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 富的投资运作经验,利用信托的融投资功能和风险隔离机制,向委托人提供收益 稳定、风险可控的创新金融产品,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 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设计制定了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一. 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一)信托计划名称: 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资金的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玖仟零伍拾万元整(小写: ¥90,500,000.00)。 (三)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四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信托计划成立日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 (四)信托计划目的 受托人将委托人自愿交付给受托人并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通过受 托人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使信托资金在承担较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得稳定的投资收 益,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 (五)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1、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以受托人的名义,依托专业理财 经验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 础设施工程的建设。 由受托人与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 订《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 BT 合作协议》,确定受托人为江苏 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在协议有效期内以项目业主 的身份主张或履行各项权利义务;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项目计划开工之 日起四年内分期向受托人支付项目回购款;吴江市财政局和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 区财政局两级财政为项目回购款的支付向受托人出 具回购资金安排的文件。 2、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简介 根据吴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吴发改(2007)41 号、42 号、43 号、45 号、 48 号、49 号、52 号、53 号、57 号、58 号文件精神,明确同意江苏吴江市汾湖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的政府投资公司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施汾 湖经济开发区内双珠路、临沪大道、东汾路、临沪东路、浦港路、重庆路、新胜 路、南京路、杭州路、利群路十条道路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约11000 万元。本建设项目性质为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审批手续齐备。工程 计划2007 年4 月底开工,2008 年4 月投入使用,工程工期约为一年。 3、工程管理 由受托人与苏州市苏信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 础设施工程建设委托管理协议》,信托计划以受托人的名义委托苏州市苏信项目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工程管理。 苏州市苏信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是由受托人控股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注册 资本1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与营建控制管理、投资策划和咨询、项目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咨询,行业经验丰富,曾代建苏州市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建 设、苏州市殡仪馆建设、苏州市金阊区多条道路建设等项目。 4、项目工程回购的安排 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回 购人,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吴江市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回购的连 带责任人。回购人应自项目建设开工之日起四年内分期向受托人支付项目回购 款,吴江市财政局和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两级财政为项目回购款的支付 向受托人出具回购资金安排的文件。 5、闲置资金的运用 信托计划闲置资金由受托人运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信托计 划受益权等金融工具的投资。信托计划闲置资金运用原则为低风险、高流动性。 如用于新股申购,则已中签新股应于上市首日予以变现处理。 二、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信托合同载明了法律规定的所有必备条款,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定义与解释 1、委托人:指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并将资金交付受 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中自然 人人数不得超过50 人。 2、受托人:指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3、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 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生效时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即为受益人。信托计划受 益人分为A 类受益人和B 类受益人。 4、保管人:信托计划资金实行保管制,保管人为 银行。 5、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规定对信托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信托受 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A 类受益人和B 类受益 人,A 类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A 类信托单位,每1 份A 类 信托单位的面值为壹元人民币;B 类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 B 类 信托单位,每1 份B 类信托单位的面值为壹元人民币。 其他定义和解释见信托合同第一条。 (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本信托为资金信托,由受托人采用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本信托项下的信 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 信托财产集合运用于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 其他内容见信托合同第十条。 (三)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信托利益每年分配一次(含预分配),具体分配方法详见信托合同第十四条。 (四)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信托计划终止后,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经过信 托清算,将剩余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进行分配,于信托计划终 止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信托财产以现金形式划入受益人的指定银行账户。 (五)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具体内容见信托合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六)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信托计划设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具体内容见信托合同第二十六条。 除以上条款外,其他内容详见《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资金信托合同》 三、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和信托单位价格 (一)信托计划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定为2007 年 月 日到2007 年 月 日。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若募集的资金规模达到5485 万元,信托计划可提前成立。 在募集的资金规模达到5485 万元的三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可以宣告信托计划成 立,受托人在其网站上公告的成立日期即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若募集的资金规模未达到5485 万元,则信托计划不成立,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将于推介期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予以返还。 (二)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信托资金 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人应符合合格投资 者的条件,即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 人:(1)投资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及依 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中小企业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 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信托账户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银行专用账户,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管 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严格区分,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户 名 : 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账 号 : 开户行 : 3.信托资金的交付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为信托计划专门开立的信 托专户。 4.保管专户 保管专户为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该保管专户与信 托计划的信托专户为同一账户。 5.信托计划成立日前资金利息的处理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到达信托专户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不计入信托财产,在受托人第一次分配 信托利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6.信托计划未成立时资金的处理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的次日起十日内向委托人返还 已交付的资金,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到达信托专户之日起至资金返还日期间产生 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与已交付的信托资金一 起向委托人支付。 (三)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A 类受益人和B 类受益人,A 类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划 分为等额份额的A 类信托单位,每1 份A 类信托单位的面值为壹元人民币;B 类 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B 类信托单位,每1 份B 类信托单位 的面值为壹元人民币。 (四)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新增委托人的加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制定新增委托人计划,由新增委托人交付信托资 金,加入信托计划,该新增委托人即为B 类受益人。 经受托人同意,该新增委托人(B 类受益人)可以追加信托资金。 四、受托人基本情况及信托计划执行情 况 (一)受托人基本情况 受托人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经过信托业五次清理整顿而保留下来的苏州 地区唯一一家拥有信托特许经营资质的专业理财机构,苏州信托一直秉承诚信稳 健、规范经营的宗旨,恪守“敬业、诚信、协作、自律、创新”的经营理念,坚 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充分发挥信托投资特许经营资质的优势,履行 专家职责。受托人自2002 年公司重新登记后,充分发挥了信托“受人之托、代 人理财”的作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承担信托受托 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公司现有注册资本金3 亿元。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苏州市证券、信托、银行、期货、投资等金融产业的重要控股经营机构,被 授权代表苏州市政府作为苏州信托的第一大股东。 (二)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与信托计划执行经理 1. 信托事务管理机构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由苏州信托内设的信托业务部、理财服务中心、项目管理部、 计划财务部具体负责,其中: 信托业务部主要职责是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计并 制定信托实施方案并拟定信托文件和法律文件;将信托文件与法律文件提请公司 信托业务决策委员会论证、决策等; 理财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产品咨询与推介服务,负责与委托人签订信 托合同,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与清算期间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项目情况的咨询 服务,办理信托计划有关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接受信托资金的加入与 追加,定期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并提供信托业务相关的其他服务等; 项目管理部主要职责是根据拟定并经公司信托业务决策机构批准的信托计划资 金运用方案运用、管理信托资金,出具后续管理报告,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 种风险等; 计划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是:为信托计划建立信托专户和会计账户、信托财产托管、 执行信托财产管理部门的指令、实施信托利益分配方案、计算信托财产净 值、 保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发现信托财产管理部门的指 令违背信托文件的规定或违反公司规定可以拒绝并直接向内审部门及公司汇报。 2.信托计划执行经理 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由苏州信托指定的隶属于项目管理部的信托执行经理负责。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为刘瑞英。 刘瑞英 女 现年46 周岁。1981 年毕业于苏州财经学校企业财务专业,83 年 经考取苏州大学财会专业,学历大专。93 年经全国统考获取会计师资格。1981 年正式参加工作,先后就业于苏州市房管局及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从 事 财务、销售、行政等工作,期间分别任部门经理等职务。2001 年应聘至苏州诚 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任总经理,从事政府采购招投标代理咨询工作。2005 年 调入苏州市苏信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招标采购部门、 综合部等工作,2007 年调入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二部门,担任部门 副经理职务。 (三)信托事务的监督机构和监管机构 1.监督机构 本信托计划的内部监督机构为苏州信托内设的法律事务部、风险控制部、内审稽 核部。法律事务部负责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控制;风险控制部负责信托业 务的风险控制;内审稽核部负责对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苏州信托及信托业务的法 定监管机构。 (四)信托计划的管理 1.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管理 受托人按照信托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 及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计划财产包括信托计划 资金以及受托人运用、管理和处分信托计划资金后形成的任何损益。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专用银行账户,并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2.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管理 信托计划资金实行保管制,保管人为 银行。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专用 银行保管账户,该保管账户与信托计划的信托专户为同一账户。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具体按照受托人与保管人 银行之间签订的信托计划 《保管协议》执行。 3.信托业务的专业化管理 受托人已经制订并实施了一套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信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 建立了完善科学的内部管理部门体系,为信托计划提供了专业化的管理。 五、信托计划风险揭示与防范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风险、项目建设风险、项目建设资金风险、工程回购款偿付风险、信托计划延 期风险和其他风险。 1.政策风险 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属于政府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该类项目受宏观政策的影响程度较高。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地方财政税收等相关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可能对项目建设的实施 产生影响,从而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收入的实现产生影响。 2.项目建设风险 本项目的建设对象是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在项目的工程 施工建设中存在着因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等因素而导致的项目 建设风险。 3.项目建设资金风险 由于信托计划以事先预计的工程价款为标准进行募集资金,因此在项目建设中, 存在着地质条件变化、天气因素、工程材料涨价、其他突发事件等等导致建设资 金不足的风险。 4.工程回购款偿付风险 信托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项目回购款,因此就存在着 若由于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法及时足额支付项目回购款、影响信托收入 实现的风险。 5.信托计划延期风险 由于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因此 存在着地质条件变化、天气因素、审计条件变化、其他突发事件等导致工程项目 延期的风险,从而有可能对项目回购款支付进度产生影响,使得信托计划出现延 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信托计划的实施还可能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本项目造成影 响或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新设、变更导致本项目发生其他风险。如关于禁 止政府部门违规担保的规定:为整顿和规范银行各类打捆贷款,切实防范贷款项 目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2006 年4 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中国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 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 号】,文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应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 针对上述可能发生的风险,信托计划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了针对性措施,应对可 能的风险: 1.受托人委托苏州市苏信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借助 苏信项目管理公司在工程管理方面丰富的经验,降低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建 设风险、管理风险和延期风险; 2.受托人已与 银行签订保管协议,由 银行对本信托计划项 下的信托财产进行保管; 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可以新增委托人,以降低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风险; 4. 吴江市财政局和吴江市汾湖经济
为充分发挥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 富的投资运作经验,利用信托的融投资功能和风险隔离机制,向委托人提供收益 稳定、风险可控的创新金融产品,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 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设计制定了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 一. 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一)信托计划名称: 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资金的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玖仟零伍拾万元整(小写: ¥90,500,000.00)。 (三)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四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信托计划成立日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 (四)信托计划目的 受托人将委托人自愿交付给受托人并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通过受 托人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使信托资金在承担较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得稳定的投资收 益,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 (五)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1、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以受托人的名义,依托专业理财 经验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 础设施工程的建设。 由受托人与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 订《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 BT 合作协议》,确定受托人为江苏 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在协议有效期内以项目业主 的身份主张或履行各项权利义务;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项目计划开工之 日起四年内分期向受托人支付项目回购款;吴江市财政局和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 区财政局两级财政为项目回购款的支付向受托人出 具回购资金安排的文件。 2、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简介 根据吴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吴发改(2007)41 号、42 号、43 号、45 号、 48 号、49 号、52 号、53 号、57 号、58 号文件精神,明确同意江苏吴江市汾湖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的政府投资公司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施汾 湖经济开发区内双珠路、临沪大道、东汾路、临沪东路、浦港路、重庆路、新胜 路、南京路、杭州路、利群路十条道路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约11000 万元。本建设项目性质为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审批手续齐备。工程 计划2007 年4 月底开工,2008 年4 月投入使用,工程工期约为一年。 3、工程管理 由受托人与苏州市苏信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 础设施工程建设委托管理协议》,信托计划以受托人的名义委托苏州市苏信项目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工程管理。 苏州市苏信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是由受托人控股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注册 资本1000 万元,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与营建控制管理、投资策划和咨询、项目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咨询,行业经验丰富,曾代建苏州市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建 设、苏州市殡仪馆建设、苏州市金阊区多条道路建设等项目。 4、项目工程回购的安排 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回 购人,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吴江市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回购的连 带责任人。回购人应自项目建设开工之日起四年内分期向受托人支付项目回购 款,吴江市财政局和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两级财政为项目回购款的支付 向受托人出具回购资金安排的文件。 5、闲置资金的运用 信托计划闲置资金由受托人运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信托计 划受益权等金融工具的投资。信托计划闲置资金运用原则为低风险、高流动性。 如用于新股申购,则已中签新股应于上市首日予以变现处理。 二、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信托合同载明了法律规定的所有必备条款,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定义与解释 1、委托人:指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并将资金交付受 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中自然 人人数不得超过50 人。 2、受托人:指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3、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 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生效时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即为受益人。信托计划受 益人分为A 类受益人和B 类受益人。 4、保管人:信托计划资金实行保管制,保管人为 银行。 5、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按信托合同规定对信托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信托受 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A 类受益人和B 类受益 人,A 类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A 类信托单位,每1 份A 类 信托单位的面值为壹元人民币;B 类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 B 类 信托单位,每1 份B 类信托单位的面值为壹元人民币。 其他定义和解释见信托合同第一条。 (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本信托为资金信托,由受托人采用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本信托项下的信 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 信托财产集合运用于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 其他内容见信托合同第十条。 (三)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信托利益每年分配一次(含预分配),具体分配方法详见信托合同第十四条。 (四)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信托计划终止后,扣除信托费用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经过信 托清算,将剩余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进行分配,于信托计划终 止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信托财产以现金形式划入受益人的指定银行账户。 (五)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具体内容见信托合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六)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信托计划设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具体内容见信托合同第二十六条。 除以上条款外,其他内容详见《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资金信托合同》 三、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和信托单位价格 (一)信托计划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定为2007 年 月 日到2007 年 月 日。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若募集的资金规模达到5485 万元,信托计划可提前成立。 在募集的资金规模达到5485 万元的三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可以宣告信托计划成 立,受托人在其网站上公告的成立日期即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若募集的资金规模未达到5485 万元,则信托计划不成立,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将于推介期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后予以返还。 (二)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1.信托资金 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人应符合合格投资 者的条件,即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 人:(1)投资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及依 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个人或家庭金中小企业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 年收入超过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信托账户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银行专用账户,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管 理的其他信托财产严格区分,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户 名 : 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账 号 : 开户行 : 3.信托资金的交付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须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为信托计划专门开立的信 托专户。 4.保管专户 保管专户为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专用银行账户,该保管专户与信 托计划的信托专户为同一账户。 5.信托计划成立日前资金利息的处理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到达信托专户之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不计入信托财产,在受托人第一次分配 信托利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6.信托计划未成立时资金的处理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受托人自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的次日起十日内向委托人返还 已交付的资金,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到达信托专户之日起至资金返还日期间产生 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与已交付的信托资金一 起向委托人支付。 (三)信托单位 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A 类受益人和B 类受益人,A 类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划 分为等额份额的A 类信托单位,每1 份A 类信托单位的面值为壹元人民币;B 类 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B 类信托单位,每1 份B 类信托单位 的面值为壹元人民币。 (四)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新增委托人的加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以制定新增委托人计划,由新增委托人交付信托资 金,加入信托计划,该新增委托人即为B 类受益人。 经受托人同意,该新增委托人(B 类受益人)可以追加信托资金。 四、受托人基本情况及信托计划执行情 况 (一)受托人基本情况 受托人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经过信托业五次清理整顿而保留下来的苏州 地区唯一一家拥有信托特许经营资质的专业理财机构,苏州信托一直秉承诚信稳 健、规范经营的宗旨,恪守“敬业、诚信、协作、自律、创新”的经营理念,坚 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充分发挥信托投资特许经营资质的优势,履行 专家职责。受托人自2002 年公司重新登记后,充分发挥了信托“受人之托、代 人理财”的作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承担信托受托 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公司现有注册资本金3 亿元。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作为苏州市证券、信托、银行、期货、投资等金融产业的重要控股经营机构,被 授权代表苏州市政府作为苏州信托的第一大股东。 (二)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与信托计划执行经理 1. 信托事务管理机构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由苏州信托内设的信托业务部、理财服务中心、项目管理部、 计划财务部具体负责,其中: 信托业务部主要职责是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计并 制定信托实施方案并拟定信托文件和法律文件;将信托文件与法律文件提请公司 信托业务决策委员会论证、决策等; 理财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为客户提供产品咨询与推介服务,负责与委托人签订信 托合同,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与清算期间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项目情况的咨询 服务,办理信托计划有关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接受信托资金的加入与 追加,定期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并提供信托业务相关的其他服务等; 项目管理部主要职责是根据拟定并经公司信托业务决策机构批准的信托计划资 金运用方案运用、管理信托资金,出具后续管理报告,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 种风险等; 计划财务部的主要职责是:为信托计划建立信托专户和会计账户、信托财产托管、 执行信托财产管理部门的指令、实施信托利益分配方案、计算信托财产净 值、 保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发现信托财产管理部门的指 令违背信托文件的规定或违反公司规定可以拒绝并直接向内审部门及公司汇报。 2.信托计划执行经理 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由苏州信托指定的隶属于项目管理部的信托执行经理负责。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为刘瑞英。 刘瑞英 女 现年46 周岁。1981 年毕业于苏州财经学校企业财务专业,83 年 经考取苏州大学财会专业,学历大专。93 年经全国统考获取会计师资格。1981 年正式参加工作,先后就业于苏州市房管局及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从 事 财务、销售、行政等工作,期间分别任部门经理等职务。2001 年应聘至苏州诚 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任总经理,从事政府采购招投标代理咨询工作。2005 年 调入苏州市苏信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招标采购部门、 综合部等工作,2007 年调入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二部门,担任部门 副经理职务。 (三)信托事务的监督机构和监管机构 1.监督机构 本信托计划的内部监督机构为苏州信托内设的法律事务部、风险控制部、内审稽 核部。法律事务部负责信托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审查控制;风险控制部负责信托业 务的风险控制;内审稽核部负责对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为苏州信托及信托业务的法 定监管机构。 (四)信托计划的管理 1.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管理 受托人按照信托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 及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计划财产包括信托计划 资金以及受托人运用、管理和处分信托计划资金后形成的任何损益。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专用银行账户,并单独记账、单独核算。 2.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管理 信托计划资金实行保管制,保管人为 银行。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专用 银行保管账户,该保管账户与信托计划的信托专户为同一账户。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具体按照受托人与保管人 银行之间签订的信托计划 《保管协议》执行。 3.信托业务的专业化管理 受托人已经制订并实施了一套全面系统、切实可行的信托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 建立了完善科学的内部管理部门体系,为信托计划提供了专业化的管理。 五、信托计划风险揭示与防范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风险、项目建设风险、项目建设资金风险、工程回购款偿付风险、信托计划延 期风险和其他风险。 1.政策风险 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属于政府基 础设施建设项目。该类项目受宏观政策的影响程度较高。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地方财政税收等相关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可能对项目建设的实施 产生影响,从而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收入的实现产生影响。 2.项目建设风险 本项目的建设对象是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在项目的工程 施工建设中存在着因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等因素而导致的项目 建设风险。 3.项目建设资金风险 由于信托计划以事先预计的工程价款为标准进行募集资金,因此在项目建设中, 存在着地质条件变化、天气因素、工程材料涨价、其他突发事件等等导致建设资 金不足的风险。 4.工程回购款偿付风险 信托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项目回购款,因此就存在着 若由于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法及时足额支付项目回购款、影响信托收入 实现的风险。 5.信托计划延期风险 由于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因此 存在着地质条件变化、天气因素、审计条件变化、其他突发事件等导致工程项目 延期的风险,从而有可能对项目回购款支付进度产生影响,使得信托计划出现延 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信托计划的实施还可能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本项目造成影 响或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新设、变更导致本项目发生其他风险。如关于禁 止政府部门违规担保的规定:为整顿和规范银行各类打捆贷款,切实防范贷款项 目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2006 年4 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中国 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 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 号】,文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应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 针对上述可能发生的风险,信托计划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了针对性措施,应对可 能的风险: 1.受托人委托苏州市苏信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借助 苏信项目管理公司在工程管理方面丰富的经验,降低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建 设风险、管理风险和延期风险; 2.受托人已与 银行签订保管协议,由 银行对本信托计划项 下的信托财产进行保管; 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可以新增委托人,以降低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风险; 4. 吴江市财政局和吴江市汾湖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