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北京市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2〕13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各类企业及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经人力社保部审核、市政府批准,现发布我市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综合考虑我市2011年经济发展状况和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以及当前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就业状况和工资增长幅度等因素,确定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1.5%。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6.5%。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4.5%。 二、实施意见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1.5%。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基准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6.5%。2010年、2011年效益增长较快,2012年预计效益增长依然较快的企业,原则上应低于上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4.5%。效益情况与往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对于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其中:公共服务类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得突破基准线。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增长水平拟突破上线(预警线)的,应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并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市国资委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于2013年1月底前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1、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0%; 2、2012年预计企业经济效益将实现显著增长;

3、企业人工成本状况(三项比重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4、完成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

各审批单位根据以上原则,认真审核上述企业的申请。对近两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我局将会同市有关综合部门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列为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

(五)各类企业应当以企业工资指导线为重要依据,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工会方应当主动发起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方积极响应,双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订立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利润增长有较大幅度提高。

(六)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工资水平。对工资水平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未增资的上述岗位人员要予以倾斜,其工资增幅应当高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和管理层工资不得增长。 (七)各类企业应当按照“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原则,综合运用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确定和调整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消除岗位间不合理的收入差别,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 三、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2012年度 四、北京市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中央在京企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1:

北京市2011年企业人工成本状况

一、 全市各行业企业人工成本状况

单位:元/人、年

二、 各行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工成本状况

单位:元/人、年

三、 各行业集体企业人工成本状况

四、 各行业合资企业人工成本状况

五、各行业国有参股和私营企业人工成本状况

附件2:

部分企业工资指导价位(一)

部分企业工资指导价位(二)

关于发布北京市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2〕13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各类企业及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经人力社保部审核、市政府批准,现发布我市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综合考虑我市2011年经济发展状况和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以及当前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就业状况和工资增长幅度等因素,确定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1.5%。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6.5%。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4.5%。 二、实施意见

(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1.5%。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基准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6.5%。2010年、2011年效益增长较快,2012年预计效益增长依然较快的企业,原则上应低于上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4.5%。效益情况与往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对于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其中:公共服务类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得突破基准线。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增长水平拟突破上线(预警线)的,应符合以下几项基本条件,并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市国资委或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于2013年1月底前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备案。

1、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60%; 2、2012年预计企业经济效益将实现显著增长;

3、企业人工成本状况(三项比重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处于同行业较好水平; 4、完成当年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

各审批单位根据以上原则,认真审核上述企业的申请。对近两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我局将会同市有关综合部门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列为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重点。

(五)各类企业应当以企业工资指导线为重要依据,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工会方应当主动发起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企业方积极响应,双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订立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着重体现劳动生产要素在分配中的价值,使职工工资水平随企业利润增长有较大幅度提高。

(六)各类企业在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时,应当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工资水平。对工资水平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或两年未增资的上述岗位人员要予以倾斜,其工资增幅应当高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生产一线及技术工人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和管理层工资不得增长。 (七)各类企业应当按照“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的原则,综合运用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的劳动力市场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合理确定和调整企业各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消除岗位间不合理的收入差别,不断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 三、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时间为2012年度 四、北京市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中央在京企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1:

北京市2011年企业人工成本状况

一、 全市各行业企业人工成本状况

单位:元/人、年

二、 各行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人工成本状况

单位:元/人、年

三、 各行业集体企业人工成本状况

四、 各行业合资企业人工成本状况

五、各行业国有参股和私营企业人工成本状况

附件2:

部分企业工资指导价位(一)

部分企业工资指导价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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