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生产经营用的动产类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允许抵扣。工程物资在采购环节所附带的增值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也是允许抵扣的。在对工程物资在实务中账务处理的方法,以及各种方法的利弊加以分析。 关键词:工程物资;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234-02 转型改革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相应地,这些固定资产的安装所使用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1 可抵扣工程物资的界定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包括不动产。但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属于可抵扣的范围,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谓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相应地,工程物资在采购环节,所附带的增值税就出现了2种情况:一种是为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动产的安装所采购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另一种,即上述生产经营用的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包括非生产经营用的动产,以及所有不动产。这些固定资产的安装所耗用的工程物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 实务中,工程物资核算方法的分类 工程物资的核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购进的工程物资,无论是计划用于可抵扣增值税项目,还是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增值税在购买环节全部都计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这种实务做法意味着购买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环节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领用工程物资投入在建工程时,根据在建工程的性质,决定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用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在建工程,领用时,其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如果领用的工程物资是用于不可抵扣增值税的在建工程,则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建工程达到完工状态,将剩余的未领用的工程物资验收入库作为原材料,则: 借:原材料 贷:工程物资 采用这种账务处理的优点:一,通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充分利用抵扣所带来的好处,可以将这部分资金暂时用于企业运行,充实企业现金流,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程度;二,在后续进行纳税申报时,申报程序比较简单,不需要与税务局进行复杂繁琐的沟通协调。 (2)购进的工程物资,如果初始计划用于不可抵扣增值税项目,并且增值税在购买环节就已全部计入到工程物资的成本中。如果事后工程物资又改变用途,用于可抵扣增值税项目,并且改变用途的工程物资价值较高,使得抵扣成为必需。这种核算方法又分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情形。 ①如果购进环节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因为进项税额不能予以抵扣,需要把价税都计入到工程物资的成本。即: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当改变原定用途,将工程物资用于可抵扣增值税项目,此时可行的补救办法是,与销售方协商,通过“形式上的退货”这种方式,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票退货不退,然后另行签订“形式上的采购业务”,开具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需发货,从而取得专用发票,进而再行抵扣。 ②如果取得的是专用发票,则在购进环节,需要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即: 借:工程物资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同时, 借:工程物资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在后续领用过程中,工程物资改变用途,对于这部分工程物资所包含的增值税如何处理,税务局的认可,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实务中,需要先事先取得税务机关的同意,然后凭借领料单及在建工程材料使用结算表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红字冲转抵扣。实务中,有会计人员认为,领用环节可以直接 借:在建工程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工程物资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外,仅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这部分已经转出的工程物资,因为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就无法进行抵扣。故此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正确的做法是,先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可,进行红字抵扣,即: 借:工程物资【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同时,再将工程物资计入到“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达到完工状态,剩余的未领用的工程物资作为原材料验收入库,因为这部分工程物资也是进行过进项税额转出,因此也是要先: 借:工程物资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同时,借:原材料 贷:工程物资 如果在建工程达到完工状态,作为原材料验收入库的,是原先领用的用于在建工程的剩余部分,因为已经进行过红字抵扣了,故直接: 借:原材料 贷:在建工程 这样做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①因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全部都计入到工程物资的成本,不能予以抵扣,导致无法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程度。不利于企业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②当工程物资用于可抵扣项目时,以及在建工程项目结束剩余工程物资回收入库时,与税务机关的协调处理比较繁琐复杂。 (3)购入的工程物资,根据事先的安排,如果计划用于可抵扣的项目,则购买环节,增值税计入进项税额加以抵扣;如果是计划用于不可抵扣的项目,则购买环节,增值税直接计入到工程物资的成本中。这种处理方法实际是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的简单综合,账务处理参照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就可以顺利地做出。 需要指出的是,同样都是工程物资,有的是包含增值税的,有的是不包含增值税的,核算的口径不一致,这是否违背会计信息质量可比性的要求,导致不同企业的工程物资不具有横向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工程物资,也不具有纵向可比性。 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工程物资作为资产类科目,当工程物资是计划用于可抵扣项目时,进项税额不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通过以后的抵扣,这部分资金会被收回。从最终来看,这部分增值税并不由本企业负担,没有形成企业的资产。 当工程物资是计划用于不可抵扣项目,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这部分增值税,无法通过以后的抵扣进行回收资金,故这部分增值税是切切实实由本企业负担的,增值税就参与形成企业的资产。 因此,此种做法并没有违背会计可比性的要求。 3 总结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工程物资,最有利的核算方法是在购买环节就把增值税计入到进项税额,期末进行抵扣。采用这种方法,会计处理简捷,税务申报过程也很简单,并且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程度。因而要求我们,在实务工作中,根据可行的实际情况,将采购合同的条文,尽可能地向可抵扣增值税项目所规定的条件倾斜,以充分利用进项税额抵扣所带来的好处;尽量避免在购入环节,把增值税计入到工程物资成本的这种处理办法。
摘要:增值税转型改革之后,生产经营用的动产类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允许抵扣。工程物资在采购环节所附带的增值税,符合增值税抵扣条件的,也是允许抵扣的。在对工程物资在实务中账务处理的方法,以及各种方法的利弊加以分析。 关键词:工程物资;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6-0234-02 转型改革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相应地,这些固定资产的安装所使用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1 可抵扣工程物资的界定 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包括不动产。但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属于可抵扣的范围,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谓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相应地,工程物资在采购环节,所附带的增值税就出现了2种情况:一种是为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等动产的安装所采购的工程物资,其进项税额,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另一种,即上述生产经营用的动产之外的固定资产,包括非生产经营用的动产,以及所有不动产。这些固定资产的安装所耗用的工程物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 实务中,工程物资核算方法的分类 工程物资的核算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购进的工程物资,无论是计划用于可抵扣增值税项目,还是用于不可抵扣项目,增值税在购买环节全部都计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这种实务做法意味着购买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环节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领用工程物资投入在建工程时,根据在建工程的性质,决定是否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用于可抵扣增值税的在建工程,领用时,其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如果领用的工程物资是用于不可抵扣增值税的在建工程,则领用时: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建工程达到完工状态,将剩余的未领用的工程物资验收入库作为原材料,则: 借:原材料 贷:工程物资 采用这种账务处理的优点:一,通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充分利用抵扣所带来的好处,可以将这部分资金暂时用于企业运行,充实企业现金流,提高了资金的利用程度;二,在后续进行纳税申报时,申报程序比较简单,不需要与税务局进行复杂繁琐的沟通协调。 (2)购进的工程物资,如果初始计划用于不可抵扣增值税项目,并且增值税在购买环节就已全部计入到工程物资的成本中。如果事后工程物资又改变用途,用于可抵扣增值税项目,并且改变用途的工程物资价值较高,使得抵扣成为必需。这种核算方法又分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情形。 ①如果购进环节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因为进项税额不能予以抵扣,需要把价税都计入到工程物资的成本。即: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当改变原定用途,将工程物资用于可抵扣增值税项目,此时可行的补救办法是,与销售方协商,通过“形式上的退货”这种方式,重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票退货不退,然后另行签订“形式上的采购业务”,开具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需发货,从而取得专用发票,进而再行抵扣。 ②如果取得的是专用发票,则在购进环节,需要将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即: 借:工程物资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同时, 借:工程物资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在后续领用过程中,工程物资改变用途,对于这部分工程物资所包含的增值税如何处理,税务局的认可,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实务中,需要先事先取得税务机关的同意,然后凭借领料单及在建工程材料使用结算表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红字冲转抵扣。实务中,有会计人员认为,领用环节可以直接 借:在建工程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工程物资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外,仅限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这部分已经转出的工程物资,因为无法取得专用发票,就无法进行抵扣。故此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正确的做法是,先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可,进行红字抵扣,即: 借:工程物资【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同时,再将工程物资计入到“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达到完工状态,剩余的未领用的工程物资作为原材料验收入库,因为这部分工程物资也是进行过进项税额转出,因此也是要先: 借:工程物资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同时,借:原材料 贷:工程物资 如果在建工程达到完工状态,作为原材料验收入库的,是原先领用的用于在建工程的剩余部分,因为已经进行过红字抵扣了,故直接: 借:原材料 贷:在建工程 这样做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①因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全部都计入到工程物资的成本,不能予以抵扣,导致无法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程度。不利于企业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②当工程物资用于可抵扣项目时,以及在建工程项目结束剩余工程物资回收入库时,与税务机关的协调处理比较繁琐复杂。 (3)购入的工程物资,根据事先的安排,如果计划用于可抵扣的项目,则购买环节,增值税计入进项税额加以抵扣;如果是计划用于不可抵扣的项目,则购买环节,增值税直接计入到工程物资的成本中。这种处理方法实际是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的简单综合,账务处理参照第一种和第二种方法就可以顺利地做出。 需要指出的是,同样都是工程物资,有的是包含增值税的,有的是不包含增值税的,核算的口径不一致,这是否违背会计信息质量可比性的要求,导致不同企业的工程物资不具有横向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工程物资,也不具有纵向可比性。 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工程物资作为资产类科目,当工程物资是计划用于可抵扣项目时,进项税额不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通过以后的抵扣,这部分资金会被收回。从最终来看,这部分增值税并不由本企业负担,没有形成企业的资产。 当工程物资是计划用于不可抵扣项目,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工程物资的成本。这部分增值税,无法通过以后的抵扣进行回收资金,故这部分增值税是切切实实由本企业负担的,增值税就参与形成企业的资产。 因此,此种做法并没有违背会计可比性的要求。 3 总结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工程物资,最有利的核算方法是在购买环节就把增值税计入到进项税额,期末进行抵扣。采用这种方法,会计处理简捷,税务申报过程也很简单,并且有利于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程度。因而要求我们,在实务工作中,根据可行的实际情况,将采购合同的条文,尽可能地向可抵扣增值税项目所规定的条件倾斜,以充分利用进项税额抵扣所带来的好处;尽量避免在购入环节,把增值税计入到工程物资成本的这种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