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章程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TOURIST HOTELS ASSOCIATION (简称CTH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中国境内的旅游饭店和地方饭店协会、饭店管理公司、饭店用品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国饭店行业的专业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为国家旅游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协会接受国家旅游局的领导、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和中国旅游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有: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的发展方针和旅游饭店行业的政策、法规;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二) 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旅游行业

的市场秩序;

(三) 进行饭店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会员单位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协助饭店业务主管单位搞好行业管理;

(四) 总结、交流旅游饭店的工作经验,收集国内外饭店业的信息;

(五) 组织开展饭店的培训、研讨、考察工作;

(六) 领导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

(七) 开展与海外饭店餐馆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 编辑会刊和信息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九)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纳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境内经注册批准、依法经营、无不良信誉的旅游饭店、地方饭店协会、饭店管理公司、饭店用品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

(四) 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相关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和标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当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协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饭店业的政策、法规;

(二)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七) 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书,摘掉会员标牌。

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会员单位,其会员资格即行

取消。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和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成。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进行理事的选举和免职;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行丝扩

(五)审议与海外饭店餐馆协会合作的重要事项;

(六)决定本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七)审议并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

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负贵。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进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和免职;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进行常务理事的选举和免职;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原则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贵,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贵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理事的增补和变更事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旅游饭店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工作积极,能为旅游饭店业贡献力量;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分;

(七)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八)热爱本协会工作;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木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办理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

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并报主管单位同意;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报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专业委员会在本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和木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相副主任的人选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报主管单位核准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上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上。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1年2月27日四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TOURIST HOTELS ASSOCIATION (简称CTHA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中国境内的旅游饭店和地方饭店协会、饭店管理公司、饭店用品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结成的全国饭店行业的专业性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国旅游饭店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主管单位为国家旅游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本协会接受国家旅游局的领导、民政部的监督管理和中国旅游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有: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旅游业的发展方针和旅游饭店行业的政策、法规;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二) 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维护旅游行业

的市场秩序;

(三) 进行饭店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会员单位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协助饭店业务主管单位搞好行业管理;

(四) 总结、交流旅游饭店的工作经验,收集国内外饭店业的信息;

(五) 组织开展饭店的培训、研讨、考察工作;

(六) 领导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开展业务活动;

(七) 开展与海外饭店餐馆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 编辑会刊和信息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九)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纳团体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中国境内经注册批准、依法经营、无不良信誉的旅游饭店、地方饭店协会、饭店管理公司、饭店用品供应厂商等相关单位;

(四) 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相关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和标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在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当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本协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饭店业的政策、法规;

(二)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 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七) 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书,摘掉会员标牌。

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会员单位,其会员资格即行

取消。

第十四条

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和领导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组成。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进行理事的选举和免职;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本协会的行规、行丝扩

(五)审议与海外饭店餐馆协会合作的重要事项;

(六)决定本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七)审议并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

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负贵。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进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和免职;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进行常务理事的选举和免职;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原则上,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贵,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贵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理事的增补和变更事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旅游饭店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工作积极,能为旅游饭店业贡献力量;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刑事处分;

(七)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八)热爱本协会工作;

(九)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木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办理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

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并报主管单位同意;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报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专业委员会在本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和木章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相副主任的人选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报主管单位核准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上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上。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1年2月27日四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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