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面积与居住核定规定

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

复核标准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

(一)、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

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

2.0.1 层高 stor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高 floor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 empty space

建筑物深基地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 corridor gallery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在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檐廊 eaves gallery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 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 foyer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 bridge 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 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休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 enevlop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阳台 balcony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眺望间 view room

设备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雨篷 canopy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半地下室 semi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

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永久性顶盖 permanent cap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飘窗 bay window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骑楼 overhang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过街楼 arcade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三)、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

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

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

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

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

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

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

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

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

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

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

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

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

筑面积。

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

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

计算。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

2.10m及以内的雨逢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

外钢楼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二、重庆市规划局颁布的有关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建筑物层高与容积率的计算关系

多层及高层住宅层高大于3.6米、住宅底部的小型商业建筑层高

大于5.1米的应该根据其具体情况计算多倍容积率。

(二)、关于阳台面积的计算

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是按其投影计算1/2面积。

1、对于套内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住宅,其设

计的阳台进深如果大于2.7米,或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如果大于1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2、套内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其设计的凹阳台进深如果大

于2.4米,或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套内面积的比例如果大于17%,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

3、住宅中设计的空中院馆、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均按阳台

规定计算面积。

4、封闭式阳台按凹阳台规定控制。封闭阳台的围护结构与建筑

室内空间有分隔的,按《规范》第3.0.18条的规定执行;其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没有分隔的,按室内建筑空间计算面积。

5、不得沿阳台的长边在阳台外部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沿短边

设置时,其宽度不得超过0.7米。

(三)、关于建筑架空层面积的计算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设计图说中必须对架空是否“设计不利用”作出明确的标注。

住宅区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的净高大于等于3.6米,能供小区业主全天候享用的绿化、休闲活动空间,且标明为公共空间时,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对于非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的架空、超高层中的避难层,均按其上部建筑最大投影面计算建筑面积。

(四)、关于飘窗的相关规定

飘窗在结构上应突出外墙面设置,其底板与室内楼地面的高差大于0.45米,且底板外边线至外墙面距离小于0.7米,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窗台设置在外墙、楼面结构层投影面以内的,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飘窗按窗台底板外边线控制建筑间距及退让。

(五)、关于花池的相关规定

景观高层住宅不得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低、多层住宅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时,花池的底板标高应高于室内地坪或阳台

地坪标高0.6米以上,花池放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在阳台结构底板内设置花池时,按阳台规定计算花池面积。

(六)、关于抗震板的相关规定

已批方案的项目,在施工图阶段申请增设的抗震板不可达且设计未加以利用时,该抗震板不计算建筑面积。新报批的项目应将抗震设防与建筑功能设计相结合,若设置抗震板,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重庆市规划局建筑工程经济技术指标

复核标准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

(一)、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

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

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

2.0.1 层高 stor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自然层高 floor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架空层 empty space

建筑物深基地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走廊 corridor gallery

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在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檐廊 eaves gallery

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回廊 cloister

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门斗 foyer

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建筑物通道 passage

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架空走廊 bridge way

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勒脚 plinth

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休的加厚部分。

2.0.12围护结构 enevlop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围护性幕墙 enclosing curtain wall

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装饰性幕墙 decorative faced curtain wall

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落地橱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阳台 balcony

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眺望间 view room

设备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雨篷 canopy

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地下室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2.0.20半地下室 semi basement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

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2.0.21变形缝 deformation joint

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永久性顶盖 permanent cap

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飘窗 bay window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骑楼 overhang

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过街楼 arcade

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三)、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

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

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

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

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

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

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

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

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

影面积的1/2计算。

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

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

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

影面积的1/2计算。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0.20 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

筑面积。

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

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

计算。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

2.10m及以内的雨逢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

外钢楼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二、重庆市规划局颁布的有关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建筑物层高与容积率的计算关系

多层及高层住宅层高大于3.6米、住宅底部的小型商业建筑层高

大于5.1米的应该根据其具体情况计算多倍容积率。

(二)、关于阳台面积的计算

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是按其投影计算1/2面积。

1、对于套内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住宅,其设

计的阳台进深如果大于2.7米,或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如果大于1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2、套内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其设计的凹阳台进深如果大

于2.4米,或每户阳台结构底板投影面积之和占该户套内面积的比例如果大于17%,超出部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

3、住宅中设计的空中院馆、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均按阳台

规定计算面积。

4、封闭式阳台按凹阳台规定控制。封闭阳台的围护结构与建筑

室内空间有分隔的,按《规范》第3.0.18条的规定执行;其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没有分隔的,按室内建筑空间计算面积。

5、不得沿阳台的长边在阳台外部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沿短边

设置时,其宽度不得超过0.7米。

(三)、关于建筑架空层面积的计算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设计图说中必须对架空是否“设计不利用”作出明确的标注。

住宅区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的净高大于等于3.6米,能供小区业主全天候享用的绿化、休闲活动空间,且标明为公共空间时,其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对于非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的架空、超高层中的避难层,均按其上部建筑最大投影面计算建筑面积。

(四)、关于飘窗的相关规定

飘窗在结构上应突出外墙面设置,其底板与室内楼地面的高差大于0.45米,且底板外边线至外墙面距离小于0.7米,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或窗台设置在外墙、楼面结构层投影面以内的,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飘窗按窗台底板外边线控制建筑间距及退让。

(五)、关于花池的相关规定

景观高层住宅不得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低、多层住宅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时,花池的底板标高应高于室内地坪或阳台

地坪标高0.6米以上,花池放置花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在阳台结构底板内设置花池时,按阳台规定计算花池面积。

(六)、关于抗震板的相关规定

已批方案的项目,在施工图阶段申请增设的抗震板不可达且设计未加以利用时,该抗震板不计算建筑面积。新报批的项目应将抗震设防与建筑功能设计相结合,若设置抗震板,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相关内容

  •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渝府令[2002]132)
  •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渝府令[2002]13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渝府令第 193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 已经2006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六年 ...

  •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关于取消或调整部分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审批等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 ...

  • 上海重庆开征房产税
  • [上海方案] 增量房人均60m2起征 上海市人民政府昨日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价高低分别暂定为0.6%和0.4%. 实行差别化税率 办法明确对上海居民 ...

  • 上海房产税仅对新购住房征收
  • 上海房产税仅对新购住房征收 上海房产税仅对新购住房征收 税率为0.6%或0.4%本地家庭人均超出60平米才开征 昨晚8时,上海市政府公布<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今天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家庭的新购住房征收房产税,税率因房 ...

  • 重庆市城乡低保有关政策解读
  • 重庆市城乡低保有关政策解读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11年10月28日 06时07分 市民政局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8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城市" ...

  •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盘点
  •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盘点 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盘点(重庆) 立信税务师事务所重庆分所整理 一.基本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其他主要法规政策 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 [1995]48号) ...

  • 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新政
  • 上海将于1月28日起征收房产税 税率暂定为0.6% 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今日印发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明日起将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 通知称,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 ...

  •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 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 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可靠用电,规范和改善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管理和建设方式,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改革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

  • 重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解读
  • 本文网址:http://www.cq.gov.cn/zwgk/zcjd/274557.htm 重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解读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10年12月16日 06时09分 市国土房管局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