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摘 要: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家庭暴力―这个曾被视为私权领域的“家务事”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各国纷纷加强对其的立法。面对我国家庭暴力严峻的现实状况,法律更应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保护。

  关键字:家庭暴力 以暴制暴 法律救济 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一个本应温馨和睦的空间,然而它却不时被内部成员的暴力所侵蚀。据调查发现,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1/4缘于家庭暴力,并且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社会问题不断升级,自杀、他杀、以暴制暴等现象层出不穷,故保障人权共建和谐不可忽视反家庭暴力。摆脱家庭暴力之困境,法律救济至关重要。

  一、 家庭暴力的特征

  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暴力导致众多家庭的不幸。随着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家庭暴力的特征渐渐为人所认知:

  (一)家庭暴力的广泛性

  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家庭暴力的发生不受地域、经济发展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存在于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种族、学历等人群中,并且它并不像通常所认为的―家庭暴力是文化素质低的特有产物,近年来高层次家庭暴力现象呈上升趋势,施暴者中教授、博士等高素质人才不在少数。

  (二)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在家里,地方隐蔽鲜为人知;另一方面,施暴者担心影响形象极力隐瞒自己的行为,而受害者受传统文化影响,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到万不得已也绝不向外透漏自己的悲惨经历。

  (三)家庭暴力诱因的多样性

  在我国家庭暴力的存在与激化有其特定的原因,如男权文化、夫权思想的根深蒂固。同时家庭经济困难及男女收入不平衡、婚外情等都是众所周知的家庭暴力诱因。家庭暴力另一重要诱因―精神暴力即表现为对对方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也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四)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性

  家庭暴力并不是人们所认为的“夫妻小打小闹”,而是轻则眼青鼻肿,重则伤及生命,严重侵犯受害者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的大事。它会给受害人带来肉体上的极大伤害和精神上的极大痛苦,如导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不堪重负而自杀、以暴制暴,造成一系列家庭悲剧。同时,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孩子往往患有恐惧、自卑等心理障碍,由于耳濡目染他们很可能成为新的施暴者,更有甚者成为敌视、报复社会的人。总之,家庭暴力破坏家庭和睦,严重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二、 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规定与不足

  家庭暴力在我国由来已久,尽管多年来我国在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并取得骄人成绩,但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

  我国多部法律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行为的条文,如《宪法》第49 条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妇女保障法》第2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也有许多条款涉及对妇女的法律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家庭成员间的轻微伤害和虐待。《婚姻法》不仅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更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将其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同时,湖南、陕西、西安等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纵观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主要有以下不足:

  (一)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差

  《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宪法性法律其规定本身很原则,可以作为立法指导但不方便作为司法裁判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过错损害赔偿性质如何?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这些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并未给予明确规定,使得家庭暴力引起的损害赔偿难以操作。

  (二)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地方立法分散不统一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地方立法分散且层次低,给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带来了不便:一方面,大部分地方法规具有宣传性、口号性的特点,法律规范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假定、处理、制裁)并不突出;另一方面,地方立法不统一,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相同案件获得不同法律评价,造成法律保护的不平等。

  (三)法律规定的内容有其不合理之处,家庭暴力范围过窄

  《婚姻法》解释(一)将《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解释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这就不可避免地在主体、表现形式、后果等方面缩小了家庭暴力的范围:①家庭暴力的主体仅限于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家庭成员之间,从而排除了现实生活中的恋人、同居伴侣、离异的前配偶之间的暴力行为;②家庭暴力仅限于身体暴力,排除了精神暴力、经济控制以及威胁、恐吓等行为;③家庭暴力必须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的伤害,以伤害后果作为衡量标准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三、 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构思

  虽然由于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家庭暴力现象在目前还不能完全消除,但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可以实现较大程度的预防和制止,对受害者也可给予充分的救济。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构建反家庭暴力体系

  没有法律作后盾,制止家庭暴力是非常困难的。鉴于我国现行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不足,故预防家庭暴力必须制定具体化、专门化的法规。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明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确定公安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及方法;明确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其他部门的责任及相关人员的义务。

  (二)借鉴外国确有成效的措施为我所用

  曾几何时家庭暴力作为“私领域”的问题,各国法律严禁公权力介入。但随着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国际化,如今各国纷纷利用公权力解决家庭暴力。在刑事方面,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采取“支持起诉”“支持逮捕”等政策,通过“强制性逮捕”和“强制性起诉”要求检察官对于家庭暴力无论受害人是否愿意均得起诉;针对受害妇女“以暴制暴”问题,必要时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应用于司法实践;确立司法矫治处分的刑事预防措施应对潜在家庭暴力,如心理矫治处分和人格矫治处分。在民事方面,日本等许多国家纷纷对家庭暴力受害者采取颁发保护令的救济措施。我国可结合国情对上述措施予以借鉴

  (三)完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制度

  《刑法》方面应该降低对虐待罪证据的认定标准;《刑事诉讼法》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妇女应视具体情节规定“不起诉”“无罪判决”“有罪免罚”等特别措施;《婚姻法》损害赔偿方面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惩处,明确具体标准、数额;证据举证责任方面,必要时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施暴者对自己未实施家庭暴力提供相关证明。同时加强对我国现有法律的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制定内容具体、系统的反家庭暴力战略以支持对受害者的司法救助,如由政府出资设立庇护所和心理咨询中心,为受害者提供膳宿和其他帮助。

  

  参考文献:

  【1】郭丽红.冲突与平衡:婚姻法实践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袁锦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薛宁兰.社会性别和妇女权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4】张红艳.法律透视:婚姻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5】陈敏. 呐喊:中国女性反家庭暴力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摘 要: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觉醒,家庭暴力―这个曾被视为私权领域的“家务事”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各国纷纷加强对其的立法。面对我国家庭暴力严峻的现实状况,法律更应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保护。

  关键字:家庭暴力 以暴制暴 法律救济 反家庭暴力法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一个本应温馨和睦的空间,然而它却不时被内部成员的暴力所侵蚀。据调查发现,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1/4缘于家庭暴力,并且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社会问题不断升级,自杀、他杀、以暴制暴等现象层出不穷,故保障人权共建和谐不可忽视反家庭暴力。摆脱家庭暴力之困境,法律救济至关重要。

  一、 家庭暴力的特征

  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家庭暴力导致众多家庭的不幸。随着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关注,家庭暴力的特征渐渐为人所认知:

  (一)家庭暴力的广泛性

  国内外的研究表明,家庭暴力的发生不受地域、经济发展和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存在于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种族、学历等人群中,并且它并不像通常所认为的―家庭暴力是文化素质低的特有产物,近年来高层次家庭暴力现象呈上升趋势,施暴者中教授、博士等高素质人才不在少数。

  (二)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在家里,地方隐蔽鲜为人知;另一方面,施暴者担心影响形象极力隐瞒自己的行为,而受害者受传统文化影响,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到万不得已也绝不向外透漏自己的悲惨经历。

  (三)家庭暴力诱因的多样性

  在我国家庭暴力的存在与激化有其特定的原因,如男权文化、夫权思想的根深蒂固。同时家庭经济困难及男女收入不平衡、婚外情等都是众所周知的家庭暴力诱因。家庭暴力另一重要诱因―精神暴力即表现为对对方漠不关心,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程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也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四)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性

  家庭暴力并不是人们所认为的“夫妻小打小闹”,而是轻则眼青鼻肿,重则伤及生命,严重侵犯受害者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人权的大事。它会给受害人带来肉体上的极大伤害和精神上的极大痛苦,如导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不堪重负而自杀、以暴制暴,造成一系列家庭悲剧。同时,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孩子往往患有恐惧、自卑等心理障碍,由于耳濡目染他们很可能成为新的施暴者,更有甚者成为敌视、报复社会的人。总之,家庭暴力破坏家庭和睦,严重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二、 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规定与不足

  家庭暴力在我国由来已久,尽管多年来我国在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并取得骄人成绩,但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依然存在不足。

  我国多部法律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行为的条文,如《宪法》第49 条规定:“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妇女保障法》第2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也有许多条款涉及对妇女的法律保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也适用于家庭成员间的轻微伤害和虐待。《婚姻法》不仅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更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将其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同时,湖南、陕西、西安等省市也相继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纵观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主要有以下不足:

  (一)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差

  《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宪法性法律其规定本身很原则,可以作为立法指导但不方便作为司法裁判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虽然对家庭暴力进行了界定,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过错损害赔偿性质如何?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这些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并未给予明确规定,使得家庭暴力引起的损害赔偿难以操作。

  (二)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地方立法分散不统一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地方立法分散且层次低,给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带来了不便:一方面,大部分地方法规具有宣传性、口号性的特点,法律规范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假定、处理、制裁)并不突出;另一方面,地方立法不统一,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相同案件获得不同法律评价,造成法律保护的不平等。

  (三)法律规定的内容有其不合理之处,家庭暴力范围过窄

  《婚姻法》解释(一)将《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解释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结果的行为”,这就不可避免地在主体、表现形式、后果等方面缩小了家庭暴力的范围:①家庭暴力的主体仅限于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家庭成员之间,从而排除了现实生活中的恋人、同居伴侣、离异的前配偶之间的暴力行为;②家庭暴力仅限于身体暴力,排除了精神暴力、经济控制以及威胁、恐吓等行为;③家庭暴力必须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的伤害,以伤害后果作为衡量标准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三、 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的构思

  虽然由于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家庭暴力现象在目前还不能完全消除,但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可以实现较大程度的预防和制止,对受害者也可给予充分的救济。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构建反家庭暴力体系

  没有法律作后盾,制止家庭暴力是非常困难的。鉴于我国现行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不足,故预防家庭暴力必须制定具体化、专门化的法规。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明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确定公安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及方法;明确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其他部门的责任及相关人员的义务。

  (二)借鉴外国确有成效的措施为我所用

  曾几何时家庭暴力作为“私领域”的问题,各国法律严禁公权力介入。但随着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国际化,如今各国纷纷利用公权力解决家庭暴力。在刑事方面,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采取“支持起诉”“支持逮捕”等政策,通过“强制性逮捕”和“强制性起诉”要求检察官对于家庭暴力无论受害人是否愿意均得起诉;针对受害妇女“以暴制暴”问题,必要时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应用于司法实践;确立司法矫治处分的刑事预防措施应对潜在家庭暴力,如心理矫治处分和人格矫治处分。在民事方面,日本等许多国家纷纷对家庭暴力受害者采取颁发保护令的救济措施。我国可结合国情对上述措施予以借鉴

  (三)完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制度

  《刑法》方面应该降低对虐待罪证据的认定标准;《刑事诉讼法》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妇女应视具体情节规定“不起诉”“无罪判决”“有罪免罚”等特别措施;《婚姻法》损害赔偿方面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惩处,明确具体标准、数额;证据举证责任方面,必要时可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施暴者对自己未实施家庭暴力提供相关证明。同时加强对我国现有法律的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制定内容具体、系统的反家庭暴力战略以支持对受害者的司法救助,如由政府出资设立庇护所和心理咨询中心,为受害者提供膳宿和其他帮助。

  

  参考文献:

  【1】郭丽红.冲突与平衡:婚姻法实践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袁锦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薛宁兰.社会性别和妇女权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4】张红艳.法律透视:婚姻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5】陈敏. 呐喊:中国女性反家庭暴力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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