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讲解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 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从固定资产的定义看, 固定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即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 而不是用于出售的产品。其中“出租”的固定资产, 是指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 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 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 不属于固定资产。   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 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通常情况下,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 比如自用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表现企业使用其的预计使用年限。对于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 其使用寿命表现为以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如汽车或飞机等, 按其预计行驶或飞行里程估计使用寿命。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意味着固定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 随着使用和磨损, 通过计提折旧方式逐渐减少账面价值。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是对固定资产进行后续计量的重要内容。   三是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具有实物特征, 这一特征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区别开来。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同时符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 如无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但是, 由于其没有实物形态, 所以不属于固定资产。   对于工业企业所持有的工具、用具、备品备件、维修设备等资产, 施工企业所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等周转材料, 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所持有的管材等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分别管理和核算。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 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 但由于数量多, 单价低, 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 在实务中, 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 如企业( 民用航空运输) 的高价周转件等, 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 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 从而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 该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如飞机的引擎, 若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 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 则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在实务中, 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等, 取得的方式不同, 其成本的具体构成内容及确定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外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购入后即可发挥作用, 因此, 购入后即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果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只有安装调试后, 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该项固定资产才可发挥作用, 才意味着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分为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种情形。前者的取得成本为企业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专业人员服务费和相关税费等, 其会计处理为: 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后者的取得成本是在前者取得成本的基础上, 加上安装调试成本等, 其会计处理为: 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 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 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如果超过正常信用条件支付价款, 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 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 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 通常在3 年以上) , 在这种情况下, 该项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 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 而应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的现值确定。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 应当按照各期支付的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延期付款债务特定风险的利率。该折现率实质上是供货企业的必要报酬率。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之和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中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其余部分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处理为: 购入固定资产时, 按购买价款的现值, 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 按应支付的金额, 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按其差额, 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 所建工程都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1) 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意味着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从事工程施工。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为本企业存货的, 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结转。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 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 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 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完工后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 计入营业外收支。   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应负担的职工薪酬、辅助生产部门为之提供的水、电、运输等劳务, 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也应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上述项目涉及增值税的, 还应结转其相应的增值税额。符合资本化条件, 应计入所建造

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发生的工程成本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从“ 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2) 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在出包方式下, 企业通过招标方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造承包商, 由建造承包商( 即施工企业) 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要与建造承包商签订建造合同, 企业是建造合同的甲方, 负责筹集资金和组织管理工程建设, 通常称为建设单位, 建造承包商是建造合同的乙方, 负责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   企业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支出, 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由建造承包商核算。对于发包企业而言, 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是构成在建工程成本的重要内容, 发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工程进度定期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结算的工程价款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 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 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   在出包方式下,“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是企业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科目, 企业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工程价款, 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应按合理估计的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 借记“ 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工程) ”、“在建工程――安装工程( ××工程) ”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工程完成时, 按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将需安装设备运抵现场安装时, 借记“ 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设备) ”科目, 贷记“工程物资――××设备”科目;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待摊支出, 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借款”等科目。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在建工程――安装工程”、“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等科目。   (三) 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其他方式与存货类似, 主要包括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   (1)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2)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但是, 该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   (3) 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 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四) 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   固定资产, 确定其初始成本时, 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 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 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   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比较通常较大, 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 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减值损失的确定, 以及后续支出的计量。其中,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处理。( 一) 固定资产折旧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 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是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固定资产原价, 指固定资产的成本。   (2) 预计净残值, 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 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 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和预计净残值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4)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时,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该项资产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该项资产预计有形损耗, 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该项资产预计无形损耗, 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该项资产使用的限制。某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可能受法律或类似规定的约束。如对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规定,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 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 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三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不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 当月仍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 不论能否继续使用, 均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 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企业选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 因此,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符合固定资产准则第19 条的规定。   五是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通过“累计折旧”科目核算, 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1) 企业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 2) 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 3) 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销售费用。( 4)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5) 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六是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复核。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长于一年, 属于企业的非流动资产,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 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 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有可能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产生较大影响。如固定资产使用强度比正常情况大大加强, 致使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寿命大大缩短; 替代该项固定资产的新产品的出现致使其实际使用寿命缩短, 预计净残值减少等等。为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 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 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如果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所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的变化也可能致使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如果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也应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某企业以前年度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此次年度复核中发现, 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技术发生很大变化, 年限平均法已很难反映该项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 因此, 决定变年限平均法为加速折旧法。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 并编制成册, 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或经理( 厂长) 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 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 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 仍应按照上述程序, 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二)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 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 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 企业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 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 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固定资产原价。因已转入在建工程, 因此停止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 并按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发生的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企业发生的某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可能会涉及更换某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 当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 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这样可以避免将替换部分的价值和被替换部分的价值同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导致固定资产成本高计。   二是费用化的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 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一般情况下,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之后, 由于固定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 可能导致固定资产的局部损坏, 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 企业将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等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 一般不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 通常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生产车间( 部门) 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 其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 计入销售费用。对于处于修理、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如果其修理、更新改造支出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在发生时也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 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是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于处置状态的固定资产不再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 因此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 应予终止确认。   二是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之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一项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

利益, 那么它就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应予终止确认。   (二) 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 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中,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处置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 其会计处理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 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 发生的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3) 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 应冲减清理支出。按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以及残料变价收入等, 借记“ 银行存款”、“ 原材料”等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4) 保险赔偿的处理。企业计算或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 应冲减清理支出, 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5) 清理净损益的处理。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损失,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是指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同类固定资产的惯例就可以直接出售且极可能出售的固定资产, 如已经与买主签订了不可撤销的销售协议等。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 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 企业可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与其他固定资产一起合并列示在“固定资产”项目中, 但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四) 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 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按固定资产原价, 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 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借记“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编辑熊年春)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 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从固定资产的定义看, 固定资产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即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工具或手段, 而不是用于出售的产品。其中“出租”的固定资产, 是指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 不包括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 后者属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 不属于固定资产。   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 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通常情况下,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 比如自用房屋建筑物的使用寿命表现企业使用其的预计使用年限。对于某些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 其使用寿命表现为以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如汽车或飞机等, 按其预计行驶或飞行里程估计使用寿命。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意味着固定资产属于非流动资产, 随着使用和磨损, 通过计提折旧方式逐渐减少账面价值。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是对固定资产进行后续计量的重要内容。   三是固定资产是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具有实物特征, 这一特征将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区别开来。有些无形资产可能同时符合固定资产的其他特征, 如无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但是, 由于其没有实物形态, 所以不属于固定资产。   对于工业企业所持有的工具、用具、备品备件、维修设备等资产, 施工企业所持有的模板、挡板、架料等周转材料, 以及地质勘探企业所持有的管材等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分别管理和核算。尽管该类资产具有固定资产的某些特征, 如使用期限超过一年, 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 但由于数量多, 单价低, 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 在实务中, 通常确认为存货。但符合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 如企业( 民用航空运输) 的高价周转件等, 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 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 从而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 该各组成部分实际上是以独立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如飞机的引擎, 若其与飞机机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 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 则企业应当将其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在实务中, 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 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以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等, 取得的方式不同, 其成本的具体构成内容及确定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 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外购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如果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购入后即可发挥作用, 因此, 购入后即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如果购入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只有安装调试后, 达到设计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 该项固定资产才可发挥作用, 才意味着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分为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种情形。前者的取得成本为企业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专业人员服务费和相关税费等, 其会计处理为: 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后者的取得成本是在前者取得成本的基础上, 加上安装调试成本等, 其会计处理为: 按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 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需要注意的是, 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如果超过正常信用条件支付价款, 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资产, 且在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比较长, 超过了正常信用条件( 通常在3 年以上) , 在这种情况下, 该项合同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 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不能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确定, 而应以各期付款额之和的现值确定。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现值, 应当按照各期支付的价款选择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延期付款债务特定风险的利率。该折现率实质上是供货企业的必要报酬率。各期实际支付的价款之和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中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其余部分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其会计处理为: 购入固定资产时, 按购买价款的现值, 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 按应支付的金额, 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 按其差额, 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二)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工程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包括自营建造和出包建造两种方式。无论采用何种方式, 所建工程都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1) 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意味着企业自行组织工程物资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从事工程施工。企业以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其成本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转为本企业存货的, 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进行结转。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 减去残料价值以及保险公司、过失人等赔款后的净损失, 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 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 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完工后发生的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报废、毁损, 计入营业外收支。   建造固定资产领用工程物资、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应按其实际成本转入所建工程成本。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应负担的职工薪酬、辅助生产部门为之提供的水、电、运输等劳务, 以及其他必要支出等也应计入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上述项目涉及增值税的, 还应结转其相应的增值税额。符合资本化条件, 应计入所建造

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自营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发生的工程成本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从“ 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2) 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在出包方式下, 企业通过招标方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建造承包商, 由建造承包商( 即施工企业) 组织工程项目施工。企业要与建造承包商签订建造合同, 企业是建造合同的甲方, 负责筹集资金和组织管理工程建设, 通常称为建设单位, 建造承包商是建造合同的乙方, 负责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   企业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 其成本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支出, 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等由建造承包商核算。对于发包企业而言, 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是构成在建工程成本的重要内容, 发包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工程进度定期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结算的工程价款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待摊支出是指在建设期间发生的, 不能直接计入某项固定资产价值、而应由所建造固定资产共同负担的相关费用, 包括为建造工程发生的管理费、征地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公证费、监理费、应负担的税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以及负荷联合试车费等。   在出包方式下,“在建工程”科目主要是企业与建造承包商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科目, 企业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工程价款, 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应按合理估计的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 借记“ 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工程) ”、“在建工程――安装工程( ××工程) ”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预付账款”等科目。工程完成时, 按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 借记“在建工程”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将需安装设备运抵现场安装时, 借记“ 在建工程――在安装设备( ××设备) ”科目, 贷记“工程物资――××设备”科目;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待摊支出, 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借款”等科目。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在建工程――安装工程”、“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等科目。   (三) 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其他方式与存货类似, 主要包括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   (1)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2)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其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等的规定确定。但是, 该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和披露应当执行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   (3) 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 应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四) 存在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   固定资产, 确定其初始成本时, 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 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 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   弃置费用的金额与其现值比较通常较大, 需要考虑货币时间价值, 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 号――或有事项》, 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 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减值损失的确定, 以及后续支出的计量。其中,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处理。( 一) 固定资产折旧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折旧的概念。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 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是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影响固定资产折旧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固定资产原价, 指固定资产的成本。   (2) 预计净残值, 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 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指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 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账面余额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和预计净残值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4)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时, 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该项资产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该项资产预计有形损耗, 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自然侵蚀等; 该项资产预计无形损耗, 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该项资产使用的限制。某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可能受法律或类似规定的约束。如对于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规定, 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 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 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三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企业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但是, 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不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 当月仍计提折旧, 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 不论能否继续使用, 均不再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 并计提折旧; 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企业选用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将影响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间内不同时期的折旧费用, 因此,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符合固定资产准则第19 条的规定。   五是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通过“累计折旧”科目核算, 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1) 企业基本生产车间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制造费用。( 2) 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 3) 销售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销售费用。( 4)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5) 经营租出的固定资产, 其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六是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复核。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长于一年, 属于企业的非流动资产,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 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 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有可能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产生较大影响。如固定资产使用强度比正常情况大大加强, 致使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寿命大大缩短; 替代该项固定资产的新产品的出现致使其实际使用寿命缩短, 预计净残值减少等等。为真实反映固定资产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间及每期实际的资产消耗,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 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 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如果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所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的变化也可能致使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发生重大改变。如果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企业也应相应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某企业以前年度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此次年度复核中发现, 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技术发生很大变化, 年限平均法已很难反映该项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 因此, 决定变年限平均法为加速折旧法。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 并编制成册, 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或经理( 厂长) 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 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 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 仍应按照上述程序, 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二)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为: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 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 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发生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 企业一般应将该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 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 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确定固定资产原价。因已转入在建工程, 因此停止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 并按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发生的可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企业发生的某些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可能会涉及更换某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 当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时, 应将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这样可以避免将替换部分的价值和被替换部分的价值同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导致固定资产成本高计。   二是费用化的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 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一般情况下,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之后, 由于固定资产磨损、各组成部分耐用程度不同, 可能导致固定资产的局部损坏, 为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 企业将对固定资产进行必要的维护。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用等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的正常工作状况, 一般不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因此, 通常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生产车间( 部门) 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 其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 计入销售费用。对于处于修理、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如果其修理、更新改造支出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在发生时也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 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是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于处置状态的固定资产不再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 因此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 应予终止确认。   二是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之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如果一项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

利益, 那么它就不再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应予终止确认。   (二) 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 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中, 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固定资产处置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因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处置固定资产, 其会计处理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 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 发生的清理费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3) 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企业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 应冲减清理支出。按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以及残料变价收入等, 借记“ 银行存款”、“ 原材料”等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4) 保险赔偿的处理。企业计算或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 应冲减清理支出, 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5) 清理净损益的处理。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损失,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 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 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三)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是指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同类固定资产的惯例就可以直接出售且极可能出售的固定资产, 如已经与买主签订了不可撤销的销售协议等。企业对于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应当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映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 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从划归为持有待售之日起停止计提折旧和减值测试。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 企业可将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与其他固定资产一起合并列示在“固定资产”项目中, 但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四) 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 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 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 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按固定资产原价, 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处理时, 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借记“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编辑熊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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