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学院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襄樊学院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丧葬管理,破除封建迷信和旧的殡葬习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办理丧事的有关要求。学院教职工去世,应实行火化,到市殡仪馆办理丧事,严禁在学院内搭棚理丧;提倡丧事从简,厚养薄葬,反对铺张浪费;提倡鞠躬、默哀、戴白花黑纱、用鲜花、花圈等文明风尚,禁止扎纸人、纸马及纸房等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市区和人口稠密区及学院规划区内撒祭品、鸣号、燃放鞭炮、念经诵道等活动。属国家民族宗教政策许可范围内的丧事,按国家有关政策区别对待。

二、丧葬费用的标准及使用范围。丧葬费用开支严格按照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的鄂人[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

三、教职工去世后,其丧事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正高职称、全国劳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教职工去世,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学院党委、行政和工会各送一个花圈(由工会负责办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牵头协助死者亲属办理丧事。

(二)副高职称,省、市级劳模,享受省、市政府专家津贴的教职工,副处级以上干部去世,学院分管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学院党委、行政和工会各送一个花圈(由工会负责办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牵头协助死者亲属办理丧事。

(三)上述两类教职工去世,遗体需要覆盖党旗的,由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安排,所在单位办理;死者属在职教职工的,由学院工会协助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丧事 ;死者属离退休教职工的,由离退休工作处协助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丧事。

(四)其他教职工去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学院工会送一个花圈,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协助死者亲属办理丧事。

(五)副处以上干部去世,由组织部负责写其生平简介;其他教职工去世,由人事处负责写其生平简介。

(六)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需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上报党办,由党办负责联系和协调;院长、副院长需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由死者所在单位上报院办,由院办负责联系和协调。

(七)学院正式教职工去世,学院为其家属补助办理丧事交通费300元,从学院福利经费中开支。

四、学院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的直系亲属去世,学院工会委托相关基层工会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慰问,金额控制在100元以内,费用从学院福利经费中开支。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襄樊学院殡葬管理规定》(院政发[2000]85号)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工会负责解释。

(院政发[2003]38号 2003年4月21日印发)

襄樊学院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工作程序,加强丧葬管理,破除封建迷信和旧的殡葬习俗,树立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促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办理丧事的有关要求。学院教职工去世,应实行火化,到市殡仪馆办理丧事,严禁在学院内搭棚理丧;提倡丧事从简,厚养薄葬,反对铺张浪费;提倡鞠躬、默哀、戴白花黑纱、用鲜花、花圈等文明风尚,禁止扎纸人、纸马及纸房等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市区和人口稠密区及学院规划区内撒祭品、鸣号、燃放鞭炮、念经诵道等活动。属国家民族宗教政策许可范围内的丧事,按国家有关政策区别对待。

二、丧葬费用的标准及使用范围。丧葬费用开支严格按照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的鄂人[1997]10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

三、教职工去世后,其丧事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正高职称、全国劳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教职工去世,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学院党委、行政和工会各送一个花圈(由工会负责办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牵头协助死者亲属办理丧事。

(二)副高职称,省、市级劳模,享受省、市政府专家津贴的教职工,副处级以上干部去世,学院分管领导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学院党委、行政和工会各送一个花圈(由工会负责办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牵头协助死者亲属办理丧事。

(三)上述两类教职工去世,遗体需要覆盖党旗的,由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安排,所在单位办理;死者属在职教职工的,由学院工会协助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丧事 ;死者属离退休教职工的,由离退休工作处协助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办理丧事。

(四)其他教职工去世,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学院工会送一个花圈,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协助死者亲属办理丧事。

(五)副处以上干部去世,由组织部负责写其生平简介;其他教职工去世,由人事处负责写其生平简介。

(六)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需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上报党办,由党办负责联系和协调;院长、副院长需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由死者所在单位上报院办,由院办负责联系和协调。

(七)学院正式教职工去世,学院为其家属补助办理丧事交通费300元,从学院福利经费中开支。

四、学院正式教职工(含离退休)的直系亲属去世,学院工会委托相关基层工会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慰问,金额控制在100元以内,费用从学院福利经费中开支。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襄樊学院殡葬管理规定》(院政发[2000]85号)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工会负责解释。

(院政发[2003]38号 2003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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