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掘巷道在贯通相距50m前,其它巷道相距20m前,突出煤层巷道相距60m前,生产技术部门必须按要求向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下发贯通通知单。
第二条 贯通前,有关单位按要求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且该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及警标,保持正常通风和正常的瓦斯检查。
第三条 通修队负责制订通风方面的贯通安全措施。其内容必须包括:
1、贯通期间加强贯通点两侧瓦斯检查和通风管理的具体要求。
2、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过程中的自主保安措施。
3、防止贯通后风流紊乱的措施,防止瓦斯职聚措施。
4、贯通期间对施工探眼、放炮管理的具体要求。
5、贯通后检查贯通巷道及其它区域通风瓦斯情况的要求。
6、对通防部现场跟班干部的要求。
第四条 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于接到贯通通知单24小时内审批完毕,抄送有关单位并贯彻到与贯通有关的每一个职工,否则不得进行贯通工作。
第五条 通修队必须按照贯通措施要求提前构筑好有关的通风设施,并经常与施工队取得联系,瓦斯检查员班班交清剩余贯通距离,并汇报矿调度,调度员认真填好贯通进度台帐。
第六条 巷道贯通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矿调度及有关单位,由矿调度通知暂停该采区的一切工作。贯通后通防部立即调整
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七条 贯通过程必须有通风部门的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指挥,负责组织贯通点两侧通风瓦斯管理及贯通后当班通风系统的调整工作,并督促生产队组执行贯通措施中规定的有关“一通三防”事项。
第八条 通防部门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安全措施,全面指挥贯通工作,对贯通全过程的通风瓦斯管理负责。贯通后,现场指挥人员必须全面检查贯通巷道及相关区域的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系统正常、风流稳定、无瓦斯积聚的情况下方可撤离现场。
第九条 贯通后48小时之内,通防队必须加强值班,随时了解和掌握贯通现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机掘巷道在贯通相距50m前,其它巷道相距20m前,突出煤层巷道相距60m前,生产技术部门必须按要求向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下发贯通通知单。
第二条 贯通前,有关单位按要求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且该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及警标,保持正常通风和正常的瓦斯检查。
第三条 通修队负责制订通风方面的贯通安全措施。其内容必须包括:
1、贯通期间加强贯通点两侧瓦斯检查和通风管理的具体要求。
2、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过程中的自主保安措施。
3、防止贯通后风流紊乱的措施,防止瓦斯职聚措施。
4、贯通期间对施工探眼、放炮管理的具体要求。
5、贯通后检查贯通巷道及其它区域通风瓦斯情况的要求。
6、对通防部现场跟班干部的要求。
第四条 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于接到贯通通知单24小时内审批完毕,抄送有关单位并贯彻到与贯通有关的每一个职工,否则不得进行贯通工作。
第五条 通修队必须按照贯通措施要求提前构筑好有关的通风设施,并经常与施工队取得联系,瓦斯检查员班班交清剩余贯通距离,并汇报矿调度,调度员认真填好贯通进度台帐。
第六条 巷道贯通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矿调度及有关单位,由矿调度通知暂停该采区的一切工作。贯通后通防部立即调整
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七条 贯通过程必须有通风部门的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指挥,负责组织贯通点两侧通风瓦斯管理及贯通后当班通风系统的调整工作,并督促生产队组执行贯通措施中规定的有关“一通三防”事项。
第八条 通防部门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安全措施,全面指挥贯通工作,对贯通全过程的通风瓦斯管理负责。贯通后,现场指挥人员必须全面检查贯通巷道及相关区域的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在系统正常、风流稳定、无瓦斯积聚的情况下方可撤离现场。
第九条 贯通后48小时之内,通防队必须加强值班,随时了解和掌握贯通现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