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重大责任事故埋单?

  财政掏钱赔付的做法,等于纳税人掏钱为实施侵害行为的企业、为不负责任的官员埋单      进入9月,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事故不尽相同,发生根源相似:一方面是企业违法生产,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亦难逃监管疏漏之责。   这些重大事故导致诸多人员伤亡、致病,随之而来的民事赔偿问题也引人关注。从目前来看,事故赔偿的模式主要采用了“政府先埋单”的处理办法。   如至少已经导致268人死亡的襄汾“98”溃坝事故,山西省政府决定对每位遇难者家属赔偿20万元,对于不同的伤残人员也有不同级别的补助。这些资金均由县财政拨付乡镇到人到户。   导致44人死亡的深圳“920”特大火灾,死亡赔偿标准则确定为每位死者赔偿25万元,这笔款项将由龙岗区政府先行垫付。   “毒奶粉”事件曝光后,卫生部承诺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对患病婴幼儿实行免费救治,免费筛查。所需费用由政府财政先行支付。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所需的必要的设备购置等费用,同级财政要安排资金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据卫生部截至9月21日统计,全国住院患儿总计1.4万人,接受门诊咨询治疗的3万多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医院泌尿科主任张伟告诉《财经》记者,在政府承诺进行免费救治之前,按正常收费,每个患儿手术的费用在7000元左右,较轻的最少也得3000元才能痊愈出院,而筛查的费用大概在100元左右。   目前,官方尚未公布对“毒奶粉”事件中死亡婴儿家庭的赔偿数额。   法律专家指出,政府介入公共事故的处理,并主动承担经济责任的做法,从政府应当对人民的生命健康负责的角度而言,无可厚非。但问题是,每次出现大规模事故,都采取财政掏钱的方式是否合理?因为所谓财政支付,实质上是用纳税人的钱在支付,这种做法变相等于让全体纳税人掏钱,为实施侵害行为的企业、为不负责任的官员埋单。      厘清公私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马怀德教授对《财经》记者说:“政府并非企业的担保人。”他认为,政府应履行一种监管责任,如果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错误,政府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国家赔偿不能混同于企业的赔偿责任,政府也不能为企业的责任埋单。   马怀德认为,政府只能在企业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时作一些补充赔偿。这个赔偿额度应当以企业不能赔偿损失的剩余部分为上限,不能全都由政府来兜底。   至于“奶粉事件”中,政府承诺免费治疗、免费筛查的行为,马怀德教授认为,这是国家履行对特定受害人社会救助的义务,对于这部分发生的费用,国家没有必要再向企业追偿。但是,对于民事损害赔偿部分,政府不应当直接赔偿,或者至少应当在先予赔偿后,向致害企业追偿。   不过,在最近的几起重大事故中,政府都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据国家处理奶粉事件领导小组称,河北省石家庄市对事件未及时上报,处置不力;国家质检部门监管缺失。而襄汾泥石流事件中,国务院事故调查组也认定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以及存在部分官员失职、渎职的行为。因此,政府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   根据国家赔偿的法理,政府在先行赔偿后,应该向相关责任人,就是失职、渎职的官员进行追偿。   不过,从中国的实践来看,很少出现政府埋单后向致害企业追偿;要求失职、渎职的官员承担赔偿责任,更是闻所未闻。      企业该当何责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相应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造成伤残后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了上述费用,还有一定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一定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中国民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告诉《财经》记者,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企业,承担的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即法律规定的特定领域或者行业内,只要损害结果是由致害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可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比如“毒奶粉”事件,只要是吃了掺有三聚氰胺的奶粉,并且因此而导致死亡或者肾结石,无论奶粉企业是否存在故意添加的行为,奶粉企业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中国目前的民法体系中,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侵害人实施侵害他人的权利的行为是在故意或者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无过错责任,目前的中国法律只限定某些范围内,如高危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建筑物或者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也是其中之一。   王利明认为,针对近年出现的大规模公共侵权案件,比如“毒奶粉事件”,以及以前的“齐二药假药事件”、“松花江污染事件”,还有诸多矿难等,中国现有民事法律体系有待完善,要改变过错责任为核心的归责原则,强化严格责任。   《财经》记者获悉,作为主要解决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得到解决的侵权责任法正在起草中,并有望年底首次审议。      司法困境求解      法律专家指出,要改变政府负担过重的现状,真正让致害企业承担起其应尽的责任,关键是要解决民事赔偿的司法救济途径。   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法官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法律上,即便政府赔偿,也不影响受害者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但是,限于中国国情,由于目前通行的做法是政府直接介入,通过司法解决的实例很少。   北京律师李方平告诉《财经》记者,在公共事件中,立案难很常见,法院往往出于“稳定”等因素拒绝受理当事人的赔偿诉讼。比如“松花江污染事件”,吉林省高级法院就曾拒绝受理哈尔滨受害者状告吉林石化双苯厂的案件。此次“毒奶粉”事件,中国律师界成立了志愿律师团,无偿为受害婴儿家庭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以帮助他们进行索赔。但河北方面,已经有官员出面给律师开会,强调政府已做大量工作,要律师“服从大局,保持稳定”,不要过多涉及“三鹿奶粉事件”,要与受害者保持一定距离。   王利明认为,公共事件由政府来解决问题,非常有效率,但是让政府来长期背这个包袱是不行的。尤其侵害赔偿中,每个受害者有各自的情况,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理论,各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应该是相同的。政府来主导这类事件的赔偿,设立统一赔偿标准,无疑剥夺了受害人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而且有的损害事件影响会持续很长的时间,有的损害也存在一定的潜伏期。政府一次性承担赔偿后,如果出现后续性的问题,受害者将难以得到救济。   据“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了解,相当比例的患儿由于营养摄入不足或肾结石的影响,错过了出生前期十个月的关键发育期,导致体质较弱,发育迟缓。但这些问题不是目前能够表现出来的。   在此次奶粉事件中,中国政府也已经意识到了相关问题。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毒奶粉”致病患儿免费治疗所需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预拨垫支,但事件责任查明后,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由责任企业赔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认为,如果“毒奶粉”事件的赔偿能够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将为今后中国处理此类事件提供很好的案例。他认为,保险制度也应该纳入侵权损害赔偿的救济渠道中。产品责任保险应该和社会保险结合起来,以分担企业的无过错责任,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   很多人担心,一旦进入赔偿诉讼,企业面对巨额赔偿,很快就会陷入破产困境,这样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赔偿。“企业不必一次性就支付赔偿金,可以设立赔偿基金,逐年支付。”朱岩提议。   针对此前蒙牛董事长公开声明,对今后五年内查出由问题奶粉造成疾患将负责到底的说法,朱岩认为,这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按照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可达20年。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不知道损害的存在的话,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间最长应该是20年,而不仅是企业承诺的五年。   朱岩进一步认为正在起草中的《侵权责任法》应当延长对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侵害的诉讼时效。因为有的身体侵害在短时间内并不会显现出来。“起码要30年,”他告诉《财经》记者,“以区别于一般的财产损害。”■      本刊记者秦旭东、王姗姗对此文亦有贡献      中国有关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款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财政掏钱赔付的做法,等于纳税人掏钱为实施侵害行为的企业、为不负责任的官员埋单      进入9月,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事故不尽相同,发生根源相似:一方面是企业违法生产,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亦难逃监管疏漏之责。   这些重大事故导致诸多人员伤亡、致病,随之而来的民事赔偿问题也引人关注。从目前来看,事故赔偿的模式主要采用了“政府先埋单”的处理办法。   如至少已经导致268人死亡的襄汾“98”溃坝事故,山西省政府决定对每位遇难者家属赔偿20万元,对于不同的伤残人员也有不同级别的补助。这些资金均由县财政拨付乡镇到人到户。   导致44人死亡的深圳“920”特大火灾,死亡赔偿标准则确定为每位死者赔偿25万元,这笔款项将由龙岗区政府先行垫付。   “毒奶粉”事件曝光后,卫生部承诺全力开展医疗救治,对患病婴幼儿实行免费救治,免费筛查。所需费用由政府财政先行支付。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治所需的必要的设备购置等费用,同级财政要安排资金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据卫生部截至9月21日统计,全国住院患儿总计1.4万人,接受门诊咨询治疗的3万多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医院泌尿科主任张伟告诉《财经》记者,在政府承诺进行免费救治之前,按正常收费,每个患儿手术的费用在7000元左右,较轻的最少也得3000元才能痊愈出院,而筛查的费用大概在100元左右。   目前,官方尚未公布对“毒奶粉”事件中死亡婴儿家庭的赔偿数额。   法律专家指出,政府介入公共事故的处理,并主动承担经济责任的做法,从政府应当对人民的生命健康负责的角度而言,无可厚非。但问题是,每次出现大规模事故,都采取财政掏钱的方式是否合理?因为所谓财政支付,实质上是用纳税人的钱在支付,这种做法变相等于让全体纳税人掏钱,为实施侵害行为的企业、为不负责任的官员埋单。      厘清公私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行政法学家马怀德教授对《财经》记者说:“政府并非企业的担保人。”他认为,政府应履行一种监管责任,如果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错误,政府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国家赔偿不能混同于企业的赔偿责任,政府也不能为企业的责任埋单。   马怀德认为,政府只能在企业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时作一些补充赔偿。这个赔偿额度应当以企业不能赔偿损失的剩余部分为上限,不能全都由政府来兜底。   至于“奶粉事件”中,政府承诺免费治疗、免费筛查的行为,马怀德教授认为,这是国家履行对特定受害人社会救助的义务,对于这部分发生的费用,国家没有必要再向企业追偿。但是,对于民事损害赔偿部分,政府不应当直接赔偿,或者至少应当在先予赔偿后,向致害企业追偿。   不过,在最近的几起重大事故中,政府都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据国家处理奶粉事件领导小组称,河北省石家庄市对事件未及时上报,处置不力;国家质检部门监管缺失。而襄汾泥石流事件中,国务院事故调查组也认定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以及存在部分官员失职、渎职的行为。因此,政府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   根据国家赔偿的法理,政府在先行赔偿后,应该向相关责任人,就是失职、渎职的官员进行追偿。   不过,从中国的实践来看,很少出现政府埋单后向致害企业追偿;要求失职、渎职的官员承担赔偿责任,更是闻所未闻。      企业该当何责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相应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造成伤残后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如果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了上述费用,还有一定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一定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中国民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告诉《财经》记者,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的企业,承担的是严格责任。严格责任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即法律规定的特定领域或者行业内,只要损害结果是由致害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可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比如“毒奶粉”事件,只要是吃了掺有三聚氰胺的奶粉,并且因此而导致死亡或者肾结石,无论奶粉企业是否存在故意添加的行为,奶粉企业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中国目前的民法体系中,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侵害人实施侵害他人的权利的行为是在故意或者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而无过错责任,目前的中国法律只限定某些范围内,如高危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建筑物或者地面施工致人损害;以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也是其中之一。   王利明认为,针对近年出现的大规模公共侵权案件,比如“毒奶粉事件”,以及以前的“齐二药假药事件”、“松花江污染事件”,还有诸多矿难等,中国现有民事法律体系有待完善,要改变过错责任为核心的归责原则,强化严格责任。   《财经》记者获悉,作为主要解决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后如何得到解决的侵权责任法正在起草中,并有望年底首次审议。      司法困境求解      法律专家指出,要改变政府负担过重的现状,真正让致害企业承担起其应尽的责任,关键是要解决民事赔偿的司法救济途径。   最高法院民一庭的法官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法律上,即便政府赔偿,也不影响受害者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但是,限于中国国情,由于目前通行的做法是政府直接介入,通过司法解决的实例很少。   北京律师李方平告诉《财经》记者,在公共事件中,立案难很常见,法院往往出于“稳定”等因素拒绝受理当事人的赔偿诉讼。比如“松花江污染事件”,吉林省高级法院就曾拒绝受理哈尔滨受害者状告吉林石化双苯厂的案件。此次“毒奶粉”事件,中国律师界成立了志愿律师团,无偿为受害婴儿家庭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以帮助他们进行索赔。但河北方面,已经有官员出面给律师开会,强调政府已做大量工作,要律师“服从大局,保持稳定”,不要过多涉及“三鹿奶粉事件”,要与受害者保持一定距离。   王利明认为,公共事件由政府来解决问题,非常有效率,但是让政府来长期背这个包袱是不行的。尤其侵害赔偿中,每个受害者有各自的情况,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理论,各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应该是相同的。政府来主导这类事件的赔偿,设立统一赔偿标准,无疑剥夺了受害人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而且有的损害事件影响会持续很长的时间,有的损害也存在一定的潜伏期。政府一次性承担赔偿后,如果出现后续性的问题,受害者将难以得到救济。   据“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了解,相当比例的患儿由于营养摄入不足或肾结石的影响,错过了出生前期十个月的关键发育期,导致体质较弱,发育迟缓。但这些问题不是目前能够表现出来的。   在此次奶粉事件中,中国政府也已经意识到了相关问题。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毒奶粉”致病患儿免费治疗所需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预拨垫支,但事件责任查明后,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由责任企业赔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认为,如果“毒奶粉”事件的赔偿能够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将为今后中国处理此类事件提供很好的案例。他认为,保险制度也应该纳入侵权损害赔偿的救济渠道中。产品责任保险应该和社会保险结合起来,以分担企业的无过错责任,使得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的补偿。   很多人担心,一旦进入赔偿诉讼,企业面对巨额赔偿,很快就会陷入破产困境,这样受害人反而得不到赔偿。“企业不必一次性就支付赔偿金,可以设立赔偿基金,逐年支付。”朱岩提议。   针对此前蒙牛董事长公开声明,对今后五年内查出由问题奶粉造成疾患将负责到底的说法,朱岩认为,这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按照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可达20年。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不知道损害的存在的话,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间最长应该是20年,而不仅是企业承诺的五年。   朱岩进一步认为正在起草中的《侵权责任法》应当延长对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侵害的诉讼时效。因为有的身体侵害在短时间内并不会显现出来。“起码要30年,”他告诉《财经》记者,“以区别于一般的财产损害。”■      本刊记者秦旭东、王姗姗对此文亦有贡献      中国有关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款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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