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陈词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其实今天一开始听到辩方认为刘祥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我是拒绝的,因为认定犯罪不能靠加特技“duang”的一下来实现,我们必须将目光往返穿梭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抽丝剥茧才能发现案件背后所隐含的真实,辩方今天显然没有发现本案背后所隐含的真实,以至于得出了刘祥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错误结论。下面就由我来把今天,辩方所犯的错误一一指出:
第一,辩方未认清刘祥作为义务的来源。刘祥邀约并于范勇一起实施了自杀行为,其行为从精神上和物质上双重强化了范勇的自杀意愿,其先前行为所引发的危险在酒店特定的密闭环境下已经现实化,刘祥对于解除这一危险状态,具有作为义务。
第二,辩方未看到刘祥应为、能为、不为的不作为行为。范勇系死于一氧化碳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及时救助完全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在范勇生命的最后一小时中,刘祥什么都没有做。刘祥面对酒店前台的一句话、面向110的一句话,都可以从容的拯救范勇的生命于水火,110电话24小时专人值守,打110不收费,刘祥hold不住范勇,难道智勇双全的人民警察也hold不住范勇吗。
第三,辩方未认清刘祥对范勇的死放任的间接故意。明
知劝阻无效仍然离开,将一心求死的范勇留在了自杀条件齐备的密闭空间,范勇的二次自杀不是偶然而是必然!刘祥用自己的行为对范勇的生命投下了弃权票,而非反对票。其对范勇生命的漠视和轻视,正是范勇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
控方认为,刘祥应为、能为而不为,其不作为行为与范勇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主观上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也是行为。也请辩方三辩在总结陈词中详细说明辩方如何看待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
在民法慈母般的目光中,每一个体都胜似国家;在刑法严父般的目光中,每一生命都应该公平对待。无论是一个即将执行死刑的犯人,抑或是一个医治无效的危重病人,我们决不允许任何人提前结束他们的生命。何况范勇在本案中只是一个一时想不开的自杀者,法律决不允许任何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结束他的生命。无论刑事司法实践如何变迁、也无论刑法理论如何发展,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和保护将永远是其核心价值,只有严惩刘祥的不作为故意杀人行为,才是对生命最好的尊重和保护!
谢谢!
总结陈词
谢谢主持人,大家好。其实今天一开始听到辩方认为刘祥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我是拒绝的,因为认定犯罪不能靠加特技“duang”的一下来实现,我们必须将目光往返穿梭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之间,抽丝剥茧才能发现案件背后所隐含的真实,辩方今天显然没有发现本案背后所隐含的真实,以至于得出了刘祥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错误结论。下面就由我来把今天,辩方所犯的错误一一指出:
第一,辩方未认清刘祥作为义务的来源。刘祥邀约并于范勇一起实施了自杀行为,其行为从精神上和物质上双重强化了范勇的自杀意愿,其先前行为所引发的危险在酒店特定的密闭环境下已经现实化,刘祥对于解除这一危险状态,具有作为义务。
第二,辩方未看到刘祥应为、能为、不为的不作为行为。范勇系死于一氧化碳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及时救助完全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在范勇生命的最后一小时中,刘祥什么都没有做。刘祥面对酒店前台的一句话、面向110的一句话,都可以从容的拯救范勇的生命于水火,110电话24小时专人值守,打110不收费,刘祥hold不住范勇,难道智勇双全的人民警察也hold不住范勇吗。
第三,辩方未认清刘祥对范勇的死放任的间接故意。明
知劝阻无效仍然离开,将一心求死的范勇留在了自杀条件齐备的密闭空间,范勇的二次自杀不是偶然而是必然!刘祥用自己的行为对范勇的生命投下了弃权票,而非反对票。其对范勇生命的漠视和轻视,正是范勇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
控方认为,刘祥应为、能为而不为,其不作为行为与范勇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主观上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不作为也是行为。也请辩方三辩在总结陈词中详细说明辩方如何看待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力。
在民法慈母般的目光中,每一个体都胜似国家;在刑法严父般的目光中,每一生命都应该公平对待。无论是一个即将执行死刑的犯人,抑或是一个医治无效的危重病人,我们决不允许任何人提前结束他们的生命。何况范勇在本案中只是一个一时想不开的自杀者,法律决不允许任何人通过作为或不作为结束他的生命。无论刑事司法实践如何变迁、也无论刑法理论如何发展,对人的生命的尊重和保护将永远是其核心价值,只有严惩刘祥的不作为故意杀人行为,才是对生命最好的尊重和保护!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