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张家港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承包人(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东二环(人民路—沙钢立交桥段)东侧绿化改造提升工程
工程地点:杨舍镇
工程内容:土方调整、苗木种植,保修、养护2周年
二、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三、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四、 合同价款
(大写): (人民币)
¥: 万元
五、 竣工决算与结算
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及中标价结算
六、 付款方式
按财政拨款进度支付工程款
七、 双方责任
1、发包人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时完成约
定的工作。
2、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向业主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及竣工。
3、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张家港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张家港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本合同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符合标准、要
求,以及保修养护期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余款项,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发包人)(盖章):
地址:
甲方代表:
电话:
:
乙方(承包人)(盖章): 地址: 乙方代表: 电话: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 词语含义及合同条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
义:
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
事人。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8、工期:协议条款内约定的、按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9、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0、 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日期。
11、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
说明和有关资料)。
12、 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
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的明细清单。
13、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及
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合同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
2、合同条款;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报价单、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第三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
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相关费用由
乙方承担。
二、 双方一般责任
第四条 甲方代表。本工程的甲方代表为: 。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
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人员,行使自己部份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
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
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
务。
第五条 委托监理。本工程甲方委托 为本工程监理单位,与监理单
位签订监理合同; 为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内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
履行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对甲方负责。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
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
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
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议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
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的通知,同意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监理继续履行赋予前任
监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工程乙方驻工地代表即负责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为 。乙方代表按以下要求
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监理、甲方代表,甲方代
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
施工。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3天通知监理、甲方,并经过监理、甲方同意后,
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3、 在施工期间,乙方在资格预审资料中提供的“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等必须携
带身份证常驻工地,否则每更换一人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多次不整改的,甲方可缓付工程款。
4、 施工期间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需每天常驻工地并考勤,星期日休息可以留一人
在现场值班。养护期间项目经理每十天参加一次监理组织的养护考核。整个施工养护期
间每人每缺一天扣款250元,累计缺席达10人次(含)以上,扣工程款3%,情节严重
的,甲方有权追加其它处罚。
5、 施工人员需有60%的人员户口在企业户籍所在地。
6、 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借资质或挂靠行为,工程立即停工,所有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7、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及有关
规定、条例进行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甲方有权再进行
处罚。
8、 乙方在苗木进场前必须由监理或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种植,不合格苗木经甲方确认后,
必须无条件退货,已经种植的必须在二日内清理结束,如监理或甲方两次通知乙方仍不
执行,暂停工程款拨付。
第七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影响施工的障碍;
2、协助乙方解决施工所需水、电等条件,满足乙方在施工期间的正常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第八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 向监理、甲方代表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2、负责工程已完工部份的维护工作;
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城市卫生、环境等方面的相关规
定,做好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引起的赔偿、损失。施工人员施工
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疾病,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乙方应在签订协议 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和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
执行。
第十条 乙方应按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如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乙方在开工日期
到达后3天之内不能开工的,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他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如现场
情况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乙方在开工日期到达前3天以书面的形式报送监理、甲方代
表,说明具体情况,甲方代表在接到书面报告三天内作出答复,确实不能开工的,工期
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在开工日期到达,施工场地不具备开工条件;
2、不可抗力;
3、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4、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上述原因发生后3天之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
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3天内给予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
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
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监理、甲方。甲方应在3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为
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四、 质量和检验
第十三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严格按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等的要求及甲
方代表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或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验提供方便条件。
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直到达到标准、要
求,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
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约定验收的部位时,乙方自检合格后,
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
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达到标准或要求,甲方
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
验收,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
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等级。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试行)》
的合格以上标准。其他种植养护按《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试行)》和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的技术规定执行种植和养护园林绿化
植物。如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指示进行返工整改,费用自
理;如乙方没有按照甲方要求指示进行返工整改,甲方视为乙方违约,并追究乙方的违
约责任。 所有苗木需按照张家港市森检站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提供检疫合格证明。
五、 合同价款的支付与调整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甲方视工程进度和财政拨款情况支付。
第十六条 结算单价的确定。结算单价以中标价为准,工程量以有关签证、审计机构审计工程
量为准。遇有设计变更的部分,在进行变更的同时确定变更的工程量,进行签证。相关
合同价款的调整参照以下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但甲方同期(指本工程开工之日前二个月内)有相关
招标中标价或结算价格的,参照同期招标中标价或结算价格结算。仍然无法确定的,
由甲乙双方根据当时市场行情、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结算单价。
六、 材料苗木供应
第十七条 材料、苗木进场,乙方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甲方代表进行验收。苗木在验收
过程中应注意其整体景观效果,经监理、甲方一致认定其景观效果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或
苗木质量不能保证规定的成活率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重新采购符合规定的苗木,
方可使用。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如不符合规定
的要求,乙方应无条件更换符合规定的要求。胸径25cm以上的大树同投标实物照片相对
应,报监理、甲方代表,经监理、甲方代表确认后,方可进行种植。否则,监理、甲方
应拒绝大树的种植。由乙方无条件更换为投标实物时方可种植。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乙方自行负责,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七、 竣工与决算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监理、
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两份。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
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
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
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交甲方验收报告
的日期。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
甲方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按协议条款约定执行。审计核减率超过10%
(含),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八、 养护、保修期限 本工程养护期限为自竣工日期贰年,在养护阶段,每万平方米绿地必须有一人管理,
不满一万平方米的也必须有一人。为强化在建绿化工程单位养护职责,提高绿化养护水
平,简化在建绿化工程养护考核结算办法,自2010年起,对在建绿化工程养护考核实行
分值扣款缴纳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凡进入工程养护期的在建绿化工程养护考核由绿化科扎口负责,考核执行《张家港
市绿化养护管理百分考核细则》,实行每月一考,考核成绩得90分获当月全额养护费。
当月养护考核成绩由绿化科汇总到财务科,养护扣款部分在次月15日前由该绿化
施工单位现金缴纳到局财务科。
考核纪律
凡延期缴纳养护扣款的绿化单位,每延时1天另缴纳10%的滞纳金;凡拒不执行本
办法的绿化单位,养护考核扣款在工程审计定案后扣除,并自当时起永久取消其在我市
绿化工程参与资格。
九、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条
款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
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议
定。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
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其应违约给甲
方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乙方支
付违约金。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工程造价的1%作为违约金。
乙方因不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不按甲方要求进行
返工整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返工,并达到甲方
要求的标准,返工费用由乙方自理;返工后工程质量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安排
其他单位进场整治,发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从乙方的工程价款中扣减,同时由乙方承担
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其它违约责任: / 。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
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因一方违约不能使合同继续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
约方,违约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之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作答复,视为同意终止
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争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
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可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提请 / 仲裁。当事人未约定仲
裁机构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
工程:
1、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部分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廉政责任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杨舍镇
发包人(甲方):张家港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施工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戚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张家港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承包人(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东二环(人民路—沙钢立交桥段)东侧绿化改造提升工程
工程地点:杨舍镇
工程内容:土方调整、苗木种植,保修、养护2周年
二、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三、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四、 合同价款
(大写): (人民币)
¥: 万元
五、 竣工决算与结算
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及中标价结算
六、 付款方式
按财政拨款进度支付工程款
七、 双方责任
1、发包人责任: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时完成约
定的工作。
2、承包人责任:承包人向业主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及竣工。
3、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张家港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合同生效与终止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张家港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本合同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工验收符合标准、要
求,以及保修养护期满,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余款项,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发包人)(盖章):
地址:
甲方代表:
电话:
:
乙方(承包人)(盖章): 地址: 乙方代表: 电话: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 词语含义及合同条件
第一条、 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
义:
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
事人。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总监理工程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8、工期:协议条款内约定的、按日历天数(包括一切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工期天数。
9、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开工日期。
10、 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绝对或相对的工程竣日期。
11、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
说明和有关资料)。
12、 工程量清单: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按法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规则)计算的
全部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的明细清单。
13、 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及
协议条款约定的自然灾害等。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合同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
2、合同条款;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报价单、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第三条 图纸。甲方在开工日期7天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
施工图纸。乙方需要超过协议条款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应代为复制,相关费用由
乙方承担。
二、 双方一般责任
第四条 甲方代表。本工程的甲方代表为: 。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
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人员,行使自己部份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
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
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
务。
第五条 委托监理。本工程甲方委托 为本工程监理单位,与监理单
位签订监理合同; 为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内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应
履行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对甲方负责。非经甲方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
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件
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公正的处理。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
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议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
易人,甲方接到监理单位的通知,同意后应同时通知乙方,后任监理继续履行赋予前任
监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本工程乙方驻工地代表即负责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为 。乙方代表按以下要求
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监理、甲方代表,甲方代
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
施工。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3天通知监理、甲方,并经过监理、甲方同意后,
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3、 在施工期间,乙方在资格预审资料中提供的“项目经理、安全员、质检员”等必须携
带身份证常驻工地,否则每更换一人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多次不整改的,甲方可缓付工程款。
4、 施工期间项目经理、质检员、安全员需每天常驻工地并考勤,星期日休息可以留一人
在现场值班。养护期间项目经理每十天参加一次监理组织的养护考核。整个施工养护期
间每人每缺一天扣款250元,累计缺席达10人次(含)以上,扣工程款3%,情节严重
的,甲方有权追加其它处罚。
5、 施工人员需有60%的人员户口在企业户籍所在地。
6、 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借资质或挂靠行为,工程立即停工,所有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7、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及有关
规定、条例进行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甲方有权再进行
处罚。
8、 乙方在苗木进场前必须由监理或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种植,不合格苗木经甲方确认后,
必须无条件退货,已经种植的必须在二日内清理结束,如监理或甲方两次通知乙方仍不
执行,暂停工程款拨付。
第七条 甲方工作。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并清除施工场地内影响施工的障碍;
2、协助乙方解决施工所需水、电等条件,满足乙方在施工期间的正常需要;
3、负责本工程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4、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第八条 乙方工作。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 向监理、甲方代表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2、负责工程已完工部份的维护工作;
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城市卫生、环境等方面的相关规
定,做好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并承担由于自身原因引起的赔偿、损失。施工人员施工
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疾病,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乙方应在签订协议 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
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和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措施,甲方代表批准后
执行。
第十条 乙方应按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如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乙方在开工日期
到达后3天之内不能开工的,甲方有权重新选择其他承包人负责本工程的施工。如现场
情况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乙方在开工日期到达前3天以书面的形式报送监理、甲方代
表,说明具体情况,甲方代表在接到书面报告三天内作出答复,确实不能开工的,工期
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 工期延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在开工日期到达,施工场地不具备开工条件;
2、不可抗力;
3、甲方批准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4、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上述原因发生后3天之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
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3天内给予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
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
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监理、甲方。甲方应在3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为
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四、 质量和检验
第十三条 检查和返工。乙方应严格按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等的要求及甲
方代表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或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验提供方便条件。
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直到达到标准、要
求,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
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约定验收的部位时,乙方自检合格后,
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监理、甲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
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达到标准或要求,甲方
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
验收,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工程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
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等级。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试行)》
的合格以上标准。其他种植养护按《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试行)》和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的技术规定执行种植和养护园林绿化
植物。如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指示进行返工整改,费用自
理;如乙方没有按照甲方要求指示进行返工整改,甲方视为乙方违约,并追究乙方的违
约责任。 所有苗木需按照张家港市森检站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提供检疫合格证明。
五、 合同价款的支付与调整
第十五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甲方视工程进度和财政拨款情况支付。
第十六条 结算单价的确定。结算单价以中标价为准,工程量以有关签证、审计机构审计工程
量为准。遇有设计变更的部分,在进行变更的同时确定变更的工程量,进行签证。相关
合同价款的调整参照以下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价格,但甲方同期(指本工程开工之日前二个月内)有相关
招标中标价或结算价格的,参照同期招标中标价或结算价格结算。仍然无法确定的,
由甲乙双方根据当时市场行情、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结算单价。
六、 材料苗木供应
第十七条 材料、苗木进场,乙方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甲方代表进行验收。苗木在验收
过程中应注意其整体景观效果,经监理、甲方一致认定其景观效果不能满足工程要求或
苗木质量不能保证规定的成活率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重新采购符合规定的苗木,
方可使用。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如不符合规定
的要求,乙方应无条件更换符合规定的要求。胸径25cm以上的大树同投标实物照片相对
应,报监理、甲方代表,经监理、甲方代表确认后,方可进行种植。否则,监理、甲方
应拒绝大树的种植。由乙方无条件更换为投标实物时方可种植。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
乙方自行负责,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七、 竣工与决算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监理、
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两份。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
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
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
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交甲方验收报告
的日期。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
甲方提出结算报告,办理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按协议条款约定执行。审计核减率超过10%
(含),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八、 养护、保修期限 本工程养护期限为自竣工日期贰年,在养护阶段,每万平方米绿地必须有一人管理,
不满一万平方米的也必须有一人。为强化在建绿化工程单位养护职责,提高绿化养护水
平,简化在建绿化工程养护考核结算办法,自2010年起,对在建绿化工程养护考核实行
分值扣款缴纳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凡进入工程养护期的在建绿化工程养护考核由绿化科扎口负责,考核执行《张家港
市绿化养护管理百分考核细则》,实行每月一考,考核成绩得90分获当月全额养护费。
当月养护考核成绩由绿化科汇总到财务科,养护扣款部分在次月15日前由该绿化
施工单位现金缴纳到局财务科。
考核纪律
凡延期缴纳养护扣款的绿化单位,每延时1天另缴纳10%的滞纳金;凡拒不执行本
办法的绿化单位,养护考核扣款在工程审计定案后扣除,并自当时起永久取消其在我市
绿化工程参与资格。
九、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的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条
款履行自己的其他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相应顺延工期。
甲方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追
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议
定。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他使合同无法
履行的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协议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其应违约给甲
方造成的损失。违约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乙方支
付违约金。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工程造价的1%作为违约金。
乙方因不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不按甲方要求进行
返工整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返工,并达到甲方
要求的标准,返工费用由乙方自理;返工后工程质量仍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安排
其他单位进场整治,发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从乙方的工程价款中扣减,同时由乙方承担
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其它违约责任: / 。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
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因一方违约不能使合同继续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
约方,违约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天之内作出答复,超过7天不作答复,视为同意终止
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一条 争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
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可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提请 / 仲裁。当事人未约定仲
裁机构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
工程:
1、 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委员会要求停止施工;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部分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廉政责任书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杨舍镇
发包人(甲方):张家港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施工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戚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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