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行业综合管理制度
——XXX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和完善公司日常秩序,规范公司员工举止,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共分十七章一百三十二条。
第二条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考勤和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章 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第四章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公司印鉴管理制度
第六章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章 公司员工考核制度
第八章 公司员工保密制度
第九章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章 公司计算机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公司业务复核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 公司员工注册签章制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章 公司考勤和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为维护本公司工作秩序,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公司的考勤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5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2时30分至6时;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
2时至5时30分。
第四条 公司考勤对象是:公司在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公司总经理及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在职人员不参加出勤考评。
第五条 考勤项目为:出勤、请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迟到、早退、旷工、外出执业等。
一、出勤:在公司坐班或外出办理公司业务,公司员工必须按时上班,超过上班时间为迟到。迟到一次扣工资二十元。
二、请假:
1、 因病需要休息;应向办公室请假,填写请假条,并向常务副总经理汇报。病假每月不超过七天,超过七天者扣除当月效益工资。原则上病假不能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扣除岗位津贴和效益工资。
2、 事假:因故不能正常工作;必须事前请假并填写请假条;一般人员及项目经理请假由部门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部门主任、副总经理请假由常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常务副总经理请假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假由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事务。;事假每月超过五天的,扣除当月效益工资。超过十五天扣除岗位津贴和效益工资。
3、 探亲假:公司员工异地探望父母或配偶;在不影响重大业务的情况下提出申请,部门主任请示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请常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探亲假期间效益工资减半,其它照发。
4、 婚假:公司员工按婚姻法要求结婚;
由本人提出申请、主管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尽可能安排在业务不紧张的时间里;时间为三天,如果晚婚再加七天;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5、 产假:公司女工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休假;
由本人提出申请、主管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产前15天,产后6个月;产假期间扣除效益工作和岗位津贴。
6、 丧假: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死亡;
本人告知公司办公室,报请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时间:四天(不含路程时间),路程时间由公司领导酌情掌握;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三、早退:上班后无故提前半小时下班的。早退一次扣工资二十元。
四、旷工:无故不来上班,每月旷工三天或年累计旷工三十天开除。
五、外出执业:公司员工受公司指派到郑州市区以外的地区工作;外出执业人员需到办
公室填写外出执业登记表,一般人员、项目经理、部门主任外出执业由部门主任申请,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外出执业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外出执业由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工作;外出执业期间享受执业补助。
第六条 考勤机构为公司办公室;
第七条 办公室每月月底应将考勤情况汇总登记报公司财务部、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各一份;财务部据此扣除工资或发放外出执业补贴;办公室据此存档并作为考核内容。
第八条 公司员工请假、外出执业应到办公室领取假条和执业登记表,经批准后,将假条和执业登记表交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 有组织,有计划,工作听指挥;
二、 讲公正,求公允,执业按章程;
三、 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先请假;
四、 不越权,不越级,管理有权限;
五、 不吵架,不斗殴,举止讲文明;
六、 不闲谈,不泄密,职守不擅离;
七、 免吃请,拒受贿,廉洁应自律;
八、 戒游戏,戒赌博,公众树形象。
第十条 公司员工日常工作要遵守以下要求:
一、 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 认真学习三个代表;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执业道德准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执业道德行为准则》等相关准则执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不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三、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的要求,树立服务至上,质量第一的宗旨,根据本人工作能力,考虑风险,综合分析后进行工作。
四、 遵守本公司工作纪律,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坚决服从指挥和调配,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
五、 严守客户和本公司秘密,对自己知悉的各种秘密,未经公司领导授权不得向第三者泄漏,包括自己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友。
六、 工作时间,不酗酒滋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聊天、下棋、打扑克、玩游戏。
七、有事请假,不擅离工作岗位;
八、遵守国家和本公司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旷工,发扬艰苦奋斗、脚踏实地的工作精神。
九、关心集体、热爱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不图名利。
十、有困难、矛盾、问题及时向组织和领导汇报,相互了解不积怨、不报复,求大同、存小异。
第三章 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对员工的奖励为:通报表扬,优秀建议奖,全勤奖,先进个人奖,带薪休假奖,特别贡献奖,提前晋档晋级奖,赠送公司股份奖,授予公司终生员工称号奖。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不参与以下奖励:通报表扬,优秀建议奖,先进个人奖,提前晋档晋级奖。
第十三条 奖励内容与事实:
一、 通报表扬:公司对工作表现突出,由部门主任提名,董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二、 优秀建议奖:公司对员工向公司提出的非常有利于公司发展的优秀建议的奖励,由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金额为人民币贰佰元;
三、 全勤奖: 公司对每月出满勤的员工的奖励,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元;
四、 先进个人奖:公司对每年度各项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的奖励,金额为人民币贰仟元,先进个人由群众无记名投票评议,董事长办公会议评议通过,先进个人奖人数为公司人数的10%;
五、 带薪休假奖:公司对各项工作表现特别突出员工的奖励,由常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提名,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带薪休假天数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 特别贡献奖:公司对为公司做出极大贡献的员工的奖励,由常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提名,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七、 提前晋档晋级奖:公司对各项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员工的奖励,由常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提名,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八、 赠送公司股份奖:公司对在公司服务十年以上,各项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员工的奖励,由总经理提名,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所赠送股份每次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
九、 授予公司终生员工称号奖:公司在对公司服务二十年以上、各项工作表现特别突
出的员工的奖励,由总经理提名,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获得公司终生员工称号的人员在离职后享受离职前工资待遇的70%。
第十四条 公司对员工的惩罚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档降级,开除留用,开除。
第十五条 惩罚内容与实施:
一、 警告:公司对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的处罚,由部门主任提议,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二、 通报批评:公司对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的处罚,由副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 经济处罚:公司对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或业务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的处罚,由副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经济处罚分为罚薪和罚款,具体数额在董事长办公会议上讨论通过;
四、 降档降级:公司对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或业务操作规程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员工的处罚,由常务副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降档降级既可只降档或级,也可以同时降档降级,降档降级一次只能降一档或一级;
五、 开除:由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公司员工有下列之一行为的可以开除:
1、 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2、 违犯国家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3、 开除留用期间违法违纪的;
4、 每月旷工三天或年旷工累计超过十天的;
5、 严重违犯职业道德给客户造成极大经济损失的;
6、 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大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做好财务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费,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机构为公司财务部,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师事务
出的员工的奖励,由总经理提名,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获得公司终生员工称号的人员在离职后享受离职前工资待遇的70%。
第十四条 公司对员工的惩罚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档降级,开除留用,开除。
第十五条 惩罚内容与实施:
一、 警告:公司对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的处罚,由部门主任提议,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二、 通报批评:公司对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的处罚,由副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 经济处罚:公司对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或业务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的处罚,由副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经济处罚分为罚薪和罚款,具体数额在董事长办公会议上讨论通过;
四、 降档降级:公司对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或业务操作规程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员工的处罚,由常务副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降档降级既可只降档或级,也可以同时降档降级,降档降级一次只能降一档或一级;
五、 开除:由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公司员工有下列之一行为的可以开除:
1、 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2、 违犯国家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3、 开除留用期间违法违纪的;
4、 每月旷工三天或年旷工累计超过十天的;
5、 严重违犯职业道德给客户造成极大经济损失的;
6、 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大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做好财务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费,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机构为公司财务部,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师事务
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和统计法规,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稽核制度。
二、 搞好经济核算,按时编制计划,上报会计、统计报表。
三、 严格进行会计核算:
1、严格审查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认真登记会计账簿。
3、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
4、严格控制成本费用计划,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既满足经营性支出,又不铺张浪费。
5、做好会计稽核与会计检查工作,使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6、按上级规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各项资金。
7、按国家税收制度规定,正确计算缴纳税金。
四、固定资产管理:
1、 及时办理公司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报废等财务手续。
2、 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手续齐备,交接清楚,资产完好。
第十九条 财务部主任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财务制度。
二、严格按照财经政策及公司财务制度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三、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议。
四、组织财务部人员业务学习,贯彻执行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精神。
五、审核公司会计报表,经常检查会计账簿、凭证记录制作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
六、每季度给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提供财务咨询报告作决策参考。
七、督促公司各部完成收入。
八、严格掌握费用开支标准,审核公司财务支出,力争资金使用达到安全、高效、合理。 第二十条 财务部会计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政策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审核会计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确保会计资料的合规、合法、真实准确,未经审核签批或审核不合规定的凭证,不得作为财务
款项的收付和记账凭证。
二、对经过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按照业务内容和国家制定的相关会计制度填制会计记账凭证,不得将不同的业务内容和并记账,对违反财经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足额提取缴纳各项税费并报送相关会计资料,按时办理各项税费的申报缴纳,做到及时准确。
四、记账及时准确,检查认真,做到账实、账账、账表相符,按照权责发生制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及时结算本公司的收入支出,完整准确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成果及资金状况。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出纳职责
一、熟悉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严格控制现金开支范围及手续,严禁白条顶库。
二、严格审核现金及银行收付的原始凭证,对合规的收付凭证及时办理款项收付和银行存款的结算手续并填制相关收付记账凭证。
三、及时准确地对现金的收入、付出和结余进行详细的纪录,及时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四、收付款项时,必须进行复核、当面点清,收付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
五、按照银行规定填写支票,填清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限额等,严禁签发空白、空头支票。
六、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手续办理现金及支票的借支。借支票填写登记清楚支票号码、借出日期、用途、经手人签名。及时催收各单位及个人借款。
七、及时和银行对账并做出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八、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填写保管好各种票据、印鉴,并做到支票与印鉴分存,保险柜做到人离柜锁,大额超限现金不留存财务室过夜,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二条 财务收入管理
一、公司的各项收入都要全额登记入账,开出发票即应收回账款。
二、开出发票资金因故暂时不能收回的,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先行登记收入,由财务部督促业务经办人员催收欠款,确保资金尽早入账。
三、凡开具发票无论资金是否及时入账,业务经办人员都必须在公司留存发票记账联背
面签名。
四、开具发票须经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同意。
第二十三条 现金的管理
一、所有业务收入收取的现金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自行留存或坐支。
二、出纳人员要控制库存现金限额(日存人民币壹万元)。
三、公司业务往来、购买物品,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必须用银行转账支票进行结算。
四、原则不准个人借支公款。
五、不准将公司账户借给其它单位使用。
第二十四条:财务支出的管理
一、公司财务支出实行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审核,财务部复核,总经理审批制。
二、总经理对公司各项财务支出具有批准权。
三、公司重大财务支出需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同意。重大财务支出为:对外投资、业务协作费、业务分成、银行贷还款、购置固定资产、赔偿费。
四、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对以下财务支出具有审核权:
1、 公司购买工作必需的办公用品。
2、 招待公司业务客户及来访的客人。
3、 公司员工外出工作所发生的交通、食宿、差旅费费用。
4、 公司车辆所发生的费用。
5、 公司副总经理、部门主任、项目经理、一般人员外出办公确要乘坐出租车时,需经常务副总经理同意。
五、部门主任、项目经理、一般人员的报销单据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六、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报销单据由本人审核。
七、财务部复核内容:报销单据的合规合法性,大小写及数目是否相符,印鉴是否清晰, 第二十五条:会计资料的管理
一、会计资料是指:公司财务制度、账簿、凭证、报表、会计人员业务学习资料。
二、财务部会计负责公司财务制度、会计人员业务学习资料的保管。
三、财务部会计负责公司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
四、财务部出纳负责公司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会计物品的管理
一、会计物品是指:财务印鉴、发票、发票专用章、支票、空白票据、财务部微机、保
险柜、会计资料、装订工具的保管使用。
二、财务部会计负责财务专用章、个人印鉴、发票、空白票据的保管使用。
三、财务部会计负责财务部微机、会计资料的保管使用,财务部微机不得进行非财务资料及文字处理,非财务部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四、财务部出纳负责支票、发票专用章、保险柜、会计资料装订工具的保管使用。 第二十七条:外出职业人员补助标准
一、省内市外地区:每人每日补助人民币三十元。
二、省外地区:每人每日补助人民币四十元。
三、沿海开放地区及经济特区:每人每日补助人民币五十元。
财务人员应根据办公室提供的外出执业登记表,发放外出执业补助。
第二十八条:其它有关规定
一、送交及提取大量现金(人民币两万元以上)时,应两人乘车办理,以确保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借阅会计资料,必须经过批准,批准人为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三、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
四、财务支出实行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审核,财务部复核,总经理审批制,总经理对本所各项财务支出具有批准权。
五、本公司一切采购事项均由办公室主办,各业务部门对所需的办公用品和业务用品应及时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应根据各部门的需要,编制采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六、各业务部门因公出差及其他开支(含差旅补助),在规定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七、业务招待费开支,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实施。
临时性开支,由总经理决定,交办公室或有关人员办理,重大的临时性开支,由总经理提请股东会或董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办理。
八、个人通讯费的报销实行每月单独、定日报销的办法,即无特殊情况于每月的20—25日按公司通信设备管理制度规定的标准,批报通讯费。
九、外出办公(不含市内),按实际天数计算外出补助。
十、各部门人员因公借款,需填写借据,详细注明原因,并经总经理签批,无特殊情况,借款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报销时应首先冲抵借据。无特殊情况,应在购置(支付)完成或出差返郑三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十一、各类报销事项均由项目负责人、购置(支付)负责人签字,并经财务人员对票据的合规性、合法性及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签字后由经办人按签批手续实施报销。
第五章 公司印鉴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为规范用印,保证公司工作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特规定以下印鉴管理制度。
一、公司的印鉴分为:法人章、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审核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其它印鉴章。
二、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及其它专用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业务审核章由业务部门经理负责管理。
三、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法人章由主任会计师或其委托他人负责管理。
四、凡与本公司承担业务风险有关各类印鉴不得私自借出,乱盖。
五、使用公章要进行登记并办理签批手续,使用公司公章须由公司总经理签批,不经签批不得用印。
六、加强印章管理,除特殊需要外,严禁在空白纸上用印。
七、公司公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出本公司,因工作需要到公司外使用,应事前向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携出,用完应及时送回办公室,并做好登记。
八、根据有关规定,用印时必须注意上压单位,下压时间,力求端正准确,符合用印格式。
第六章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人事工作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德才兼备、公平竞争”的择人标准和“任人为贤、人尽其才”的用人原则,积极开展从业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大力开发人才资源,为发展壮大公司事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人事管理机构为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才招聘,定岗定员、人员调配、劳动工资、统筹、保险、人事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重要人事安排由董事长办公会或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二条:人员编制分类
凡被公司聘用的人员均为公司员工,根据聘用方式员工分类如下:
一、股东员工:指股东。
二、基本员工:指具有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者。
三、一般员工:上述两项以外的在职或返聘人员,且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者或聘用合同者。
四、临时聘用员工:因工作项目需要,经批准临时雇用的人员,或因故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者。
第三十三条:招聘和录用条件: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类专业人才,通过“公开竞争、考试考核、试用合格、正式录用”的聘用程序,广泛吸收优秀人才,为公司事业发展服务,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履历清白,为人正直,追求上进。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关执业资格者。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档案转公司),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放宽至50岁。
四、年龄在40岁以上65岁以下的高中级专业人员,可以采用返聘方式,不再转档。
五、有突出才能或社会影响者,可再适当放宽条件,考取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者免于考试,其它需经董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应聘人员报名时,应交验能够证明自己身份、年龄、健康状况、学历、职称、成就等方面内容的证件、资料,按公司规定登记报名,经董事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总经理签发“录用通知书”。
被正式录用的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聘用合同,以确保员工和公司双方权益人的利益。合同期限可分为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一年期、三年期等。合同到期前30日内可再申请续签。公司员工要求终止合同的,均应提前30日通知公司,并提交书面申请理由。
第三十四条:辞职、辞退、劝退:
离职员工必须交清经办业务,结清财务账款,办理有关工资人事变换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三十五条:公司人员定岗、调配权在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三十六条:人员调入的程序:
一、申请调入人员到办公室领取有关表格,认真如实填写。
二、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技术职称、健康状况、工作业绩、现工作表现进行审查核实并存档。
三、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审查讨论:
1、 同意调入,由公司办公室办理调转手续后,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再讨论定岗。
2、 同意试用,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
3、 不同意聘用,申请人资料退回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妥善保管或退还申请人。
四、公司办公室按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决定起草文件。
第三十七条:人员调出的程序:
一、由本人到办公室申请,认真如实填写调动申请表。
二、董事长办公会会议通过。
1、 同意调出,由办公室办理调转手续。
2、 同意缓期调出,待期满后由办公室办理调转手续。
3、 不同意调出,由常务副总经理对本人讲清道理,做好思想工作。
三、办公室按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决定起草免职文件。
第三十八条:人员调配的程序
一、由副总经理向董事长办公会会议提议。
二、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按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决定起草任免职文件。
第三十九条:临时人员聘用的程序
一、由部门主任提出申请,主管副总经理审查。
二、副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工资报酬。
四、办公室按董事长办公会议决定起草聘用通知。
五、财务部按聘用通知发放工资报酬。
第四十条:人员离职的程序
一、辞职人员必须提前一月向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提出申请,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1、 同意辞职:公司办公室给予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换手续并按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决定起草免职文件。
2、 不同意辞职:由常务副总经理对本人讲清道理,做好思想工作。
二、公司辞退员工的决定权在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公司办公室应提前十天通知被辞退员工,由常务副总经理对本人讲清原因,做好思想工作,辞退员工的免职文件在通知本人三日后发布。
三、劝退员工的决定权在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公司办公室在董事长办公会会议三日内通知本人,待本人联系好新的单位后给予办理人事调转手续,劝退员工的免职文件在通知本人的三日后发布。
第四十一条:开除公司员工的决定权在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公司办公室根据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决定起草文件并通知本人。
第七章 公司员工考核制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员工的考核机构为董事长办公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公司员工考核领导小组成员为:
组长:总经理
付组长:常务副总经理。
成员:副总经理、部门主任。
考核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为公司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考核期限为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考核对象:公司副总经理、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项目经理及公司一般员工。
第四十六条: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
二、业务技能。
三、业务效益。
四、业务学习。
五、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考核方法:采取个人述职、群众评议与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考评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十八条:考核步骤
第一步:公司员工于每年元月15日前将个人述职报告送交公司办公室;
第二步:考评小组根据公司状况划分评议区域,公司员工在个人所在评议区域参加群众评议,群众评议时间为每年元月15日至31日,评议结果交考评小组。
第三步:公司办公室于每年元月20日前将公司员工考勤状况表、请假状况表、外出执业状况表、奖励处罚状况表提交考评小组。
第四步:考评小组在每年3月1日前将考评结论提交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 第五步: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在3月15日前将考评结果公布。
第四十九条:考核标准
一、政治思想方面:10分
1、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贯彻落实三讲和三个代表,结合中国实际,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令条例。
3、 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严守职业道德。
4、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 尊重领导,团结同事,服从指挥,努力完成工作。
二、业务技能:20分
1、 带队完成业务的能力。
2、 独立完成项目的能力。
3、 合作完成项目的能力。
4、 辅助完成项目的能力。
5、 联系发展业务的能力。
6、 保障完成业务的能力。
7、 完成业务的数量。
三、业务效益:20分
1、 独立签订协议的能力。
2、 协助签订协议的能力
3、 签订协议的数量。
4、 签订的协议完成的数量。
四、业务学习:10分
1、 参加培训的内容及其结果。
2、 参加培训的次数。
3、 自学的内容。
4、 自学的结果。
五、日常工作:40分
1、 日常考勤状况。10分
2、 遵守公司上班纪律状况。10分
3、 与公司其他员工团结状况。4分
4、 尊重领导、服从指挥状况。4分
5、 尊重客户、服务客户状况。4分
6、 对待公司给予奖励和处罚的态度。4分
7、 工作过程中的主观积极能动性程度。2分
8、 工作过程中的被动服从性程度。2分
第五十条: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优秀:90分以上
良好:80---90分(不含90分)
合格:60---80分 (不含80分)
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五十一条:考核的作用
一、考核优秀的公司员工当年度享受“先进个人奖”,并给予人民币贰仟元奖励。
二、公司员工连续三年优秀的,董事长办公会会议给予提前晋档或晋级的奖励。
三、公司员工考核不合格的,董事长办公会会议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
四、公司员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董事长办公会会议给予降低工资档次或级别的处罚。
五、公司员工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董事长办公会会议给予停发工资并劝退或限期调离。
第八章 公司员工保密制度
第六十五条:保密范围
一、凡属国家未公开或规定了保密要求的,不论知情人从任何渠道获得,均不得向其它
机关第三人通报、告知、扩散,也不得见诸任何公开媒体;
二、凡属本公司未公开或规定了保密要求的,不论知情人从任何渠道获得,均不得向其他无关第三人通报,告知、泄漏、扩散,也不得见诸任何公开媒体;
三、本公司具体秘密主要有:组织结构状况,人员分布情况,财务会计管理资料,人事档案管理资料,业务工作档案资料,股东会决议、记录、纪要、决定,内部劳动报酬管理资料,本公司的各种文件资料,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四、本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对在执业工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全部或部分秘密,任何人均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任何部门、组织、单位、个人通报,告知、泄露、扩散,也不得见诸任何公开媒体;
五、对因在本公司执业过程中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或规定了保密要求的全部或部分秘密,任何人均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任何部门、组织、单位、个人通报,告知、泄露、扩散,也不得见诸任何公开媒体;
六、对公司领导交办的尚未公开或规定了保密要求的事项,不扩散,不议论,不传播,不评说;
第六十六条:对与己无关的事情不打听、不扩散、不议论、不传播、不评说;
第六十七条:其它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关于保密的要求的规定及本公司规定应保守的秘密未经批准任何人均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任何部门、组织、单位、个人通报,告知、泄露、扩散,也不得见诸任何公开媒体;
第六十八条:公司员工故意违犯公司保密制度的从重处罚。
第九章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公司档案管理的机构为公司办公室。
一、本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的文书、人事、业务档案的统一集中管理。
二、公司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公司各部门的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三、公司办公室负责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维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四、公司办公室负责做好档案的鉴定审查和销毁的工作。
第七十条:档案的归档
一、凡是反映本公司工作、业务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和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保存的文件材料、工作底稿等均应归档。
二、归档的材料必须使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符合档案材料收集的基本要求:及时、准确、保质、适量、安全、保密。
三、凡属归档的业务档案,主办人应在(卷、测、袋、盒、)上标出符合实际内容的名称或标题,卷内要有目录,并写出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字。
四、业务档案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贯彻执行“谁负责、谁立案”的原则,做到“案结卷成”。每项业务项目的档案负责人为该项目组长。项目组长应按照《档案法》和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要求负责、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本项目有关人员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填写目录,负责对归档材料的全面审查,并确定保管期限,划分机密等级,经部门经理复核后归档。
五、凡要归档的文件材料,字迹要清楚,文件材料的底稿一律使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材料要附文字说明。
六、各项档案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归档。
1、 公司内部文件:在文件签发后五日内归档。
2、 业务档案:在完成业务工作后十日内归档。
3、 其他档案:在事后十五日内归档。
第七十一条:档案材料归档的手续和程序
一、档案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填写归档材料清单。
二、当面清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归档。
其中:业务档案的保管单位应有密封措施。
第七十二条:档案的保管
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不随意转移和销毁档案。
二、设置专人、专室进行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材料应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其属性、顺序分类保管。
四、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应建立清册,是用科学的方法编排编制、编制必要的查阅目录卡片,方便查找。
五、定期对库存档案进行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
六、档案材料不得任意涂改,如发现错误或其他原因需要修改补充时,必须由主办人上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及时进行修改。
七、采取防火、防尘、防潮、防虫等措施,最大限度延长档案的寿命。
八、非档案保管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
第七十三条:档案的保密
一、严格贯彻执行《保密法》国家关于相关业务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保护档案中的资料秘密,维护客户相关各方的正当利益。
二、根据档案性质和内容,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分别管理。
三、保密档案或档案中应保密的内容等档案材料的查阅,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得私自抄录和带出。
第七十四条:档案的鉴定审查和销毁
一、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
二、鉴定、审查工作要组织由主管常务副总经理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负责人员参加的审查小组。档案通过鉴定审查,要达到归档范围准确,划定保管期限准确,机密等级准确。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的保管期限,编制清单,由档案主管部门提出销毁报告,经主管领导组织人员根据规定审查确定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注明情况。档案销毁后,应及时注销有关帐表登记,销毁清单归档永久保存。
第七十五条:档案的利用范围
一、内部利用
1、 档案主办部门,为研究或解决该档案自身包含内容的问题时,经主管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2、 本公司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利用其他职能部门的档案,需经主管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3、 本公司职能部门非工作所需利用档案资料,一般不允许利用。
二、外部利用
1、 为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和本公司的业务机密,本公司档案一般不对外使用。委托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需要查询委托方在本公司档案的,必须持有原报告委托方同意查询的证明手续,报总经理或主管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查询,否则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不与查询,敬请谅解;
2、 国家行政机关及上级监管部门因公务需要了解档案有关情况的,本公司应予配合,应在档案查询登记簿上记录,并验看查询人员身份及工作单位证明,经主管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或方可查验。
3、 按照行业执业规范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征得委托方的同意,无委托方同意查询的授权证明材料,本公司不为任何企业及其他与委托方有关联的单位提供查询业务。除国家特别规定外,任何档案查询人及单位不得将委托方的档案携出本公司。
4、 国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外,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征得委托方的同意,任何档案查询人及单位均不得将查询或内容泄露给其它第三方,也不得在公开媒体发表,否则,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由档案查询人及其委派单位承担。
5、 上级注协和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检查可利用本公司档案。
6、 同行业间利用业务档案,须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七十六条:利用方式和手续
一、档案利用方式主要有查阅、借阅、复制。查阅是主要形式,借阅仅适用本公司内部利用,本公司档案一般不准借出。
二、查阅档案一般在公司办公室阅看,查阅人一般应提出申请,经主管总经理签批后方可查阅。
三、借阅档案,应填写借阅申请,注明借阅时间,经总经理或主管常务副总经理签批后方可借阅。本公司人员不准私自借阅档案。
四、借阅档案,应及时归还,不得转借。
五、外来人员查阅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如需摘抄或复制也应同时提出。公司档案不允许带出,如需复制(部分或全部)可由本公司人员代为复制。
六、业务客户如需复制档案资料,须有经办部门提出申请,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章 公司计算机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为适应计算机在提高工作效率中的作用,切实加强计算机的管理与维护,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七十八条:计算机管理与维护的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计算机外部设备,计算机软件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操作程序;计算机应用项目的立项、开发、应用;计算机保密;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软件的保管与维护。
第七十九条:本公司计算机管理及应用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各部对本部的计算机管理及应用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十条:计算机外部设备、计算机软件及有关资料等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计算机
及有关设备的分配由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研究确定,统一安排,公司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八十一条:计算机应用项目的立项、开发、应用等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含有关技术参数、经费预算等)报公司办公室,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八十二条:分配到各部的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各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分装、调试、有关软件的维护等技术问题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八十三条:计算机易耗品(如:磁盘、打印机等)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购置,各部使用时应提前三天将计划送交公司办公室,经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办理领用手续。
第八十四条:各部存放使用计算机的场所,应注意防尘、防潮,做好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禁止吸烟,严禁易燃、易爆、易污染和磁性物质及有腐蚀性的固、液、气体等物品靠近计算机。
第八十五条:计算机资料信息要定期备份,以防信息丢失,备份的资料应加写标签,并在标签上注明编号、日期、备份内容。对于上网运行的计算机,各部应指定专人操作,进入系统或启动各功能模块的密码,是系统赋予各级操作人员的权限,各部必须按权限级别严格掌握,不得扩大秘密范围,可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以防泄密。
第八十六条:要预防计算机病毒,严格控制软件来源,不得擅自使用外来软件,如确属需要,经办公室严格检测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十七条:因工作需要将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带出所外使用,上网查询、下载资料,须经常务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八十八条:启动机器应先接通外部电源后才开主机电源,关机时应先关主机电源后再关外部设备电源,关机后停5分钟后才能重新启动机器,当硬盘或软盘正在工作时不允许进行关机操作,为了防止机器感染上病毒,一律用硬盘系统启动机器,任何人不得用自带的软盘操作系统启动机器,各种设备的插头严禁在带电的情况下乱拔乱插,如需要更换连接设备应在设备关机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十九条:上机人员使用硬盘必须建立自己的目录,不得将文件拷入根目录或删除硬盘上不属于自己的文件。
第九十条:计算机使用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制度,不断提高业务保密知识水平。
第九十一条:计算机使用人员应将带有本公司和业务客户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文件资料的软盘、U盘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各部及具体人员建立的需要保密的工作资料均应进行
加密处理。
第九十二条:严禁将来历不明,功能不清的外单位软件带入本单位计算机上运行,禁止在计算机上玩各种游戏。
第十一章 公司业务复核制度
第九十三条:为了提高审计质量,降低执业风险,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九十四条: 复核步骤及组织形式
一、一级复核,项目经理和部门主任。
二、二级复核,分管副总经理。
三、三级复核,总经理。
第九十五条:复核重点及程序
一、一级复核。
1.复核重点: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下同)对下属主审人员或专业小组负责执行的审计程序逐项复核,确定审计程序是否正确执行,审计纪录是否完整,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调整事项审计报告的类型与纰漏及业务报告的文字处理进行复核。
2.复核程序:业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审拟审业务报告发文呈交,并连同审计工作底稿移交项目经理审核签字,经部门主任审核签字后,再送交有关副总经理审核,如有差错,依次退回修正。
二、二级复核
1.复核重点:对总体审计计划中的审计重要性确定及审计风险评估进行复核;对审计工作底稿以及审计报告的类型与纰漏进行复核。
2.复核程序:先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字,送交总经理审批,如有问题,依次退回修正。
三、三级复核。
1、 复核重点:对总体审计计划的编制执行;对重大的审计问题,重大的审计调整事项和应调整而被审计单位未与调整事项以及审计意见审计总结进行复核;对复核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再复核。
2、 复核程序:总经理对业务项目进行终审签批;总经理签批后方可交项目经理打印,装订后交客户(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装订成册及时移交办公室入档,具体办法另订),如有问题,依次退回修正。
第九十六条:复核要点
一、所引用的资料是否可靠;
二、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三、审计判断是否有理有据;
四、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第九十七条: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各级复核人员严把质量关,严格执行复核程序,原则上不能越级漏核,否则办公室不予盖章;如遇特殊情况(如客户急需),复核人不能及时复核签字,应由主审电话汇报同意后方进入下一道复核程序,漏核人员到位后应及时补签复核。
第九十八条: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以下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本准则将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统称为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
第二章 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第三章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
(二)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一)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二)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三)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第十一条 受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第四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强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并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强化:
(一)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二)教育和培训;
(三)监控;
(四)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独立性对于鉴证业务非常重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保持独立性。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聘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
(一)向相关人员传达独立性要求;
(二)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时,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三)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
会计师事务所向适当人员传达收集的相关信息,有助于: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确定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并更新有关独立性的记录;
(三)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已识别的对独立性的威胁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一)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已识别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其他相关人员和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三)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需要保持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告知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采取的行动,以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项目负责人采取的适当行动,包括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解除业务约定。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提供关于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培训。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范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
(一)建立适当的标准,以便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将由于关系密切造成的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对所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 在建立适当的标准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鉴证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
(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该项鉴证业务的服务年限。
第五章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获取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信息。
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第二十二条 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二)客户的经营性质;
(三)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
(四) 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五)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六)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
(七)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一)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
(二)向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
(三)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三)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四)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
(五)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第二十五条 在确定是否接受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如果识别出潜在的利益冲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适当。
第二十六条 在确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针对保持该项业务及其客户关系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适用于该业务环境的法律责任,包括是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向监管机构报告;
(二)解除该项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的可能性。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一)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可能采取的适当行动;
(二)如果确定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是适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解除的情况及原因,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
(三)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持现有的客户关系,或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的情况及原因;
(四)记录重大事项及其咨询情况、咨询结论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第六章 人力资源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应当解决下列人事问题:
(一)招聘;
(二)业绩评价;
(三)人员素质;
(四)专业胜任能力;
(五)职业发展;
(六)晋升;
(七)薪酬;
(八)人员需求预测。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招聘程序,以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职业教育;
(二)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三)工作经验;
(四)由经验更丰富的员工提供辅导。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中强调对各级别人员进行继续培训的重要性,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帮助,以使人员能够发展和保持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程序,对发展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给予应有的肯定和奖励。
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程序应当强调:
(一)使人员知晓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期望;
(二)向人员提供业绩、工作进步及职业发展方面的评价和咨询;
(三)帮助人员了解提高业务质量及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晋升更高职位的主要途径,而不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可能招致惩戒。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下列要求:
(一)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二)项目负责人具有履行职责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权限和时间;
(三)清楚界定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并告知该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监控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负荷及可供调配的项目负责人数量,以使项目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程序,评价员工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在委派项目组以及确定所需的监督层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员工是否具有下列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业务,获得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
(二)掌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三)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包括信息技术知识;
(四)熟悉客户所处的行业;
(五)具有职业判断能力;
(六)掌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七章 业务执行
第一节 指导、监督与复核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使用书面或电子手册、标准化底稿以及指南性材料等文件使其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得到贯彻。这些文件针对的事项包括:
(一)如何将业务情况简要告知项目组,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
(二)保证适用的业务准则得以遵守的程序;
(三)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辅导的程序;
(四)对已实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拟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的方法;
(五)对已实施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适当记录;
(六)保证所有的政策和程序是合时宜的。
第四十条 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应当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
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监督包括:
(一)追踪业务进程;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一)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第二节 咨 询
第四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
(一)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
(二)可获取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
(三)咨询的性质和范围得以记录;
(四)咨询形成的结论得到记录和执行。
咨询包括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讨论,以解决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形成一种良好的咨询氛围,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询。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项目组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需要向外部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监管机构或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但应当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咨询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包括下列内容:
(一)寻求咨询的事项;
(二)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三节 意见分歧
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第四十九条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第四节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五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准备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一)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二)规定适当的标准,据此评价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三)对符合适当标准的所有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第五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五十二条 在制定用于确定除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标准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
(二)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已识别的异常情况或风险;
(三)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五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规定:
(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三)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要求。
第五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通常包括:
(一)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二)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三)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取决于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出具不恰当报告的风险。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一)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二)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四)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五)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六)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七)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八)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根据情况考虑上述部分或全部事项。
第五十六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第五十七条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第五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被委派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的下列要求:
(一)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二)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第五十九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具备复核具体业务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
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在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一)由项目负责人挑选;
(二)在复核期间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三)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四)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咨询。当咨询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十分重大时,项目组和复核人员应当谨慎从事,以使复核人员保持客观性。
如果复核人员不能保持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其他人员或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担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或该项业务的被咨询者。
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具有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个人。
第六十二条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在识别出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业务后,可以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在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时,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记录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包括:
(一)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三)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第八章 业务工作底稿
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第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
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第六十六条 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根据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
(二)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
第六十八条 除下列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
(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六十九条 无论业务工作底稿存在于纸质、电子还是其他介质,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针对业务工作底稿设计和实施适当的控制,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使业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在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
(三)防止未经授权改动业务工作底稿;
(四)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业务工作底稿。
第七十条 如果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业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保证:
(一)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扫描复制件,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
(二)将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对扫描复制件的索引和签字,归整到业务档案中;
(三)能够检索和打印扫描复制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第七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业务工作底稿保存期限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需要。
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第七十二条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允许客户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对鉴证业务,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
第九章 监 控
第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这些监控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持续考虑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如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
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监控旨在评价: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第七十四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应当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监控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第七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
(一)确定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对有关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反馈意见;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沟通已识别的质量控制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采取追踪措施,以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正。
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持续考虑和评价还包括分析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如何适当反映这些变化;
(二)有关独立性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书面确认函;
(三)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四)与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及具体业务相关的决策。
第七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周期性检查的组织方式,包括对单项业务检查时间的安排,取决于下列主要因素: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
(二)分支机构的数量及分布;
(三)前期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
(四)人员和分支机构的权限;
(五)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组织结构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六)与特定客户和业务相关的风险。
第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选取单项业务进行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第七十八条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检查及其他监控程序。
第七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的影响,并确定这些缺陷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一)该缺陷并不必然表明质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该缺陷是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
第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及建议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告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适当人员。
第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评价各种缺陷后,应当提出下列改进措施:
(一)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
(二)将监控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
(三)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对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 第八十二条 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第八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负责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传达的信息应当包括:
(一)已实施的监控程序;
(二)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三)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重大的缺陷及其整改措施。
第八十四条 向相关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传达已发现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具体业务,除非指明具体业务对这些人员适当履行职责是必要的。
第八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
(一)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
(二)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
(三)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种行动的依据。 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评价的记录包括下列方面:
(一)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遵守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适当遵守,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八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适当处理针对下列事项的投诉和指控:
(一)已实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投诉和指控既可能源自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也可能源自会计师事务所外部。
第八十七条 作为处理投诉和指控过程的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投诉和指控渠道,以使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问题。
第八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调查投诉和指控事项,并对投诉和指控及其处理情况予以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不参与该项业务的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人员负责对调查的监督。必要时,聘请法律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 第八十九条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违反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适当行动。
第十章 记 录
第九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各项要素的运行情况形成适当记录。
第九十一条 在确定记录的方式和内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分支机构的数量;
(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和分支机构的权限;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组织结构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记录的方式。
第九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足以使执行监控程序的人员能够评价质量控制制度的遵守情况。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本规范由本制度由河南爱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监管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章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管理,保障行政及业务用车、节约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公司对拥有或租用车辆实行办公室管理,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各部门工作需用车时,应到办公室申请并填写用车单,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派车。
第一百一十九条:用车范围
一、总经理为专车配置,原则上不予外派使用,如果工作非常需要,须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地域:河南省境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用车:
1、 总审计师、总会计师、总评估师外出联系业务的;
2、 业务工作组进出工作地点需接送的;
3、 接送客人的;
4、 重要业务关系借用的;
5、 其它人员工作确实非用车不可的;
6、 公司员工嫁娶、直系亲属殡葬的;
7、 公司员工及直系亲属因病需用的;
8、 主管常务副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
二、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派车:
1、 郑州地区以外,有直通火车或长途汽车的;
2、 郑州地区内距离三公里以内的;
3、 郑州地区内通公共汽车的、非急办事情的;
第一百二十条: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业务完成后及时将车交回,严禁无关人员驾车。
第一百二十一条:车辆平时的检修、维护、保养及保洁等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严格控制修车费用及油耗,车辆大修实行定点定期限额维修,用油实行总额控制,由办公室统一采购油票,并按计划发放使用。
第十三章 公司员工注册签章制度
第一百二十三条:为了加强公司员工注册资格的统一管理,更好地开展工作,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根据河南爱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注册资格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评估师、中国注册造价师。 第一百二十五条:取得注册资格的公司员工必须在河南爱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 如本人执意不在河南爱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则视同自动下岗,由公司办公室通知财务部停发工资。
第一百二十六条:取得注册资格的公司员工在聘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向河南爱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外的单位转所。
第一百二十七条:凡在公司工作期间取得注册资格的公司员工,三年内不得转所。 第一百二十八条:具有注册资格员工的证书、注册、转所、后期培训由河南爱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如果本人拒绝管理,视同自动下岗,由公司办公室通知财务部停发工资。印章由本人保管,但必须做到随用随拿。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出具的报告文书,经签章人审阅后,如无重大异议,签章人不得拒绝签章,如果拒绝签章,公司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档降级,直至下岗等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签章时,必须由本人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四章 附则
中介服务行业综合管理制度
——XXX会计师事务所综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全和完善公司日常秩序,规范公司员工举止,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共分十七章一百三十二条。
第二条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考勤和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章 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第四章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章 公司印鉴管理制度
第六章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章 公司员工考核制度
第八章 公司员工保密制度
第九章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章 公司计算机管理制度
第十一章 公司业务复核管理制度
第十二章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十三章 公司员工注册签章制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章 公司考勤和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为维护本公司工作秩序,保证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公司的考勤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5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2时30分至6时;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
2时至5时30分。
第四条 公司考勤对象是:公司在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公司总经理及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在职人员不参加出勤考评。
第五条 考勤项目为:出勤、请假(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迟到、早退、旷工、外出执业等。
一、出勤:在公司坐班或外出办理公司业务,公司员工必须按时上班,超过上班时间为迟到。迟到一次扣工资二十元。
二、请假:
1、 因病需要休息;应向办公室请假,填写请假条,并向常务副总经理汇报。病假每月不超过七天,超过七天者扣除当月效益工资。原则上病假不能超过一个月。超过一个月扣除岗位津贴和效益工资。
2、 事假:因故不能正常工作;必须事前请假并填写请假条;一般人员及项目经理请假由部门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部门主任、副总经理请假由常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常务副总经理请假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假由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公司事务。;事假每月超过五天的,扣除当月效益工资。超过十五天扣除岗位津贴和效益工资。
3、 探亲假:公司员工异地探望父母或配偶;在不影响重大业务的情况下提出申请,部门主任请示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报请常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探亲假期间效益工资减半,其它照发。
4、 婚假:公司员工按婚姻法要求结婚;
由本人提出申请、主管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尽可能安排在业务不紧张的时间里;时间为三天,如果晚婚再加七天;婚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5、 产假:公司女工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休假;
由本人提出申请、主管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产前15天,产后6个月;产假期间扣除效益工作和岗位津贴。
6、 丧假:公司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死亡;
本人告知公司办公室,报请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时间:四天(不含路程时间),路程时间由公司领导酌情掌握;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三、早退:上班后无故提前半小时下班的。早退一次扣工资二十元。
四、旷工:无故不来上班,每月旷工三天或年累计旷工三十天开除。
五、外出执业:公司员工受公司指派到郑州市区以外的地区工作;外出执业人员需到办
公室填写外出执业登记表,一般人员、项目经理、部门主任外出执业由部门主任申请,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外出执业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外出执业由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工作;外出执业期间享受执业补助。
第六条 考勤机构为公司办公室;
第七条 办公室每月月底应将考勤情况汇总登记报公司财务部、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各一份;财务部据此扣除工资或发放外出执业补贴;办公室据此存档并作为考核内容。
第八条 公司员工请假、外出执业应到办公室领取假条和执业登记表,经批准后,将假条和执业登记表交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公司员工上班期间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 有组织,有计划,工作听指挥;
二、 讲公正,求公允,执业按章程;
三、 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先请假;
四、 不越权,不越级,管理有权限;
五、 不吵架,不斗殴,举止讲文明;
六、 不闲谈,不泄密,职守不擅离;
七、 免吃请,拒受贿,廉洁应自律;
八、 戒游戏,戒赌博,公众树形象。
第十条 公司员工日常工作要遵守以下要求:
一、 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 认真学习三个代表;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执业道德准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执业道德行为准则》等相关准则执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不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三、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的要求,树立服务至上,质量第一的宗旨,根据本人工作能力,考虑风险,综合分析后进行工作。
四、 遵守本公司工作纪律,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坚决服从指挥和调配,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
五、 严守客户和本公司秘密,对自己知悉的各种秘密,未经公司领导授权不得向第三者泄漏,包括自己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亲友。
六、 工作时间,不酗酒滋事,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聊天、下棋、打扑克、玩游戏。
七、有事请假,不擅离工作岗位;
八、遵守国家和本公司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旷工,发扬艰苦奋斗、脚踏实地的工作精神。
九、关心集体、热爱工作、不计较个人得失,不图名利。
十、有困难、矛盾、问题及时向组织和领导汇报,相互了解不积怨、不报复,求大同、存小异。
第三章 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对员工的奖励为:通报表扬,优秀建议奖,全勤奖,先进个人奖,带薪休假奖,特别贡献奖,提前晋档晋级奖,赠送公司股份奖,授予公司终生员工称号奖。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不参与以下奖励:通报表扬,优秀建议奖,先进个人奖,提前晋档晋级奖。
第十三条 奖励内容与事实:
一、 通报表扬:公司对工作表现突出,由部门主任提名,董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二、 优秀建议奖:公司对员工向公司提出的非常有利于公司发展的优秀建议的奖励,由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金额为人民币贰佰元;
三、 全勤奖: 公司对每月出满勤的员工的奖励,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元;
四、 先进个人奖:公司对每年度各项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的奖励,金额为人民币贰仟元,先进个人由群众无记名投票评议,董事长办公会议评议通过,先进个人奖人数为公司人数的10%;
五、 带薪休假奖:公司对各项工作表现特别突出员工的奖励,由常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提名,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带薪休假天数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 特别贡献奖:公司对为公司做出极大贡献的员工的奖励,由常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提名,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七、 提前晋档晋级奖:公司对各项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员工的奖励,由常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提名,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八、 赠送公司股份奖:公司对在公司服务十年以上,各项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的员工的奖励,由总经理提名,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所赠送股份每次不超过公司总股份的5%;
九、 授予公司终生员工称号奖:公司在对公司服务二十年以上、各项工作表现特别突
出的员工的奖励,由总经理提名,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获得公司终生员工称号的人员在离职后享受离职前工资待遇的70%。
第十四条 公司对员工的惩罚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档降级,开除留用,开除。
第十五条 惩罚内容与实施:
一、 警告:公司对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的处罚,由部门主任提议,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二、 通报批评:公司对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的处罚,由副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 经济处罚:公司对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或业务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的处罚,由副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经济处罚分为罚薪和罚款,具体数额在董事长办公会议上讨论通过;
四、 降档降级:公司对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或业务操作规程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员工的处罚,由常务副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降档降级既可只降档或级,也可以同时降档降级,降档降级一次只能降一档或一级;
五、 开除:由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公司员工有下列之一行为的可以开除:
1、 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2、 违犯国家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3、 开除留用期间违法违纪的;
4、 每月旷工三天或年旷工累计超过十天的;
5、 严重违犯职业道德给客户造成极大经济损失的;
6、 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大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做好财务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费,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机构为公司财务部,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师事务
出的员工的奖励,由总经理提名,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获得公司终生员工称号的人员在离职后享受离职前工资待遇的70%。
第十四条 公司对员工的惩罚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档降级,开除留用,开除。
第十五条 惩罚内容与实施:
一、 警告:公司对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的处罚,由部门主任提议,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二、 通报批评:公司对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的处罚,由副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 经济处罚:公司对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或业务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员工的处罚,由副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经济处罚分为罚薪和罚款,具体数额在董事长办公会议上讨论通过;
四、 降档降级:公司对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或业务操作规程并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员工的处罚,由常务副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降档降级既可只降档或级,也可以同时降档降级,降档降级一次只能降一档或一级;
五、 开除:由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公司员工有下列之一行为的可以开除:
1、 触犯国家刑法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2、 违犯国家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3、 开除留用期间违法违纪的;
4、 每月旷工三天或年旷工累计超过十天的;
5、 严重违犯职业道德给客户造成极大经济损失的;
6、 给公司声誉造成极大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做好财务基础工作,如实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费,保证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机构为公司财务部,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师事务
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和统计法规,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稽核制度。
二、 搞好经济核算,按时编制计划,上报会计、统计报表。
三、 严格进行会计核算:
1、严格审查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正确使用会计科目,认真登记会计账簿。
3、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
4、严格控制成本费用计划,及时进行分析,做到既满足经营性支出,又不铺张浪费。
5、做好会计稽核与会计检查工作,使账账、账款、账物相符。
6、按上级规定的比例,提取和使用各项资金。
7、按国家税收制度规定,正确计算缴纳税金。
四、固定资产管理:
1、 及时办理公司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报废等财务手续。
2、 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清查,做到账、卡、物相符,手续齐备,交接清楚,资产完好。
第十九条 财务部主任职责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财务制度。
二、严格按照财经政策及公司财务制度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三、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议。
四、组织财务部人员业务学习,贯彻执行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精神。
五、审核公司会计报表,经常检查会计账簿、凭证记录制作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
六、每季度给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提供财务咨询报告作决策参考。
七、督促公司各部完成收入。
八、严格掌握费用开支标准,审核公司财务支出,力争资金使用达到安全、高效、合理。 第二十条 财务部会计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政策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审核会计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确保会计资料的合规、合法、真实准确,未经审核签批或审核不合规定的凭证,不得作为财务
款项的收付和记账凭证。
二、对经过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按照业务内容和国家制定的相关会计制度填制会计记账凭证,不得将不同的业务内容和并记账,对违反财经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足额提取缴纳各项税费并报送相关会计资料,按时办理各项税费的申报缴纳,做到及时准确。
四、记账及时准确,检查认真,做到账实、账账、账表相符,按照权责发生制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及时结算本公司的收入支出,完整准确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成果及资金状况。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出纳职责
一、熟悉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严格控制现金开支范围及手续,严禁白条顶库。
二、严格审核现金及银行收付的原始凭证,对合规的收付凭证及时办理款项收付和银行存款的结算手续并填制相关收付记账凭证。
三、及时准确地对现金的收入、付出和结余进行详细的纪录,及时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四、收付款项时,必须进行复核、当面点清,收付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
五、按照银行规定填写支票,填清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限额等,严禁签发空白、空头支票。
六、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手续办理现金及支票的借支。借支票填写登记清楚支票号码、借出日期、用途、经手人签名。及时催收各单位及个人借款。
七、及时和银行对账并做出银行存款调节表,做到账实、账账相符。
八、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填写保管好各种票据、印鉴,并做到支票与印鉴分存,保险柜做到人离柜锁,大额超限现金不留存财务室过夜,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二条 财务收入管理
一、公司的各项收入都要全额登记入账,开出发票即应收回账款。
二、开出发票资金因故暂时不能收回的,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先行登记收入,由财务部督促业务经办人员催收欠款,确保资金尽早入账。
三、凡开具发票无论资金是否及时入账,业务经办人员都必须在公司留存发票记账联背
面签名。
四、开具发票须经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同意。
第二十三条 现金的管理
一、所有业务收入收取的现金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自行留存或坐支。
二、出纳人员要控制库存现金限额(日存人民币壹万元)。
三、公司业务往来、购买物品,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必须用银行转账支票进行结算。
四、原则不准个人借支公款。
五、不准将公司账户借给其它单位使用。
第二十四条:财务支出的管理
一、公司财务支出实行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审核,财务部复核,总经理审批制。
二、总经理对公司各项财务支出具有批准权。
三、公司重大财务支出需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同意。重大财务支出为:对外投资、业务协作费、业务分成、银行贷还款、购置固定资产、赔偿费。
四、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对以下财务支出具有审核权:
1、 公司购买工作必需的办公用品。
2、 招待公司业务客户及来访的客人。
3、 公司员工外出工作所发生的交通、食宿、差旅费费用。
4、 公司车辆所发生的费用。
5、 公司副总经理、部门主任、项目经理、一般人员外出办公确要乘坐出租车时,需经常务副总经理同意。
五、部门主任、项目经理、一般人员的报销单据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
六、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报销单据由本人审核。
七、财务部复核内容:报销单据的合规合法性,大小写及数目是否相符,印鉴是否清晰, 第二十五条:会计资料的管理
一、会计资料是指:公司财务制度、账簿、凭证、报表、会计人员业务学习资料。
二、财务部会计负责公司财务制度、会计人员业务学习资料的保管。
三、财务部会计负责公司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
四、财务部出纳负责公司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会计物品的管理
一、会计物品是指:财务印鉴、发票、发票专用章、支票、空白票据、财务部微机、保
险柜、会计资料、装订工具的保管使用。
二、财务部会计负责财务专用章、个人印鉴、发票、空白票据的保管使用。
三、财务部会计负责财务部微机、会计资料的保管使用,财务部微机不得进行非财务资料及文字处理,非财务部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四、财务部出纳负责支票、发票专用章、保险柜、会计资料装订工具的保管使用。 第二十七条:外出职业人员补助标准
一、省内市外地区:每人每日补助人民币三十元。
二、省外地区:每人每日补助人民币四十元。
三、沿海开放地区及经济特区:每人每日补助人民币五十元。
财务人员应根据办公室提供的外出执业登记表,发放外出执业补助。
第二十八条:其它有关规定
一、送交及提取大量现金(人民币两万元以上)时,应两人乘车办理,以确保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借阅会计资料,必须经过批准,批准人为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三、公司为员工办理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
四、财务支出实行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审核,财务部复核,总经理审批制,总经理对本所各项财务支出具有批准权。
五、本公司一切采购事项均由办公室主办,各业务部门对所需的办公用品和业务用品应及时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应根据各部门的需要,编制采购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六、各业务部门因公出差及其他开支(含差旅补助),在规定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统一办理报销手续。
七、业务招待费开支,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特殊情况,须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实施。
临时性开支,由总经理决定,交办公室或有关人员办理,重大的临时性开支,由总经理提请股东会或董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方可办理。
八、个人通讯费的报销实行每月单独、定日报销的办法,即无特殊情况于每月的20—25日按公司通信设备管理制度规定的标准,批报通讯费。
九、外出办公(不含市内),按实际天数计算外出补助。
十、各部门人员因公借款,需填写借据,详细注明原因,并经总经理签批,无特殊情况,借款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报销时应首先冲抵借据。无特殊情况,应在购置(支付)完成或出差返郑三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十一、各类报销事项均由项目负责人、购置(支付)负责人签字,并经财务人员对票据的合规性、合法性及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签字后由经办人按签批手续实施报销。
第五章 公司印鉴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为规范用印,保证公司工作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特规定以下印鉴管理制度。
一、公司的印鉴分为:法人章、公章、合同专用章、业务审核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及其它印鉴章。
二、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及其它专用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业务审核章由业务部门经理负责管理。
三、公司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法人章由主任会计师或其委托他人负责管理。
四、凡与本公司承担业务风险有关各类印鉴不得私自借出,乱盖。
五、使用公章要进行登记并办理签批手续,使用公司公章须由公司总经理签批,不经签批不得用印。
六、加强印章管理,除特殊需要外,严禁在空白纸上用印。
七、公司公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出本公司,因工作需要到公司外使用,应事前向总经理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携出,用完应及时送回办公室,并做好登记。
八、根据有关规定,用印时必须注意上压单位,下压时间,力求端正准确,符合用印格式。
第六章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人事工作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德才兼备、公平竞争”的择人标准和“任人为贤、人尽其才”的用人原则,积极开展从业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大力开发人才资源,为发展壮大公司事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人事管理机构为公司办公室,负责人才招聘,定岗定员、人员调配、劳动工资、统筹、保险、人事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重要人事安排由董事长办公会或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二条:人员编制分类
凡被公司聘用的人员均为公司员工,根据聘用方式员工分类如下:
一、股东员工:指股东。
二、基本员工:指具有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且与公司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者。
三、一般员工:上述两项以外的在职或返聘人员,且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者或聘用合同者。
四、临时聘用员工:因工作项目需要,经批准临时雇用的人员,或因故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者。
第三十三条:招聘和录用条件: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类专业人才,通过“公开竞争、考试考核、试用合格、正式录用”的聘用程序,广泛吸收优秀人才,为公司事业发展服务,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履历清白,为人正直,追求上进。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相关执业资格者。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档案转公司),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职称放宽至50岁。
四、年龄在40岁以上65岁以下的高中级专业人员,可以采用返聘方式,不再转档。
五、有突出才能或社会影响者,可再适当放宽条件,考取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者免于考试,其它需经董事长办公会议决定。
应聘人员报名时,应交验能够证明自己身份、年龄、健康状况、学历、职称、成就等方面内容的证件、资料,按公司规定登记报名,经董事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总经理签发“录用通知书”。
被正式录用的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聘用合同,以确保员工和公司双方权益人的利益。合同期限可分为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一年期、三年期等。合同到期前30日内可再申请续签。公司员工要求终止合同的,均应提前30日通知公司,并提交书面申请理由。
第三十四条:辞职、辞退、劝退:
离职员工必须交清经办业务,结清财务账款,办理有关工资人事变换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三十五条:公司人员定岗、调配权在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三十六条:人员调入的程序:
一、申请调入人员到办公室领取有关表格,认真如实填写。
二、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身份、学历、技术职称、健康状况、工作业绩、现工作表现进行审查核实并存档。
三、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审查讨论:
1、 同意调入,由公司办公室办理调转手续后,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议再讨论定岗。
2、 同意试用,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决定。
3、 不同意聘用,申请人资料退回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妥善保管或退还申请人。
四、公司办公室按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决定起草文件。
第三十七条:人员调出的程序:
一、由本人到办公室申请,认真如实填写调动申请表。
二、董事长办公会会议通过。
1、 同意调出,由办公室办理调转手续。
2、 同意缓期调出,待期满后由办公室办理调转手续。
3、 不同意调出,由常务副总经理对本人讲清道理,做好思想工作。
三、办公室按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决定起草免职文件。
第三十八条:人员调配的程序
一、由副总经理向董事长办公会会议提议。
二、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按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决定起草任免职文件。
第三十九条:临时人员聘用的程序
一、由部门主任提出申请,主管副总经理审查。
二、副总经理提议,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工资报酬。
四、办公室按董事长办公会议决定起草聘用通知。
五、财务部按聘用通知发放工资报酬。
第四十条:人员离职的程序
一、辞职人员必须提前一月向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提出申请,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1、 同意辞职:公司办公室给予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换手续并按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决定起草免职文件。
2、 不同意辞职:由常务副总经理对本人讲清道理,做好思想工作。
二、公司辞退员工的决定权在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公司办公室应提前十天通知被辞退员工,由常务副总经理对本人讲清原因,做好思想工作,辞退员工的免职文件在通知本人三日后发布。
三、劝退员工的决定权在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公司办公室在董事长办公会会议三日内通知本人,待本人联系好新的单位后给予办理人事调转手续,劝退员工的免职文件在通知本人的三日后发布。
第四十一条:开除公司员工的决定权在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公司办公室根据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决定起草文件并通知本人。
第七章 公司员工考核制度
第四十二条:公司员工的考核机构为董事长办公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公司员工考核领导小组成员为:
组长:总经理
付组长:常务副总经理。
成员:副总经理、部门主任。
考核领导小组办事机构为公司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考核期限为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十五条:考核对象:公司副总经理、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项目经理及公司一般员工。
第四十六条:考核内容
一、政治思想。
二、业务技能。
三、业务效益。
四、业务学习。
五、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考核方法:采取个人述职、群众评议与董事长办公会会议考评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十八条:考核步骤
第一步:公司员工于每年元月15日前将个人述职报告送交公司办公室;
第二步:考评小组根据公司状况划分评议区域,公司员工在个人所在评议区域参加群众评议,群众评议时间为每年元月15日至31日,评议结果交考评小组。
第三步:公司办公室于每年元月20日前将公司员工考勤状况表、请假状况表、外出执业状况表、奖励处罚状况表提交考评小组。
第四步:考评小组在每年3月1日前将考评结论提交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 第五步: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在3月15日前将考评结果公布。
第四十九条:考核标准
一、政治思想方面:10分
1、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贯彻落实三讲和三个代表,结合中国实际,发展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条令条例。
3、 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严守职业道德。
4、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5、 尊重领导,团结同事,服从指挥,努力完成工作。
二、业务技能:20分
1、 带队完成业务的能力。
2、 独立完成项目的能力。
3、 合作完成项目的能力。
4、 辅助完成项目的能力。
5、 联系发展业务的能力。
6、 保障完成业务的能力。
7、 完成业务的数量。
三、业务效益:20分
1、 独立签订协议的能力。
2、 协助签订协议的能力
3、 签订协议的数量。
4、 签订的协议完成的数量。
四、业务学习:10分
1、 参加培训的内容及其结果。
2、 参加培训的次数。
3、 自学的内容。
4、 自学的结果。
五、日常工作:40分
1、 日常考勤状况。10分
2、 遵守公司上班纪律状况。10分
3、 与公司其他员工团结状况。4分
4、 尊重领导、服从指挥状况。4分
5、 尊重客户、服务客户状况。4分
6、 对待公司给予奖励和处罚的态度。4分
7、 工作过程中的主观积极能动性程度。2分
8、 工作过程中的被动服从性程度。2分
第五十条: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优秀:90分以上
良好:80---90分(不含90分)
合格:60---80分 (不含80分)
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五十一条:考核的作用
一、考核优秀的公司员工当年度享受“先进个人奖”,并给予人民币贰仟元奖励。
二、公司员工连续三年优秀的,董事长办公会会议给予提前晋档或晋级的奖励。
三、公司员工考核不合格的,董事长办公会会议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
四、公司员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董事长办公会会议给予降低工资档次或级别的处罚。
五、公司员工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董事长办公会会议给予停发工资并劝退或限期调离。
第八章 公司员工保密制度
第六十五条:保密范围
一、凡属国家未公开或规定了保密要求的,不论知情人从任何渠道获得,均不得向其它
机关第三人通报、告知、扩散,也不得见诸任何公开媒体;
二、凡属本公司未公开或规定了保密要求的,不论知情人从任何渠道获得,均不得向其他无关第三人通报,告知、泄漏、扩散,也不得见诸任何公开媒体;
三、本公司具体秘密主要有:组织结构状况,人员分布情况,财务会计管理资料,人事档案管理资料,业务工作档案资料,股东会决议、记录、纪要、决定,内部劳动报酬管理资料,本公司的各种文件资料,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四、本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对在执业工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全部或部分秘密,任何人均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任何部门、组织、单位、个人通报,告知、泄露、扩散,也不得见诸任何公开媒体;
五、对因在本公司执业过程中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或规定了保密要求的全部或部分秘密,任何人均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任何部门、组织、单位、个人通报,告知、泄露、扩散,也不得见诸任何公开媒体;
六、对公司领导交办的尚未公开或规定了保密要求的事项,不扩散,不议论,不传播,不评说;
第六十六条:对与己无关的事情不打听、不扩散、不议论、不传播、不评说;
第六十七条:其它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关于保密的要求的规定及本公司规定应保守的秘密未经批准任何人均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任何部门、组织、单位、个人通报,告知、泄露、扩散,也不得见诸任何公开媒体;
第六十八条:公司员工故意违犯公司保密制度的从重处罚。
第九章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公司档案管理的机构为公司办公室。
一、本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全公司的文书、人事、业务档案的统一集中管理。
二、公司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公司各部门的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三、公司办公室负责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维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四、公司办公室负责做好档案的鉴定审查和销毁的工作。
第七十条:档案的归档
一、凡是反映本公司工作、业务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和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保存的文件材料、工作底稿等均应归档。
二、归档的材料必须使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符合档案材料收集的基本要求:及时、准确、保质、适量、安全、保密。
三、凡属归档的业务档案,主办人应在(卷、测、袋、盒、)上标出符合实际内容的名称或标题,卷内要有目录,并写出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在清单上签字。
四、业务档案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贯彻执行“谁负责、谁立案”的原则,做到“案结卷成”。每项业务项目的档案负责人为该项目组长。项目组长应按照《档案法》和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有关要求负责、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本项目有关人员对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填写目录,负责对归档材料的全面审查,并确定保管期限,划分机密等级,经部门经理复核后归档。
五、凡要归档的文件材料,字迹要清楚,文件材料的底稿一律使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材料要附文字说明。
六、各项档案材料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归档。
1、 公司内部文件:在文件签发后五日内归档。
2、 业务档案:在完成业务工作后十日内归档。
3、 其他档案:在事后十五日内归档。
第七十一条:档案材料归档的手续和程序
一、档案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填写归档材料清单。
二、当面清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归档。
其中:业务档案的保管单位应有密封措施。
第七十二条:档案的保管
一、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原则,不随意转移和销毁档案。
二、设置专人、专室进行档案的管理工作。
三、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材料应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并根据其属性、顺序分类保管。
四、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应建立清册,是用科学的方法编排编制、编制必要的查阅目录卡片,方便查找。
五、定期对库存档案进行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卡物相符。
六、档案材料不得任意涂改,如发现错误或其他原因需要修改补充时,必须由主办人上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及时进行修改。
七、采取防火、防尘、防潮、防虫等措施,最大限度延长档案的寿命。
八、非档案保管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
第七十三条:档案的保密
一、严格贯彻执行《保密法》国家关于相关业务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保护档案中的资料秘密,维护客户相关各方的正当利益。
二、根据档案性质和内容,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分别管理。
三、保密档案或档案中应保密的内容等档案材料的查阅,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得私自抄录和带出。
第七十四条:档案的鉴定审查和销毁
一、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
二、鉴定、审查工作要组织由主管常务副总经理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负责人员参加的审查小组。档案通过鉴定审查,要达到归档范围准确,划定保管期限准确,机密等级准确。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的保管期限,编制清单,由档案主管部门提出销毁报告,经主管领导组织人员根据规定审查确定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并在销毁清单上签字,注明情况。档案销毁后,应及时注销有关帐表登记,销毁清单归档永久保存。
第七十五条:档案的利用范围
一、内部利用
1、 档案主办部门,为研究或解决该档案自身包含内容的问题时,经主管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2、 本公司职能部门因工作需要,利用其他职能部门的档案,需经主管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3、 本公司职能部门非工作所需利用档案资料,一般不允许利用。
二、外部利用
1、 为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和本公司的业务机密,本公司档案一般不对外使用。委托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需要查询委托方在本公司档案的,必须持有原报告委托方同意查询的证明手续,报总经理或主管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查询,否则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不与查询,敬请谅解;
2、 国家行政机关及上级监管部门因公务需要了解档案有关情况的,本公司应予配合,应在档案查询登记簿上记录,并验看查询人员身份及工作单位证明,经主管常务副总经理批准或方可查验。
3、 按照行业执业规范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征得委托方的同意,无委托方同意查询的授权证明材料,本公司不为任何企业及其他与委托方有关联的单位提供查询业务。除国家特别规定外,任何档案查询人及单位不得将委托方的档案携出本公司。
4、 国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外,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征得委托方的同意,任何档案查询人及单位均不得将查询或内容泄露给其它第三方,也不得在公开媒体发表,否则,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由档案查询人及其委派单位承担。
5、 上级注协和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检查可利用本公司档案。
6、 同行业间利用业务档案,须报经总经理批准。
第七十六条:利用方式和手续
一、档案利用方式主要有查阅、借阅、复制。查阅是主要形式,借阅仅适用本公司内部利用,本公司档案一般不准借出。
二、查阅档案一般在公司办公室阅看,查阅人一般应提出申请,经主管总经理签批后方可查阅。
三、借阅档案,应填写借阅申请,注明借阅时间,经总经理或主管常务副总经理签批后方可借阅。本公司人员不准私自借阅档案。
四、借阅档案,应及时归还,不得转借。
五、外来人员查阅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如需摘抄或复制也应同时提出。公司档案不允许带出,如需复制(部分或全部)可由本公司人员代为复制。
六、业务客户如需复制档案资料,须有经办部门提出申请,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章 公司计算机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为适应计算机在提高工作效率中的作用,切实加强计算机的管理与维护,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七十八条:计算机管理与维护的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计算机外部设备,计算机软件及有关资料的使用、操作程序;计算机应用项目的立项、开发、应用;计算机保密;计算机及外部设备、软件的保管与维护。
第七十九条:本公司计算机管理及应用工作,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各部对本部的计算机管理及应用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十条:计算机外部设备、计算机软件及有关资料等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计算机
及有关设备的分配由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研究确定,统一安排,公司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八十一条:计算机应用项目的立项、开发、应用等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含有关技术参数、经费预算等)报公司办公室,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八十二条:分配到各部的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各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分装、调试、有关软件的维护等技术问题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八十三条:计算机易耗品(如:磁盘、打印机等)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购置,各部使用时应提前三天将计划送交公司办公室,经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办理领用手续。
第八十四条:各部存放使用计算机的场所,应注意防尘、防潮,做好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禁止吸烟,严禁易燃、易爆、易污染和磁性物质及有腐蚀性的固、液、气体等物品靠近计算机。
第八十五条:计算机资料信息要定期备份,以防信息丢失,备份的资料应加写标签,并在标签上注明编号、日期、备份内容。对于上网运行的计算机,各部应指定专人操作,进入系统或启动各功能模块的密码,是系统赋予各级操作人员的权限,各部必须按权限级别严格掌握,不得扩大秘密范围,可定期或不定期更换密码,以防泄密。
第八十六条:要预防计算机病毒,严格控制软件来源,不得擅自使用外来软件,如确属需要,经办公室严格检测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十七条:因工作需要将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带出所外使用,上网查询、下载资料,须经常务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第八十八条:启动机器应先接通外部电源后才开主机电源,关机时应先关主机电源后再关外部设备电源,关机后停5分钟后才能重新启动机器,当硬盘或软盘正在工作时不允许进行关机操作,为了防止机器感染上病毒,一律用硬盘系统启动机器,任何人不得用自带的软盘操作系统启动机器,各种设备的插头严禁在带电的情况下乱拔乱插,如需要更换连接设备应在设备关机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十九条:上机人员使用硬盘必须建立自己的目录,不得将文件拷入根目录或删除硬盘上不属于自己的文件。
第九十条:计算机使用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遵守保密制度,不断提高业务保密知识水平。
第九十一条:计算机使用人员应将带有本公司和业务客户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文件资料的软盘、U盘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各部及具体人员建立的需要保密的工作资料均应进行
加密处理。
第九十二条:严禁将来历不明,功能不清的外单位软件带入本单位计算机上运行,禁止在计算机上玩各种游戏。
第十一章 公司业务复核制度
第九十三条:为了提高审计质量,降低执业风险,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九十四条: 复核步骤及组织形式
一、一级复核,项目经理和部门主任。
二、二级复核,分管副总经理。
三、三级复核,总经理。
第九十五条:复核重点及程序
一、一级复核。
1.复核重点: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下同)对下属主审人员或专业小组负责执行的审计程序逐项复核,确定审计程序是否正确执行,审计纪录是否完整,取得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调整事项审计报告的类型与纰漏及业务报告的文字处理进行复核。
2.复核程序:业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审拟审业务报告发文呈交,并连同审计工作底稿移交项目经理审核签字,经部门主任审核签字后,再送交有关副总经理审核,如有差错,依次退回修正。
二、二级复核
1.复核重点:对总体审计计划中的审计重要性确定及审计风险评估进行复核;对审计工作底稿以及审计报告的类型与纰漏进行复核。
2.复核程序:先由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字,送交总经理审批,如有问题,依次退回修正。
三、三级复核。
1、 复核重点:对总体审计计划的编制执行;对重大的审计问题,重大的审计调整事项和应调整而被审计单位未与调整事项以及审计意见审计总结进行复核;对复核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再复核。
2、 复核程序:总经理对业务项目进行终审签批;总经理签批后方可交项目经理打印,装订后交客户(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装订成册及时移交办公室入档,具体办法另订),如有问题,依次退回修正。
第九十六条:复核要点
一、所引用的资料是否可靠;
二、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三、审计判断是否有理有据;
四、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第九十七条: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各级复核人员严把质量关,严格执行复核程序,原则上不能越级漏核,否则办公室不予盖章;如遇特殊情况(如客户急需),复核人不能及时复核签字,应由主审电话汇报同意后方进入下一道复核程序,漏核人员到位后应及时补签复核。
第九十八条:附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以下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本准则将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统称为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
第二章 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第三章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
(二)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一)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二)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三)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第十一条 受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委派承担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验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
第四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恪守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强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并通过下列途径予以强化:
(一)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二)教育和培训;
(三)监控;
(四)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独立性对于鉴证业务非常重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保持独立性。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包括聘用的专家和其他需要满足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
(一)向相关人员传达独立性要求;
(二)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时,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行动;
(三)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
会计师事务所向适当人员传达收集的相关信息,有助于: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确定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
(二)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并更新有关独立性的记录;
(三)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已识别的对独立性的威胁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一)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会计师事务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已识别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其他相关人员和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
(三)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需要保持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告知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采取的行动,以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第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项目负责人采取的适当行动,包括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解除业务约定。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提供关于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培训。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范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
(一)建立适当的标准,以便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将由于关系密切造成的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二)对所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 在建立适当的标准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鉴证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
(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该项鉴证业务的服务年限。
第五章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在接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接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获取本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信息。
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第二十二条 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
(二)客户的经营性质;
(三)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则等的态度;
(四) 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
(五)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
(六)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
(七)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获取与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
(一)与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服务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行沟通,并与其讨论;
(二)向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
(三)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是否具有接受新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以评价新业务的特定要求和所有相关级别的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熟悉相关行业或业务对象;
(二)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是否具有执行类似业务的经验,或是否具备有效获取必要技能和知识的能力;
(三)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四)在需要时,是否能够得到专家的帮助;
(五)如果需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否具备符合标准和资格要求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能够在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内完成业务。
第二十五条 在确定是否接受新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会导致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如果识别出潜在的利益冲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接受该业务是否适当。
第二十六条 在确定是否保持客户关系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针对保持该项业务及其客户关系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适用于该业务环境的法律责任,包括是否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报告或在某些情况下向监管机构报告;
(二)解除该项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的可能性。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一)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有关事实和情况可能采取的适当行动;
(二)如果确定解除业务约定或同时解除业务约定及其客户关系是适当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解除的情况及原因,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
(三)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持现有的客户关系,或向监管机构报告解除的情况及原因;
(四)记录重大事项及其咨询情况、咨询结论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第六章 人力资源
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三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应当解决下列人事问题:
(一)招聘;
(二)业绩评价;
(三)人员素质;
(四)专业胜任能力;
(五)职业发展;
(六)晋升;
(七)薪酬;
(八)人员需求预测。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招聘程序,以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提高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职业教育;
(二)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三)工作经验;
(四)由经验更丰富的员工提供辅导。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中强调对各级别人员进行继续培训的重要性,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帮助,以使人员能够发展和保持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程序,对发展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给予应有的肯定和奖励。
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程序应当强调:
(一)使人员知晓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期望;
(二)向人员提供业绩、工作进步及职业发展方面的评价和咨询;
(三)帮助人员了解提高业务质量及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是晋升更高职位的主要途径,而不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可能招致惩戒。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负责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下列要求:
(一)将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户管理层和治理层的关键成员;
(二)项目负责人具有履行职责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权限和时间;
(三)清楚界定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并告知该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监控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负荷及可供调配的项目负责人数量,以使项目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三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程序,评价员工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在委派项目组以及确定所需的监督层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员工是否具有下列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业务,获得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
(二)掌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三)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包括信息技术知识;
(四)熟悉客户所处的行业;
(五)具有职业判断能力;
(六)掌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七章 业务执行
第一节 指导、监督与复核
第三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三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通常使用书面或电子手册、标准化底稿以及指南性材料等文件使其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得到贯彻。这些文件针对的事项包括:
(一)如何将业务情况简要告知项目组,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
(二)保证适用的业务准则得以遵守的程序;
(三)业务监督、员工培训和辅导的程序;
(四)对已实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拟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的方法;
(五)对已实施的工作及其复核的时间和范围作出适当记录;
(六)保证所有的政策和程序是合时宜的。
第四十条 项目组的所有成员应当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
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对业务的监督包括:
(一)追踪业务进程;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工作;
(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在复核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一)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第二节 咨 询
第四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
(一)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
(二)可获取充分的资源进行适当咨询;
(三)咨询的性质和范围得以记录;
(四)咨询形成的结论得到记录和执行。
咨询包括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专业层次上进行的讨论,以解决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第四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形成一种良好的咨询氛围,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咨询。
第四十五条 项目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验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项目组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需要向外部咨询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监管机构或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服务,但应当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第四十七条 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咨询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包括下列内容:
(一)寻求咨询的事项;
(二)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三节 意见分歧
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和解决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以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形成的结论应当得以记录和执行。
第四十九条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第四节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五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以及在准备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下列要求:
(一)对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二)规定适当的标准,据此评价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以确定是否应当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三)对符合适当标准的所有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
第五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在出具报告前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五十二条 在制定用于确定除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是否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标准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业务的性质,包括涉及公众利益的范围;
(二)在某项业务或某类业务中已识别的异常情况或风险;
(三)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五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规定:
(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三)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要求。
第五十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通常包括:
(一)与项目负责人进行讨论;
(二)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
(三)选取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有关的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取决于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出具不恰当报告的风险。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一)项目组就具体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二)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四)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五)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六)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七)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八)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根据情况考虑上述部分或全部事项。
第五十六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第五十七条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第五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被委派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符合的下列要求:
(一)履行职责需要的技术资格,包括必要的经验和权限;
(二)在不损害其客观性的前提下,提供业务咨询的程度。
第五十九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具备复核具体业务所需要的足够、适当的技术专长、经验和权限。
第六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证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在确定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避免下列情形:
(一)由项目负责人挑选;
(二)在复核期间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
(三)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四)存在可能损害复核人员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向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行咨询。当咨询问题的性质和范围十分重大时,项目组和复核人员应当谨慎从事,以使复核人员保持客观性。
如果复核人员不能保持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其他人员或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担当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或该项业务的被咨询者。
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具有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个人。
第六十二条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在识别出需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业务后,可以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在聘请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时,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记录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包括:
(一)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三)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第八章 业务工作底稿
第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第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业务工作底稿归档期限。
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第六十六条 如果针对客户的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的委托业务,出具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其视为不同的业务,根据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在规定的归档期限内分别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
第六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安全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业务工作底稿保密;
(二)保证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于使用和检索业务工作底稿;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
第六十八条 除下列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
(一)取得客户的授权;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三)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六十九条 无论业务工作底稿存在于纸质、电子还是其他介质,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当针对业务工作底稿设计和实施适当的控制,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使业务工作底稿清晰地显示其生成、修改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在业务的所有阶段,尤其是在项目组成员共享信息或通过互联网将信息传递给其他人员时,保护信息的完整性;
(三)防止未经授权改动业务工作底稿;
(四)允许项目组和其他经授权的人员为适当履行职责而接触业务工作底稿。
第七十条 如果原纸质记录经电子扫描后存入业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保证:
(一)生成与原纸质记录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相同的扫描复制件,包括人工签名、交叉索引和有关注释;
(二)将扫描复制件,包括必要时对扫描复制件的索引和签字,归整到业务档案中;
(三)能够检索和打印扫描复制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保留已扫描的原纸质记录。
第七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使业务工作底稿保存期限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需要。
对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对业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10年。
第七十二条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可自主决定允许客户获取业务工作底稿部分内容,或摘录部分工作底稿,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的有效性。对鉴证业务,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
第九章 监 控
第七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这些监控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持续考虑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如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
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监控旨在评价: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第七十四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应当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实施,监控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第七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
(一)确定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对有关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反馈意见;
(二)与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沟通已识别的质量控制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三)由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采取追踪措施,以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正。
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持续考虑和评价还包括分析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如何适当反映这些变化;
(二)有关独立性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书面确认函;
(三)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四)与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及具体业务相关的决策。
第七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周期性检查的组织方式,包括对单项业务检查时间的安排,取决于下列主要因素: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
(二)分支机构的数量及分布;
(三)前期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
(四)人员和分支机构的权限;
(五)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组织结构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六)与特定客户和业务相关的风险。
第七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选取单项业务进行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参与业务执行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担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第七十八条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检查及其他监控程序。
第七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的影响,并确定这些缺陷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一)该缺陷并不必然表明质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该缺陷是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
第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及建议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告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及其他适当人员。
第八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评价各种缺陷后,应当提出下列改进措施:
(一)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
(二)将监控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
(三)改进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对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 第八十二条 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第八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负责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传达的信息应当包括:
(一)已实施的监控程序;
(二)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三)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重大的缺陷及其整改措施。
第八十四条 向相关项目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传达已发现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具体业务,除非指明具体业务对这些人员适当履行职责是必要的。
第八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适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
(一)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
(二)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
(三)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种行动的依据。 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评价的记录包括下列方面:
(一)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遵守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适当遵守,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八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能够适当处理针对下列事项的投诉和指控:
(一)已实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二)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投诉和指控既可能源自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也可能源自会计师事务所外部。
第八十七条 作为处理投诉和指控过程的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投诉和指控渠道,以使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问题。
第八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调查投诉和指控事项,并对投诉和指控及其处理情况予以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不参与该项业务的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人员负责对调查的监督。必要时,聘请法律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 第八十九条 如果调查结果表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违反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适当行动。
第十章 记 录
第九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各项要素的运行情况形成适当记录。
第九十一条 在确定记录的方式和内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分支机构的数量;
(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和分支机构的权限;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和组织结构的性质及复杂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确定记录的方式。
第九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足以使执行监控程序的人员能够评价质量控制制度的遵守情况。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本规范由本制度由河南爱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监管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章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六条: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管理,保障行政及业务用车、节约开支、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一十七条:本公司对拥有或租用车辆实行办公室管理,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各部门工作需用车时,应到办公室申请并填写用车单,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派车。
第一百一十九条:用车范围
一、总经理为专车配置,原则上不予外派使用,如果工作非常需要,须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地域:河南省境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用车:
1、 总审计师、总会计师、总评估师外出联系业务的;
2、 业务工作组进出工作地点需接送的;
3、 接送客人的;
4、 重要业务关系借用的;
5、 其它人员工作确实非用车不可的;
6、 公司员工嫁娶、直系亲属殡葬的;
7、 公司员工及直系亲属因病需用的;
8、 主管常务副总经理认为有必要的;
二、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派车:
1、 郑州地区以外,有直通火车或长途汽车的;
2、 郑州地区内距离三公里以内的;
3、 郑州地区内通公共汽车的、非急办事情的;
第一百二十条: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业务完成后及时将车交回,严禁无关人员驾车。
第一百二十一条:车辆平时的检修、维护、保养及保洁等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严格控制修车费用及油耗,车辆大修实行定点定期限额维修,用油实行总额控制,由办公室统一采购油票,并按计划发放使用。
第十三章 公司员工注册签章制度
第一百二十三条:为了加强公司员工注册资格的统一管理,更好地开展工作,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根据河南爱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注册资格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评估师、中国注册造价师。 第一百二十五条:取得注册资格的公司员工必须在河南爱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 如本人执意不在河南爱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则视同自动下岗,由公司办公室通知财务部停发工资。
第一百二十六条:取得注册资格的公司员工在聘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向河南爱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外的单位转所。
第一百二十七条:凡在公司工作期间取得注册资格的公司员工,三年内不得转所。 第一百二十八条:具有注册资格员工的证书、注册、转所、后期培训由河南爱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如果本人拒绝管理,视同自动下岗,由公司办公室通知财务部停发工资。印章由本人保管,但必须做到随用随拿。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出具的报告文书,经签章人审阅后,如无重大异议,签章人不得拒绝签章,如果拒绝签章,公司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降档降级,直至下岗等处罚。
第一百三十条:签章时,必须由本人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四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