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员工请假不成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某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如需请事假,由单位根据员工之请假事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及单位的工作安排决定是否同意员工的事假申请,批准程序为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同时,该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规定,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以上即为严重违纪,将直接导致解聘,但并没有对何谓“旷工”进行界定。 现该单位有个员工周末去香港,未能如期归来上班,就给所在部门的经理打电话要求请假,所在部门经理同意代其向人力资源部请假,但人力资源部没批。该员工未回公司上班,过了七个工作日后,单位以该员工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以上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聘该员工,解聘通知以EMS 快递形式寄给该员工,该快递由员工本人签收。该员工签收解聘通知后未按公司通知要求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签收
解聘通知差不多近一个月后要求回到公司上班,被公司拒绝。
现该员工准备以单位违法解聘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该员工的索赔主张是否能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公司认为:根据该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请事假是否成立,包括两个要件:员工已经提出请假申请(含口头或书面);用人单位批复。 本案中员工虽提出请假申请,部门经理亦代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但未获人力部批准,所以员工的请假手续是不齐全的,如果员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充分的合法理由导致其未能按时回来上班,单位应该有权按旷工处理。
但是产生下列问题:
一、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工作日以上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聘该员工,该规定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人在外地不能按时归来上班请假未准是否应按旷工对待? 我认为只要该规定符合民主程序要求且履行了公示告知义务,即为合法。因为用人单位将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定义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具有合理性,又具有合法性,没有理由不适用。
也有人认为,在外地不能回来,不是用人单位适用规章制度解除
的理由。除非能证明不系可抗力导致。即,虽然这个规章制度本身就是要求员工提供请假的相关证明,但是员工不是所有的请假都可以开出具体的证明的,假如员工有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及时赶回公司上班,只要在不可抗力消失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单位作出说明。这种情况就不应该接触。
同时,我认为单位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也应该体现更多的人性化对待,这样避免更多的劳动人事纠纷。当然,这应该上升为公司的管理文化和企业文化了。
深圳凌征虎律师
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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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 座1903
公司以员工请假不成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某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如需请事假,由单位根据员工之请假事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及单位的工作安排决定是否同意员工的事假申请,批准程序为员工所在部门经理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同时,该单位的规章制度也规定,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以上即为严重违纪,将直接导致解聘,但并没有对何谓“旷工”进行界定。 现该单位有个员工周末去香港,未能如期归来上班,就给所在部门的经理打电话要求请假,所在部门经理同意代其向人力资源部请假,但人力资源部没批。该员工未回公司上班,过了七个工作日后,单位以该员工连续旷工三个工作日以上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聘该员工,解聘通知以EMS 快递形式寄给该员工,该快递由员工本人签收。该员工签收解聘通知后未按公司通知要求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签收
解聘通知差不多近一个月后要求回到公司上班,被公司拒绝。
现该员工准备以单位违法解聘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该员工的索赔主张是否能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公司认为:根据该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请事假是否成立,包括两个要件:员工已经提出请假申请(含口头或书面);用人单位批复。 本案中员工虽提出请假申请,部门经理亦代其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但未获人力部批准,所以员工的请假手续是不齐全的,如果员工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充分的合法理由导致其未能按时回来上班,单位应该有权按旷工处理。
但是产生下列问题:
一、公司规定连续旷工三工作日以上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聘该员工,该规定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二、人在外地不能按时归来上班请假未准是否应按旷工对待? 我认为只要该规定符合民主程序要求且履行了公示告知义务,即为合法。因为用人单位将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定义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具有合理性,又具有合法性,没有理由不适用。
也有人认为,在外地不能回来,不是用人单位适用规章制度解除
的理由。除非能证明不系可抗力导致。即,虽然这个规章制度本身就是要求员工提供请假的相关证明,但是员工不是所有的请假都可以开出具体的证明的,假如员工有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及时赶回公司上班,只要在不可抗力消失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单位作出说明。这种情况就不应该接触。
同时,我认为单位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也应该体现更多的人性化对待,这样避免更多的劳动人事纠纷。当然,这应该上升为公司的管理文化和企业文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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