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重要性,从立法部门和法律实施机构对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合理性建议。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解决途径;探究 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民商事案件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尤其是其中的溯及力问题在案件审理中暴露出各种现象,迫使法律执行部门做出了诸多“无奈之举”,因此有必要为民商事解释溯及力问题寻找可行性途径。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及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重要性 要探究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解决办法,首先应了解最高人民法院职能的界定,这是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也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 在民商事诉讼中,法的溯及力是法的时间效力的组成部分,对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有直接的要求。因此,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常在损害赔偿标准范围的确定、合同效力的判断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重要方面体现出来,并且对其具有重要的影响。 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职能以及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重要性,是探究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解决办法的前提。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存在的不足 (一)宏观上的宪政问题 事实证明,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机关为满足审判需要,“无奈”地将部分立法机关的职能“化为己有”。比如在溯及力问题上,本应是立法中明确规定的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何时生效、何时无效的问题,但是实际上却并没有统一而明确的标准,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溯及力的解释和适用五花八门,甚至时有“擅自做主”的现象发生。 (二)实际适用中的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部分法官不仅对法的态度和理解不尽相同,对没有司法解释的更是充满随意性,严重挑战了法律尊严。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规范性的司法解释来确定相关法律的溯及力,进而解决这一燃眉之急,所以就导致了每一次一旦有新修订的法律,便都会有司法解释紧随其后,但实践证明其还需完善。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解决意见 (一)对立法层的设想 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已正式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本着法治和人权原则将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列入备案审查重点,并加强对已有法律溯及力的立法解释以及对新法溯及力给予明确统一的规定。 法的溯及力是法的基本问题,应属于立法层面,并非是司法解释层面。所以司法解释应谨慎,尤其最高人民法院因为审案需要而进行的“无奈之举”,更应着重考虑该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禁止对法律规定的修改,因为对明确的法律规定作出的修改,修改内容不具有溯及力,而只有当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且导致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打破正常法律秩序时,方能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法律溯及力实际适用中的建议 首先,根据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纷杂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应坚持一个原则,即只在立法机关制定的现行法的范围内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若法律中没有规定溯及力,则应推定该法律没有溯及力。 其次,对有明确解释对象的,效力及于被解释法律生效之时;对没有明确解释对象的情况,应根据旧法和新法两方面,适应相应的补缺例外和从旧兼有利原则,对涉及国内交易的,应以促成交易成功为原则;涉及民事责任承担的,应以有利于权益受侵害方为原则。 再者,对于连续性事实或持续性法律关系的情况,应采取即行适用原则,即行适用原则也可称为即行效力理论。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解释: 1.若新法施行时,法律事实尚在持续之中,新法(包括司法解释)原则上可以立即适用于该事实,只是对于新法施行前的事实部分,应适当保留旧法律认可的原本价值。 2.若在新法施行时,过去发生的事实的法律效果尚在持续之中,则除了契约的法律效果外,新法可以对继续发生的其它法律效果加以改变。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不属于溯及既往的范畴。 3.新法律的即行适用原则是原则,新法律的追溯力和旧法律的延续是例外。比如: 《保险法》第33条规定:“第一款: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第二款: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其中的第一款为原则规定,第二款为例外规定。 (三)对地方各级法院及专门法院统一标准 地方各级法院以及专门法院是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表现的主要司法机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应履行自身监督与指导的职责,向各级法院统一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标准,即便短时间内无法规定溯及力,也应统一且固定适用于一、二审案件,而不是只规定一个实施日期。 [参考文献] [1]张新宝,王伟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探讨[J].法律科学,2010(6). [2]王伟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类司法解释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孙晓红.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J].法律适用,2008(8). [作者简介]高川良,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摘 要]文章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重要性,从立法部门和法律实施机构对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合理性建议。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解决途径;探究 在经济快速增长的过程中,民商事案件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尤其是其中的溯及力问题在案件审理中暴露出各种现象,迫使法律执行部门做出了诸多“无奈之举”,因此有必要为民商事解释溯及力问题寻找可行性途径。 一、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及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重要性 要探究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解决办法,首先应了解最高人民法院职能的界定,这是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也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 在民商事诉讼中,法的溯及力是法的时间效力的组成部分,对法律的时间效力范围有直接的要求。因此,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常在损害赔偿标准范围的确定、合同效力的判断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重要方面体现出来,并且对其具有重要的影响。 明确最高人民法院职能以及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重要性,是探究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解决办法的前提。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存在的不足 (一)宏观上的宪政问题 事实证明,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律适用机关为满足审判需要,“无奈”地将部分立法机关的职能“化为己有”。比如在溯及力问题上,本应是立法中明确规定的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何时生效、何时无效的问题,但是实际上却并没有统一而明确的标准,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溯及力的解释和适用五花八门,甚至时有“擅自做主”的现象发生。 (二)实际适用中的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部分法官不仅对法的态度和理解不尽相同,对没有司法解释的更是充满随意性,严重挑战了法律尊严。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规范性的司法解释来确定相关法律的溯及力,进而解决这一燃眉之急,所以就导致了每一次一旦有新修订的法律,便都会有司法解释紧随其后,但实践证明其还需完善。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解决意见 (一)对立法层的设想 我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已正式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本着法治和人权原则将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列入备案审查重点,并加强对已有法律溯及力的立法解释以及对新法溯及力给予明确统一的规定。 法的溯及力是法的基本问题,应属于立法层面,并非是司法解释层面。所以司法解释应谨慎,尤其最高人民法院因为审案需要而进行的“无奈之举”,更应着重考虑该司法解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禁止对法律规定的修改,因为对明确的法律规定作出的修改,修改内容不具有溯及力,而只有当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且导致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打破正常法律秩序时,方能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法律溯及力实际适用中的建议 首先,根据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纷杂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应坚持一个原则,即只在立法机关制定的现行法的范围内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若法律中没有规定溯及力,则应推定该法律没有溯及力。 其次,对有明确解释对象的,效力及于被解释法律生效之时;对没有明确解释对象的情况,应根据旧法和新法两方面,适应相应的补缺例外和从旧兼有利原则,对涉及国内交易的,应以促成交易成功为原则;涉及民事责任承担的,应以有利于权益受侵害方为原则。 再者,对于连续性事实或持续性法律关系的情况,应采取即行适用原则,即行适用原则也可称为即行效力理论。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解释: 1.若新法施行时,法律事实尚在持续之中,新法(包括司法解释)原则上可以立即适用于该事实,只是对于新法施行前的事实部分,应适当保留旧法律认可的原本价值。 2.若在新法施行时,过去发生的事实的法律效果尚在持续之中,则除了契约的法律效果外,新法可以对继续发生的其它法律效果加以改变。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不属于溯及既往的范畴。 3.新法律的即行适用原则是原则,新法律的追溯力和旧法律的延续是例外。比如: 《保险法》第33条规定:“第一款: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第二款: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其中的第一款为原则规定,第二款为例外规定。 (三)对地方各级法院及专门法院统一标准 地方各级法院以及专门法院是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表现的主要司法机构。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应履行自身监督与指导的职责,向各级法院统一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标准,即便短时间内无法规定溯及力,也应统一且固定适用于一、二审案件,而不是只规定一个实施日期。 [参考文献] [1]张新宝,王伟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探讨[J].法律科学,2010(6). [2]王伟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类司法解释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孙晓红.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J].法律适用,2008(8). [作者简介]高川良,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