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退让距离

 第十九条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4,并且间距不少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若在山墙开辟窗洞,则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7,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第二十条 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间的间距系数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控制。  第二十一条 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米, 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二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南侧高层不超过60米时,间距系数应不小于0.8,并且间距不得小于25米。当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2.若北侧为高层,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但不得小于9米。  3.当南侧为单幢高层且与北侧居住建筑平面有错位,在建筑朝向方向重叠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按本条款1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3米。  4.东西向布置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7,且不得小于 20米,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5.当高层居住建筑为板式建筑时,其间距按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前边的一座小楼是10.4米高,和房长度有关系,房子采光冬至日不小于1小时两家的楼间距至少要8米。第三章 建筑间距3.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3.2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执行。表3.2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地市 纬度(a1) 大寒日太阳直射点纬度(a2) 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日照2小时 日照3小时西安 34°16′ 20°16′ 1.35 1.40宝鸡 34°23′ 20°16′ 1.36 1.41咸阳 34°21′ 20°16′ 1.36 1.41铜川 35°03′ 20°16′ 1.40 1.45渭南 34°31′ 20°16′ 1.36 1.42汉中 33°03′ 20°16′ 1.28 1.34安康 32°42′ 20°16′ 1.28 1.33商洛 33°56′ 20°16′ 1.33 1.38延安 36°36′ 20°16′ 1.47 1.53榆林 38°17′ 20°16′ 1.58 1.64杨凌 34°16′ 20°16′ 1.35 1.40注:①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3.3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建筑间距:L=i×(H-h)L=建筑间距i=日照系数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3.4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表 3.5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折减值 1.00 L1 0.90 L1 0.80 L1 0.90 L1 0.95 L1注:①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② L1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③ 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3.6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o,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o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3.7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8的规定。表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高层(遮挡) 多层(遮挡) 低层(遮挡)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高层(被遮挡) 30 25 13 - 18 15 13 - 18 15 13 -多层(被遮挡) 30 20 13 - 12 10 8 - 12 - 6 -低层(被遮挡) 30 20 13 - 12 10 8 - 6 - - -注: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9的规定。表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 多层 低层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高层 20 15 13 - 13 13 9 - 9 9 9 -多层 13 13 9 - 12 9 6 - 6 6 6 -低层 9 9 9 - 6 6 6 - 6 6 6 -注:① 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②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3.10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3.11 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3.12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大、中、小城市均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

 第十九条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4,并且间距不少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若在山墙开辟窗洞,则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7,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  第二十条 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东(西)侧有居室窗户的,其与相邻居住建筑东西间的间距系数按东西朝向平行布置控制。  第二十一条 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米, 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二十二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南侧高层不超过60米时,间距系数应不小于0.8,并且间距不得小于25米。当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2.若北侧为高层,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但不得小于9米。  3.当南侧为单幢高层且与北侧居住建筑平面有错位,在建筑朝向方向重叠宽度小于或等于6米时,间距可按本条款1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3米。  4.东西向布置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7,且不得小于 20米,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高度每增加4米,间距增加1米。5.当高层居住建筑为板式建筑时,其间距按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执行。前边的一座小楼是10.4米高,和房长度有关系,房子采光冬至日不小于1小时两家的楼间距至少要8米。第三章 建筑间距3.1 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新建建筑对要拆除建筑产生采光影响的,应当先拆除后建设。3.2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执行。表3.2 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地市 纬度(a1) 大寒日太阳直射点纬度(a2) 大寒日日照间距系数日照2小时 日照3小时西安 34°16′ 20°16′ 1.35 1.40宝鸡 34°23′ 20°16′ 1.36 1.41咸阳 34°21′ 20°16′ 1.36 1.41铜川 35°03′ 20°16′ 1.40 1.45渭南 34°31′ 20°16′ 1.36 1.42汉中 33°03′ 20°16′ 1.28 1.34安康 32°42′ 20°16′ 1.28 1.33商洛 33°56′ 20°16′ 1.33 1.38延安 36°36′ 20°16′ 1.47 1.53榆林 38°17′ 20°16′ 1.58 1.64杨凌 34°16′ 20°16′ 1.35 1.40注:①大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中小城市采用大寒日日照3小时标准。3.3 低层、多层正南北向条式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对于山区城市可采用日照分析计算确定):建筑间距:L=i×(H-h)L=建筑间距i=日照系数H=遮挡建筑遮阳点与被遮挡建筑地坪的相对高度h=被遮挡建筑底层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米。3.4 高层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采用日照分析软件进行日照分析计算,保证被遮挡建筑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时间可累计计算,但不得超过两个连续时间段。3.5 不同方位建筑的日照间距折减系数可按表3.5换算。表 3.5 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折减值 1.00 L1 0.90 L1 0.80 L1 0.90 L1 0.95 L1注:①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② L1为当地正南向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③ 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3.6 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当相互夹角小于等于60o,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当相互夹角大于60o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方位角计算以被遮挡建筑方位为基准。3.7 建筑山墙非平行布置时,以其最窄处控制山墙间距。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8的规定。表3.8 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高层(遮挡) 多层(遮挡) 低层(遮挡)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高层(被遮挡) 30 25 13 - 18 15 13 - 18 15 13 -多层(被遮挡) 30 20 13 - 12 10 8 - 12 - 6 -低层(被遮挡) 30 20 13 - 12 10 8 - 6 - - -注:①“遮挡”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遮挡建筑,“被遮挡”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时,该住宅建筑为被遮挡建筑。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③“两侧”是指相对两侧山墙均有窗户、阳台或开门;“单侧或无”是指相对山墙一侧无或两侧都无窗户、阳台或开门。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墙之间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时,山墙间距不得小于6米。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9的规定。表 3.9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米) 高层 多层 低层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 平行布置 垂直布置 山墙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 两侧 单侧或无高层 20 15 13 - 13 13 9 - 9 9 9 -多层 13 13 9 - 12 9 6 - 6 6 6 -低层 9 9 9 - 6 6 6 - 6 6 6 -注:① 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米时,按高层间距控制。②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3.10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8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当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最小间距按表3.9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控制。3.11 有争议的不易确定的建筑间距以综合日照分析结果为准。3.12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的日照间距,大、中、小城市均应满足冬至日3小时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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