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自检制度

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企业肉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企业经营肉品质量要求,逐步完善检测条件,添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对经营肉食品质量进行自检。

第三条 自行检测的重点肉品为鲜肉、冷冻肉、头蹄等副产品、肉类加工食品、水产品及其它易污染的肉品。

第四条 自行检测可采用仪器设备和传统经验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优先使用仪器检测;仪器没到位或不便仪器检测的肉食品,则用传统经验检测,眼、鼻、手并用,凭经验判别优劣。

第五条 自行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肉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销售。

第六条 自行检测的肉品,应当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屠管办或工商部门处理,防止进入流通环节。

第七条 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责任到人,若有违反或照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召回制度

一、为强化食品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向社会奉献安全、健康、优质的肉类食品,维护公司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屠宰的生猪,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执行严格的宰前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方可放行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三、质量检验部门要加强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严格监管,包括肉制品添加剂、辅料购进和使用的严格监督,并对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四、公司生产的肉类产品实行当天生产当天入库,坚持每天对加工车间进行清洗、消毒一次,防止病原微生物的形成和交叉感染。

五、公司生产的肉类产品,其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批次、存贮地点及相关责任人,应作相应标识和记录。

六、公司生产的肉类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或漏气、过期、变质或检验不合格等,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迅速查找原因。

七、经过技术部门鉴定,若属公司本身产品质量问题,尚未出库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已经出库的,根据仓库发货记录进行追溯,报主管经理,由销售部通知经销商及时召回。

八、对尚未出库或召回的有问题肉类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集中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九、因本公司茶品给消费者带来伤害和损失的,严格履行承诺,负责赔偿。

十、公司各部门应严把质量关,出现质量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法律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生猪进场验收制度

一、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肉品源头治理,确保肉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与本公司发生经营往来的生猪供应商、肉品经销商,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证照齐全。

三、生猪进厂前采购部门应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责任,建立生猪供应商、产地、数量、品种、采购日期、经办人台账。

四、生猪进厂后经过采购部门检查,并由检疫检验部门检验,凭检疫合格证、章进栏待宰。

五、对合格待宰生猪要按规定进行12—24小时静养观察,进宰前要对猪体表面的灰尘、泥污和粪便进行冲淋。做到按先后进栏顺序打号、进宰,严禁打伤或用水枪冲伤生猪。

六、保持猪栏内外清洁卫生,做到每天清洗、消毒一次。并注意清除净化池中的漂浮物,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七、收购人员和检疫人员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凡夜间收购生猪,要积极配合客户,组织进栏,妥善保管。严禁刁难顾客,严禁收不合格的猪。

八、妥善保管、养护和使用好清洗机、衡器、打号机等专用工具,防止出现意外。

九、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购销台账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确保肉品购销数据完整及可追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各部门必须建立肉品购进、仓储、销售台账并详细登记,以确保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三条 肉品购进应详细记载以下内容:

(一)肉品名称、购进日期、商标、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二)供货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卫生许可证编号、检验(检疫)证明、购货票证等;

(三)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销货数量、质量保证期等信息。

第四条 肉品仓储应按以下内容记载:

(一)入库日期、肉食品名称、商标、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负责人等;

(二)进货单位名称、出库日期、肉食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出库单及负责人等;

(三)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五条 除详细登记进货内容外,还应将销货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一但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可按照销售记录迅速将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肉品销售应当记载以下

内容:

销售的肉品品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经营者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并由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 肉品购进和销售的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并按当地屠管办要求上报备案。

第七条 有关部门及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否则,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以上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为确保肉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在进货时向对方索取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条 列入索证索票范围的肉品包括:鲜、冻猪肉、牛羊肉及其副产品,肉类价格制品(包括腌腊制品)。

第四条 企业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

(五)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条 企业在购进肉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肉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肉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

(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验(检疫)证明;

(三)外埠生猪产品入市证;

(四)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肉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于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肉品质量管理人员须对进货人员索取的票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企业分管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在肉品入库或上架前要检查检验记录,并自行组织肉品抽查。

第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简便、适用的速测设备,对经营的肉品进行水份、瘦肉精等指标检测后,再行上架销售。检测结果在商场内公示。

第九条 肉品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商品索取的票证等有关资料分类建档备查,确定专人保管,建立进货台账。

第十条 企业要指定部门设立肉品质量联络员并对其店堂内所有肉品的索证索票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部门名称和肉品质量联络员的姓名、职务、电话等情况须报当地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肉品质量联络员定期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并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的商品质量管理培训。

第十二条 对本单位索证索票情况出具《肉品索票索证

承诺书》,于每月5日前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消费者进行公开承诺,及时向所在地商务部门主管部门备案。

消费者在购买肉品时有权查验肉品的质量、有效期、产地等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接受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索证索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总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肉品市场消费环境,积极负责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经商。

第三条 保证经销的肉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不经销 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肉品和“三无”肉品,即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肉品或冒牌肉品,更不经销进货手续不全(供货方无《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等)和涉嫌质量问题的可疑食品;

第四条 销售肉品时,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 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第五条 建立肉品购、销台账,做到来路清、去向明。

第六条 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包装标识不符合 规定的肉品,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不合格肉品,或者有关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均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条 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肉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进行清理、登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上述承诺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欢迎广大消费者 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市场开办者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消费环 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是肉品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也就 是市场开办者。

第三条 承担肉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肉品经营者共 同承担肉品安全职责,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建立健全肉品监督机制,确保肉品市场经营者 主体资格合法,营业执照、许可证齐全、合法、有效。

第五条 建立健全肉品质量监督制度,查验供货单位提 供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抽查抽检肉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严防不符合标准的肉品进入市场销售。

第六条 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肉品质量准入协议, 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销售。

第七条 与承租方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 确签订先行赔偿内容。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食品质量、服务质量)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先行赔偿,也可直接向经营者索赔。

第八条 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肉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向消费者公式肉品质量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

第九条 在企业内醒目位置公布自己的办公地点、电话、 负责接待投诉的工作人员姓名。

第十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声誉,严把肉品入市关,特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肉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肉品质量检验责任。

三、只能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肉品经销企业进货。外购肉品必须索取加盖印章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QS质量认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批量采购肉品,采购人员、肉品质量查验员,要按所进肉品批次索取检疫检验报告,看其是否真实有效;要检查肉品表面是否有检疫检验印章;要开箱检查和抽查肉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是否真实;要查验肉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用中文标注的肉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五、仓库保管人员或验收人员要对照“肉品进货单”或者“肉品时货合同”,再查验肉品品质、质量检疫检验收报告、质量认证文件、质量合格证和凶装标识的真实有效性。

六、营业员在肉品进柜前,必须查验随货同行联是否由定点屠宰企业出据或企业仓库正常发货。并注意查验肉品上有无检疫检验印章或质量合格证、包装标识,否则,肉品不得进柜销售。

七、发现有污染、变质或不合格肉品,要详细登记造册,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该退货的退货,该销毁的按规定销毁。

八、以上规定,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层层把关,若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为保证肉品质量,杜绝疫病传播,特制定本制度。

二、检疫、检验人员(或质检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应严格依照检疫检验规程对生猪及产品进行核查,凡属于《畜禽病害肉尸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3.1.1及3.2.1、

3.3.1等项所列的生猪及产品,由检疫、检验人员(或质检员)签发无害化处理通知书,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完毕,检疫、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量车间操作人员须在无害化处理通知书上签字销案。

无害化处理通知书必须保存一年以上。

三、无害化处理车间由专人进行管理,负责按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无害化操作,处理前要核对品规及数量,处理后要履行签字销案手续,并妥善安置保管相关手续。要保持无害化处理车间的清洁卫生,工作完毕对工具、场地时行消毒。

四、对无害化处理产品,检疫、检验人员(或质检员)必须按《四部规程》执行,高温腌制的产品必须按规定切成小块,腿部、前胛部肌肉要切开,真正达到无害化处理的效果。根据不同季节气温,对货主告知处理品的取货时间,以保证处理后的产品不变质。

五、可作工业用油利用的收集物,只能作工业用油,禁

止作食用油出售。

六、经鉴定属销毁产品应及时进行销毁,不能用作它用或丢弃。所有无害化处理品均在企业内处理,检疫、检验人员(或质检员)要与货主办理好书面手续,告知其权利和业务,销毁产品的质检员要与执行者履行登记手续。

七、销毁产品的运输必须用不渗水的工具运送。

八、废弃物不得乱丢乱扔或送人作为动物饮料。

九、若遇重大疫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并给予处罚。

十一、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购销台帐制度

一、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确保购销数据的完整和可追溯,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肉品购销,是指公司所从事的生猪、猪肉及制成品购进和加工、购入肉品的批发零售活动。

三、生猪、猪肉及制成品购进应登记进货台帐。记载每批次的供货商(人)名称、时间、生猪肉品名称、规格、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方式及经办人。

四、猪肉及制成品购进应索取供货(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及生产许可证、QS等质量标志、商标注册证明、质量检验检疫报告等加盖供货商印章的复印件。

五、猪肉及制成品销售应当登记销售台帐。按批次记载购货商(人)名称、时间,肉品名称、规格、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方式,肉品零售应当提供销售发票。

六、肉制品添加剂、辅料购进和使用应当登记台账。按批次详细记录供货商(人)名称、时间、品名、规格、产地、数量、生产日期、联系方式及经办人。

七、建立健全食品经销档案或食品购销电子台帐。若发生食品质量事故,则可按照购销台帐或者销售凭证等证据资料,逐级追溯、落实责任。购销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八、各部门及有关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各项数

据真实、准确,若玩忽职守,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企业肉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企业经营肉品质量要求,逐步完善检测条件,添置必要的检测设备,对经营肉食品质量进行自检。

第三条 自行检测的重点肉品为鲜肉、冷冻肉、头蹄等副产品、肉类加工食品、水产品及其它易污染的肉品。

第四条 自行检测可采用仪器设备和传统经验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优先使用仪器检测;仪器没到位或不便仪器检测的肉食品,则用传统经验检测,眼、鼻、手并用,凭经验判别优劣。

第五条 自行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冒牌肉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销售。

第六条 自行检测的肉品,应当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屠管办或工商部门处理,防止进入流通环节。

第七条 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责任到人,若有违反或照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相应责任。

召回制度

一、为强化食品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向社会奉献安全、健康、优质的肉类食品,维护公司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屠宰的生猪,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执行严格的宰前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经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方可放行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三、质量检验部门要加强肉制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严格监管,包括肉制品添加剂、辅料购进和使用的严格监督,并对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

四、公司生产的肉类产品实行当天生产当天入库,坚持每天对加工车间进行清洗、消毒一次,防止病原微生物的形成和交叉感染。

五、公司生产的肉类产品,其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批次、存贮地点及相关责任人,应作相应标识和记录。

六、公司生产的肉类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不安全因素或漏气、过期、变质或检验不合格等,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迅速查找原因。

七、经过技术部门鉴定,若属公司本身产品质量问题,尚未出库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已经出库的,根据仓库发货记录进行追溯,报主管经理,由销售部通知经销商及时召回。

八、对尚未出库或召回的有问题肉类产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集中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九、因本公司茶品给消费者带来伤害和损失的,严格履行承诺,负责赔偿。

十、公司各部门应严把质量关,出现质量问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法律责任。

十一、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生猪进场验收制度

一、为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肉品源头治理,确保肉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与本公司发生经营往来的生猪供应商、肉品经销商,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证照齐全。

三、生猪进厂前采购部门应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责任,建立生猪供应商、产地、数量、品种、采购日期、经办人台账。

四、生猪进厂后经过采购部门检查,并由检疫检验部门检验,凭检疫合格证、章进栏待宰。

五、对合格待宰生猪要按规定进行12—24小时静养观察,进宰前要对猪体表面的灰尘、泥污和粪便进行冲淋。做到按先后进栏顺序打号、进宰,严禁打伤或用水枪冲伤生猪。

六、保持猪栏内外清洁卫生,做到每天清洗、消毒一次。并注意清除净化池中的漂浮物,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七、收购人员和检疫人员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凡夜间收购生猪,要积极配合客户,组织进栏,妥善保管。严禁刁难顾客,严禁收不合格的猪。

八、妥善保管、养护和使用好清洗机、衡器、打号机等专用工具,防止出现意外。

九、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购销台账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确保肉品购销数据完整及可追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各部门必须建立肉品购进、仓储、销售台账并详细登记,以确保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准确。

第三条 肉品购进应详细记载以下内容:

(一)肉品名称、购进日期、商标、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二)供货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卫生许可证编号、检验(检疫)证明、购货票证等;

(三)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销货数量、质量保证期等信息。

第四条 肉品仓储应按以下内容记载:

(一)入库日期、肉食品名称、商标、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负责人等;

(二)进货单位名称、出库日期、肉食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出库单及负责人等;

(三)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五条 除详细登记进货内容外,还应将销货情况认真详细的登记,一但发现有不合格食品售出,可按照销售记录迅速将消费者找到并召回售出食品。肉品销售应当记载以下

内容:

销售的肉品品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经营者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并由负责人签字。

第六条 肉品购进和销售的相关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并按当地屠管办要求上报备案。

第七条 有关部门及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否则,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以上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为确保肉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在进货时向对方索取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三条 列入索证索票范围的肉品包括:鲜、冻猪肉、牛羊肉及其副产品,肉类价格制品(包括腌腊制品)。

第四条 企业与初次交易的供货者交易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每年核对一次: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

(三)卫生许可证

(四)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专利、绿色或无公害食品的证明。

(五)生猪定点机械化屠宰厂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五条 企业在购进肉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生产加工者分别索取查验以下证明肉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肉品来源的票证,并复印留存;

(一)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检验(检疫)证明;

(三)外埠生猪产品入市证;

(四)进货票据。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优质肉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于按批次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肉品质量管理人员须对进货人员索取的票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企业分管质量管理的负责人在肉品入库或上架前要检查检验记录,并自行组织肉品抽查。

第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简便、适用的速测设备,对经营的肉品进行水份、瘦肉精等指标检测后,再行上架销售。检测结果在商场内公示。

第九条 肉品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商品索取的票证等有关资料分类建档备查,确定专人保管,建立进货台账。

第十条 企业要指定部门设立肉品质量联络员并对其店堂内所有肉品的索证索票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部门名称和肉品质量联络员的姓名、职务、电话等情况须报当地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肉品质量联络员定期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并负责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的商品质量管理培训。

第十二条 对本单位索证索票情况出具《肉品索票索证

承诺书》,于每月5日前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消费者进行公开承诺,及时向所在地商务部门主管部门备案。

消费者在购买肉品时有权查验肉品的质量、有效期、产地等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接受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索证索票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群总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肉品市场消费环境,积极负责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守法经营、诚信经商。

第三条 保证经销的肉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不经销 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肉品和“三无”肉品,即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肉品或冒牌肉品,更不经销进货手续不全(供货方无《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等)和涉嫌质量问题的可疑食品;

第四条 销售肉品时,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 出具销售发票等购物凭证,

第五条 建立肉品购、销台账,做到来路清、去向明。

第六条 对消费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包装标识不符合 规定的肉品,有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不合格肉品,或者有关部门确认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的假冒伪劣食品,均可凭购物发票等凭证予以退换,并依法予以赔偿。

第七条 对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肉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进行清理、登记,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上述承诺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欢迎广大消费者 和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市场开办者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消费环 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是肉品经营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也就 是市场开办者。

第三条 承担肉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肉品经营者共 同承担肉品安全职责,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建立健全肉品监督机制,确保肉品市场经营者 主体资格合法,营业执照、许可证齐全、合法、有效。

第五条 建立健全肉品质量监督制度,查验供货单位提 供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等质量认证标志、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抽查抽检肉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严防不符合标准的肉品进入市场销售。

第六条 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签订肉品质量准入协议, 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销售。

第七条 与承租方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 确签订先行赔偿内容。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包括食品质量、服务质量)受到侵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先行赔偿,也可直接向经营者索赔。

第八条 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肉品安全信息公示栏”,

向消费者公式肉品质量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

第九条 在企业内醒目位置公布自己的办公地点、电话、 负责接待投诉的工作人员姓名。

第十条 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声誉,严把肉品入市关,特制定本制度。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肉品质量管理制度,落实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肉品质量检验责任。

三、只能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肉品经销企业进货。外购肉品必须索取加盖印章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QS质量认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批量采购肉品,采购人员、肉品质量查验员,要按所进肉品批次索取检疫检验报告,看其是否真实有效;要检查肉品表面是否有检疫检验印章;要开箱检查和抽查肉品质量,查验是否霉变、生产日期是否真实;要查验肉品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用中文标注的肉名称、规格、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

五、仓库保管人员或验收人员要对照“肉品进货单”或者“肉品时货合同”,再查验肉品品质、质量检疫检验收报告、质量认证文件、质量合格证和凶装标识的真实有效性。

六、营业员在肉品进柜前,必须查验随货同行联是否由定点屠宰企业出据或企业仓库正常发货。并注意查验肉品上有无检疫检验印章或质量合格证、包装标识,否则,肉品不得进柜销售。

七、发现有污染、变质或不合格肉品,要详细登记造册,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该退货的退货,该销毁的按规定销毁。

八、以上规定,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层层把关,若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为保证肉品质量,杜绝疫病传播,特制定本制度。

二、检疫、检验人员(或质检员)负责无害化处理工作。应严格依照检疫检验规程对生猪及产品进行核查,凡属于《畜禽病害肉尸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3.1.1及3.2.1、

3.3.1等项所列的生猪及产品,由检疫、检验人员(或质检员)签发无害化处理通知书,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完毕,检疫、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量车间操作人员须在无害化处理通知书上签字销案。

无害化处理通知书必须保存一年以上。

三、无害化处理车间由专人进行管理,负责按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无害化操作,处理前要核对品规及数量,处理后要履行签字销案手续,并妥善安置保管相关手续。要保持无害化处理车间的清洁卫生,工作完毕对工具、场地时行消毒。

四、对无害化处理产品,检疫、检验人员(或质检员)必须按《四部规程》执行,高温腌制的产品必须按规定切成小块,腿部、前胛部肌肉要切开,真正达到无害化处理的效果。根据不同季节气温,对货主告知处理品的取货时间,以保证处理后的产品不变质。

五、可作工业用油利用的收集物,只能作工业用油,禁

止作食用油出售。

六、经鉴定属销毁产品应及时进行销毁,不能用作它用或丢弃。所有无害化处理品均在企业内处理,检疫、检验人员(或质检员)要与货主办理好书面手续,告知其权利和业务,销毁产品的质检员要与执行者履行登记手续。

七、销毁产品的运输必须用不渗水的工具运送。

八、废弃物不得乱丢乱扔或送人作为动物饮料。

九、若遇重大疫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并给予处罚。

十一、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购销台帐制度

一、为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确保购销数据的完整和可追溯,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肉品购销,是指公司所从事的生猪、猪肉及制成品购进和加工、购入肉品的批发零售活动。

三、生猪、猪肉及制成品购进应登记进货台帐。记载每批次的供货商(人)名称、时间、生猪肉品名称、规格、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方式及经办人。

四、猪肉及制成品购进应索取供货(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及生产许可证、QS等质量标志、商标注册证明、质量检验检疫报告等加盖供货商印章的复印件。

五、猪肉及制成品销售应当登记销售台帐。按批次记载购货商(人)名称、时间,肉品名称、规格、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方式,肉品零售应当提供销售发票。

六、肉制品添加剂、辅料购进和使用应当登记台账。按批次详细记录供货商(人)名称、时间、品名、规格、产地、数量、生产日期、联系方式及经办人。

七、建立健全食品经销档案或食品购销电子台帐。若发生食品质量事故,则可按照购销台帐或者销售凭证等证据资料,逐级追溯、落实责任。购销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八、各部门及有关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保证各项数

据真实、准确,若玩忽职守,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以上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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