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执法有关知识问答3

林业执法有关知识问答

1、引言

近段时间以来,媒体报道的一件事情:说的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90后在校大学生小闫和朋友小王,在自家大门外两次掏小鸟共16只,卖了1000多元。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 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成为网上的热门话题。

问:网上很多网民认为也就掏了十几只小鸟,怎么会判这么重的刑期呢?

答:因为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几乎分布全国各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且数量达到16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10只以上即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闫某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单从数量上来看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层级,最终法院作了如上判决。

问:这是网上的新闻事件,但对于我们普通民众很有警示意义呢?

答:具体到我们福安,比如香樟树种,在我们福安很常见,但它是国家二级保护珍稀树种,毁坏1株,只要是天然起源的,不论大小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这个立案标准主要是行为犯。再比如红豆杉、

穿山甲、蟒蛇、娃娃鱼等珍稀野生动植物,都不能毁坏、抓捕,否则一不小心就要涉嫌刑事犯罪。

2、具体案例

⑴上白石镇上白石村六条岗自然村“下尾楼”山场失火案情况 2015年1月11日下午14时许,行为人郑某某在上白石镇上白石村六条岗自然村“下尾楼”山场烧五节芒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下尾楼”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501亩,受害林木蓄积499立方米。

行为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2015年5月29日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⑵坂中乡仙岩村“护林灯”山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情况

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间,行为人吴某某伙同行为人陈某某未经批准在福安市坂中乡仙岩村“护林灯”山场非法占用林地建“将军宫”,造成“护林灯”山场生态公益林林地被占用毁坏6.68亩。

行为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5年2月5日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⑶甘棠镇牛加洋村“牛项”山场滥伐林木情况

2014年8月上旬,当事人汤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甘棠

镇牛加洋村“牛项”山场砍伐林木86株,立木蓄积7.7963立方米。汤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2014年9月,福安市林业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汤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86株5倍的树木,即430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罚10291元。

3、林业执法工作有哪些规范化建设的举措?成效如何?

为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我局成立了林业执法领导小组,主要依托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和林业执法大队两个办案机构,分辖区协作执法;率先出台《林业专业技术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保证林业执法工作需求,得到宁德市林业局领导表扬。2013年我市率先出台创新护林员管理机制改革,全市统一聘任267名护林员,加强日常巡查管护,每个护林员巡护林地责任面积6000至8000亩,覆盖全部林地,通过近二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在森林资源保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取得明显成效。同时林业执法队伍贯彻实行“一会三查”制度,加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打击力度,做到重点打击、震慑一方,巩固成果。2015年5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在我局设立 “林业执法巡回检察工作室”,进一步加强我局与检察机关沟通和联系,深化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衔接,推进林业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目前宁德市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机关成立的首个工作室。

4、保护林业资源的内容包括几个方面?开展工作有什么目标?

主要是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内容包括八个方面:①森

林法系列;②野生动物保护法系列;③种子法系列;④森林防火条列系列;⑤自然保护区条例系列;⑥植物检疫条例系列;⑦沿海防护林条例系列;⑧湿地保护方面。也就是说既有天上飞的、又有地上跑的、中间还有湿地,涉及物种既有植物界还有动物界,其物种数量繁多,因此保护森林资源工作,不仅要有自然学科的知识,还要有社会科学的专门知识(法律法规)。

开展林业执法工作的目标:⑴提高并稳定我市的森林覆盖率和林地保有率,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⑵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推进依法行政进程;⑶服务群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林业执法有关知识问答

1、引言

近段时间以来,媒体报道的一件事情:说的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90后在校大学生小闫和朋友小王,在自家大门外两次掏小鸟共16只,卖了1000多元。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 2015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成为网上的热门话题。

问:网上很多网民认为也就掏了十几只小鸟,怎么会判这么重的刑期呢?

答:因为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几乎分布全国各地,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且数量达到16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10只以上即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闫某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单从数量上来看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层级,最终法院作了如上判决。

问:这是网上的新闻事件,但对于我们普通民众很有警示意义呢?

答:具体到我们福安,比如香樟树种,在我们福安很常见,但它是国家二级保护珍稀树种,毁坏1株,只要是天然起源的,不论大小就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这个立案标准主要是行为犯。再比如红豆杉、

穿山甲、蟒蛇、娃娃鱼等珍稀野生动植物,都不能毁坏、抓捕,否则一不小心就要涉嫌刑事犯罪。

2、具体案例

⑴上白石镇上白石村六条岗自然村“下尾楼”山场失火案情况 2015年1月11日下午14时许,行为人郑某某在上白石镇上白石村六条岗自然村“下尾楼”山场烧五节芒时不慎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下尾楼”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501亩,受害林木蓄积499立方米。

行为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失火罪。2015年5月29日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⑵坂中乡仙岩村“护林灯”山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情况

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间,行为人吴某某伙同行为人陈某某未经批准在福安市坂中乡仙岩村“护林灯”山场非法占用林地建“将军宫”,造成“护林灯”山场生态公益林林地被占用毁坏6.68亩。

行为人吴某某、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5年2月5日福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⑶甘棠镇牛加洋村“牛项”山场滥伐林木情况

2014年8月上旬,当事人汤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甘棠

镇牛加洋村“牛项”山场砍伐林木86株,立木蓄积7.7963立方米。汤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2014年9月,福安市林业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汤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86株5倍的树木,即430株;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罚10291元。

3、林业执法工作有哪些规范化建设的举措?成效如何?

为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我局成立了林业执法领导小组,主要依托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和林业执法大队两个办案机构,分辖区协作执法;率先出台《林业专业技术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保证林业执法工作需求,得到宁德市林业局领导表扬。2013年我市率先出台创新护林员管理机制改革,全市统一聘任267名护林员,加强日常巡查管护,每个护林员巡护林地责任面积6000至8000亩,覆盖全部林地,通过近二年多来的实践证明,在森林资源保护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取得明显成效。同时林业执法队伍贯彻实行“一会三查”制度,加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打击力度,做到重点打击、震慑一方,巩固成果。2015年5月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在我局设立 “林业执法巡回检察工作室”,进一步加强我局与检察机关沟通和联系,深化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衔接,推进林业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目前宁德市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机关成立的首个工作室。

4、保护林业资源的内容包括几个方面?开展工作有什么目标?

主要是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内容包括八个方面:①森

林法系列;②野生动物保护法系列;③种子法系列;④森林防火条列系列;⑤自然保护区条例系列;⑥植物检疫条例系列;⑦沿海防护林条例系列;⑧湿地保护方面。也就是说既有天上飞的、又有地上跑的、中间还有湿地,涉及物种既有植物界还有动物界,其物种数量繁多,因此保护森林资源工作,不仅要有自然学科的知识,还要有社会科学的专门知识(法律法规)。

开展林业执法工作的目标:⑴提高并稳定我市的森林覆盖率和林地保有率,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⑵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推进依法行政进程;⑶服务群众,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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