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管护承包经营合同书

3、 附件: 1、评估材料;

2、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议材料 3、承包林地附图;

4、甲方林权证复印件。 附表1

承包费交纳登记

合同变更登记表

村社林地护包字[ ]

磐石市_________乡(镇、街)_________村_________社

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管护承包经营

合 同 书

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村 社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的原则,就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管护经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管护承包经营标的

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木经营权及林地使用权发包给乙方管护经营。

单位:亩、立方米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年 ____月,从____ 年____月 ____日至____年 ____ 月____ 日止。

经营期满后,承包方不能结束林下经营项目归还林地的,可在原林地使用费标准的基础上 ,重新协商林地使用费的缴纳标准。到经营期满林下经营项目已结束的,终止合同。  三、林木收益分配 

 四、承包管护价格

五、承包林地的用途

 本承包林地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乙方应逐块落实管护措施,荒山应在两年内造林。  六、其他事宜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 (一)依法享有林地、林木所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保护好森林、林木;  (二)负责对乙方进行《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并适时派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 (三)甲方给乙方管护经营区须四至清楚、林权明确。

 (四)甲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甲方履行的全部条款。并按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 (一)乙方在不毁坏林木、不破坏水土的前提下,按规定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有权在本经营区内开发种植业、养殖业、旅游等行业。

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 (三)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和继承,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后,履行变更手续。

(四)乙方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管护好本经营区的森林资源,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在承包经营区内毁林开垦、采石、采土、采砂及进行其它毁林行为,不得擅自转租他人改变林地用途。严禁滥砍盗伐林木。  (五)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在防火期必须根据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上报甲方,同时积极组织扑救。  (六)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积极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一旦发生森林病虫害,应立即向当地林业管理机构报告,并积极组织防治。  (七)乙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乙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九、违约责任

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擅自终止合同的,要向乙方赔偿损失并支付_____%违约金。

 (三)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的,甲方有权依法终止合同,收回森林、林木、林地。  (四)甲方包给乙方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有争议、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乙方不能按规定时间内还林或造林,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标准,补植补造两年后仍达不到国家保存率标准,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 (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承包的林地、林木,甲方有权宣布转让无效,并可收回林地、林木。  (七)乙方没有按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经营,造成林地、林木破坏的,应按规定向甲方赔偿林地、林木损失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 (八)防火期内,对在乙方经营区发生的野外违章用火或森林火灾,除按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外,甲方对乙方按发生野外违章用火的次数,过火面积和损失程度收取违约金。发生与乙方有直接责任的森林火灾,除终止承包合同外,还要按规定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

 (九)在乙方经营区内发生乱砍盗伐林木或毁坏幼树等违法行为时,除对当事人追究责任外,甲方对乙方按毁林木、幼树的林龄、株数或材积相应收取违约金。如果乙方参与乱砍盗伐林木,无论数量多少,一经发现,除依法追究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 (十)在承包的林地上进行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对乙方私自进行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 (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

(二)乙方不能按规定时间内还林或造林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标准,补植补造两年后仍达不到国家保存率标准,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 十一、其他

 (一)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承包合同权。

 (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市林业局、市档案局、乡镇林业站各一份。 发包方(签字并盖章): 承包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核机关(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

1、承包费交纳登记表; 2、合同变更登记表。

3、 附件: 1、评估材料;

2、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决议材料 3、承包林地附图;

4、甲方林权证复印件。 附表1

承包费交纳登记

合同变更登记表

村社林地护包字[ ]

磐石市_________乡(镇、街)_________村_________社

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管护承包经营

合 同 书

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村 社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的原则,就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管护经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管护承包经营标的

甲方同意将下表所列的林木经营权及林地使用权发包给乙方管护经营。

单位:亩、立方米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年 ____月,从____ 年____月 ____日至____年 ____ 月____ 日止。

经营期满后,承包方不能结束林下经营项目归还林地的,可在原林地使用费标准的基础上 ,重新协商林地使用费的缴纳标准。到经营期满林下经营项目已结束的,终止合同。  三、林木收益分配 

 四、承包管护价格

五、承包林地的用途

 本承包林地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乙方应逐块落实管护措施,荒山应在两年内造林。  六、其他事宜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 (一)依法享有林地、林木所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保护好森林、林木;  (二)负责对乙方进行《森林法》、《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并适时派技术人员进行指导。

 (三)甲方给乙方管护经营区须四至清楚、林权明确。

 (四)甲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甲方履行的全部条款。并按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 (一)乙方在不毁坏林木、不破坏水土的前提下,按规定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有权在本经营区内开发种植业、养殖业、旅游等行业。

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 (三)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和继承,但必须经甲方同意后,履行变更手续。

(四)乙方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管护好本经营区的森林资源,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在承包经营区内毁林开垦、采石、采土、采砂及进行其它毁林行为,不得擅自转租他人改变林地用途。严禁滥砍盗伐林木。  (五)认真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条例》,在防火期必须根据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要求,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一旦发生火灾,应及时上报甲方,同时积极组织扑救。  (六)认真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积极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一旦发生森林病虫害,应立即向当地林业管理机构报告,并积极组织防治。  (七)乙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乙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九、违约责任

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甲方擅自终止合同的,要向乙方赔偿损失并支付_____%违约金。

 (三)乙方未按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的,甲方有权依法终止合同,收回森林、林木、林地。  (四)甲方包给乙方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有争议、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乙方不能按规定时间内还林或造林,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标准,补植补造两年后仍达不到国家保存率标准,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 (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承包的林地、林木,甲方有权宣布转让无效,并可收回林地、林木。  (七)乙方没有按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经营,造成林地、林木破坏的,应按规定向甲方赔偿林地、林木损失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 (八)防火期内,对在乙方经营区发生的野外违章用火或森林火灾,除按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外,甲方对乙方按发生野外违章用火的次数,过火面积和损失程度收取违约金。发生与乙方有直接责任的森林火灾,除终止承包合同外,还要按规定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

 (九)在乙方经营区内发生乱砍盗伐林木或毁坏幼树等违法行为时,除对当事人追究责任外,甲方对乙方按毁林木、幼树的林龄、株数或材积相应收取违约金。如果乙方参与乱砍盗伐林木,无论数量多少,一经发现,除依法追究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 (十)在承包的林地上进行建筑、开矿等改变林地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对乙方私自进行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 (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

(二)乙方不能按规定时间内还林或造林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标准,补植补造两年后仍达不到国家保存率标准,甲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  十一、其他

 (一)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承包合同权。

 (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市林业局、市档案局、乡镇林业站各一份。 发包方(签字并盖章): 承包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核机关(签字并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

1、承包费交纳登记表; 2、合同变更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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