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保安员。 1.2职业定义
合法从事安全管理和安全服务工作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常温。无毒、无腐蚀性等正常环境中。 1.5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具备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身高和体能标准,具有一定的观察、理解、表达、判断、应变、自卫、自控、沟通、指挥、 协调及自主学习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依法成立的专业保安培训机构,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中级保安员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保安师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高级保安员的教师应具有保安师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保安师、高级保安师的教师应具有公安、法律或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及示教设备、实训场地及训练器材、设备。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保安员:
(1)本职业保安员经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个月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保安员: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 (2)取得依法成立的专业保安培训机构中级职业毕业(专业)证书。
(3)军队退役人员、单位保卫员及其它相关安全专业人员、政法院校中专以上毕业者,愿意从事本职业的。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保安员: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依法设立的保安专业大专毕业证书。
(3)取得大专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毕业证书。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保安师:
(1)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大专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4)取得硕士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保安师: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者。 (4)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1.8.3鉴定考试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和现场问答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 ,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员;技能操作考核以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3的比例依次进行 ;体能测试以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的比例依次进行 ;保安师与高级保安师的综合评审成立专门的评审委评审,评审委成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按实际操作项目需要确定;保安师与高级保安师的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能够满足技能操作的场所进行。 2.基本内容和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诚信明礼,钻研业务,提高技能,增强体能,加强修养,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安全服务。 2.1.3工作纪律
(1)保安员必须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依约保护客户的安全。
(2)保安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3)保安员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以理服人。 (4)保安员要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5)保安员要依约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服务单位的商业机密。 2.2基础知识 2.2.1基础理论知识
(1)保安服务业的产生和发展 (2)保安服务的基本法则
(3)保安服务组织的概念、性质、任务及组建的条件、程序 (4)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禁止从事的活动 (5)保安人员的基本素质及行为规范 (6)保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2.2基本业务知识
(1)保安勤务知识 (2)安防技术知识 (3)消防安全知识 (4)现场保护知识 (5)队列知识 (6)保安礼仪常识 (7)安全管理知识 (8)安全咨询知识 2.2.3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基本法律常识: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的相关知识。
(2)民商事法律常识: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知识。 (3)行政法律法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法、交通安全法、信访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
(4)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公安部等有关部委制定的相关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其他与保安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2.3专业技能
2.3.1安全防范技术设备操作技能 2.3.2消防器材操作技能 2.3.3计算机操作技能 2.3.4防卫技能 2.3.5初起火灾的扑救 2.3.6聚集人群的控制与疏散 2.3.7交通疏导 2.3.8民商事调查技能 2.3.9其他相关技能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高级保安员、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初级保安员
3.2中级保安员
3.2.1中级保安员(守卫专业方向)
3.2.2中级保安员(巡逻专业方向)
3.2.3中级保安员(押运专业方向)
3.3高级保安员(守卫专业)
3.3高级保安员(巡逻专业)
3.3高级保安员(押运专业方面)
3.4保安师
3.5高级保安师
4.比重表
4.1理论知识
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保安员。 1.2职业定义
合法从事安全管理和安全服务工作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保安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保安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常温。无毒、无腐蚀性等正常环境中。 1.5职业能力特征
身心健康,具备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身高和体能标准,具有一定的观察、理解、表达、判断、应变、自卫、自控、沟通、指挥、 协调及自主学习的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依法成立的专业保安培训机构,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中级保安员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员不少于200标准学时;保安师不少于250标准学时;高级保安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高级保安员的教师应具有保安师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保安师、高级保安师的教师应具有公安、法律或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及示教设备、实训场地及训练器材、设备。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保安员:
(1)本职业保安员经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个月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保安员:
(1)取得本职业初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 (2)取得依法成立的专业保安培训机构中级职业毕业(专业)证书。
(3)军队退役人员、单位保卫员及其它相关安全专业人员、政法院校中专以上毕业者,愿意从事本职业的。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保安员:
(1)取得本职业中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2)取得依法设立的保安专业大专毕业证书。
(3)取得大专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毕业证书。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保安师:
(1)取得本职业高级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大专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 (4)取得硕士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保安师:
(1)具有大专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者。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者。 (4)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取得本职业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者。 1.8.3鉴定考试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和现场问答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 ,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员;技能操作考核以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3的比例依次进行 ;体能测试以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的比例依次进行 ;保安师与高级保安师的综合评审成立专门的评审委评审,评审委成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按实际操作项目需要确定;保安师与高级保安师的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1.8.6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能够满足技能操作的场所进行。 2.基本内容和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诚信明礼,钻研业务,提高技能,增强体能,加强修养,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安全服务。 2.1.3工作纪律
(1)保安员必须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依约保护客户的安全。
(2)保安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3)保安员要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以理服人。 (4)保安员要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5)保安员要依约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服务单位的商业机密。 2.2基础知识 2.2.1基础理论知识
(1)保安服务业的产生和发展 (2)保安服务的基本法则
(3)保安服务组织的概念、性质、任务及组建的条件、程序 (4)保安服务组织和保安员禁止从事的活动 (5)保安人员的基本素质及行为规范 (6)保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2.2基本业务知识
(1)保安勤务知识 (2)安防技术知识 (3)消防安全知识 (4)现场保护知识 (5)队列知识 (6)保安礼仪常识 (7)安全管理知识 (8)安全咨询知识 2.2.3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基本法律常识: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的相关知识。
(2)民商事法律常识: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知识。 (3)行政法律法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法、交通安全法、信访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
(4)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公安部等有关部委制定的相关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其他与保安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2.3专业技能
2.3.1安全防范技术设备操作技能 2.3.2消防器材操作技能 2.3.3计算机操作技能 2.3.4防卫技能 2.3.5初起火灾的扑救 2.3.6聚集人群的控制与疏散 2.3.7交通疏导 2.3.8民商事调查技能 2.3.9其他相关技能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保安员、中级保安员、高级保安员、保安师和高级保安师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初级保安员
3.2中级保安员
3.2.1中级保安员(守卫专业方向)
3.2.2中级保安员(巡逻专业方向)
3.2.3中级保安员(押运专业方向)
3.3高级保安员(守卫专业)
3.3高级保安员(巡逻专业)
3.3高级保安员(押运专业方面)
3.4保安师
3.5高级保安师
4.比重表
4.1理论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