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考宝典--刑诉

跟秦帆过司考之刑诉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二)刑事诉讼主体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我国目前仅有的对程序违法后果的规定:

体现(程序违法的

后果)

并非所有);②对于一审程序违法的——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⑤《新刑诉》申诉会引起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中间,增加了一个“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1

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新罪性质

法院发现新罪该如何处理

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民事审判

刑、民

自诉类罪公诉类罪

处理方式建议补充、变更起诉转交有权机关处理告知当事人诉权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2

专门机关以外的人)二、诉讼参与人(二、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专门机关以外的人)

范围

近亲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权利

被害人的近亲属权利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申请取保候审;解除超期羁押;经同意上诉、申诉;委托辩护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附带民事诉讼、申诉;可拒绝对方律师的取证

3

第四章管辖

一、立案管辖

三、地域管辖

5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6

第七章

刑事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8

9

五、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证据规则证据的收集证据的保密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传闻证据规则刑事证据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

即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证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

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10

划分标准证据的来源

能否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证据的表现形式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原始证据——即第一手资料直接证据——犯罪人是否是他?言词证据——主观性,如鉴定意见

有罪证据——辩方也可能提有罪证据(罪轻)

传来证据——即第二手证据

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完整体系、结论唯一实物证据——客观性,如视听资料、书证无罪证据——控方也可能提供无罪证据

八、证明责任

承担者

案件类型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事项

人民检察院自诉人人民检察院

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说服其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证据排除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型犯罪

当事人及辩护人承担提出线索责任

证明责任承担者

承担不利的法律效果

例外

★注意:人民法院不负证明责任,但可以调查核实证据11

第八章

强制措施

12

13

14

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15

第十一章立案

二、立案的条件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①有犯罪事实;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①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②属于本院管辖的;③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④有的被告人、16

第十二章侦查

17

五、技术侦查措施

①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

适用范围和审批、执行机关

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③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18

六、辨认辨认的决定权辨认的组织者混杂辨认规则单独辨认规则见证人规则不得暗示的规则

保密规则七、通缉主体对象

①决定主体: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②发布主体:公安机关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注: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公安机关进行辨认要经负责侦查的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

公安机关:7人/物;10张照片;检察机关:5人/物或5张照片。(不少于)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的,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八、对非法侦查的救济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申请救济的主体和情形

①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②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③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⑤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处理程序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19

十、侦查羁押期限

情形一

期限2个月延长1个月延长2个月延长2个月无期限

批准主体无需批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②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

特别提示:①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拘留羁押期限;

③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

,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十三章起诉

20

四、检察院撤回、追加、变更起诉撤回起诉追加起诉变更起诉21

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

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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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开庭10日前开庭5日前

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通知被告人、辩护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①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开庭3日前

②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③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在开庭以前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审判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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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理程序的中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

种类区别点

延期审理(要向法院申请的)新证据;(1个月不计算在审限)

补充侦查;

回避;

拒绝辩护;(10天不计入审限)变更、追加起诉的

是否需要申请裁决方式适用阶段停止的活动

需要决定法庭审理过程中

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①计入审限:申请回避;

期间的计算

②不计入审限:新证据、拒绝辩护;③重新计算:补充侦查、变更、追加起诉的。

①不计入审限(前四种);②重新计算(简转普)。

——

中止审理(法院不能控制的)

①被告人患有,无法出庭的;②被告人脱逃的;⑤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无需

裁定(例外:简转普用决定)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无需裁定——

③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刑诉法第15条第2-6项

④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终止审理

五、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区分点决定主体决定方式要求救济手段

警告、训诫审判长口头——无

强行带出法庭审判长口头——无

罚款院长书面1000元以下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拘留院长书面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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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诉案件审理程序

以下情形下,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①不符合《高法解释》第186条规定的条件的;②证据不充分的;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④被告人死亡的;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⑦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调和

解解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调解;签收时生效。三类均可和解

三类均可撤诉,撤诉分为两类:

①按照撤诉处理: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②申请撤诉:法院应审查是否为自愿撤诉。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反诉。①对象:自诉人

②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③案件性质应相同,为自诉案件④提出期限为自诉判决宣告前

可分性审理期限

①自诉人的可分性;②被告人的可分性(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①被告人被羁押的:普通程序(2+1+3+X);②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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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管辖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①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

诉讼代表人

义务权利

财产保全审理障碍

确定

代表人出庭;

③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①接到通知应出庭;②拒不出庭,可适用拘传。

行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十、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

实体问题[判决书的内容包括:首部、事实部分(事实部分包括四个方面:检察院指

适用对象

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理由部分、结果部分和尾部]

适用阶段适用机关表现形式排他性

审判阶段法院书面形式

一个案件只有一个生效判决

裁定

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终止审理、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驳回公诉或自诉、核准死刑∥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

审判、执行阶段

法院书面、口头

一个案件可有多个裁定部分未生效的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

决定

程序问题(如回避;是否立案;有关强制措施;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撤销案件;延长羁押期限;起诉或不起诉;开庭审判;延期审理;抗诉;提起再审程序)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侦查、检察、审判、执行机关

书面、口头

一个案件可有多项决定

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或抗诉,部分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如回避、司法拘留、罚款)

法律效力不服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

,如不起诉、不立案。。如回避、拘传、取保候审等。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二、全面审查原则有无上诉和抗诉事实、证据和法律刑事与附带民事部分

实体与程序

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既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又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①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共同犯罪问题

②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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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逐级报请任何一个上级法院

都有否决权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后的处理

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①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

②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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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

对象是本院的生效裁判

最高法院——各级法院;上级法院——下级法院①二审中的抗诉: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法院提起②再审中的抗诉:上对下同级抗诉(最高检例外)

特别提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比较图市检察院县法院

(生效裁判)

(未生效裁判)

县检察院

三、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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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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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减刑、假释适用对象减刑程序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①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②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①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假释程序

②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③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审判新罪的下级法院也可以撤销上级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

减刑假释监督

①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②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七、执行机关、交付执行

人民法院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有期徒刑(剩余刑期过三个月以上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未成年犯判决

看守所(也属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交付执行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34

第二十章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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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规新增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

(三)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四)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

补充材料后再次抗诉的处理指令再审的程

序要求

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本规定所指的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指向原起诉事实并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新证据的含义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由于客观原因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庭审中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

(四)原生效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或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原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二)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三)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在送达抗诉书后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未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到案后,恢复审理。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对能够查清事实,确认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应当予以改判。

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

判决书的送达

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判决宣告后立即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

指令再审的适

用程序中止审理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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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秦帆过司考之刑诉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二)刑事诉讼主体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我国目前仅有的对程序违法后果的规定:

体现(程序违法的

后果)

并非所有);②对于一审程序违法的——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⑤《新刑诉》申诉会引起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中间,增加了一个“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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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新罪性质

法院发现新罪该如何处理

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民事审判

刑、民

自诉类罪公诉类罪

处理方式建议补充、变更起诉转交有权机关处理告知当事人诉权

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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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机关以外的人)二、诉讼参与人(二、诉讼参与人(专门机关以外专门机关以外的人)

范围

近亲属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权利

被害人的近亲属权利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申请取保候审;解除超期羁押;经同意上诉、申诉;委托辩护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自诉、附带民事诉讼、申诉;可拒绝对方律师的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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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管辖

一、立案管辖

三、地域管辖

5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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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刑事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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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证据规则证据的收集证据的保密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传闻证据规则刑事证据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

即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指证人只能陈述自己亲自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不得陈述对该事实的意见或者结论。

指为了防止误认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又称原始证据规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方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时,其。该规则要求书证的提供证应尽量提供原件,如果提供副本、抄本、影印本等非原始材料,则必须提供充足理由加以说明,否则,该书证不具有可采性。

又称非任意自白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即承认有罪的供述),才具有可采性;违背当事人意愿或违反法定程序而强制作出的供述不是自白,不具有可采性,必须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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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证据的来源

能否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证据的表现形式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原始证据——即第一手资料直接证据——犯罪人是否是他?言词证据——主观性,如鉴定意见

有罪证据——辩方也可能提有罪证据(罪轻)

传来证据——即第二手证据

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完整体系、结论唯一实物证据——客观性,如视听资料、书证无罪证据——控方也可能提供无罪证据

八、证明责任

承担者

案件类型

公诉案件自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事项

人民检察院自诉人人民检察院

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说服其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证据排除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型犯罪

当事人及辩护人承担提出线索责任

证明责任承担者

承担不利的法律效果

例外

★注意:人民法院不负证明责任,但可以调查核实证据11

第八章

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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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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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立案

二、立案的条件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①有犯罪事实;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①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②属于本院管辖的;③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④有的被告人、16

第十二章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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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侦查措施

①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

适用范围和审批、执行机关

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③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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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辨认辨认的决定权辨认的组织者混杂辨认规则单独辨认规则见证人规则不得暗示的规则

保密规则七、通缉主体对象

①决定主体: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②发布主体:公安机关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注: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公安机关进行辨认要经负责侦查的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

公安机关:7人/物;10张照片;检察机关:5人/物或5张照片。(不少于)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的,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八、对非法侦查的救济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申请救济的主体和情形

①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②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③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⑤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处理程序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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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侦查羁押期限

情形一

期限2个月延长1个月延长2个月延长2个月无期限

批准主体无需批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②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

特别提示:①侦查羁押期限不包括拘留羁押期限;

③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

,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第十三章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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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察院撤回、追加、变更起诉撤回起诉追加起诉变更起诉21

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

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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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二、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开庭10日前开庭5日前

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及其通知被告人、辩护人提供证据的相关情形①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

开庭3日前

②用传票和通知书,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③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在开庭以前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审判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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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理程序的中断(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

种类区别点

延期审理(要向法院申请的)新证据;(1个月不计算在审限)

补充侦查;

回避;

拒绝辩护;(10天不计入审限)变更、追加起诉的

是否需要申请裁决方式适用阶段停止的活动

需要决定法庭审理过程中

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①计入审限:申请回避;

期间的计算

②不计入审限:新证据、拒绝辩护;③重新计算:补充侦查、变更、追加起诉的。

①不计入审限(前四种);②重新计算(简转普)。

——

中止审理(法院不能控制的)

①被告人患有,无法出庭的;②被告人脱逃的;⑤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无需

裁定(例外:简转普用决定)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无需裁定——

③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刑诉法第15条第2-6项

④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终止审理

五、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区分点决定主体决定方式要求救济手段

警告、训诫审判长口头——无

强行带出法庭审判长口头——无

罚款院长书面1000元以下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拘留院长书面15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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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自诉案件审理程序

以下情形下,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①不符合《高法解释》第186条规定的条件的;②证据不充分的;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④被告人死亡的;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⑦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调和

解解

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调解;签收时生效。三类均可和解

三类均可撤诉,撤诉分为两类:

①按照撤诉处理: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②申请撤诉:法院应审查是否为自愿撤诉。除公诉转自诉案件外,可反诉。①对象:自诉人

②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③案件性质应相同,为自诉案件④提出期限为自诉判决宣告前

可分性审理期限

①自诉人的可分性;②被告人的可分性(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①被告人被羁押的:普通程序(2+1+3+X);②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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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

管辖

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①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

诉讼代表人

义务权利

财产保全审理障碍

确定

代表人出庭;

③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①接到通知应出庭;②拒不出庭,可适用拘传。

行使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十、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

实体问题[判决书的内容包括:首部、事实部分(事实部分包括四个方面:检察院指

适用对象

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理由部分、结果部分和尾部]

适用阶段适用机关表现形式排他性

审判阶段法院书面形式

一个案件只有一个生效判决

裁定

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终止审理、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驳回公诉或自诉、核准死刑∥减刑、假释、撤销缓刑、减免罚金)

审判、执行阶段

法院书面、口头

一个案件可有多个裁定部分未生效的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

决定

程序问题(如回避;是否立案;有关强制措施;实施各种侦查行为;撤销案件;延长羁押期限;起诉或不起诉;开庭审判;延期审理;抗诉;提起再审程序)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侦查、检察、审判、执行机关

书面、口头

一个案件可有多项决定

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得上诉或抗诉,部分决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如回避、司法拘留、罚款)

法律效力不服未生效的判决,可以上诉或抗诉

,如不起诉、不立案。。如回避、拘传、取保候审等。

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二、全面审查原则有无上诉和抗诉事实、证据和法律刑事与附带民事部分

实体与程序

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

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既要审查刑事诉讼部分,又要审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

①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共同犯罪问题

②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28

七、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逐级报请任何一个上级法院

都有否决权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后的处理

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一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原判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由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①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

②不予核准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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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

对象是本院的生效裁判

最高法院——各级法院;上级法院——下级法院①二审中的抗诉:下级检察院向上级法院提起②再审中的抗诉:上对下同级抗诉(最高检例外)

特别提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

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比较图市检察院县法院

(生效裁判)

(未生效裁判)

县检察院

三、再审的审理程序及审理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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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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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减刑、假释适用对象减刑程序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①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②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及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①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假释程序

②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③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审判新罪的下级法院也可以撤销上级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

减刑假释监督

①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②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七、执行机关、交付执行

人民法院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无罪、免除刑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有期徒刑(剩余刑期过三个月以上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未成年犯判决

看守所(也属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交付执行

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和【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34

第二十章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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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规新增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应在一个月内立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退回检察院的情形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

(三)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四)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

补充材料后再次抗诉的处理指令再审的程

序要求

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本规定所指的新证据,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指向原起诉事实并可能改变原判决、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新证据的含义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由于客观原因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庭审中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

(四)原生效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或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原裁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的处理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二)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无罪;

(三)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在送达抗诉书后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未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到案后,恢复审理。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对能够查清事实,确认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应当予以改判。

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

判决书的送达

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判决宣告后立即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

指令再审的适

用程序中止审理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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