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1、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起诉制度:一般应当分案审理的,但下列情形不分案审理: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案件重大复杂疑难,分案阻碍案件审理的;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2. 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所得、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3. 被告人第一次拒绝法律援助律师,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拒绝自己委托的律师,应当准许,无须查明理由;第一次无论无论是拒绝法援律师还是委托律师,被告人仍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援机构另行指派,再次拒绝,法援不予准许。
4.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审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二审或死刑复核程序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不得参与的限制。
5.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6. 补强证据:是指用于增强和确认待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可以起到加强待证证据证明力和担保其真实性的作用。
7. 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8.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就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对其感知、观察到的事实进行推断、猜测进而发表意见、评论。
9.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即直接证据;
10. 刑事诉讼中保证人与保证金不能同时适用;
11. 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
12. 可以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3. 指定监视居住期限折抵刑期,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拘役、有期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处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14. 可以监事居住适用条件: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15.
16. 一审期间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7.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自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18.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现场进行,可以到证人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被拘留、逮捕送至看守所后,在看守所进行;尚未送至看守所,可以在侦察机关进行;未被拘留、
逮捕的,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嫌疑人住处进行;【监视居住期间视为未被拘留、逮捕的情形】
对被害人询问地点:案件现场、被害人单位、住处、被害人提出的地点以及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等五处
19. 犯罪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在管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管辖,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应当逮捕或已逮捕的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各级检察院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辖区外通缉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决定。
20. 辨认犯罪嫌疑人,被辨认人数不得少于七人;辨认照片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混杂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21. 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是,自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公诉;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不申诉直接提起诉讼。
22. 不计入期限情形:精神病鉴定期间;中止审理期间;二审程序检察院查阅案件期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以及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逃脱
的期间。
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形:重新办理取保、监视居住,取保、监视居住期限重新计算;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详的,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自原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自决定转化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审查起诉改变管辖的,自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22. 自诉案件的反诉只适用于一审案件;二审期间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3. 中止审理情形: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被告人脱逃的;自诉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延期审理情形: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4. 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情形: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5. 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
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26. 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包括三方面: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必要内容:阐明控辩双方的指控和辩护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罪,情节轻重,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如何处理。
27. 开庭审理期间,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应当纠正,不予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
28. 刑事案件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29. 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独立的上诉权,被害人在受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抗诉,无上诉权。
30.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种审判原则。【二审中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但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1. 原审判决正确,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32. 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01】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02】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二种,对有二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01】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02】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33.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4. 检察院办理申诉的部门有两个,一般情况下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死刑终身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35.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
刑、假释,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法院和执行机关。
36. 最高院判处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37. 强制医疗适用条件:01. 实施暴力行为,我还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02.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03.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38. 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
39.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40.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宣告之日起计算。
41. 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主体检察院、法院;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而非裁定。
42.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3.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
44. 外国人拒绝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本人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为中文译本,应当
附有外文译本。
45. 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入境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46.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审核后认为属于法院职权范围,且可以而代为送达的,应当转有关法院办理。
47. 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48.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上述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害人明确表示予以谅解;双方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49. 《刑诉解释》457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
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法院和执行机关。
50. 刑法执行:执行主体可以通过以下表来记忆
51.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52. 第一审法院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法院重审,可以直接改判,也可以开庭审判。【并非一定要开庭】。
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53. 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绝不能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夏季法院审理。
54.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01询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0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意见;
03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04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05.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06.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55.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缓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56. 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7. 检察院抗诉案件,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必须开庭审理】. 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58. 第二审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死刑的上诉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刑诉法总结:
1. 证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可以由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录音录像: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额等不适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2. 传闻证据规则,即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3.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4.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内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5、作为单位犯罪案件的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到庭;因客观原因法务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6. 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的。在上诉、抗
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述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7. 申诉由终审法院审理;但第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身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身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8.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执行。第一审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执行。
刑事案件涉案财产或者人数都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9. 下列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予处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0.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害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
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1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2. 法院审理案件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中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13.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察机关批许可。
14. 庭前会议,可以被告人参加;
15.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的,有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6. 检察院队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察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17. 少年法庭审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被告人实施指控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18. 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刑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刑事诉讼法
1、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起诉制度:一般应当分案审理的,但下列情形不分案审理: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案件重大复杂疑难,分案阻碍案件审理的;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2. 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所得、及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3. 被告人第一次拒绝法律援助律师,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拒绝自己委托的律师,应当准许,无须查明理由;第一次无论无论是拒绝法援律师还是委托律师,被告人仍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援机构另行指派,再次拒绝,法援不予准许。
4.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审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二审或死刑复核程序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不得参与的限制。
5.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6. 补强证据:是指用于增强和确认待证证据证明力的证据,可以起到加强待证证据证明力和担保其真实性的作用。
7. 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8. 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只能就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对其感知、观察到的事实进行推断、猜测进而发表意见、评论。
9. 最佳证据规则又称原始证据规则,即直接证据;
10. 刑事诉讼中保证人与保证金不能同时适用;
11. 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由公安机关作出。
12. 可以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3. 指定监视居住期限折抵刑期,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拘役、有期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判处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14. 可以监事居住适用条件: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15.
16. 一审期间未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二审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17.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自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18.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现场进行,可以到证人单位、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被拘留、逮捕送至看守所后,在看守所进行;尚未送至看守所,可以在侦察机关进行;未被拘留、
逮捕的,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嫌疑人住处进行;【监视居住期间视为未被拘留、逮捕的情形】
对被害人询问地点:案件现场、被害人单位、住处、被害人提出的地点以及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办公场所等五处
19. 犯罪嫌疑人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在管辖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管辖,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应当逮捕或已逮捕的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各级检察院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辖区外通缉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决定。
20. 辨认犯罪嫌疑人,被辨认人数不得少于七人;辨认照片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混杂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21. 被害人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是,自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请求公诉;上级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不申诉直接提起诉讼。
22. 不计入期限情形:精神病鉴定期间;中止审理期间;二审程序检察院查阅案件期间;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以及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逃脱
的期间。
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形:重新办理取保、监视居住,取保、监视居住期限重新计算;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详的,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自原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自决定转化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审查起诉改变管辖的,自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22. 自诉案件的反诉只适用于一审案件;二审期间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3. 中止审理情形:被告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被告人脱逃的;自诉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延期审理情形: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查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24. 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情形: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5. 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
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26. 刑事判决书事实部分包括三方面: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刑事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必要内容:阐明控辩双方的指控和辩护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构成何罪,情节轻重,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节,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如何处理。
27. 开庭审理期间,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应当纠正,不予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
28. 刑事案件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29. 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独立的上诉权,被害人在受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抗诉,无上诉权。
30.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种审判原则。【二审中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但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31. 原审判决正确,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32. 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01】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02】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二种,对有二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01】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02】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33.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34. 检察院办理申诉的部门有两个,一般情况下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死刑终身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35. 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
刑、假释,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法院和执行机关。
36. 最高院判处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37. 强制医疗适用条件:01. 实施暴力行为,我还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02.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03.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
38. 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意见。
39.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40.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而非从宣告之日起计算。
41. 有权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主体检察院、法院;依法作出强制医疗决定而非裁定。
42.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3.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
44. 外国人拒绝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本人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为中文译本,应当
附有外文译本。
45. 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入境有效证件确认;国籍不明,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46. 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审核后认为属于法院职权范围,且可以而代为送达的,应当转有关法院办理。
47. 人民检察院拟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的意见,并且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切实履行和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是否已经提供有效担保,将其作为是否决定不起诉的因素予以考虑。
48. 下列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法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上述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害人明确表示予以谅解;双方自愿和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过失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节规定的程序。
49. 《刑诉解释》457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
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法院和执行机关。
50. 刑法执行:执行主体可以通过以下表来记忆
51.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52. 第一审法院重审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法院重审,可以直接改判,也可以开庭审判。【并非一定要开庭】。
最高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53. 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绝不能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夏季法院审理。
54.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01询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0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意见;
03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04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05.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06. 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55.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缓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56. 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违反公开审判规定;违反回避制度;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57. 检察院抗诉案件,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必须开庭审理】. 被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其他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58. 第二审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死刑的上诉案件;检察院抗诉案件;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刑诉法总结:
1. 证人、被害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可以由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
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录音录像: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额等不适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
2. 传闻证据规则,即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3.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4.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内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5、作为单位犯罪案件的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到庭;因客观原因法务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6. 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的。在上诉、抗
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二审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述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7. 申诉由终审法院审理;但第二审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法院对未经终身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身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审查,原审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8.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执行。第一审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执行。
刑事案件涉案财产或者人数都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9. 下列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予处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0.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害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才能被法庭采信为定案根据。
补强证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补强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补强证据本身必须具有担保补强对象真实的能力;补强证据必须具有独立的来源。
1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12. 法院审理案件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中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中止审理,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检察院向原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的,可以由同一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对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检察院可以在5日内提出上诉、抗诉。
13.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察机关批许可。
14. 庭前会议,可以被告人参加;
15.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的,有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6. 检察院队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察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17. 少年法庭审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被告人实施指控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法院立案时不满二十周岁,并被指控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18. 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刑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