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管理意见

辽政办发[2007]20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地区撤乡并镇、中小学布局调整、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等改革性措施的逐步深入,农村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中小学生上下学路途较远、交通工具匮乏、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等实际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符合辽宁省情、满足实际需要、规范有序运行、职责权利明确的校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从而推动我省农村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为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条件和成长环境,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辽宁的重要内容,是扎实开展平安建设、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带着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切实把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努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问题,为推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构建和谐辽宁创造一个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农村中小学校车的营运性质和管理模式

校车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经营模式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从业主体可实行多元化。

各地要建立校车准入审批管理制度,做到“四个统一”:

--统一审批标准。校车必须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的客车。校车驾驶入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本地居民。

--统一外观标识。校车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和乘降站点标识的式样全省统一。其中,车体外观标识式样由省公安厅制定;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式样由省教育厅制定;乘降站点标识式样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制定。

--统一检验管理。各地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每年定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把校车资格准入关。 --统一驾驶人教育。各地要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统一资格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校车行驶区间和车内空间,对驾驶人及学生进行道德法制等方面素质教育。

三、逐级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实施的原则。省政府建立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教育厅牵头召集,并负责日常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调度协调。市、县两级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市、县两级政府主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中小学校车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其中,各市政府是校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县(市) 政府是校车管理的实施主体。县级政府负责组织交通、教育、公安等部门做好学校门前村屯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确定校车的行驶线路以及设置并维护校车乘降站点,完善校车通行线路交通安全设施,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校车营运以及校车非法从事班车客运等违法行为。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档案。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入审验及安全教育,负责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校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对农村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财政、工商、税务、物价、保监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好校车相关税费减免补贴等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校车运营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学生乘坐校车收费,由各市物价部门指导县(市) 物价部门根据校车运营状况和运营里程,按每生每月不超过20元的收费标准分别核定,有条件的地区逐步予以免收。

四、统一实行对校车相关税费减免、补贴等扶持政策

对专用校车统一实行以下政策:交通部门免收运输管理费、客运建设基金、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对普通公路通行费可实行月票制,养路费实行每车每年包缴6个月的优惠政策。公安部门免收校车办理牌照工本费。工商部门免收个体户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保险机构对于参保商业车险的校车,按最高限30%的优惠比例予以优惠,并建立校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财政部门对校车给予政策性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支持,资金来源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省统筹部分。

五、强化规范校车管理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一) 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努力,把各项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位、到人。各级教育部门要与本辖区内所有农村中小学校逐一签订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责任状,切实把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抓出成效。

(二) 强化调度督导。要逐级建立报告制度,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调度会,集中听取各地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要逐级建立评估制度,省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校车管理评估办法,并组成专门督察组,定期对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调度、评估和督察工作,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 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和教育、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村中小学生生命安全为目标,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校车交通事故为重点,结合开展平安建设和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活动,继续深入推进农村中小学校车集中排查整顿,严把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准入关,坚决杜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报废拼装车辆接送学生,严厉打击手续不全、无资质车辆和驾驶人从事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 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为载体,以广大农村中小学师生和家长为重点对象,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家长和学生,不坐报废车、货车、拖拉机、农用车等非法营运车辆,不坐超员、超速等安全无保障的车辆,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同时,要建立通报制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大张旗鼓地宣传加强校车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果,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2007年年底前,各市农村中小学校车配置数量要达到应配置数量的60%以上;2008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 附件: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教育厅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鲁 昕(副省长)

召集人:周万春(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建华(省教育厅副厅长) 。

成 员:白月先(省公安厅副厅长) 、闫 伟(省财政厅副厅长) 、葛 方(省交通厅副厅长) 、常 海(省地税局副局长) 、郑洪一(省工商局纪检组长) 、孙培山 (省国税局副局长) 、王剑凯(省物价局副局长) 、高 翠(辽宁保监局局长助理) 。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25日 (地方法规)

辽政办发[2007]20号

《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地区撤乡并镇、中小学布局调整、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等改革性措施的逐步深入,农村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中小学生上下学路途较远、交通工具匮乏、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等实际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符合辽宁省情、满足实际需要、规范有序运行、职责权利明确的校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从而推动我省农村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为广大青少年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学习条件和成长环境,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规范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辽宁的重要内容,是扎实开展平安建设、提升社会治安防控水平、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农村教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带着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切实把规范和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努力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问题,为推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构建和谐辽宁创造一个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农村中小学校车的营运性质和管理模式

校车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农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经营模式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从业主体可实行多元化。

各地要建立校车准入审批管理制度,做到“四个统一”:

--统一审批标准。校车必须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的客车。校车驾驶入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的本地居民。

--统一外观标识。校车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和乘降站点标识的式样全省统一。其中,车体外观标识式样由省公安厅制定;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式样由省教育厅制定;乘降站点标识式样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制定。

--统一检验管理。各地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每年定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把校车资格准入关。 --统一驾驶人教育。各地要对校车驾驶人实行统一资格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校车行驶区间和车内空间,对驾驶人及学生进行道德法制等方面素质教育。

三、逐级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制度,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实施的原则。省政府建立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教育厅牵头召集,并负责日常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调度协调。市、县两级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市、县两级政府主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中小学校车实施统一管理、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其中,各市政府是校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县(市) 政府是校车管理的实施主体。县级政府负责组织交通、教育、公安等部门做好学校门前村屯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及维护工作,确定校车的行驶线路以及设置并维护校车乘降站点,完善校车通行线路交通安全设施,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校车营运以及校车非法从事班车客运等违法行为。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农村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位置、学生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档案。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入审验及安全教育,负责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校车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部门对农村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级财政、工商、税务、物价、保监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好校车相关税费减免补贴等扶持政策,进一步降低校车运营成本、减轻学生家庭经济负担。学生乘坐校车收费,由各市物价部门指导县(市) 物价部门根据校车运营状况和运营里程,按每生每月不超过20元的收费标准分别核定,有条件的地区逐步予以免收。

四、统一实行对校车相关税费减免、补贴等扶持政策

对专用校车统一实行以下政策:交通部门免收运输管理费、客运建设基金、综合性能检测收费,对普通公路通行费可实行月票制,养路费实行每车每年包缴6个月的优惠政策。公安部门免收校车办理牌照工本费。工商部门免收个体户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保险机构对于参保商业车险的校车,按最高限30%的优惠比例予以优惠,并建立校车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财政部门对校车给予政策性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适当支持,资金来源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省统筹部分。

五、强化规范校车管理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一) 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努力,把各项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位、到人。各级教育部门要与本辖区内所有农村中小学校逐一签订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责任状,切实把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抓出成效。

(二) 强化调度督导。要逐级建立报告制度,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调度会,集中听取各地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要逐级建立评估制度,省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校车管理评估办法,并组成专门督察组,定期对各地进行督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调度、评估和督察工作,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推进。

(三) 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和教育、交通、公安等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村中小学生生命安全为目标,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校车交通事故为重点,结合开展平安建设和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活动,继续深入推进农村中小学校车集中排查整顿,严把校车及其驾驶人资格准入关,坚决杜绝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和报废拼装车辆接送学生,严厉打击手续不全、无资质车辆和驾驶人从事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 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为载体,以广大农村中小学师生和家长为重点对象,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家长和学生,不坐报废车、货车、拖拉机、农用车等非法营运车辆,不坐超员、超速等安全无保障的车辆,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同时,要建立通报制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大张旗鼓地宣传加强校车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果,积极争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2007年年底前,各市农村中小学校车配置数量要达到应配置数量的60%以上;2008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 附件: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省公安厅

省交通厅

省教育厅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鲁 昕(副省长)

召集人:周万春(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建华(省教育厅副厅长) 。

成 员:白月先(省公安厅副厅长) 、闫 伟(省财政厅副厅长) 、葛 方(省交通厅副厅长) 、常 海(省地税局副局长) 、郑洪一(省工商局纪检组长) 、孙培山 (省国税局副局长) 、王剑凯(省物价局副局长) 、高 翠(辽宁保监局局长助理) 。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4月25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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