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年度

填表说明: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时填写本表。企业对备案表填写内容及附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二、企业同时备案多项优惠事项,或者备案同一优惠事项之下的不同优惠子项目,应当分别填写本表。“年度”按照企业提交备案的优惠事项所属纳税年度填写。

三、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的内容填写。 四、优惠事项名称:按照税务机关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名称填写。

五、备案方式:可以自月(季)度预缴期起开始享受优惠的优惠事项,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备案的,选择“月(季)度预缴期备案”。在年度终了后方能享受优惠的优惠事项,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备案的,选择“汇算清缴期备案”。

对于可以选择月(季)度预缴享受的优惠政策,企业未按要求备案的,预缴税款时不得享受该优惠事项。但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优惠事项,选择“汇算清缴期备案”。

六、享受优惠期间:填写企业可以享受优惠事项的起止时间。属于定期减免税情形,优惠期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且有明确起止时间的,填写相应起止期间。不属于定期减免税或者没有明确起止时间的,填写享受优惠事项所属年度1月1日(新办企业填写成立日期)至12月31日。

七、主要政策依据:填写享受优惠事项主要税收政策文件,包括税收政策文件名称及发文字号。

“主要政策依据”有多项的,应当填写与该优惠事项直接相关的政策依据,最多填写两项。

八、具备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相关资格的,填写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包括文件(证书)名称及文号(编号)。按照规定,享受优惠事项无需取得上述批准文件(证书)的,填写“无”。

文件(证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动漫企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非营利组织证书、远洋捕捞许可证书等。

九、文件(证书)有效期:按照批准文件(颁发证书)上载明的有效期填写。 十、有关情况说明:简要概述享受优惠事项具体内容,如“从事蔬菜种植免税”、“从事公路建设投资三免三减半”等。

企业备案优惠事项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特定行业、范围,或者对优惠事项实行目录管理以及对所从事项目有限制、禁止规定的,企业应当明确说明经营业务符合哪个特定行业、范围或者目录中的哪一个具体行业、项目,或者不属于国家限制、禁止的项目。

特定行业、范围、目录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目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优惠事项对承租、承包等有限制规定的,企业应说明情况。 小型微利企业应说明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对于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采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情况的省市,可不再填写本栏。

十一、提交资料清单:按照税务机关备案管理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附报资料的情况填写。 十二、税务机关接收本表和附报资料后,应当对企业填写内容是否齐全、附报资料是否与表内“企业提交资料清单”栏填列内容相一致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税务机关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印章(或业务专用章) 。税务机关经办人签收、盖章表明税务机关

实际收取了备案资料,不代表认可企业备案资料的真实、合法。

十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交付企业作为备案证明留存,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企业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报送税务机关核准的申请表。由拟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填报。

二、填报说明 (一)栏目说明 1. “企业重组类型”:填报企业重组交易的业务类型,包括“债务重组”(包括“重组所得超50%”、“债转股”两个子项)、“股权收购”(包括“同一控制下无对价”、“其他”两个子项)、“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五种类型。表栏目通过勾选填报。

2. “重组方”:填报企业重组各方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是否主导方”和“重组方类型”。其中“是否主导方”、“重组方类型”通过勾选填报,其余栏目通过文字编辑填报。

3. “重组日”:填报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确定的重组日。 4.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填报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各项条件的情况和相关比例。除“比例: %”需要通过文字编辑填报外,其他栏目通过勾选填报(标“-”的栏目表示不需要填报)。

5. “重组方共同声明”:填报重组各方协商一致的有关重组交易各项信息均为真实、可靠、完整的声明,需要填写本表的填报日期。

6. “重组方盖章栏”:加盖重组各方的公章,对本表中所有纳税人填报信息和声明进行正式确认。

7. “受理税务机关”: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公章并填写受理日期。 8. “审批税务机关”:填写税务机关审批意见,加盖审批税务机关公章并填写审批日期。 (二)表内逻辑关系

1. “企业重组类型”的五种类型中只能勾选填报一种(勾选“债务重组”的必须同时在“重组所得超50%”和“债转股”中勾选一个子项,勾选“股权收购”的必须同时在“同一控制下无对价”和“其他”中勾选一个子项)

2. “重组方类型”中,只能在同一企业重组类型的列中勾选(如选择“债务重组”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则不能选择“股权收购”等其他重组类型所在列对应的重组方类型),每个纳税人(重组方)必须且只能勾选一种类型(如纳税人甲作为“债务重组”的重组方,其重组方类型只能选择“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中的一个,不能选择“股权收购”的“转让方”或其他任何类型)。

3.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中,只能在同一企业重组类型的列中勾选且该列所有勾选框都必须勾选,所在列出现的“比例: %”为必填栏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年度

填表说明: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时填写本表。企业对备案表填写内容及附报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

二、企业同时备案多项优惠事项,或者备案同一优惠事项之下的不同优惠子项目,应当分别填写本表。“年度”按照企业提交备案的优惠事项所属纳税年度填写。

三、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的内容填写。 四、优惠事项名称:按照税务机关发布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名称填写。

五、备案方式:可以自月(季)度预缴期起开始享受优惠的优惠事项,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备案的,选择“月(季)度预缴期备案”。在年度终了后方能享受优惠的优惠事项,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备案的,选择“汇算清缴期备案”。

对于可以选择月(季)度预缴享受的优惠政策,企业未按要求备案的,预缴税款时不得享受该优惠事项。但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该优惠事项,选择“汇算清缴期备案”。

六、享受优惠期间:填写企业可以享受优惠事项的起止时间。属于定期减免税情形,优惠期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且有明确起止时间的,填写相应起止期间。不属于定期减免税或者没有明确起止时间的,填写享受优惠事项所属年度1月1日(新办企业填写成立日期)至12月31日。

七、主要政策依据:填写享受优惠事项主要税收政策文件,包括税收政策文件名称及发文字号。

“主要政策依据”有多项的,应当填写与该优惠事项直接相关的政策依据,最多填写两项。

八、具备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相关资格的,填写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颁发的证书,包括文件(证书)名称及文号(编号)。按照规定,享受优惠事项无需取得上述批准文件(证书)的,填写“无”。

文件(证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动漫企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非营利组织证书、远洋捕捞许可证书等。

九、文件(证书)有效期:按照批准文件(颁发证书)上载明的有效期填写。 十、有关情况说明:简要概述享受优惠事项具体内容,如“从事蔬菜种植免税”、“从事公路建设投资三免三减半”等。

企业备案优惠事项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特定行业、范围,或者对优惠事项实行目录管理以及对所从事项目有限制、禁止规定的,企业应当明确说明经营业务符合哪个特定行业、范围或者目录中的哪一个具体行业、项目,或者不属于国家限制、禁止的项目。

特定行业、范围、目录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目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优惠事项对承租、承包等有限制规定的,企业应说明情况。 小型微利企业应说明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对于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采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情况的省市,可不再填写本栏。

十一、提交资料清单:按照税务机关备案管理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附报资料的情况填写。 十二、税务机关接收本表和附报资料后,应当对企业填写内容是否齐全、附报资料是否与表内“企业提交资料清单”栏填列内容相一致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由税务机关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印章(或业务专用章) 。税务机关经办人签收、盖章表明税务机关

实际收取了备案资料,不代表认可企业备案资料的真实、合法。

十三、本表一式二份。税务机关受理后,一份交付企业作为备案证明留存,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企业重组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报送税务机关核准的申请表。由拟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填报。

二、填报说明 (一)栏目说明 1. “企业重组类型”:填报企业重组交易的业务类型,包括“债务重组”(包括“重组所得超50%”、“债转股”两个子项)、“股权收购”(包括“同一控制下无对价”、“其他”两个子项)、“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五种类型。表栏目通过勾选填报。

2. “重组方”:填报企业重组各方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是否主导方”和“重组方类型”。其中“是否主导方”、“重组方类型”通过勾选填报,其余栏目通过文字编辑填报。

3. “重组日”:填报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确定的重组日。 4.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填报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各项条件的情况和相关比例。除“比例: %”需要通过文字编辑填报外,其他栏目通过勾选填报(标“-”的栏目表示不需要填报)。

5. “重组方共同声明”:填报重组各方协商一致的有关重组交易各项信息均为真实、可靠、完整的声明,需要填写本表的填报日期。

6. “重组方盖章栏”:加盖重组各方的公章,对本表中所有纳税人填报信息和声明进行正式确认。

7. “受理税务机关”: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公章并填写受理日期。 8. “审批税务机关”:填写税务机关审批意见,加盖审批税务机关公章并填写审批日期。 (二)表内逻辑关系

1. “企业重组类型”的五种类型中只能勾选填报一种(勾选“债务重组”的必须同时在“重组所得超50%”和“债转股”中勾选一个子项,勾选“股权收购”的必须同时在“同一控制下无对价”和“其他”中勾选一个子项)

2. “重组方类型”中,只能在同一企业重组类型的列中勾选(如选择“债务重组”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则不能选择“股权收购”等其他重组类型所在列对应的重组方类型),每个纳税人(重组方)必须且只能勾选一种类型(如纳税人甲作为“债务重组”的重组方,其重组方类型只能选择“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中的一个,不能选择“股权收购”的“转让方”或其他任何类型)。

3.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中,只能在同一企业重组类型的列中勾选且该列所有勾选框都必须勾选,所在列出现的“比例: %”为必填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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