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销售人员出差\外出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出差\外出管理规定,使销售人员出差管理有所遵循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与销售相关销售人员市内、市外出差借支、报销的管理。
三、管理办法
1. 出差借支及报销规定
1.1鉴于销售人员出差频繁,为降低财务部门工作强度,销售人员采用借支备用金方式(营销总监备用金额度10000元/年、销售经理备用金额度5000元/年、业务员备用金额度2000元/年)。年初填写《借支单》并注明备用金,报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办理借款。半年一结算。
1.2销售人员出差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预订飞机、火车、船票,也可由行政人事部统一预订。 1.3销售人员出差申请经销售总监批准、报分管副总核批。
1.4销售人员出差在外,需要增加差旅费时,须经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同意,他人代为填写《借支单》,报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在财务部办理借款。
1.5销售人员报销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后附原始发票。 1.6销售人员回公司后,应在两周内报销差旅费。 2. 市内交通费
2.1销售人员有义务安排接送客户,在武汉市内自驾公出、接/送站,接/送机等每月另外增加200元油补。不再享用《差旅费报销制度》中本项的2元/公里补贴。
2.2销售人员因特殊需要,可请代驾并报销相关费用。 3. 市外出差报销
3.1非常驻销售人员出差住宿费、餐补、交通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元/天
注:一线城市是指: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3.2销售部出差人员住宿费依3.1标准凭发票实报实销。
3.3销售部出差人员交通费(含出发地到火车站\机场、火车站\机场到目的地所产生的交通费
用)依发票实报实销。在出差期间的餐补及市内交通费采取费用包干方式(140元/天),按出差实际天数随差旅报销单计发,按月一次性兑付,期间出勤餐补20元/天照常发放。 3.4 销售部人员自驾出差到其他城市的,凭发票报销过路过桥费、高速通行费、油费等,其
他费用按条款3.1、3.3标准执行。
3.5出差携带设备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托运费等相关费用依票据实报实销。 3.6销售人员通信费按照公司的报销额度执行。
4会议及培训差旅费。出差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外出培训等,报销会务费或培训费。如会务
费、培训费包括食宿,则不发给会议、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会期之外的生活补助及其他差旅费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销售人员出差\外出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出差\外出管理规定,使销售人员出差管理有所遵循 ,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与销售相关销售人员市内、市外出差借支、报销的管理。
三、管理办法
1. 出差借支及报销规定
1.1鉴于销售人员出差频繁,为降低财务部门工作强度,销售人员采用借支备用金方式(营销总监备用金额度10000元/年、销售经理备用金额度5000元/年、业务员备用金额度2000元/年)。年初填写《借支单》并注明备用金,报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办理借款。半年一结算。
1.2销售人员出差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预订飞机、火车、船票,也可由行政人事部统一预订。 1.3销售人员出差申请经销售总监批准、报分管副总核批。
1.4销售人员出差在外,需要增加差旅费时,须经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同意,他人代为填写《借支单》,报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在财务部办理借款。
1.5销售人员报销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后附原始发票。 1.6销售人员回公司后,应在两周内报销差旅费。 2. 市内交通费
2.1销售人员有义务安排接送客户,在武汉市内自驾公出、接/送站,接/送机等每月另外增加200元油补。不再享用《差旅费报销制度》中本项的2元/公里补贴。
2.2销售人员因特殊需要,可请代驾并报销相关费用。 3. 市外出差报销
3.1非常驻销售人员出差住宿费、餐补、交通补贴标准如下:
单位:元/天
注:一线城市是指: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3.2销售部出差人员住宿费依3.1标准凭发票实报实销。
3.3销售部出差人员交通费(含出发地到火车站\机场、火车站\机场到目的地所产生的交通费
用)依发票实报实销。在出差期间的餐补及市内交通费采取费用包干方式(140元/天),按出差实际天数随差旅报销单计发,按月一次性兑付,期间出勤餐补20元/天照常发放。 3.4 销售部人员自驾出差到其他城市的,凭发票报销过路过桥费、高速通行费、油费等,其
他费用按条款3.1、3.3标准执行。
3.5出差携带设备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托运费等相关费用依票据实报实销。 3.6销售人员通信费按照公司的报销额度执行。
4会议及培训差旅费。出差人员参加学术会议、外出培训等,报销会务费或培训费。如会务
费、培训费包括食宿,则不发给会议、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会期之外的生活补助及其他差旅费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