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路运输营改增

陆路运输“营改增”实务(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培训课程之二)

陆路运输营改增实务讲解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合伙人 魏斌

2013年7月

培训提纲

一、陆路运输营改增范围界定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分析

三、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

四、陆路运输中特定业务的处理

一、陆路运输营改增范围界定

1、交通运输业

2、物流辅助业

(一)、陆路运输营改增范围界定-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其中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对于营改增范围各地的执行标准不同,应注意积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山东为例:

(二)、陆路运输营改增范围界定-物流辅助业

货运客场站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其中:

1、货运客运场站的停车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的停车场是以货运客运场站设施为依托,提供货运、客运车辆停放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其它的停车场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票务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票务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其他票务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装卸搬运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其中:

1、拖车救援

拖车等救援、牵引服务属于原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内的装卸搬运,应属于试点范围内的“物流辅助服务”。

2、搬场业务(搬家业务)

搬家公司提供的搬家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但是搬家公司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分析

税率变化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3%—增值税11%

物流辅助服务业:营业税5%—增值税6%

从2012年底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的调查情况来看,58.6%的交通运输业受访企业反映税负增加,其中大部分是陆路运输企业的一般纳税人。

税负变化分析

**市交通运输行业调查:

一般纳税人客货运企业流转税负均有所上升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下降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抵扣范围狭窄 不能抵扣的项目 试点前购置的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折旧) 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检测费、人工费用等 站场企业的建站费用、站场日常维护费用等 不动产租赁成本 可抵扣项目难以取得抵扣凭据 异地加油 修理费 分包项目 ②试点后含税销售额实际税负=1/(1+11%)*11%=9.91%

③试点前后税负变化=9.91%-3%=6.91%

②试点前后含税销售额税率变化=2.91%-3%=-0.09%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下游企业的影响

抵扣税率由7%升至11%,可抵扣进项增加

税负率变化案列解析

税负如何变化?-以公路运输为例

假定某运输企业原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含税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900万元,其中柴油等燃料的成本400万元(此项成本一般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过路过桥费200万元(此项费用一般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工资成本为150万元,车辆折旧费为150万元(假如该公司共有30吨货车20辆,原值750万元,车辆折旧年限为5年,在不考虑残值情况下年折旧费为150万元),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为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税率为25%,“营改增”后适用的税率为11%,外购货物适用的税率为17%,除上述情况外不考虑其他税费和因素。

(一)当全部使用旧货车,购买柴油等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0%时

1、“营改增”前:

该运输企业年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和三项费用为900万: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00*3%*(1+7%+3%)=33万

利润总额:1000-900-33=67万

应交企业所得税:67*25%=16.75万

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33+16.75=49.75万

税后净利润:67-16.75=50.25万

2、“营改增”后:

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购物资400万,成本换算为不含税价格341.88万元,进项税金为58.12万元,“营改增”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为900.90万元,销项税额99.10万:

增值税:99.10-58.12=40.98万

城建税及附加:40.98*10%=4.10万

利润总额:900.90-500-341.88-4.10=54.92万

企业所得税:54.92*25%=13.73万

流转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合计:40.98+4.10+13.73=58.81万

税后净利润:54.92-13.73=41.19万

的比例为40%时

1、“营改增”前:

与第一种情况一致: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00*3%*(1+7%+3%)=33万

利润总额:1000-900-33=67万

应交企业所得税:67*25%=16.75万

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33+16.75=49.75万

税后净利润:67-16.75=50.25万

2、“营改增”后:

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购物资400万,成本换算为不含税价格341.88万元,进项税金为58.12万元,更新20%车辆即购入150万元价值的货车,换算为不含税价格为128.21万元,税金为21.79万,“营改增”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为900.90万元,销项税额99.10万:

增值税:99.10-58.12-21.79=19.19万

城建税及附加:19.19*10%=1.92万

利润总额:900.90-350-120(未更新货车的折旧)-25.64(更新货车折旧)-

1.92=61.46万

企业所得税:61.46*25%=15.37万

流转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合计:19.19+1.92+15.37=36.48万

税后净利润:61.46-15.37=46.09万

3、总结

1、为方便计算,假定原营业收入为X元(含税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三项期间费用占收入比例为90%,营业税税率为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税率为25%,“营改增”后适用的税率为11%,购买汽车、柴油等外购货物或者劳务金额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Y,购买货车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5%(假设货车原值750万元,车辆折旧年限为5年,不考虑残值,每年更新20%车辆),外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除以上情况外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

“营改增”之前净利润

A=X[(1-90%)-3%(1+10%)*(1-25%)]

“营改增”之后净利润

B =

A=B,根据计算约为Y=43.4%

因此,运输企业当每年更新20%车辆并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下(以下简称可抵扣固定资产比例),购买柴油等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3.47%时(以下简称取得可抵扣流动资产比例),两种税制形式下税后净利润相等。以43.47%为临界点,当取得可抵扣流动资产比例低于43.47%时,选择“营改增”会增加企业成本,减少盈利;当取得可抵扣流动资产比例高于43.47%时,选择“营改增”会降低企业成本,增加盈利。

(三)、两种税制下税后净利润相等的无差别点

2、如果货物运输服务中有部分属于货运场站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那么,企业可将这部分业务分离出来,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该运输企业物流辅导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10%时,寻找两种税制下税后净利润相等的无差别点。

“营改增”之前净利润 A=X[(1-90%)-3%(1+10%)*(1-25%)] “营改增”之后净利润 B =

A=B,根据计算约为Y=40.57%.

因此,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服务中有部分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业务,应将其分离出来。在其他假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取得可抵扣流动资产比例高于40.57%时,选择“营改增”会降低企业成本,增加盈利。

税改后如何降低税收负担-税负转嫁

1 税改后下游企业增值税进项的变化

假定货运企业的营业收入为X

“营改增”前:进项税=X*7%

“营改增”后:进项税=X/1.11*11%=9.91%X

增加的可抵扣进项税:2.21X%

对策:与下游企业协商一致,在其可接受的幅度内提价,转嫁税负。

2、接受运输劳务的下家企业的税负平衡点分析

接受运输劳务的下家企业的税负平衡点:即在提价后增加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金,少交的增值税附加以及少缴的所得税和多支付的价格之间平衡时,最多的提价幅度是多少。 税改前运输价格为X,则可抵扣的增值税X*7%,成本价为93%X。

税改后提价Z%,则运输价格A=X*(1+Z%),可抵扣的增值税

B=成本价 C=。

多抵扣的增值税D=B-X*7%,

少交的增值税附加为E=(B-X*7%)*10%

成本价增加=C-93%X,

可少交的企业所得税F=(C-93%X-E)*25%

平衡公式

多支付的运输价格=多抵扣的增值税+少交的增值税附加+少交的企业所得税。即: X*Z%= C-93%X+E+F

计算整理后可以得到:Z%=3.59%。即运输企业提价幅度为3.59%,对于下家企业刚刚达到平衡点,多支付的运输价格可以与少交的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相当,下家企业的利益不受损。

案例描述:

集团下属一子公司A(全资),从事物流运输业、仓储、装卸等业务,目前营业税税率3%,主要为集团下属一分公司B(药品批发企业)提供物流运输服务,同时为集团内其他企业提供少量相关服务。

8月1日之后,按A公司年4600万元的收入,营改增范围扩大将使其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其主要的人工成本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会有明显增加。

目前考虑,将该A公司并入B公司中,成为分公司的一部分,减少其单独经营时产生的增值税。

请问这样操作的话,从税负角度考虑,是否有不妥之处,比如新增其他税负? 税改后如何降低税收负担-企业重组

(一)、在保持现企业结构的情况

原理上,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的税额,营改增后税率增加,同时价内税改成税外税,因此可进行如下测算,分析营改增后的纳税影响。

1.原A公司每月销售额=4600÷12=383.33万

原不含税价=383.33÷(1+3%)=372.17万元,

2.营改增后销项税额=372.17×6%(11%)=22.33万元

3.营改增后与B公司的新结算价格

新结算价格=不含税价+销售项税额=394.50万元

4.营改增后税负增加(不考虑附加税费)=394.5-383.33=11.17

(二)、吸收合并方案

1.吸收合并操作环节本身带来的税收影响

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不用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原理上并不影响经营的连续性以及权益的连续性,可以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但因没有税法文件明确表述,对此各地掌握口径不一。

吸收合并需要进行税务注销,除企业所得税之外,注销过程中其它税种的清结,是否会带来不利影响。

2.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变化对管理上是否造成不利影响。

3.如果A公司有未弥补的亏损,还需要吸收合并后该亏损是否能在税法规定期限内有效被弥补情况,同时根据集团本身的盈亏情况,考虑该亏损合并进来以后对集团所得税影响。

4.吸收合并对除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外的其它税种不存在较大影响。

三、营改增前准备工作

1、准确判定营改增业务范围

2、合理确定纳税人类型

3、正确适用税目、税率及征收率

4、充分取得进项税额发票

5、测算税负变动

6、关注纳税申报程序变化

7、调整会计核算体系

8、逐步完善税务内控体系

9、恰当处理前期具体事项

1、准确判定营改增业务范围

对于应税服务范围的理解,应注意把握:

应注意内涵和范围的差异;

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名称不一致的,应以《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确定和划分应税范围;

营改增后,行业划分标准不同所导致的税率变化;

对界定不清的应税项目,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避免适用税种错误。

2、合理确定纳税人类型

已经确定纳入营改增的业务的纳税人,判断是否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营改增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根据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

营改增以前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不需要再次认定一般纳税人,相应的应税服务收入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预计营改增后应税服务规模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单位,也可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虑是否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分析客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情况和对供应商筛选的条件

预测供应商中一般纳税人的比例及可获取的进项税额,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测算两种纳税人类型的税负。

应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正确适用税目、税率及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3%

一般纳税人: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如车辆租赁服务),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以营改增之前购进有形动产(车辆)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性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兼营业务

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否则会导致税务机关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兼营免税、减税业务应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否则不得享受免税、减税。

营改增后每100元(含税)销售额的销项税额为:

交通运输业:100÷(1+11%)×11%=9.91元

物流辅助业:100÷(1+6%)×6%=5.66元

有形动产租赁业:100÷(1+17%)×17%=14.53元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有形动产租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达到含税销售额的6.91% 、0.66% 、9.53%才能与营改增前的税负持平。

6、关注纳税申报程序变化

7、调整会计核算体系

修订、完善营改增后本单位会计核算体系

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不同税目业务应分开核算、单独核算

调整会计核算软件基础设置,在营改增之前完成调整和测试,尽快适应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要求

8、逐步完善税务内控体系

健全税务管理机构,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清晰;

完善涉税内控制度,防范税务风险;

梳理业务流程,密切部门合作;

规范涉税事项管理,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

9、恰当处理前期具体事项

跨期合同处理

采购合同(含应税服务)

销售合同(含应税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合理调整采购计划

四、陆路运输中特定业务的处理

1、招投标管理

2、合同管理

3、采购管理

4、收入管理

5、挂靠方式经营

6、分包业务

7、公共交通服务

8、国际运输服务

1、招投标管理

招投标报价

投标时应考虑营改增的影响,在报价时应将不含税价格和增值税单独列示; 招标时应考虑营改增的影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

A、投标单位在报价中将不含税价格和增值税单独列示,或要求 注明报价是否含税;

B、投标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招标管理

供应商管理

投标资格预审

投标报价策略

2、合同管理

营改增以后,应进一步完善格式合同内容,将不含税价、增值税额及价税合计分别列示,增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

特殊情况下,必须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采购管理

充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强化采购人员培训

确保发票传递及时

4、收入管理

准确把握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正确把握应税收入口径

分别核算不同项目收入

5、挂靠方式经营

交通运输业的经营模式

自有车辆

共同出资购买车辆

挂靠车辆

6、分包业务

分包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的金额,11%,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包小规模运输企业的金额,按照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前后的变化

营改增后,37号文前后的变化

营改增前后管理方式的变化

营改增后分包给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变化

例:

分包一般纳税人

光明运输公司接受宏图商贸公司委托,将一批货物从甲地运输至乙地,运费为300万元;光明公司将部分货物委托东华运输公司运送,约定的运费为120万元,相互间通过银行存款结算。

假设光明运输公司与华东运输公司都是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相互间的票据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包给一般纳税人

华东运输公司开具120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118,918.92元。 如果其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本月应交增值税118,918.92元。

光明运输公司取得华东运输公司的12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开具300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宏图商贸公司。

如果光明运输公司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光明运输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178,378.38元(297,297.30-118,918.92)。

宏图商贸公司取得光明运输公司的30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97,297.30元进行认证抵扣。

例:

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

假设光明运输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华东运输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

华东运输公司本月应交的增值税额为34,951.46元(1200000÷1.03×3%)。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光明运输公司。

如果本月没有其他运输收入,华东运输公司,则本月应交增值税34,951.46元。 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

光明运输公司根据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收金额本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951.46元。 如果光明公司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光明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262,345.84元(297,297.30-34,951.46)。

宏图商贸公司取得光明运输公司的30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97,297.30元进行认证抵扣。

7、公共交通服务

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 3%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甲公司从事公共交通服务,全年应税收入为1000万,按照建议征收办法增值税销项为1000/(1+3%)*3%=29.13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但由于其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故不能抵扣进项税,应纳的增值税为29.13万。

8、国际运输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政策培训(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培训课程之四)

交通运输企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

2013年7月

目 录

营改增内容概述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纳税人分类

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特别注意事项

“营改增”内容概述

在现有17%、13%的税率基础上,增加11%和6%两档税率。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年应税服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3%。

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试点地区。 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

个人

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属人原则

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纳入了境内服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来源地原则

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向本市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无境内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纳税人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非营业活动

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 纳税人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视同销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划分标准: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

提供准确税务核算。

纳税辅导期管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缴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规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本次税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对于本市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2011年年审合格的公路、内河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款=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计税方法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以外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不得变更。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6%)×税率-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销售额扣除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凭证管理的要求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

字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销售额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混业经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经营的特殊规定

计税方法

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特别注意事项

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6日取得外购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00.00元。该纳税人于2013年10月8日认证,并于认证当月进行抵扣。(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即抵扣的最晚期限是2013年3月4日。)

计税方法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3年8月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陆路运输“营改增”实务(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培训课程之二)

陆路运输营改增实务讲解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

合伙人 魏斌

2013年7月

培训提纲

一、陆路运输营改增范围界定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分析

三、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

四、陆路运输中特定业务的处理

一、陆路运输营改增范围界定

1、交通运输业

2、物流辅助业

(一)、陆路运输营改增范围界定-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其中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对于营改增范围各地的执行标准不同,应注意积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山东为例:

(二)、陆路运输营改增范围界定-物流辅助业

货运客场站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其中:

1、货运客运场站的停车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的停车场是以货运客运场站设施为依托,提供货运、客运车辆停放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其它的停车场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2、票务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提供的票务服务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其他票务服务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装卸搬运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其中:

1、拖车救援

拖车等救援、牵引服务属于原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内的装卸搬运,应属于试点范围内的“物流辅助服务”。

2、搬场业务(搬家业务)

搬家公司提供的搬家业务属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但是搬家公司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分析

税率变化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3%—增值税11%

物流辅助服务业:营业税5%—增值税6%

从2012年底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的调查情况来看,58.6%的交通运输业受访企业反映税负增加,其中大部分是陆路运输企业的一般纳税人。

税负变化分析

**市交通运输行业调查:

一般纳税人客货运企业流转税负均有所上升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营改增”后实际税负下降 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抵扣范围狭窄 不能抵扣的项目 试点前购置的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折旧) 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检测费、人工费用等 站场企业的建站费用、站场日常维护费用等 不动产租赁成本 可抵扣项目难以取得抵扣凭据 异地加油 修理费 分包项目 ②试点后含税销售额实际税负=1/(1+11%)*11%=9.91%

③试点前后税负变化=9.91%-3%=6.91%

②试点前后含税销售额税率变化=2.91%-3%=-0.09%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下游企业的影响

抵扣税率由7%升至11%,可抵扣进项增加

税负率变化案列解析

税负如何变化?-以公路运输为例

假定某运输企业原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含税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期间费用900万元,其中柴油等燃料的成本400万元(此项成本一般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过路过桥费200万元(此项费用一般只能取得普通发票),工资成本为150万元,车辆折旧费为150万元(假如该公司共有30吨货车20辆,原值750万元,车辆折旧年限为5年,在不考虑残值情况下年折旧费为150万元),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率为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税率为25%,“营改增”后适用的税率为11%,外购货物适用的税率为17%,除上述情况外不考虑其他税费和因素。

(一)当全部使用旧货车,购买柴油等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0%时

1、“营改增”前:

该运输企业年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和三项费用为900万: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00*3%*(1+7%+3%)=33万

利润总额:1000-900-33=67万

应交企业所得税:67*25%=16.75万

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33+16.75=49.75万

税后净利润:67-16.75=50.25万

2、“营改增”后:

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购物资400万,成本换算为不含税价格341.88万元,进项税金为58.12万元,“营改增”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为900.90万元,销项税额99.10万:

增值税:99.10-58.12=40.98万

城建税及附加:40.98*10%=4.10万

利润总额:900.90-500-341.88-4.10=54.92万

企业所得税:54.92*25%=13.73万

流转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合计:40.98+4.10+13.73=58.81万

税后净利润:54.92-13.73=41.19万

的比例为40%时

1、“营改增”前:

与第一种情况一致: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000*3%*(1+7%+3%)=33万

利润总额:1000-900-33=67万

应交企业所得税:67*25%=16.75万

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33+16.75=49.75万

税后净利润:67-16.75=50.25万

2、“营改增”后:

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外购物资400万,成本换算为不含税价格341.88万元,进项税金为58.12万元,更新20%车辆即购入150万元价值的货车,换算为不含税价格为128.21万元,税金为21.79万,“营改增”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为900.90万元,销项税额99.10万:

增值税:99.10-58.12-21.79=19.19万

城建税及附加:19.19*10%=1.92万

利润总额:900.90-350-120(未更新货车的折旧)-25.64(更新货车折旧)-

1.92=61.46万

企业所得税:61.46*25%=15.37万

流转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合计:19.19+1.92+15.37=36.48万

税后净利润:61.46-15.37=46.09万

3、总结

1、为方便计算,假定原营业收入为X元(含税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三项期间费用占收入比例为90%,营业税税率为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税率为25%,“营改增”后适用的税率为11%,购买汽车、柴油等外购货物或者劳务金额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Y,购买货车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15%(假设货车原值750万元,车辆折旧年限为5年,不考虑残值,每年更新20%车辆),外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除以上情况外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

“营改增”之前净利润

A=X[(1-90%)-3%(1+10%)*(1-25%)]

“营改增”之后净利润

B =

A=B,根据计算约为Y=43.4%

因此,运输企业当每年更新20%车辆并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下(以下简称可抵扣固定资产比例),购买柴油等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43.47%时(以下简称取得可抵扣流动资产比例),两种税制形式下税后净利润相等。以43.47%为临界点,当取得可抵扣流动资产比例低于43.47%时,选择“营改增”会增加企业成本,减少盈利;当取得可抵扣流动资产比例高于43.47%时,选择“营改增”会降低企业成本,增加盈利。

(三)、两种税制下税后净利润相等的无差别点

2、如果货物运输服务中有部分属于货运场站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等物流辅助服务,那么,企业可将这部分业务分离出来,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该运输企业物流辅导服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10%时,寻找两种税制下税后净利润相等的无差别点。

“营改增”之前净利润 A=X[(1-90%)-3%(1+10%)*(1-25%)] “营改增”之后净利润 B =

A=B,根据计算约为Y=40.57%.

因此,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服务中有部分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业务,应将其分离出来。在其他假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取得可抵扣流动资产比例高于40.57%时,选择“营改增”会降低企业成本,增加盈利。

税改后如何降低税收负担-税负转嫁

1 税改后下游企业增值税进项的变化

假定货运企业的营业收入为X

“营改增”前:进项税=X*7%

“营改增”后:进项税=X/1.11*11%=9.91%X

增加的可抵扣进项税:2.21X%

对策:与下游企业协商一致,在其可接受的幅度内提价,转嫁税负。

2、接受运输劳务的下家企业的税负平衡点分析

接受运输劳务的下家企业的税负平衡点:即在提价后增加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金,少交的增值税附加以及少缴的所得税和多支付的价格之间平衡时,最多的提价幅度是多少。 税改前运输价格为X,则可抵扣的增值税X*7%,成本价为93%X。

税改后提价Z%,则运输价格A=X*(1+Z%),可抵扣的增值税

B=成本价 C=。

多抵扣的增值税D=B-X*7%,

少交的增值税附加为E=(B-X*7%)*10%

成本价增加=C-93%X,

可少交的企业所得税F=(C-93%X-E)*25%

平衡公式

多支付的运输价格=多抵扣的增值税+少交的增值税附加+少交的企业所得税。即: X*Z%= C-93%X+E+F

计算整理后可以得到:Z%=3.59%。即运输企业提价幅度为3.59%,对于下家企业刚刚达到平衡点,多支付的运输价格可以与少交的增值税、增值税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相当,下家企业的利益不受损。

案例描述:

集团下属一子公司A(全资),从事物流运输业、仓储、装卸等业务,目前营业税税率3%,主要为集团下属一分公司B(药品批发企业)提供物流运输服务,同时为集团内其他企业提供少量相关服务。

8月1日之后,按A公司年4600万元的收入,营改增范围扩大将使其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其主要的人工成本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会有明显增加。

目前考虑,将该A公司并入B公司中,成为分公司的一部分,减少其单独经营时产生的增值税。

请问这样操作的话,从税负角度考虑,是否有不妥之处,比如新增其他税负? 税改后如何降低税收负担-企业重组

(一)、在保持现企业结构的情况

原理上,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支付的税额,营改增后税率增加,同时价内税改成税外税,因此可进行如下测算,分析营改增后的纳税影响。

1.原A公司每月销售额=4600÷12=383.33万

原不含税价=383.33÷(1+3%)=372.17万元,

2.营改增后销项税额=372.17×6%(11%)=22.33万元

3.营改增后与B公司的新结算价格

新结算价格=不含税价+销售项税额=394.50万元

4.营改增后税负增加(不考虑附加税费)=394.5-383.33=11.17

(二)、吸收合并方案

1.吸收合并操作环节本身带来的税收影响

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不用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原理上并不影响经营的连续性以及权益的连续性,可以适用特殊重组政策。但因没有税法文件明确表述,对此各地掌握口径不一。

吸收合并需要进行税务注销,除企业所得税之外,注销过程中其它税种的清结,是否会带来不利影响。

2.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变化对管理上是否造成不利影响。

3.如果A公司有未弥补的亏损,还需要吸收合并后该亏损是否能在税法规定期限内有效被弥补情况,同时根据集团本身的盈亏情况,考虑该亏损合并进来以后对集团所得税影响。

4.吸收合并对除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外的其它税种不存在较大影响。

三、营改增前准备工作

1、准确判定营改增业务范围

2、合理确定纳税人类型

3、正确适用税目、税率及征收率

4、充分取得进项税额发票

5、测算税负变动

6、关注纳税申报程序变化

7、调整会计核算体系

8、逐步完善税务内控体系

9、恰当处理前期具体事项

1、准确判定营改增业务范围

对于应税服务范围的理解,应注意把握:

应注意内涵和范围的差异;

与《营业税税目注释》名称不一致的,应以《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确定和划分应税范围;

营改增后,行业划分标准不同所导致的税率变化;

对界定不清的应税项目,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明确,避免适用税种错误。

2、合理确定纳税人类型

已经确定纳入营改增的业务的纳税人,判断是否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和营改增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根据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

营改增以前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不需要再次认定一般纳税人,相应的应税服务收入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预计营改增后应税服务规模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单位,也可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虑是否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分析客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求情况和对供应商筛选的条件

预测供应商中一般纳税人的比例及可获取的进项税额,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测算两种纳税人类型的税负。

应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正确适用税目、税率及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3%

一般纳税人: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如车辆租赁服务),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税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以营改增之前购进有形动产(车辆)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性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征收率3%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兼营业务

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否则会导致税务机关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兼营免税、减税业务应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否则不得享受免税、减税。

营改增后每100元(含税)销售额的销项税额为:

交通运输业:100÷(1+11%)×11%=9.91元

物流辅助业:100÷(1+6%)×6%=5.66元

有形动产租赁业:100÷(1+17%)×17%=14.53元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有形动产租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达到含税销售额的6.91% 、0.66% 、9.53%才能与营改增前的税负持平。

6、关注纳税申报程序变化

7、调整会计核算体系

修订、完善营改增后本单位会计核算体系

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不同税目业务应分开核算、单独核算

调整会计核算软件基础设置,在营改增之前完成调整和测试,尽快适应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要求

8、逐步完善税务内控体系

健全税务管理机构,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清晰;

完善涉税内控制度,防范税务风险;

梳理业务流程,密切部门合作;

规范涉税事项管理,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

9、恰当处理前期具体事项

跨期合同处理

采购合同(含应税服务)

销售合同(含应税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合理调整采购计划

四、陆路运输中特定业务的处理

1、招投标管理

2、合同管理

3、采购管理

4、收入管理

5、挂靠方式经营

6、分包业务

7、公共交通服务

8、国际运输服务

1、招投标管理

招投标报价

投标时应考虑营改增的影响,在报价时应将不含税价格和增值税单独列示; 招标时应考虑营改增的影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

A、投标单位在报价中将不含税价格和增值税单独列示,或要求 注明报价是否含税;

B、投标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招标管理

供应商管理

投标资格预审

投标报价策略

2、合同管理

营改增以后,应进一步完善格式合同内容,将不含税价、增值税额及价税合计分别列示,增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

特殊情况下,必须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采购管理

充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强化采购人员培训

确保发票传递及时

4、收入管理

准确把握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正确把握应税收入口径

分别核算不同项目收入

5、挂靠方式经营

交通运输业的经营模式

自有车辆

共同出资购买车辆

挂靠车辆

6、分包业务

分包一般纳税人运输企业的金额,11%,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包小规模运输企业的金额,按照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前后的变化

营改增后,37号文前后的变化

营改增前后管理方式的变化

营改增后分包给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变化

例:

分包一般纳税人

光明运输公司接受宏图商贸公司委托,将一批货物从甲地运输至乙地,运费为300万元;光明公司将部分货物委托东华运输公司运送,约定的运费为120万元,相互间通过银行存款结算。

假设光明运输公司与华东运输公司都是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相互间的票据是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包给一般纳税人

华东运输公司开具120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项税额118,918.92元。 如果其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本月应交增值税118,918.92元。

光明运输公司取得华东运输公司的12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开具300万元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客户宏图商贸公司。

如果光明运输公司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光明运输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178,378.38元(297,297.30-118,918.92)。

宏图商贸公司取得光明运输公司的30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97,297.30元进行认证抵扣。

例:

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

假设光明运输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华东运输公司是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

华东运输公司本月应交的增值税额为34,951.46元(1200000÷1.03×3%)。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光明运输公司。

如果本月没有其他运输收入,华东运输公司,则本月应交增值税34,951.46元。 分包给小规模纳税人

光明运输公司根据取得的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收金额本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951.46元。 如果光明公司本月没有其他增值税的进项与销项,则光明公司本月应交增值税262,345.84元(297,297.30-34,951.46)。

宏图商贸公司取得光明运输公司的300万元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297,297.30元进行认证抵扣。

7、公共交通服务

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 3%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甲公司从事公共交通服务,全年应税收入为1000万,按照建议征收办法增值税销项为1000/(1+3%)*3%=29.13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0万,但由于其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故不能抵扣进项税,应纳的增值税为29.13万。

8、国际运输服务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政策培训(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培训课程之四)

交通运输企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培训

2013年7月

目 录

营改增内容概述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纳税人分类

计税方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税收减免和其他规定

特别注意事项

“营改增”内容概述

在现有17%、13%的税率基础上,增加11%和6%两档税率。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年应税服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3%。

继续延续国家确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试点地区。 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规定抵扣。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单位和个人,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

个人

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属人原则

将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纳入了境内服务的范围,即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无论发生在境内或境外,都属于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来源地原则

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包括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含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向本市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或者个人也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无境内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

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纳税人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非营业活动

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服务不属于应税服务 纳税人

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视同销售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暂定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划分标准: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

提供准确税务核算。

纳税辅导期管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扣缴凭证等行为的,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其他个人,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规定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本次税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特别规定

对于本市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2011年年审合格的公路、内河货运自开票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本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的纳税人,其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不认定一般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款=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计税方法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以外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不得变更。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6%)×税率-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支付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

销售额扣除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凭证管理的要求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

字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销售额的其他规定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混业经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混合经营的特殊规定

计税方法

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特别注意事项

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3年9月6日取得外购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00.00元。该纳税人于2013年10月8日认证,并于认证当月进行抵扣。(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期限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即抵扣的最晚期限是2013年3月4日。)

计税方法

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3年8月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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