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办法

新窑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制,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根据《工会法》、《劳动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都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协调公司劳动关系的有效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公司和区队(车间)二级会议制度。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建立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不足100人的,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同等效力。

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班组民主管理会由班组工会小组长主持定期召开。

第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和集团公司工会的工作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

第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包括拟订和修改企业章程、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安全生产管理、职工培训计划、资产增值方案和投资方案、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工资改革方案,企业改制等)以及其执行情况,行使审议权。其程序是:

1.在公司职代会召开前7天,公司行政将有关事项初步方案或相应的工作报告交工会,由工会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由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综合研究后,以书面形式反馈行政进行修改、完善。

2.公司行政主要领导代表行政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工作

报告,提请职工代表审议,大会主席团汇集各代表团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行政主要领导,必要时由公司行政主要领导对职工代表审议的意见和建议做出说明。

3.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表决做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第八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集体合同草案、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其程序是:

1.起草上述方案,有关业务部门应提前通知工会,吸纳工会参与,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2.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天,有关业务部门将初步方案提交工会。

3.工会将方案印发给各代表团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初步方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与行政方面进行协商。

4.正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进行表决。如方案被否决,不得公布实施。由行政方面继续进行调研修改,然后提请职代会复议,或提交下一次职代会审查。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后勤管理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其程序是:

1.起草上述方案,有关业务部门应提前通知工会,吸纳工会参与,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2.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天,有关业务部门将初步方案提交工会。

3.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后,由各职工代表团长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本着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行政主要领导或有关业务部门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及修改说明,由大会讨论表决。

5.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方案,行政若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行使民主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在大会主席团主持下,每年进行一次。评议的范围是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评议的内容是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主要评议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其程序是:

1.领导干部分别对自己的工作、学习、思想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向职工代表作述职述廉报告,由职工代表进行评议,在评议的基础上无记名投定性评议票进行民意测验。

2.干部评议工作委员会对评议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

将定性评议结果报告大会主席团,在大会期间向职工代表报告。将汇总出的职工意见建议交由大会主席团向公司党委报告,党委主要领导向被评议人员反馈。

3.干部评议工作委员会收集被评议人员书面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向下一次职代会大会报告。大会主席团依据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提出对干部的奖惩任免建议和意见,由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工作委员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进行修改、变更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经费由公司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改选换届一次。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如遇特殊情况征得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工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党政领导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确定应当围绕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方面的重要问题。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程产生的程序是:由工会集中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会同党政共同协商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在每次召开大会之前组成,主席团成员由代表团长会议协商,从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在预备会上讨论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工作机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各代表团对议案的审议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

3.处理大会会议期间的其它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行使职权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相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劳动竞赛与安全生产监督、职工生活福利监督、民主评议监督干部、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和提案审查等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成员若干名。专门工作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产生,并聘请有一定业务专长和实践经验的职工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经大会主席团提名和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在所属基层单位各设一个代表团,并由职工代表推选产生代表团团长一名。 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负责大会的组织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提前向职工代表公开。工会要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讨论或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

大会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协商处理重大问题,在事前广泛征集职工代表或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每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公司工会或各代表团要引导职工代表围绕大会的中心议题提出议案。职代会后由工会召集职代会各代表团长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审查立案,按照职责分别送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落实、整改。各业务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上报处理结果;对于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提案,应及时做出答复。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二十四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加入工会组织成为会员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当选的职工代表应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具有一定的生产、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参与民主管理工作能力。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司的实际,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控制在公司职工总数的8%以内(公司机关及各基层单位出席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公司工会具体分配)。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中的一线工人、技术人员、中层以及以上管理干部组成,其中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人数不得大于20%。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邀请未选为职工代表的公司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劳动模范、退休职工等列席大会。列席人员有发言建议权,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出席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分配名额和要求,在充分酝酿和征求广大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代表名单,召开本单位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单位出席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调出原选举单位,代表资格不予保留,原选举单位应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并将补选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工会备案。

职工代表离岗、退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并将补选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工会备案。

职工代表违法、犯罪或受到严重以上警告纪律处分,撤销其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并将补选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工会备案。

补选职工代表的主要程序是:补选单位向公司工会汇报代表资格变化的职工代表情况并提出补选职工代表的报告;公司工会审核确定,通知补选单位补选;补选职工代表须经补选单位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将补选结果及补选的职工代表的基本情况报公司工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对涉及职工权益的公司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

2.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条 对不履行代表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罢免其职工代表资格。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具体承担下列任务:

1.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和作用,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增强职工的主人翁精神。

2.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3.制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和开会期间的组织工作。

4.主持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5.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7.指导、支持公司所属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

职权,推动基层民主管理不断完善。

8.组织和协调公司民主管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向公司党委报告有关职代会的重要情况,接受公司党委的工作意见。公司党委对公司工会委员会坚持和规范职代会制度负有领导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和召开后,将会议筹备和召开情况分别用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工会报告。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会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 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公司工会应就大会议题、人事问题、筹备情况等向公司党委汇报,征求意见,主动接受领导。同时,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公司党委对职代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公司党委要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职代会工作报告,研究职代会工作,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指导,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同时,积极协调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

第七章 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十六条 为切实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提高职代会质

量,落实职代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根据《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实行公司民主管理领导小组与职代会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机构合一,下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由公司党委工作部、纪委、工会、财务资产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等组成,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检查职责。基层单位应建立相应监督检查机制。

(一)职代会监督检查的内容:

1.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对民主管理工作是否重视,职工是否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2.职代会组织体系及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

3.职代会各项职权、程序是否规范并得到落实;

4.职工代表产生程序是否合法及职工代表能否充分行使职权;

5.职工代表培训有无制度保证及是否每年完成培训任务;

6.职代会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是否发挥积极作用。

(二)职代会监督检查的程序:

1.在检查前7天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做好准备接受检查。

2.听取基层党委、行政和工会的汇报,对基础资料进行

检查,同时向有关部门或人员询问情况。

3.召开有各类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他们对本单位贯彻职代会制度、发挥职代会作用的意见。

4.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在综合检查情况后,应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要求基层单位制定改进措施,并及时上报公司党委。

5、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应向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检查情况。经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同意,通报检查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窑煤业有限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新窑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制,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根据《工会法》、《劳动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都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协调公司劳动关系的有效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公司和区队(车间)二级会议制度。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建立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不足100人的,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同等效力。

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班组民主管理会由班组工会小组长主持定期召开。

第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和集团公司工会的工作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

第七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包括拟订和修改企业章程、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安全生产管理、职工培训计划、资产增值方案和投资方案、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工资改革方案,企业改制等)以及其执行情况,行使审议权。其程序是:

1.在公司职代会召开前7天,公司行政将有关事项初步方案或相应的工作报告交工会,由工会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由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综合研究后,以书面形式反馈行政进行修改、完善。

2.公司行政主要领导代表行政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工作

报告,提请职工代表审议,大会主席团汇集各代表团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行政主要领导,必要时由公司行政主要领导对职工代表审议的意见和建议做出说明。

3.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表决做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第八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集体合同草案、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其程序是:

1.起草上述方案,有关业务部门应提前通知工会,吸纳工会参与,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2.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天,有关业务部门将初步方案提交工会。

3.工会将方案印发给各代表团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初步方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与行政方面进行协商。

4.正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进行表决。如方案被否决,不得公布实施。由行政方面继续进行调研修改,然后提请职代会复议,或提交下一次职代会审查。

第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后勤管理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其程序是:

1.起草上述方案,有关业务部门应提前通知工会,吸纳工会参与,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2.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天,有关业务部门将初步方案提交工会。

3.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后,由各职工代表团长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本着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行政主要领导或有关业务部门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及修改说明,由大会讨论表决。

5.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方案,行政若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行使民主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在大会主席团主持下,每年进行一次。评议的范围是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评议的内容是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主要评议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其程序是:

1.领导干部分别对自己的工作、学习、思想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向职工代表作述职述廉报告,由职工代表进行评议,在评议的基础上无记名投定性评议票进行民意测验。

2.干部评议工作委员会对评议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

将定性评议结果报告大会主席团,在大会期间向职工代表报告。将汇总出的职工意见建议交由大会主席团向公司党委报告,党委主要领导向被评议人员反馈。

3.干部评议工作委员会收集被评议人员书面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向下一次职代会大会报告。大会主席团依据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提出对干部的奖惩任免建议和意见,由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工作委员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 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进行修改、变更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经费由公司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改选换届一次。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如遇特殊情况征得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工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党政领导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确定应当围绕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方面的重要问题。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程产生的程序是:由工会集中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会同党政共同协商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在每次召开大会之前组成,主席团成员由代表团长会议协商,从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在预备会上讨论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各项活动;

2.听取工作机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各代表团对议案的审议意见,提出大会决议草案;

3.处理大会会议期间的其它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

第十六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行使职权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相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劳动竞赛与安全生产监督、职工生活福利监督、民主评议监督干部、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和提案审查等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成员若干名。专门工作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产生,并聘请有一定业务专长和实践经验的职工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经大会主席团提名和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在所属基层单位各设一个代表团,并由职工代表推选产生代表团团长一名。 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负责大会的组织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提前向职工代表公开。工会要组织职工代表进行讨论或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征求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都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组织召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

大会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党政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协商处理重大问题,在事前广泛征集职工代表或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在每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公司工会或各代表团要引导职工代表围绕大会的中心议题提出议案。职代会后由工会召集职代会各代表团长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审查立案,按照职责分别送有关业务部门进行落实、整改。各业务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做出书面答复,上报处理结果;对于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提案,应及时做出答复。

第四章 职工代表

第二十四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加入工会组织成为会员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当选的职工代表应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具有一定的生产、管理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参与民主管理工作能力。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根据公司的实际,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控制在公司职工总数的8%以内(公司机关及各基层单位出席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公司工会具体分配)。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中的一线工人、技术人员、中层以及以上管理干部组成,其中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人数不得大于20%。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邀请未选为职工代表的公司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劳动模范、退休职工等列席大会。列席人员有发言建议权,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出席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根据公司职工代表分配名额和要求,在充分酝酿和征求广大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代表名单,召开本单位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基层单位出席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调出原选举单位,代表资格不予保留,原选举单位应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并将补选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工会备案。

职工代表离岗、退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应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并将补选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工会备案。

职工代表违法、犯罪或受到严重以上警告纪律处分,撤销其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应依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并将补选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工会备案。

补选职工代表的主要程序是:补选单位向公司工会汇报代表资格变化的职工代表情况并提出补选职工代表的报告;公司工会审核确定,通知补选单位补选;补选职工代表须经补选单位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将补选结果及补选的职工代表的基本情况报公司工会审查备案。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对涉及职工权益的公司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

2.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思想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生产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2.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十条 对不履行代表职责的,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罢免其职工代表资格。

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具体承担下列任务:

1.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和作用,组织职工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增强职工的主人翁精神。

2.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3.制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和开会期间的组织工作。

4.主持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5.组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7.指导、支持公司所属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

职权,推动基层民主管理不断完善。

8.组织和协调公司民主管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向公司党委报告有关职代会的重要情况,接受公司党委的工作意见。公司党委对公司工会委员会坚持和规范职代会制度负有领导职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工会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和召开后,将会议筹备和召开情况分别用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工会报告。

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会

第三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 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公司工会应就大会议题、人事问题、筹备情况等向公司党委汇报,征求意见,主动接受领导。同时,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公司党委对职代会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公司党委要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职代会工作报告,研究职代会工作,加强对职代会工作的指导,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同时,积极协调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

第七章 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十六条 为切实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提高职代会质

量,落实职代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根据《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实行公司民主管理领导小组与职代会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机构合一,下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由公司党委工作部、纪委、工会、财务资产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等组成,履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检查职责。基层单位应建立相应监督检查机制。

(一)职代会监督检查的内容:

1.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对民主管理工作是否重视,职工是否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2.职代会组织体系及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

3.职代会各项职权、程序是否规范并得到落实;

4.职工代表产生程序是否合法及职工代表能否充分行使职权;

5.职工代表培训有无制度保证及是否每年完成培训任务;

6.职代会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是否发挥积极作用。

(二)职代会监督检查的程序:

1.在检查前7天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做好准备接受检查。

2.听取基层党委、行政和工会的汇报,对基础资料进行

检查,同时向有关部门或人员询问情况。

3.召开有各类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他们对本单位贯彻职代会制度、发挥职代会作用的意见。

4.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在综合检查情况后,应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要求基层单位制定改进措施,并及时上报公司党委。

5、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应向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检查情况。经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同意,通报检查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窑煤业有限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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