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与集体主义道德要求

作者:张博颖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6年11期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6)05-0005-06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符合我们国家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的。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已经获得了政治、经济、法律的肯定。这一现实存在给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集体主义在实践上带来了新的问题,那就是如何理解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或企业中)与集体主义道德要求的关系,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或企业中)实现集体主义道德要求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实现集体主义道德的要求,等等。这个问题不解决,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的普遍要求就无法实现,那么,用集体主义道德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原则就具有了疑问,这是一个重要的、需要我们回答的理论问题。

  本文在此从私营企业这个个案角度进行研究。根据1988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指中国(港澳台除外)公民所兴办的,即私人投资、雇佣工人、自负盈亏、独立行使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不把“私营企业”理解为“民营企业”,因为“民营”突出体现的是经营主体,而不是所有制主体特点。“民营企业”的概念,容易使所有制内容不清晰,不方便于本文的研究。

  一

  从我国道德建设要求总体上看,公有制为主体决定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集体主义原则所具有的普遍道德要求是与这一性质相适应的。但是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集体主义在实践上也遇到了新的情况,需要我们在具体的经济、社会、法律等关系中来分析集体主义新的实践特点。私营企业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集体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贯强调的无产阶级的思想和政治组织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1](P84)当然,“真实的集体”是一个不断奋斗、不断实现的过程,社会主义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各种“集体”为真实集体的实现提供了比以往社会形态更大的可能,同时社会主义的“集体”也是一个不断进步、真实性不断获得的过程,还不能说现实社会主义中所有的集体就都是“真实的集体”了。有学者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称为“现实的集体”[2](P105),对于这个指称,笔者比较赞成。同时我们看到,“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实现也将是一种社会整体状态,孤立的“自由人的联合”是难以实现的。在最概括的意义上,“集体”强调的也可以说就是社会整体。但在现实意义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意义上的各种具体的“现实的集体”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等,都可视为“现实的集体”。

  集体主义既是无产阶级的政治组织原则,也是无产阶级的道德准则。把集体主义作为无产阶级的道德原则,斯大林做了最初的完整表述:“个人和集体之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不可调和的对立。不应当有这种对立,是因为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是不能撇开个人利益的。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给这种个人利益以最充分的满足。此外,社会主义是保护个人利益唯一可靠的保证。”[3](P354-355)毛泽东继承了马恩列斯的集体主义思想,他在总结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强调了集体主义的重要性和意义。毛泽东的集体主义思想中的“集体”既包括中华民族、人民群众等,也包括国家、所有制意义上的公有制集体。作为身处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之中的毛泽东来说,他所说的国家、集体与我国当时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社会经济所有制的现实密切相关。在他那里“集体”不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哲学概念,而是具有现实利益对象的概念指称,他那里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等等的论述,不是为了做哲学上的论辩,而是在于分析、解决、指导当时中国现实存在的国家利益、各种各样集体利益(如地方的、国营集体工厂企业的)、个人利益,等等关系。对于集体主义的这样的理解是与中国社会主义的现实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后的邓小平思想中,强调的“集体”既指国家和全体人民,也包括各种具体的集体。当说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时,这个“集体”是指公有制意义上的集体。

  应该说,在单一公有制经济时期,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利益界限和集体主义道德要求具有简洁而对称的关系,与个人利益相对应的无非就是他人利益(这是他者的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当代,则出现了比较复杂的情况,私营企业就是一个明显的事实。

  就我国目前私营企业组织制度或模式来看,它可分为独资的私营企业、合伙经营的私营企业、私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私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本文把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些我国现在私营企业的主体作为研究对象,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等由于产权关系上的复杂性及其在私营企业中的少数,故不在本文研究之内,留待以后再论。

  在某些人看来,对于工作在私营企业里的雇员来说,他所在的企业是私人的,传统意义的公有制集体对于他已经是一种缺失,他和他所在的企业是个人对个人的利益关系,集体主义道德要求中个人对“集体利益”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他似乎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如果有的话,那也只是个人与他人利益关系。因此,他可以不考虑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了。而从私营企业主方面来说,可能也有这样的想法:我的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独立主体,具有法人地位,在经济、法律上私企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是平等的经济竞争、合作关系,也不存在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的、局部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道德要求,因此集体主义对于私营企业主也没有什么意义了,等等。这些疑惑为理论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时代课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作为全社会普遍价值导向的存在意义。

  集体主义对于私营企业的意义实际上就是集体主义对于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的意义。下面分别从雇员和私营企业主两方面来探讨。

  二

  应该承认,在当代条件下,集体主义的应用环境和以往相比确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自1956年完成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大规模、公开形式的私营经济基本上就不存在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成为我国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在单一公有制情况下,集体主义道德所主要解决的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矛盾问题和当时国家实行的所有制形式有着结构上的对应关系。无论是在物质现实还是意识观念中,它们都是密切相关、高度匹配的。而改革开放以后,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逐渐获得合法性地位而成为我国所有制形式中的一种现实存在。

  在此,从私营企业中的雇员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我们主要考察这样几种与探讨集体主义有关的利益关系,那就是:雇员利益与其所在私营企业的利益关系,雇员利益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雇员与其他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利益关系。在这里,雇员利益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显然是与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有着直接的关系,按照集体主义原则行为处事是比较容易理解的。比较困难的是如何看待雇员利益与私营企业利益的关系,这个问题与前面的问题相比较,有其复杂性,也是需要理论工作者进行深入探讨的。雇员利益与私营企业的关系确实已经不同于以往单一公有制时期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了。笔者认为,私营企业已经不同于公有制意义上的那个“集体”了,私营企业是非公有制经济性质,是私有经济,它不属于以往马恩所说“真实的集体”范畴,与公有制意义上的“现实的集体”也有着差别。在这个意义上,雇员生产活动中的“集体”确实是消失了,那雇员与私营企业还有着什么样的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关系与集体主义有关吗?

  一般地说,从经济学和法律的角度看,私营企业主和雇员是按照契约而形成的平等的关系。“私营经济的资方和劳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劳资关系的成立是基于双方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合宜,其实质是一种合同关系。并且都必须在合法性的劳动合同中正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4]应该说,经济交往关系中的公正、平等,是他们之间伦理关系的重要基础。除此,我们是否还可以有另一种视角来看待雇员对私营企业的道德态度呢?

  我们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对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扩大就业等是有重要意义的。有学者认为,私营经济“还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发育与完善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以及在增强社会主义公有企业的竞争力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5]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上述的分析和结论是符合唯物史观和我国现实国情的。这样看来,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具有伦理合理性,因为从根本上说,这样一种所有制格局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综合国力的提高,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有经济与私营经济利益和谐共存、共赢、相互促进也是一种新的伦理关系状态。这里所存在的伦理学问题已经不是单纯的伦理学问题了,或者说,这个伦理学问题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对于转型期的社会伦理问题,需要我们善于从一个更为宽阔的社会发展视野去审视、去做出“善”的判断。

  非公有制经济的伦理价值问题涉及如何看待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与公有制经济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利益与中国国家利益等关系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集体主义原则所不可回避的问题,或者可以说它是集体主义原则扩展后要回答的重要问题。

  多种经济成分构成了我国当代的利益生态,它是当下中国社会经济伦理发展的必然要求。利益生态的观点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指公有制的集体如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个人利益以及我们国家内的新经济组织的利益如私营企业利益、外资企业利益等看作一个利益生态构成体系。它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现实中是个相互关联、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的利益生态关系。这些不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和方向,同时也使伦理观念的发展、变化拥有了客观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力量,需要我们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伦理观和基本原理的同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它,做出我们新的概括,用于指导新的伦理关系构成中的新的实践,搞好我们现时代的道德建设。从这一视角来看,我们对于私营企业中雇员利益与私营企业利益关系,试做如下判断:

  第一,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人民利益优先原则。前面我们提到,私营企业不同于公有制意义上的“现实的集体”,这样,私营企业雇员直接生产活动中所对应的“现实的集体”虽然不存在了,但国家、社会、人民群众却仍然构成私营企业雇员所面对的现实的集体。对集体主义道德的实现,表现在私营企业雇员能超越其个人利益和私企不合理利益,对国家、社会、人民大众利益的高度负责精神。私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交往活动中有着高度自由的决策权,这既有利于市场经济自由、平等的竞争,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也有容易造成负伦理价值的一面,特别是在我国目前法律规范、市场约束尚未完善时更为如此。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逐,有的私营企业有可能不顾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人民群众利益,而做出“缺德”行为,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失信、偷税漏税,等等。对于这些,私企员工有着比外人更多的知情。私企员工如果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人民利益出发而自觉抵制这种不道德并且违法的行为或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那也就是坚持了集体主义精神。这种情形下,个人需要冒着极大的风险而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人民利益做出自我利益牺牲,这不仅闪现着人性良知的光辉,更是集体主义精神的展现。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对于私营企业的发展,国家、政府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是重要的,同时,对公民加强集体主义教育,依靠公民在生产、工作中自觉把社会利益和国家、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依靠公民进行监督、对不道德的企业行为不合作,这对于促进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将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是发挥市民社会内部力量的自我监督机制之内容。

  当然,在强调这点时,我们还需注意到中国私营企业内部人际间高度的亲缘性特征。那就是,私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雇员等大多与业主有着血缘、姻缘、友缘等关系。有学者对天津私营企业的调查显示,“在企业内部目前普遍存在着家族式人事用工关系,以血缘、姻缘连接起来的亲缘关系是私营企业主社会关系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形成其他关系的基础。如在企业管理人员中,45%的雇员与业主有亲戚关系;生产人员中16.9%与业主有亲缘关系,另外企业中还有20%左右的人员是企业主介绍而来,这说明亲缘关系是维持私营企业内部凝聚力的主要关系形式”。[6](P158)私营企业内部这种高度的亲缘关系对于维持企业的有效运转,增强企业凝聚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高度亲缘性人际关系对于企业发展具有一定的伦理功能价值。但我们也要看到,与高度亲缘性所伴随的中国传统家族伦理也会制约企业员工对企业某些不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行为的揭露、抵制力量。这样,集体主义道德的发扬又需要突破中国传统家族伦理中某些愚忠、愚孝、愚诚等消极内容的束缚,这样集体主义的发扬将面临着个人主义和封建消极道德的双重挑战,这可能也是私营企业中集体主义教育和实践不同于公有制经济领域或者非高度亲缘性企业的一个显著的方面。

  第二,间接集体利益原则。私营企业不是公有制意义上的现实的集体,不能用集体主义中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来类比私企员工与私企的关系,把私企等同于集体主义的“集体”。但笔者在此把私营企业视为“间接集体”,即对“现实的集体”有间接的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之所以引入“间接集体”这样一个概念是因为它们已经成为促进我们国家生产力发展、增进社会福利、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而对这样一种重要的力量,在政治经济维度上的肯定,也必然带来伦理观念上的新的审视。我们在防范私有经济对伦理道德观念的负面影响时,也需要在社会伦理价值、道德诉求等方面做出新的认识。“间接集体”概念试图在这个问题上做一探讨。由此认为,工作在私营企业中的员工也要尊重和维护“间接集体”合法权益,也没有理由破坏它们。因为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现实的集体利益在竞争中的促进,也具有补充、促进的伦理价值。私企员工对私营企业合法利益的尊重,爱其岗敬其业,这也可以从大的方面被视为对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照,是对集体主义扩展后了的一种方式的坚持。因为私营企业发展的好,对于我们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发展也是有好处的。私企员工的这种扩展了的集体主义道德追求,是从“顺向”角度即对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尊重意义上考量的。

  第三,对“现实的集体”利益尊重原则。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们不仅在生产活动中结成一定的关系,同时,人们的社会联系是多方面的,就私营企业员工而言,他不仅与其所在的私企构成利益关系,同时在社会生活中他还与众多公有制意义上的集体及社会公共生活等构成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也不能只顾个人利益,也应当尊重集体和公共,生活体利益。

  三

  从私营企业主的角度看,集体主义道德的发扬更是意义重要。和私营企业主利益相关的主要有: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公有制经济利益、人民群众利益、雇员利益,等等。

  私营企业主的企业利益也就是他的个人利益。与我们前面所谈到的“间接集体”联系起来看,私营企业具有双重特征,这一双重特征是与其在不同的伦理关系比较中而显现的。私营企业相对于公有制经济即现实的集体而言,私营企业的利益就是(私营企业主)个人利益;私营企业相对于它的员工而言,私营企业的利益又表现为“间接集体”利益。在市场行为中私企是独立主体,它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是平等的经济交往关系,它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有着直接的伦理关系。

  第一,尊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原则,是私营企业的原生伦理责任。从根本上说,私营企业在我们国家经济、法律等地位的获得,受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受益于改革开放。私营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不断探索,政治、经济等改革不断推进的产物。私营企业在原生意义上就具有对国家、社会的伦理职责,私营企业的伦理职责也就是作为其人格化身的私营企业主的伦理职责。

  私营经济在当代中国的复兴是以其对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市场经济等有益为伦理根据的。我们国家关于私营企业的政策、法律内容的变迁也反映了这一点。从历时性上看,1983年中央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指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允许剥削制度存在。但我们又是发展中的国家,尤其是在农村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商品户不发达,允许资金、技术、劳力一定程度的流动和多种形式的结合,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有利的。”[7](P36)该文件在雇工问题上提出了对私营经济“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的三不政策,这实际上是对私营经济采取的保护政策。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在对中央顾问委员会的讲话中谈到这个问题时又说:“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我们的大局吗?……伤害了社会主义吗?”[8](P216)不取缔私营经济,是与它可能不会“伤害社会主义”,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伦理价值判断相关联的。当然,对于其真正的伦理价值意义还需要实践基础上的进一步观察。1985年,邓小平在会见津巴布韦非洲民族联盟主席、政府总理穆加贝时,再次谈到个体私营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的关系,他说:“发展一点个体经济,吸收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欢迎中外合资合作,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8](P138)不伤害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这些是非公有制经济获得存在的伦理价值根据。到了1987年,在对私营经济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国家对私营经济以政策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肯定。1987年初,中共中央在《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中首次明确肯定私营经济存在的必要性及对其采取的基本政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对私营经济的地位、性质和积极作用作了阐述,提出党对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是鼓励、保护、引导监督和管理。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合法权益及合法发展,使私营经济首次获得了法律形式的肯定和地位。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规定,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9]这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政治经济上的地位从以往的“补充”上升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以往的“经济成分”升格为一种“所有制经济”,“从制度外踏进制度内”[10](P17)。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不能把这二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我们看到,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政治、经济、法律层面的不断肯定和地位提升,是与发展生产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等的客观要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为执政党的党的文件对私营经济性质、作用等认识的深化和理论创新,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规律的探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党的文件和法律的调整,都是特定经济关系变化的反映。在这些变化中,包含着强烈的伦理价值关照和诉求,显示着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等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而又反映着经济基础的内容,促进着经济基础的发展,从而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概言之,中国私营经济在当代中国的复兴,是与其伦理职责相伴生的,这是由它生发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特定环境所决定的。私营经济其经济、法律地位、权利获升的过程,也就是其伦理责任不断被发现和确认的过程,也就是其伦理职责、义务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在现实要求中被历史性叠加过程。私营经济之人格化身——私营企业主作为公民对于国家也承担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这是私营业主尊重和维护国家利益之道德要求的逻辑根据。“有益”、“有利于”当代社会主义中国,这是中国私营企业复兴的伦理动因,从目的论和义务论伦理学角度看,这些也正是私营企业的伦理职责和应尽义务。这其中蕴涵着对私营企业主进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要求的内在根据,而尊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成为其中的应有之意。不因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成为重要的道德要求。相反,某些私营企业主做出有害和不利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如偷税漏税、贿赂政府官员和国企负责人以攫取国有资产,等等,则是与其政治、经济、法律等权利的拥有不相称的,是不道德的,也是不符合集体主义要求的。

  第二,重视、关心人民利益原则。私营企业的发展不是在其个人及其家庭的封闭环境中来进行的,而是离不开广泛的社会联系,从它的外部关系看,它的产品和服务需要面对社会大众,为人民群众使用和接受,如此才能成为真正的商品和服务。那种只顾个人利益,不顾人民利益、他人利益的行为,迟早会影响私营企业本身的发展壮大。私营企业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一员,他们的富裕得益于我们国家的富民政策。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通过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目标充分体现着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私营企业主在自己富裕的同时,也不应忘记共同富裕的共同理想和目标,起码不应该损害人民大众利益、他人利益,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

  私营企业主对人民利益、他人利益关心、重视的道德要求,重要的是它来自于人民赋予其权利的道德责任。我们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法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企业的肯定,是以全体人民(当然也包括私营企业主)同意为基础的,人民是法律的终极建立者,人民利益与国家利益要求相一致。私营企业主在获得基于人民同意的权利的同时,他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且他决不应该做出对人民利益有损的行为,这是绝对的道德命令。因此,私营企业主对人民利益的尊重是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要求。这也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是一种国家伦理性要求。这些要求私营企业主诚实守法,尽可能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对于那些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而言,当人民利益、国家利益与其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私营业主如果能够以维护人民利益、国家利益为重,必要时能够牺牲个人利益,那就是达到了公而忘私的集体主义较高层次。

  第三,对雇员利益的尊重。应该说对雇员利益的尊重问题与前面所说的尊重人民利益原则之内在根据有相同之处。前面谈到,私营企业经济、法律权利的获得,在根本上来自于人民同意,这其中也包含着私营企业雇员的同意,因为私营企业雇员也是人民的一分子。从私营企业内部利益关系来看,私营企业主要正确处理好其与雇员的利益关系,自觉用道德调节与雇员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私营业主与雇工在生产活动中构成了利益共同体,私营企业主与雇员在生产中的联系应该是建立在法律契约平等、公正基础上的,双方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各自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是基本的道德。特别是私营业主一方,作为强势方面更应严格遵守法律,善待员工。这样的私营企业才能更好地成为“间接集体”,“间接集体”是依法经营和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

  随着对劳动价值理论认识的深入,人们对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收入也有了新的认识。私营企业主的资本收入、经营收入和风险收入是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形成的收入,属于非劳动收入的范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从财产的支配和使用的角度看,只要私营企业主把财产用于积累和扩大再生产,为发展经济社会事业做出了贡献,就不能说财产已经完全被企业主占有,因而就不一定有剥削[11](P185)。当然,目前学界对私营企业主有否剥削仍在讨论之中。但不管怎样,有一点却是应该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私营企业主把财产用于积累和扩大再生产,为发展经济事业做贡献,而不是挥霍享受,将成为美好品德的表现,也是符合集体主义要求的。把剥削赖以存在的条件降得越小,则私营企业的伦理合法性地位就越高,那么其发展的前景就能更广阔。这也是和谐社会建设对私营企业的伦理要求。

  从和谐社会建设看,我们要重视目前私营经济领域劳资纠纷上升的情况。据1995~2001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劳动争议案件从1994年的19098件迅速发展到2001年的155000件,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年均递增34.86%。而在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省,劳动争议案从1987年的180件上升到2003年34386件,增长了190倍,年均递增1117.8%,远远超过GDP增长速度,也比全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平均增长速度快。[4]有研究者把目前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的突出问题概括为:劳动合同签定率低,流于形式多;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工伤事故严重;劳动工资低,增长幅度慢;劳动保障水平低,福利待遇差。造成劳资关系不和谐的因素有劳动力供求、制度和体制、政府、劳资双方素质、工会组织等多方面因素。[12]劳资双方的纠纷和矛盾既不利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与长远发展,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甚至引发社会冲突和动荡。因此需要政府、社会等各个方面高度重视。而在劳资纠纷、矛盾中,道德调节应该也是重要的一个调节手段。资方即私营企业主作为强势方面应该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关爱、善待员工,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友爱既是公民道德基本要求,也是和谐社会重要的道德内涵,同时也体现着集体主义正确对待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要求。而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国家、政府也要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建设。如加强私营企业中工会及其功能建设。加强官方性权利直接表达渠道的拓展。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价值观追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价值观保证。我们欣喜地看到,在既往的实践中,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倡导、开展的光彩事业在扶贫开发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既体现了私营企业主的人生境界,也是他们义利兼顾,践行集体主义的具体表现。当这样一种道德追求成为私营企业主比较普遍的行动之时,那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特别亮丽的道德景观。

  收稿日期:2006-06-10

作者介绍:张博颖(1962-),男,河北迁西人,天津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博士。天津 300191

作者:张博颖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6年11期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6)05-0005-06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符合我们国家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的。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已经获得了政治、经济、法律的肯定。这一现实存在给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原则——集体主义在实践上带来了新的问题,那就是如何理解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或企业中)与集体主义道德要求的关系,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或企业中)实现集体主义道德要求的必要性以及如何实现集体主义道德的要求,等等。这个问题不解决,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的普遍要求就无法实现,那么,用集体主义道德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原则就具有了疑问,这是一个重要的、需要我们回答的理论问题。

  本文在此从私营企业这个个案角度进行研究。根据1988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指中国(港澳台除外)公民所兴办的,即私人投资、雇佣工人、自负盈亏、独立行使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不把“私营企业”理解为“民营企业”,因为“民营”突出体现的是经营主体,而不是所有制主体特点。“民营企业”的概念,容易使所有制内容不清晰,不方便于本文的研究。

  一

  从我国道德建设要求总体上看,公有制为主体决定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集体主义原则所具有的普遍道德要求是与这一性质相适应的。但是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集体主义在实践上也遇到了新的情况,需要我们在具体的经济、社会、法律等关系中来分析集体主义新的实践特点。私营企业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集体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贯强调的无产阶级的思想和政治组织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真实的集体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1](P84)当然,“真实的集体”是一个不断奋斗、不断实现的过程,社会主义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各种“集体”为真实集体的实现提供了比以往社会形态更大的可能,同时社会主义的“集体”也是一个不断进步、真实性不断获得的过程,还不能说现实社会主义中所有的集体就都是“真实的集体”了。有学者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称为“现实的集体”[2](P105),对于这个指称,笔者比较赞成。同时我们看到,“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实现也将是一种社会整体状态,孤立的“自由人的联合”是难以实现的。在最概括的意义上,“集体”强调的也可以说就是社会整体。但在现实意义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意义上的各种具体的“现实的集体”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等,都可视为“现实的集体”。

  集体主义既是无产阶级的政治组织原则,也是无产阶级的道德准则。把集体主义作为无产阶级的道德原则,斯大林做了最初的完整表述:“个人和集体之间、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之间没有而且也不应当有不可调和的对立。不应当有这种对立,是因为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而是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是不能撇开个人利益的。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给这种个人利益以最充分的满足。此外,社会主义是保护个人利益唯一可靠的保证。”[3](P354-355)毛泽东继承了马恩列斯的集体主义思想,他在总结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强调了集体主义的重要性和意义。毛泽东的集体主义思想中的“集体”既包括中华民族、人民群众等,也包括国家、所有制意义上的公有制集体。作为身处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之中的毛泽东来说,他所说的国家、集体与我国当时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社会经济所有制的现实密切相关。在他那里“集体”不是一个高度抽象的哲学概念,而是具有现实利益对象的概念指称,他那里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等等的论述,不是为了做哲学上的论辩,而是在于分析、解决、指导当时中国现实存在的国家利益、各种各样集体利益(如地方的、国营集体工厂企业的)、个人利益,等等关系。对于集体主义的这样的理解是与中国社会主义的现实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后的邓小平思想中,强调的“集体”既指国家和全体人民,也包括各种具体的集体。当说到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时,这个“集体”是指公有制意义上的集体。

  应该说,在单一公有制经济时期,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利益界限和集体主义道德要求具有简洁而对称的关系,与个人利益相对应的无非就是他人利益(这是他者的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当代,则出现了比较复杂的情况,私营企业就是一个明显的事实。

  就我国目前私营企业组织制度或模式来看,它可分为独资的私营企业、合伙经营的私营企业、私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私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本文把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些我国现在私营企业的主体作为研究对象,而股份有限公司、(私人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等由于产权关系上的复杂性及其在私营企业中的少数,故不在本文研究之内,留待以后再论。

  在某些人看来,对于工作在私营企业里的雇员来说,他所在的企业是私人的,传统意义的公有制集体对于他已经是一种缺失,他和他所在的企业是个人对个人的利益关系,集体主义道德要求中个人对“集体利益”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他似乎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如果有的话,那也只是个人与他人利益关系。因此,他可以不考虑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了。而从私营企业主方面来说,可能也有这样的想法:我的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独立主体,具有法人地位,在经济、法律上私企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是平等的经济竞争、合作关系,也不存在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的、局部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道德要求,因此集体主义对于私营企业主也没有什么意义了,等等。这些疑惑为理论工作者提出了新的时代课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着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作为全社会普遍价值导向的存在意义。

  集体主义对于私营企业的意义实际上就是集体主义对于私营企业主及其雇员的意义。下面分别从雇员和私营企业主两方面来探讨。

  二

  应该承认,在当代条件下,集体主义的应用环境和以往相比确实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自1956年完成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大规模、公开形式的私营经济基本上就不存在了,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成为我国所有制的基本形式。在单一公有制情况下,集体主义道德所主要解决的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矛盾问题和当时国家实行的所有制形式有着结构上的对应关系。无论是在物质现实还是意识观念中,它们都是密切相关、高度匹配的。而改革开放以后,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逐渐获得合法性地位而成为我国所有制形式中的一种现实存在。

  在此,从私营企业中的雇员的角度来进行分析。我们主要考察这样几种与探讨集体主义有关的利益关系,那就是:雇员利益与其所在私营企业的利益关系,雇员利益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雇员与其他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利益关系。在这里,雇员利益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显然是与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有着直接的关系,按照集体主义原则行为处事是比较容易理解的。比较困难的是如何看待雇员利益与私营企业利益的关系,这个问题与前面的问题相比较,有其复杂性,也是需要理论工作者进行深入探讨的。雇员利益与私营企业的关系确实已经不同于以往单一公有制时期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了。笔者认为,私营企业已经不同于公有制意义上的那个“集体”了,私营企业是非公有制经济性质,是私有经济,它不属于以往马恩所说“真实的集体”范畴,与公有制意义上的“现实的集体”也有着差别。在这个意义上,雇员生产活动中的“集体”确实是消失了,那雇员与私营企业还有着什么样的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关系与集体主义有关吗?

  一般地说,从经济学和法律的角度看,私营企业主和雇员是按照契约而形成的平等的关系。“私营经济的资方和劳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劳资关系的成立是基于双方协商基础上达成的合宜,其实质是一种合同关系。并且都必须在合法性的劳动合同中正当地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4]应该说,经济交往关系中的公正、平等,是他们之间伦理关系的重要基础。除此,我们是否还可以有另一种视角来看待雇员对私营企业的道德态度呢?

  我们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相适应,对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扩大就业等是有重要意义的。有学者认为,私营经济“还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发育与完善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以及在增强社会主义公有企业的竞争力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5]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上述的分析和结论是符合唯物史观和我国现实国情的。这样看来,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具有伦理合理性,因为从根本上说,这样一种所有制格局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综合国力的提高,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有经济与私营经济利益和谐共存、共赢、相互促进也是一种新的伦理关系状态。这里所存在的伦理学问题已经不是单纯的伦理学问题了,或者说,这个伦理学问题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社会发展密切相关。对于转型期的社会伦理问题,需要我们善于从一个更为宽阔的社会发展视野去审视、去做出“善”的判断。

  非公有制经济的伦理价值问题涉及如何看待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与公有制经济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利益与中国国家利益等关系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集体主义原则所不可回避的问题,或者可以说它是集体主义原则扩展后要回答的重要问题。

  多种经济成分构成了我国当代的利益生态,它是当下中国社会经济伦理发展的必然要求。利益生态的观点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指公有制的集体如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个人利益以及我们国家内的新经济组织的利益如私营企业利益、外资企业利益等看作一个利益生态构成体系。它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现实中是个相互关联、相互竞争、相互促进的利益生态关系。这些不仅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和方向,同时也使伦理观念的发展、变化拥有了客观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力量,需要我们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伦理观和基本原理的同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它,做出我们新的概括,用于指导新的伦理关系构成中的新的实践,搞好我们现时代的道德建设。从这一视角来看,我们对于私营企业中雇员利益与私营企业利益关系,试做如下判断:

  第一,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人民利益优先原则。前面我们提到,私营企业不同于公有制意义上的“现实的集体”,这样,私营企业雇员直接生产活动中所对应的“现实的集体”虽然不存在了,但国家、社会、人民群众却仍然构成私营企业雇员所面对的现实的集体。对集体主义道德的实现,表现在私营企业雇员能超越其个人利益和私企不合理利益,对国家、社会、人民大众利益的高度负责精神。私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交往活动中有着高度自由的决策权,这既有利于市场经济自由、平等的竞争,同时,它也是一把“双刃剑”,也有容易造成负伦理价值的一面,特别是在我国目前法律规范、市场约束尚未完善时更为如此。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逐,有的私营企业有可能不顾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人民群众利益,而做出“缺德”行为,如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失信、偷税漏税,等等。对于这些,私企员工有着比外人更多的知情。私企员工如果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人民利益出发而自觉抵制这种不道德并且违法的行为或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那也就是坚持了集体主义精神。这种情形下,个人需要冒着极大的风险而为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人民利益做出自我利益牺牲,这不仅闪现着人性良知的光辉,更是集体主义精神的展现。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对于私营企业的发展,国家、政府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是重要的,同时,对公民加强集体主义教育,依靠公民在生产、工作中自觉把社会利益和国家、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依靠公民进行监督、对不道德的企业行为不合作,这对于促进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将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是发挥市民社会内部力量的自我监督机制之内容。

  当然,在强调这点时,我们还需注意到中国私营企业内部人际间高度的亲缘性特征。那就是,私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雇员等大多与业主有着血缘、姻缘、友缘等关系。有学者对天津私营企业的调查显示,“在企业内部目前普遍存在着家族式人事用工关系,以血缘、姻缘连接起来的亲缘关系是私营企业主社会关系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形成其他关系的基础。如在企业管理人员中,45%的雇员与业主有亲戚关系;生产人员中16.9%与业主有亲缘关系,另外企业中还有20%左右的人员是企业主介绍而来,这说明亲缘关系是维持私营企业内部凝聚力的主要关系形式”。[6](P158)私营企业内部这种高度的亲缘关系对于维持企业的有效运转,增强企业凝聚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高度亲缘性人际关系对于企业发展具有一定的伦理功能价值。但我们也要看到,与高度亲缘性所伴随的中国传统家族伦理也会制约企业员工对企业某些不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行为的揭露、抵制力量。这样,集体主义道德的发扬又需要突破中国传统家族伦理中某些愚忠、愚孝、愚诚等消极内容的束缚,这样集体主义的发扬将面临着个人主义和封建消极道德的双重挑战,这可能也是私营企业中集体主义教育和实践不同于公有制经济领域或者非高度亲缘性企业的一个显著的方面。

  第二,间接集体利益原则。私营企业不是公有制意义上的现实的集体,不能用集体主义中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来类比私企员工与私企的关系,把私企等同于集体主义的“集体”。但笔者在此把私营企业视为“间接集体”,即对“现实的集体”有间接的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之所以引入“间接集体”这样一个概念是因为它们已经成为促进我们国家生产力发展、增进社会福利、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而对这样一种重要的力量,在政治经济维度上的肯定,也必然带来伦理观念上的新的审视。我们在防范私有经济对伦理道德观念的负面影响时,也需要在社会伦理价值、道德诉求等方面做出新的认识。“间接集体”概念试图在这个问题上做一探讨。由此认为,工作在私营企业中的员工也要尊重和维护“间接集体”合法权益,也没有理由破坏它们。因为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现实的集体利益在竞争中的促进,也具有补充、促进的伦理价值。私企员工对私营企业合法利益的尊重,爱其岗敬其业,这也可以从大的方面被视为对国家整体利益的关照,是对集体主义扩展后了的一种方式的坚持。因为私营企业发展的好,对于我们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发展也是有好处的。私企员工的这种扩展了的集体主义道德追求,是从“顺向”角度即对私营企业合法权益尊重意义上考量的。

  第三,对“现实的集体”利益尊重原则。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们不仅在生产活动中结成一定的关系,同时,人们的社会联系是多方面的,就私营企业员工而言,他不仅与其所在的私企构成利益关系,同时在社会生活中他还与众多公有制意义上的集体及社会公共生活等构成利益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也不能只顾个人利益,也应当尊重集体和公共,生活体利益。

  三

  从私营企业主的角度看,集体主义道德的发扬更是意义重要。和私营企业主利益相关的主要有: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公有制经济利益、人民群众利益、雇员利益,等等。

  私营企业主的企业利益也就是他的个人利益。与我们前面所谈到的“间接集体”联系起来看,私营企业具有双重特征,这一双重特征是与其在不同的伦理关系比较中而显现的。私营企业相对于公有制经济即现实的集体而言,私营企业的利益就是(私营企业主)个人利益;私营企业相对于它的员工而言,私营企业的利益又表现为“间接集体”利益。在市场行为中私企是独立主体,它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是平等的经济交往关系,它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有着直接的伦理关系。

  第一,尊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原则,是私营企业的原生伦理责任。从根本上说,私营企业在我们国家经济、法律等地位的获得,受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受益于改革开放。私营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不断探索,政治、经济等改革不断推进的产物。私营企业在原生意义上就具有对国家、社会的伦理职责,私营企业的伦理职责也就是作为其人格化身的私营企业主的伦理职责。

  私营经济在当代中国的复兴是以其对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市场经济等有益为伦理根据的。我们国家关于私营企业的政策、法律内容的变迁也反映了这一点。从历时性上看,1983年中央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指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允许剥削制度存在。但我们又是发展中的国家,尤其是在农村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商品户不发达,允许资金、技术、劳力一定程度的流动和多种形式的结合,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有利的。”[7](P36)该文件在雇工问题上提出了对私营经济“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的三不政策,这实际上是对私营经济采取的保护政策。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在对中央顾问委员会的讲话中谈到这个问题时又说:“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我们的大局吗?……伤害了社会主义吗?”[8](P216)不取缔私营经济,是与它可能不会“伤害社会主义”,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伦理价值判断相关联的。当然,对于其真正的伦理价值意义还需要实践基础上的进一步观察。1985年,邓小平在会见津巴布韦非洲民族联盟主席、政府总理穆加贝时,再次谈到个体私营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的关系,他说:“发展一点个体经济,吸收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欢迎中外合资合作,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8](P138)不伤害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这些是非公有制经济获得存在的伦理价值根据。到了1987年,在对私营经济进行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国家对私营经济以政策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肯定。1987年初,中共中央在《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中首次明确肯定私营经济存在的必要性及对其采取的基本政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对私营经济的地位、性质和积极作用作了阐述,提出党对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是鼓励、保护、引导监督和管理。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合法权益及合法发展,使私营经济首次获得了法律形式的肯定和地位。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明确规定,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9]这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政治经济上的地位从以往的“补充”上升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以往的“经济成分”升格为一种“所有制经济”,“从制度外踏进制度内”[10](P17)。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不能把这二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我们看到,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政治、经济、法律层面的不断肯定和地位提升,是与发展生产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等的客观要求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为执政党的党的文件对私营经济性质、作用等认识的深化和理论创新,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规律的探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党的文件和法律的调整,都是特定经济关系变化的反映。在这些变化中,包含着强烈的伦理价值关照和诉求,显示着政治、法律、伦理道德等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而又反映着经济基础的内容,促进着经济基础的发展,从而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概言之,中国私营经济在当代中国的复兴,是与其伦理职责相伴生的,这是由它生发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特定环境所决定的。私营经济其经济、法律地位、权利获升的过程,也就是其伦理责任不断被发现和确认的过程,也就是其伦理职责、义务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在现实要求中被历史性叠加过程。私营经济之人格化身——私营企业主作为公民对于国家也承担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这是私营业主尊重和维护国家利益之道德要求的逻辑根据。“有益”、“有利于”当代社会主义中国,这是中国私营企业复兴的伦理动因,从目的论和义务论伦理学角度看,这些也正是私营企业的伦理职责和应尽义务。这其中蕴涵着对私营企业主进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要求的内在根据,而尊重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成为其中的应有之意。不因个人利益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成为重要的道德要求。相反,某些私营企业主做出有害和不利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行为如偷税漏税、贿赂政府官员和国企负责人以攫取国有资产,等等,则是与其政治、经济、法律等权利的拥有不相称的,是不道德的,也是不符合集体主义要求的。

  第二,重视、关心人民利益原则。私营企业的发展不是在其个人及其家庭的封闭环境中来进行的,而是离不开广泛的社会联系,从它的外部关系看,它的产品和服务需要面对社会大众,为人民群众使用和接受,如此才能成为真正的商品和服务。那种只顾个人利益,不顾人民利益、他人利益的行为,迟早会影响私营企业本身的发展壮大。私营企业主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一员,他们的富裕得益于我们国家的富民政策。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通过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一社会主义目标充分体现着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私营企业主在自己富裕的同时,也不应忘记共同富裕的共同理想和目标,起码不应该损害人民大众利益、他人利益,做一个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

  私营企业主对人民利益、他人利益关心、重视的道德要求,重要的是它来自于人民赋予其权利的道德责任。我们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法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包括私营企业的肯定,是以全体人民(当然也包括私营企业主)同意为基础的,人民是法律的终极建立者,人民利益与国家利益要求相一致。私营企业主在获得基于人民同意的权利的同时,他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并且他决不应该做出对人民利益有损的行为,这是绝对的道德命令。因此,私营企业主对人民利益的尊重是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要求。这也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决定的,是一种国家伦理性要求。这些要求私营企业主诚实守法,尽可能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起来。对于那些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而言,当人民利益、国家利益与其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私营业主如果能够以维护人民利益、国家利益为重,必要时能够牺牲个人利益,那就是达到了公而忘私的集体主义较高层次。

  第三,对雇员利益的尊重。应该说对雇员利益的尊重问题与前面所说的尊重人民利益原则之内在根据有相同之处。前面谈到,私营企业经济、法律权利的获得,在根本上来自于人民同意,这其中也包含着私营企业雇员的同意,因为私营企业雇员也是人民的一分子。从私营企业内部利益关系来看,私营企业主要正确处理好其与雇员的利益关系,自觉用道德调节与雇员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私营业主与雇工在生产活动中构成了利益共同体,私营企业主与雇员在生产中的联系应该是建立在法律契约平等、公正基础上的,双方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各自尽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是基本的道德。特别是私营业主一方,作为强势方面更应严格遵守法律,善待员工。这样的私营企业才能更好地成为“间接集体”,“间接集体”是依法经营和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

  随着对劳动价值理论认识的深入,人们对私营企业主的非劳动收入也有了新的认识。私营企业主的资本收入、经营收入和风险收入是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形成的收入,属于非劳动收入的范畴。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从财产的支配和使用的角度看,只要私营企业主把财产用于积累和扩大再生产,为发展经济社会事业做出了贡献,就不能说财产已经完全被企业主占有,因而就不一定有剥削[11](P185)。当然,目前学界对私营企业主有否剥削仍在讨论之中。但不管怎样,有一点却是应该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私营企业主把财产用于积累和扩大再生产,为发展经济事业做贡献,而不是挥霍享受,将成为美好品德的表现,也是符合集体主义要求的。把剥削赖以存在的条件降得越小,则私营企业的伦理合法性地位就越高,那么其发展的前景就能更广阔。这也是和谐社会建设对私营企业的伦理要求。

  从和谐社会建设看,我们要重视目前私营经济领域劳资纠纷上升的情况。据1995~2001年《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劳动争议案件从1994年的19098件迅速发展到2001年的155000件,全国劳动争议案件年均递增34.86%。而在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浙江省,劳动争议案从1987年的180件上升到2003年34386件,增长了190倍,年均递增1117.8%,远远超过GDP增长速度,也比全国劳动争议案件的平均增长速度快。[4]有研究者把目前私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的突出问题概括为:劳动合同签定率低,流于形式多;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工伤事故严重;劳动工资低,增长幅度慢;劳动保障水平低,福利待遇差。造成劳资关系不和谐的因素有劳动力供求、制度和体制、政府、劳资双方素质、工会组织等多方面因素。[12]劳资双方的纠纷和矛盾既不利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与长远发展,同时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甚至引发社会冲突和动荡。因此需要政府、社会等各个方面高度重视。而在劳资纠纷、矛盾中,道德调节应该也是重要的一个调节手段。资方即私营企业主作为强势方面应该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关爱、善待员工,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友爱既是公民道德基本要求,也是和谐社会重要的道德内涵,同时也体现着集体主义正确对待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要求。而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国家、政府也要重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建设。如加强私营企业中工会及其功能建设。加强官方性权利直接表达渠道的拓展。

  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价值观追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价值观保证。我们欣喜地看到,在既往的实践中,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倡导、开展的光彩事业在扶贫开发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既体现了私营企业主的人生境界,也是他们义利兼顾,践行集体主义的具体表现。当这样一种道德追求成为私营企业主比较普遍的行动之时,那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个特别亮丽的道德景观。

  收稿日期:2006-06-10

作者介绍:张博颖(1962-),男,河北迁西人,天津社会科学院邓小平理论研究所研究员,博士。天津 30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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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OI:10.13790/j.cnki.issn1008-4444.2013.04.031 第29卷第4期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Vol.29No.4中国企业集体主义道德责任论析 赵壮道 (洛阳理工学院公共文化研究中心,河南洛阳471023) 欈欈欈欈欈欈欈欈欈欈欈欈欈欈欈欈欈欈欈欈欈欈欈欈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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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道德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45题) 1.道德根源于(C ) A.先天的人性 B.阶级斗争 C.经济关系 D.生存需要 2."以德治国"体现了( D ) A .道德可以代替铸律 B .道德和法律相互对立 C.道德和法律可以并存 D .道德和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3.企业文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