时,泄漏率应≤15%/h。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三、(四) 氧舱的应急卸压时间,应按GB12130—1995《医用高压氧舱》规定为:单、双人氧舱卸压时
间应≤1分钟;小型氧舱卸压时间应≤1.5分钟;中型氧舱卸压时间应≤2.0分钟;大型氧舱卸压时间应≤
2.5分钟。由于新版GB12130—2003《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标准正在报批过程中,而新版标准已将氧舱按治疗人数分为单人氧舱和多人氧舱,对应的应急卸压时间为单人氧舱卸压时间应≤1分钟;多人氧舱卸压时间应≤2.5分钟。故在今后检验工作中应加以区别。
三、(五) 强调在进行全面检验时,应该重点检察的工作内容,除应对医用氧舱进行舱体及各系统检验
外,还应对安放氧舱的房间及氧源间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检查氧源间能否自然通风、是否选用防爆电器并严禁堆放其它杂物;对安放氧舱的房间和氧源间提出了应配备灭火装置等防火设施,并应有醒目的禁火标志的要求等。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四、 对医用氧舱检验后所作的结论,提出了如何掌握及判断的依据。根据检验的具体情况,对该台医用
氧舱应做出可否使用的结论,但不对其进行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主要原因是: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依据,主要是根据压力容器本体和安全附件的检验结果综合评定的,而对于医用氧舱来说,对氧舱本体的检验,只是氧舱检验内容中的很少一部分,且从氧舱的实际使用状况看,由于其操作的工况条件无特殊要求,舱体的安全裕度较大,所以仅以其作为判断医用氧舱的安全状况等级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出医用氧舱的真实状况。故对在用医用氧舱检验后,不做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
• 对于整改后,需检验人员现场确认或对整改报告审查确认的问题,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的实际情况进行分
析、判断。对于能够通过整改后的见证资料,说明该问题已确实整改,如:安全附件的检定与校验证书等,可采取对报告审查确认的方式;如不能仅通过受检单位提供的见证资料来说明整改已按规定完成的,如:对氧舱需进行修理、改造、更换重要元器件等,则应通过对现场的检查进行确认。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二
五、(一) 提出了对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医用氧舱,应对其安全性能进行综合技术鉴定的原则性要求,以确保其能安全使用。这主要是考虑到,医用氧舱上的电气元、器件、各种导线、电缆等另部件会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出现性能的下降,而形成了不安全隐患。另外,如果对舱体保养不当,舱体本身,特别是舱体下部,也会由于出现锈蚀,造成舱体减薄的现象等等。
五、(二) 强调了对检验结论为停止使用的医用氧舱,应向有关部门发送《医用氧舱安全检查意见通知书》,以强化对其的监督管理,防止再继续使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三
一、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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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定压力(或开启压力):安全阀阀瓣在运行条件下开始升起时的进口压力。在该压力下,开始有可测量的开启高度,介质呈可由视觉或听觉感知道连续排出状态。 密封试验压力:进行密封试验时的进口压力,在该压力下测量通过关闭密封面的泄漏率。 排放压力:阀瓣达到规定开启高度时的进口压力。 回座压力:排放后阀瓣重新与阀座接触,即开启高度变为零时的进口压力。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附件三
二、校验项目
• 本要求没有对排放压力和回座压力两项目提出要求。主要是由于通常的校验设备无法进行这两项测试。另外此两项目应是安全阀设计应达到的主要指标,安全阀设计定型时应进行型式试验,这两个指标在结构设计上应予保证的。而在安全阀的校验中主要是考核安全阀的可靠性、可用性。调整开启压力、测试其密封性。
三、在线校验问题
• 本要求所述安装在介质为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不允许进行在线校验,与有关规程不一致。是考虑到无法实现气体的回收和校验后阀瓣回座及泄漏问题。
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