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讲稿1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自然人 ○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 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即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公民:社会中具有我国国籍的一切成员。

2法人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存在应具备的四个条件

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 ○

是指依法或者依据有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

2.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

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发生变化。

3.法律关系的终止

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自然终止

协议终止

违约终止

4.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即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1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

民事法律行为

违法行为

行政行为

立法行为

司法行为

○2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

现象。

事件产生大致有三种情况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意外事件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社会

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施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总称。

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

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等。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

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

以公布,如《建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

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效 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二、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

1.法 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部门规章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7)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章 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节建设程序

一、建设程序(☆☆☆)

(一) 建设程序的概念

建设程序----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

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

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

在坚持“先勘察、干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优化决策、竞争择优、委托监理的原则。

建设程序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而完善的。近几十年来主要的变化是在工程建设中实行了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监理制度和项目法人制度

程序

(二)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

1、项目建议书阶段

(1)作用----通过论述拟建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获利的可能性

(2)基本内容

1)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初步没想

3)建设条件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进度初步安排;

6)效益估计。

(3)审批

2、可行性研究阶段

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决策之前,通过调查、研究、分析与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况,对可能的多种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同时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的一种投资决策分析研究方法和科学分析活动。

(1)作用---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作用是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提

供依据,同时也为建设项目设计、银行贷款、申

请开工建没、建没项目实施、项目评估、科学实

验、设备制造等提供依据。

(2)内容----项目建设是否必要,技术方案是否可行,生产建

设条件是否具备,项目建设是否经济合理等问

题。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的成果,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

策文件。

3、设计阶段

一般工程进行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有些工程,根据需要可在两阶段之间增加技术设计。

(1) 初步设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基础资料,对工程进行系统研究,概略计算,作出总体安排,拿出具体实施方案。

目的---是在指定的时间、空间等限制条件下,在总投资控制的额度内和质量要求下,作出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设计和规定,并编制工程总概算。

初步设计不得随意改变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程标准、建设地址和总投资等基本条件。

(2) 技术设计

为了进一步解决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如工艺流程、建筑结构、设备选型等,根据初步设计和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资料进行技术设计。这样做可以使建设工程更具体、善、技术指标更合理。

(3) 施工图设计----使设计达到施工安装的要求。施工图设计应结合实际情况,完整、准确地表达出建筑物的外形、内部空间的分割、结构体系以及建筑系统的组成和周围环境的协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4、建设准备阶段----组建项目法人;

征地、拆迁和平整场地;

做到水通、电通、路通;

组织设备、材料订货;

建设工程报监;

委托工程监理;

组织施工招标投标,优选施工单位;

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5、施工安装阶段----具备了开工条件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工。

工程新开工时间----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的开始日期。不需开槽的工程,以正式打桩作为正式开工日期。铁道、公路、水库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作为正式开工日期。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建筑物拆除、临时建筑或设施等的施工不算正式开工。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按设计进行施工安装,建成工程实体。

6、生产准备阶段----组建管理机构,制定有关制度和规定; 招聘并培训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设备安装、凋试、工程验收;签订供货及运输协议;进行工具、器具、备品、备件等的制造或订货。

7、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工程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完成,并按规定将工程内外全部清理完毕后,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即可组织竣工验收,勘察、没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关键步骤,是由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没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因勘察、设汁、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及时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保修期限、返修和损害赔偿应当遵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 坚持建设程序的意义

1、依法管理工程建设,保证正常建没秩序

2、科学决策,保证投资效果

3、顺利实施建设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4.顺利开展建设工程监理

(四) 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

1、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规范化的建设行为标准

2、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监理的任务和内容

3、建设程序明确了丁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4、坚持建设程序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业准则

5、严格执行我国建设程序是结合中国国情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具体体现

第二节 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

一、 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入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

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

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

度。

1、项目法人

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2、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1)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

(2) 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

二、工程招标投标制

1、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 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招标方式和程序

(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 招标程序:见下页↓

三、 建设工程监理制

1、建设工程监理准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2、建设工程监理主要内容---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

质量;

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信

息管理;

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3、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

理员组成, 必要时可以配备总监理工

程师代表。

4、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工程

监理企业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

托的监理工作。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制度

6、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

四、 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

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

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合同管理制的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

律上的支持

第三章 建 筑 法

全文分8章共计85条。

整部法律内容是: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

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

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

一、总 则---内容包括: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建筑

活动基本要求、建筑业的基本政策、建筑活动当

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主

体。

(1)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2)《建筑法》调整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调整的对象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管理的主体,调整的行为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建筑法中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电适用于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活动。

(3)建筑活动基本要求是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5)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 建筑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所工具备的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申领程序、工程范围、审批权限以及施工许可证与开工报告之间的关系;

(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规定

(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和延期的规定;

(4)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有关规

定;

(5)取得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以及开工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三、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关于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2.关于建筑工程发包

内容包括: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公开招标程序和要求;建筑工程招标的行为主体和监督主体;发包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政府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承包单位;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在承包单位采购方面的行为限制的规定等。

3.关于建筑工程承包

内容包括:承包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关于联合承包方式的规定;禁上转包;有关分的规定等

四、关于建筑工程监理

(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

(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4)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丁企业。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仟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6)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 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内容包括: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制度;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的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取保护环境措施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办理施工现场特殊作业申请批准手续的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和国家监察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的规定;

劳动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义务以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建筑施工企业为有关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规定;房屋拆除的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和报告制度的规定。

六、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规定

(2)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规定;

(3)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降低工程质量的规定

(4)关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

(5)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

(6)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规定;

(7)施工企业质量责任;

(8)施工企业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规定;

(9)关于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和工程竣工时的工程质量要求;

(10)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11)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

(12)关于工程质量实行群众监督的规定。

七、 法律责任

对下列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1)未经法定许可,擅自施工的;

(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无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3)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4)将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分包的;

(5)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

(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转让监理业务的;

(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施工的;

(8)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9)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0)没计单位不按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11)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12)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3)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

(1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

(15)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为基线,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等内容,并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原则规定。

一、 总 则

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

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关于遵守建没程序的规定等。

(1)目的---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依据---《建筑法》;

(2) 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5)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程序: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发包方面的规定;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规定;

向其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和对资料要求的规定;

工程发包过程中的行为限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规定;

委托监理以及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的规定;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

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以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方面的约束性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的有关规定;

竣工验收程序、条件和使用方面的规定;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

《质量管理条例》的第12条,对委托监理作了重要规定:

(1)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2)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三、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市场准人的条件和行为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质量责任的规定; 勘察成果质量基本要求;

关于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没计和设计文件应当达到规定深度并注明合理使用年限的规定;

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除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

关于设计单位应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的规定;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面的义务。

四、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市场准人条件和行为的规定;

关于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和建立质量责任制,以及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

关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承担的规定;

有关施工依据和行为限制方面的规定,以及对设计文件和图纸方面的义务;

关于施工单位使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前必须进行检验的规定; 关于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隐蔽工程检查的规定;

有关试块、试件取样和检测的规定;

工程返修的规定;

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等。

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市场准人和市场行为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关系的限制性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的依据和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及权力方面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方式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六、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内容包括:关于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和质量保修书出具时间和内容的规定;关于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施工单位保修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建设工程继续使用的规定。

七、 监督管理

(1)关于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

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关于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国家重大技

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

(4)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的规定;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7)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规定;

(8)关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主体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9)对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单位不得滥用权力的规定;

(10)关于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11)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社会监督的规定。

八、 罚 则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有: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有关职责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2)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或者末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的,以及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3)工程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的;转让监理业务的;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

合格签字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第五章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分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共计8部分,另附有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一) 总 则

(2) 制定目的: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设备监造的监理工作。

(3) 关于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必须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

(4)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规定。

(5)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6)建设工程监理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 术 语

《监理规范》对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地例会、工程变更、工程计量、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设备监造、费用索赔、临时延期批准、延期批准等19条建设工程监理常用术语作出了解释。

(三)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该部分内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职责和监理设施。

1、项目监理机构

(1)关于项目监理机构建立时间、地点及撤离时间的规定

(2)决定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规模的因素;

(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以及监理人员资格要求的规定

(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以及监理人员变化的有关规定。

2、监理人员职责

《监理规范》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具体内容见第四章第三节。

3、监理设施

(1) 建设单位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办公、交通、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委托船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计算机辅助管理。

(四)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

规定了监理规划的编制要求、编制程序与依据、主要内容及调整修改等。

2.监理实施细则

规定了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求、编制程序与依据、主要内容等。

(五)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制定监理程序的一般规定

制定监现丁作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应注重工作效果,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的工作包括:熟悉设计文件;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闩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有关资料并答认;检查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符合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并起草会议纪要等。

3、工地例会

规定工地例会制度,包括:会议住持人、会议纪要的起草和会签,会议的主要内容,以及有关组织专题会议的要求。

4、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工程质量控制的工作内容:施工组织设计调整的审查;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保证工程质量措施的审杳;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控制措施;对承包单位实验室的考核;对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控制措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技术状况的定期检查;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旁站监理的内容;审核、签认

分项工程、分部下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评资料;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应采取的措施;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今,整改完毕并符合规定要求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令;质量事故的处理等。

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规定厂项日监理机构进行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的程序,同时,规定了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的主要工作:应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做好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与计划完成量的比较、分析,并制定调整措施;及时收集有关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依据;及时按有关规定做好竣工结算工作等。

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工程进度控制的程序,同时,规定了工程进度控制的主要工作: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检查进度汁划的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及有关情况,并提出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及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等。

7、竣工验收

在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监理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会同验收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8、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保修期要做好工程质量缺陷检查和记录工作,对承包单位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认;分析确定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和责任归属,并签署应付费用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六)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1、工程暂停和复工

规定了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根据;签发工程暂停令的适用情况;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做好的相关工作(确定停工范围、工期和费用的协商等);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等。

2、工程变更的管理

内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的程序;处理工程变更的基本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未签发工程变更,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的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的规定。

3、费用索赔的处理

内容包括:处理费用索赔的依据;项目监理机构受理承包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应满足的条件;处理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程序;应当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条件;处理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索赔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4、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内容包括:受理工程延期的条件;批准工程临时延期和最终延期的规定;作出工程延习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的规定;批准工程延期的依据;工期延误的处理规定。

5、合同争议的调解

内容包括:项日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的工作;合同争议双方必;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合同争议调解意见的有关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公正地向仲裁气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6、合同的解除

内容包括:合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因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确定承包单位应得款项的有关规定;因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应遵循的工作程序;因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有关事宜。

(七) 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

(1)施工阶段监理资料应包括的内容;

(2)施工阶段监理月报应包括的内容,以及编写和报送的有关规定;

(3)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的内容等有关规定;

(4)关于监理资料的管理事宜。

(八)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

(1)设备采购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船理机构;编制设备采购方案、采购计划;组织市场调查,协助建设单位选择设备供应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采购招标或进行设备采购的技术及商务淡判;参与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的谈判,协助建设单位起草

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采购监理工作结束,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总结。

(2)设备监造监理工作包括:组建设备监造的项目监理机构;熟悉设备制造图纸及有关技术说明,并参加设计交底;编制设备监造规划;审查设备制造单位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审查设备制造分包单位资质;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检验要求等20项工作。

(3)规定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监理资料。

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设部于2002年7月17日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中实行旁站监理,并明确了旁站监理的工作程序、内容及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

1、旁站监理的概念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旁站监理是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确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在实施旁站监理工作中,如何确定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必须结合具体的专业工程而定。

就房屋建筑工程而言,其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包括两类内容:

一是基础工程类: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二是主体结构工程类: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至于其他部位或工序是否需要旁站监理,可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2、旁站监理程序

旁站监理一般按下列程序实施:

(1) 监理企业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编人监理规划中。旁站监理方案同时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临督机构各一份。

(2) 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3) 项目监理机构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3、旁站监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1) 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 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 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 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如果旁站监理人员或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则施工企业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也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时,如果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制止并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如果发现施工企业的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临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制上危害工程质量的行为。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1.建设法律关系主体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自然人 ○

自然人是基于出生 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 即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公民:社会中具有我国国籍的一切成员。

2法人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存在应具备的四个条件

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其他组织 ○

是指依法或者依据有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

2.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

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终止

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发生变化。

3.法律关系的终止

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 自然终止

协议终止

违约终止

4.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即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为依据分为两类。

○1行为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

民事法律行为

违法行为

行政行为

立法行为

司法行为

○2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

现象。

事件产生大致有三种情况

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

意外事件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社会

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和公布施行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总称。

一、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

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

法》等。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

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

以公布,如《建没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

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效 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二、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

1.法 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部门规章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4)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7)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1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章 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第一节建设程序

一、建设程序(☆☆☆)

(一) 建设程序的概念

建设程序----一项建设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

设计、施工,直至投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

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内在规律。

在坚持“先勘察、干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基础上,突出优化决策、竞争择优、委托监理的原则。

建设程序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而完善的。近几十年来主要的变化是在工程建设中实行了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监理制度和项目法人制度

程序

(二)建设工程各阶段工作内容

1、项目建议书阶段

(1)作用----通过论述拟建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获利的可能性

(2)基本内容

1)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初步没想

3)建设条件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进度初步安排;

6)效益估计。

(3)审批

2、可行性研究阶段

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决策之前,通过调查、研究、分析与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条件和情况,对可能的多种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同时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的一种投资决策分析研究方法和科学分析活动。

(1)作用---可行性研究的主要作用是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提

供依据,同时也为建设项目设计、银行贷款、申

请开工建没、建没项目实施、项目评估、科学实

验、设备制造等提供依据。

(2)内容----项目建设是否必要,技术方案是否可行,生产建

设条件是否具备,项目建设是否经济合理等问

题。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的成果,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

策文件。

3、设计阶段

一般工程进行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有些工程,根据需要可在两阶段之间增加技术设计。

(1) 初步设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基础资料,对工程进行系统研究,概略计算,作出总体安排,拿出具体实施方案。

目的---是在指定的时间、空间等限制条件下,在总投资控制的额度内和质量要求下,作出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设计和规定,并编制工程总概算。

初步设计不得随意改变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工程标准、建设地址和总投资等基本条件。

(2) 技术设计

为了进一步解决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如工艺流程、建筑结构、设备选型等,根据初步设计和进一步的调查研究资料进行技术设计。这样做可以使建设工程更具体、善、技术指标更合理。

(3) 施工图设计----使设计达到施工安装的要求。施工图设计应结合实际情况,完整、准确地表达出建筑物的外形、内部空间的分割、结构体系以及建筑系统的组成和周围环境的协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4、建设准备阶段----组建项目法人;

征地、拆迁和平整场地;

做到水通、电通、路通;

组织设备、材料订货;

建设工程报监;

委托工程监理;

组织施工招标投标,优选施工单位;

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5、施工安装阶段----具备了开工条件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才能开工。

工程新开工时间----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的开始日期。不需开槽的工程,以正式打桩作为正式开工日期。铁道、公路、水库等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石方工程作为正式开工日期。工程地质勘察、平整场地、旧建筑物拆除、临时建筑或设施等的施工不算正式开工。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按设计进行施工安装,建成工程实体。

6、生产准备阶段----组建管理机构,制定有关制度和规定; 招聘并培训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设备安装、凋试、工程验收;签订供货及运输协议;进行工具、器具、备品、备件等的制造或订货。

7、竣工验收阶段

建设工程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全部完成,并按规定将工程内外全部清理完毕后,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即可组织竣工验收,勘察、没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参加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关键步骤,是由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没工程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因勘察、设汁、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及时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保修期限、返修和损害赔偿应当遵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三) 坚持建设程序的意义

1、依法管理工程建设,保证正常建没秩序

2、科学决策,保证投资效果

3、顺利实施建设工程,保证工程质量

4.顺利开展建设工程监理

(四) 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监理的关系

1、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规范化的建设行为标准

2、建设程序为建设工程监理提出了监理的任务和内容

3、建设程序明确了丁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4、坚持建设程序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业准则

5、严格执行我国建设程序是结合中国国情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具体体现

第二节 建设工程主要管理制度(☆☆)

一、 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入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

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

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制

度。

1、项目法人

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2、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1)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

(2) 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障。

二、工程招标投标制

1、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 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招标方式和程序

(1)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 招标程序:见下页↓

三、 建设工程监理制

1、建设工程监理准则----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2、建设工程监理主要内容---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

质量;

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信

息管理;

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3、项目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

理员组成, 必要时可以配备总监理工

程师代表。

4、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工程

监理企业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

托的监理工作。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制度

6、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

四、 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

采购和建设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

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合同管理制的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

律上的支持

第三章 建 筑 法

全文分8章共计85条。

整部法律内容是:以建筑市场管理为中心,

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

以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为主线形成的。

一、总 则---内容包括: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建筑

活动基本要求、建筑业的基本政策、建筑活动当

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主

体。

(1)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2)《建筑法》调整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调整的对象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管理的主体,调整的行为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但建筑法中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电适用于其他专业工程的建筑活动。

(3)建筑活动基本要求是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4)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5)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 建筑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所工具备的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申领程序、工程范围、审批权限以及施工许可证与开工报告之间的关系;

(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时间规定

(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时间和延期的规定;

(4)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有关规

定;

(5)取得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中止施工以及开工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三、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关于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2.关于建筑工程发包

内容包括:建筑工程发包方式;公开招标程序和要求;建筑工程招标的行为主体和监督主体;发包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政府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承包单位;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单位在承包单位采购方面的行为限制的规定等。

3.关于建筑工程承包

内容包括:承包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关于联合承包方式的规定;禁上转包;有关分的规定等

四、关于建筑工程监理

(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

(2)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3)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4)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丁企业。

(5)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仟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6)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 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内容包括: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和制度;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关于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的义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采取保护环境措施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办理施工现场特殊作业申请批准手续的规定; 建筑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和国家监察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的规定;

劳动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义务以及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建筑施工企业为有关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的规定;房屋拆除的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和报告制度的规定。

六、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规定

(2)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的规定;

(3)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降低工程质量的规定

(4)关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

(5)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

(6)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的规定;

(7)施工企业质量责任;

(8)施工企业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规定;

(9)关于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和工程竣工时的工程质量要求;

(10)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

(11)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

(12)关于工程质量实行群众监督的规定。

七、 法律责任

对下列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1)未经法定许可,擅自施工的;

(2)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无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3)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4)将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分包的;

(5)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

(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转让监理业务的;

(7)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施工的;

(8)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9)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0)没计单位不按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11)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

(12)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3)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单位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

(14)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

(15)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按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为基线,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等内容,并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作了原则规定。

一、 总 则

包括: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条例所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

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关于遵守建没程序的规定等。

(1)目的---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依据---《建筑法》;

(2) 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没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5)必须严格遵守建设程序: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发包方面的规定;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的规定;

向其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和对资料要求的规定;

工程发包过程中的行为限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的规定;

委托监理以及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的规定;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规定;

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要求,以及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方面的约束性规定;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的有关规定;

竣工验收程序、条件和使用方面的规定;

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

《质量管理条例》的第12条,对委托监理作了重要规定:

(1)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2)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三、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市场准人的条件和行为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质量责任的规定; 勘察成果质量基本要求;

关于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没计和设计文件应当达到规定深度并注明合理使用年限的规定;

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除特殊要求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和供应商;

关于设计单位应就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的规定;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面的义务。

四、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市场准人条件和行为的规定;

关于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和建立质量责任制,以及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责任的规定;

关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工程质量责任承担的规定;

有关施工依据和行为限制方面的规定,以及对设计文件和图纸方面的义务;

关于施工单位使用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前必须进行检验的规定; 关于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隐蔽工程检查的规定;

有关试块、试件取样和检测的规定;

工程返修的规定;

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等。

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市场准人和市场行为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关系的限制性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的依据和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及权力方面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方式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六、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内容包括:关于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和质量保修书出具时间和内容的规定;关于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规定;施工单位保修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对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建设工程继续使用的规定。

七、 监督管理

(1)关于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

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关于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以及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国家重大技

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规定;

(4)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的规定;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7)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规定;

(8)关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主体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9)对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单位不得滥用权力的规定;

(10)关于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11)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社会监督的规定。

八、 罚 则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涉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有: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有关职责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2)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或者末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的,以及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3)工程监理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监理业务的;转让监理业务的;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

合格签字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第五章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监理规范》)分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共计8部分,另附有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

(一) 总 则

(2) 制定目的: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设备监造的监理工作。

(3) 关于监理单位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必须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

(4) 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规定。

(5) 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6)建设工程监理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 术 语

《监理规范》对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工地例会、工程变更、工程计量、见证、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设备监造、费用索赔、临时延期批准、延期批准等19条建设工程监理常用术语作出了解释。

(三)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该部分内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职责和监理设施。

1、项目监理机构

(1)关于项目监理机构建立时间、地点及撤离时间的规定

(2)决定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规模的因素;

(3)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以及监理人员资格要求的规定

(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以及监理人员变化的有关规定。

2、监理人员职责

《监理规范》规定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职责,具体内容见第四章第三节。

3、监理设施

(1) 建设单位提供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办公、交通、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并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2)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委托船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在大中型项目的监理工作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监理工作计算机辅助管理。

(四)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

规定了监理规划的编制要求、编制程序与依据、主要内容及调整修改等。

2.监理实施细则

规定了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要求、编制程序与依据、主要内容等。

(五) 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制定监理程序的一般规定

制定监现丁作程序应根据专业工程特点,应体现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的要求,应注重工作效果,应明确工作内容、行为主体、考核标准、工作时限,应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程序进行调整和完善。

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项目监理机构应做好的工作包括:熟悉设计文件;参加设计技术交底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闩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有关资料并答认;检查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有关资料,符合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并起草会议纪要等。

3、工地例会

规定工地例会制度,包括:会议住持人、会议纪要的起草和会签,会议的主要内容,以及有关组织专题会议的要求。

4、工程质量控制工作

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工程质量控制的工作内容:施工组织设计调整的审查;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保证工程质量措施的审杳;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控制措施;对承包单位实验室的考核;对拟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控制措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技术状况的定期检查;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旁站监理的内容;审核、签认

分项工程、分部下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评资料;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应采取的措施;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今,整改完毕并符合规定要求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令;质量事故的处理等。

5、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规定厂项日监理机构进行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竣工结算的程序,同时,规定了进行工程造价控制的主要工作:应对工程项目造价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应制定防范性对策;审查工程变更方案;做好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做好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与计划完成量的比较、分析,并制定调整措施;及时收集有关资料,为处理费用索赔提供依据;及时按有关规定做好竣工结算工作等。

6、工程进度控制工作

规定了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工程进度控制的程序,同时,规定了工程进度控制的主要工作: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检查进度汁划的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及有关情况,并提出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及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等。

7、竣工验收

在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监理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会同验收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8、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保修期要做好工程质量缺陷检查和记录工作,对承包单位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认;分析确定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和责任归属,并签署应付费用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六) 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1、工程暂停和复工

规定了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根据;签发工程暂停令的适用情况;签发工程暂停令应做好的相关工作(确定停工范围、工期和费用的协商等);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等。

2、工程变更的管理

内容包括: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变更的程序;处理工程变更的基本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未签发工程变更,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的规定;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的规定。

3、费用索赔的处理

内容包括:处理费用索赔的依据;项目监理机构受理承包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应满足的条件;处理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索赔的程序;应当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条件;处理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索赔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4、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内容包括:受理工程延期的条件;批准工程临时延期和最终延期的规定;作出工程延习应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的规定;批准工程延期的依据;工期延误的处理规定。

5、合同争议的调解

内容包括:项日监理机构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的工作;合同争议双方必;执行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合同争议调解意见的有关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公正地向仲裁气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6、合同的解除

内容包括:合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因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确定承包单位应得款项的有关规定;因承包单位违约导致施工合同终止后,项目监理机构清理承包单位的应得款,或偿还建设单位的相关款项应遵循的工作程序;因不可抗力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规定处理有关事宜。

(七) 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的管理

(1)施工阶段监理资料应包括的内容;

(2)施工阶段监理月报应包括的内容,以及编写和报送的有关规定;

(3)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的内容等有关规定;

(4)关于监理资料的管理事宜。

(八) 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

(1)设备采购监理工作包括:组建项目船理机构;编制设备采购方案、采购计划;组织市场调查,协助建设单位选择设备供应单位;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备采购招标或进行设备采购的技术及商务淡判;参与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的谈判,协助建设单位起草

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采购监理工作结束,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监理工作总结。

(2)设备监造监理工作包括:组建设备监造的项目监理机构;熟悉设备制造图纸及有关技术说明,并参加设计交底;编制设备监造规划;审查设备制造单位生产计划和工艺方案;审查设备制造分包单位资质;审查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检验要求等20项工作。

(3)规定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的监理资料。

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建设部于2002年7月17日颁布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在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中实行旁站监理,并明确了旁站监理的工作程序、内容及旁站监理人员的职责。

1、旁站监理的概念

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旁站监理是控制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确认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

在实施旁站监理工作中,如何确定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必须结合具体的专业工程而定。

就房屋建筑工程而言,其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包括两类内容:

一是基础工程类:土方回填,混凝土灌注桩浇筑,地下连续墙、土钉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钢结构安装;

二是主体结构工程类:梁柱节点钢筋隐蔽过程,混凝土浇筑,预应力张拉,装配式结构安装,钢结构安装,网架结构安装,索膜安装。

至于其他部位或工序是否需要旁站监理,可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2、旁站监理程序

旁站监理一般按下列程序实施:

(1) 监理企业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并编人监理规划中。旁站监理方案同时送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临督机构各一份。

(2) 施工企业根据监理企业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企业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3) 项目监理机构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3、旁站监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1) 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以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2) 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执行施工方案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 核查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报告等,并可在现场监督施工企业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验。

(4) 做好旁站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如果旁站监理人员或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未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则施工企业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也不得在相应文件上签字。旁站监理人员在旁站监理时,如果发现施工企业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有权制止并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如果发现施工企业的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工程质量的,应当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临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者采取其他应急措施,制上危害工程质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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