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4-22 14:47:11

为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规范我院执行工作,保障司法公正,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执行程序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构架

我院执行局下设四个内设机构,即机构名称为综合科、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执行一庭下设两个查控组,每组设组长一名,每名组长配备一名执行干警;其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各两个执行长工作室,每名执行长配备一名执行干警,组成执行长工作室。

第二章   职能设置

综合科职责:承担执行局内勤、案件收领登记分配流转、司法统计、会务接待、文件收转、综合材料、协调案件结案、完善流程审批信息、评查、归档和舆情处理工作;协调组织异议案件的听证;案件办理的督促检查通报;与上级法院沟通、协调执行工作和协调组织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讨论研究和请示;协调组织调研、制度规范性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执行局干警政治、业务学习;院、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行一庭负责:具体实施执行案件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查询涉及案件流程的当事人的户籍、身份信息情况;院、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行二、三庭职责:制作执行法律文书;决定并实施执行措施、处罚措施;协助本院技术科组织评估、拍卖被执行财产,制作分配方案;制定并执行执行行动方案;负责当事人领款和交付执行标的物的事务;负责本室的信访维稳和消化矛盾;配合综合科报结案件和归档工作;参加院、局领导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执行局工作规程

第一节   工作制度

1、执行案件实行查控组长和执行长负责制,采取分权制衡、高效、集约的工作机制。执行干警应听从查控组长和执行长指挥,执行长对绩效考核负责。

2、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制和《执行日志》流转制;《执行日志》流转的每一个环节由执行长和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共同签字。

第二节   执行案件流程

(一)执行立案

1、立案庭统一审查执行立案工作,涉及到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被执行人是外地当事人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由立案庭和执行局会商。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保证流程信息及时、准确录入。

2、立案庭立案的同时将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登记在立案审查表,以便执行法官通知当事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在三日内到执行局面见查控组长和执行长,协商执行事宜。

3、立案庭应按电脑随机分配和存案末尾数优先原则将案件分配给各执行长工作室,及时录入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后由综合科每天到立案庭取回案件进行登记并补充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后完成流程分案随即移交给案件承办查控组长,查控组长予以签收,并建立台账。

4、恢复执行案件由执行长填写恢复执行审批表,持案件材料报局长批准后及时到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并当日交综合科做好案件的执行信息录入工作。

5、执行信息录入工作必须准确、完整。

(二)执行措施

6、查控组长在收到案件的3日内通知申请人了解案情,进行调查,令其填写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表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其送达当事人须知,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配合执行工作。

7、查控组长在收到案件内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工作,包括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对土地房产、机动车辆的查封、轮候查封;对投资股权、有价证券和资金账户的冻结、轮候冻结;对机动车辆的查控;以及对其它财产进行控制。

8、各具体查控组完成查控工作任务后将《执行日志》和相关材料整理交与立案庭确定的执行长,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与流程分案一致。

9、执行长根据查控后确定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在收到案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手续。

10、执行长根据查控后确定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不足以完全执结案件的,应当对查控的财产及时扣划或评估、拍卖、交付申请人。

11、执行长根据查控确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或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不足以完全执结案件的,应当在收到案件3日内通知申请人告知查控情况,并商定执行方案,以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和令被执行人填写申报财产登记表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12、执行长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再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和采取搜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及是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是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出境。

13、执行款物的管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以及本院有关规定办理。执行款的支付由执行长持申请人书写领条报局长、主管院长审批。

14、案件需要移送外地法院执行的,有关委托手续由执行长提出,报局长审批,立案1个月内办理完毕。

15、执行异议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15日内审查完毕。原执行长到立案庭办理异议案件立案登记手续,并装订卷宗归档,报结案件。若当事人提起复议的10日内向上级法院报送相关案卷材料。

16、执行中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执行长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局长、主管院长,由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7、执行活动由各执行长和查控组长组织实施,下乡办案应向局长报告,外出办案应向局长、主管院长报告;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由各执行长提出执行预案报局长、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局长组织实施。

18、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三个月内不能结案的,由执行长提前写出书面报告,报局长批准,六个月内结案。不应计入执行期限的期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办理。

19、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未执结案件的,执行长应当填写《申请延长执行期限审批表》,层报局长、主管院长、院长实行纸质、网络双审批,并按规定上报上级法院批准。

20、执行中需要暂缓执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21、执行案件可以下列方式结案:

(1)执行完毕。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益。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执行:A.申请人撤销申请或申请终结执行的;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C.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D.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E.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F.被执行人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3)裁定不予执行。

(4)驳回执行申请。

(5)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依法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移送执行。

以上(1)、(5)项均应制作结案笔录附卷。以上(2)、(3)、(4)、(5)项均应制作裁定书,报局长、主管院长审批,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录入案件流程。

22、执行案件结案后,执行长应当依法及时收取执行费到立案庭办理缴费手续,部分执行的案件按标的比例收取执行费,再填写《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由执行长、局长批准后,按规定装订卷宗,将当月所结案件登记造册,于当月18日前到综合科进行登记,综合科于当月19日前完成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和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系统的电脑录入,报结案件,将案件归档。

23、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由各执行长建立台帐,每季度实施一次回头看,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并做好申请人的沟通工作,直至案件执结。

24、综合科应在当月21日前将各执行长的收结案及案件执行信息等情况统计后按月、季、半年、年终进行通报并作为考核依据;综合科和各执行室在年终时应将未执结案件进行统计转入下年度备查。

第四章   奖惩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及时、准确、完整录入案件信息和如期完成各项流程工作任务的按本院相关制度规定惩处。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的实施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本院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宋清波

发布时间:2014-04-22 14:47:11

为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规范我院执行工作,保障司法公正,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用执行程序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构架

我院执行局下设四个内设机构,即机构名称为综合科、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执行一庭下设两个查控组,每组设组长一名,每名组长配备一名执行干警;其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各两个执行长工作室,每名执行长配备一名执行干警,组成执行长工作室。

第二章   职能设置

综合科职责:承担执行局内勤、案件收领登记分配流转、司法统计、会务接待、文件收转、综合材料、协调案件结案、完善流程审批信息、评查、归档和舆情处理工作;协调组织异议案件的听证;案件办理的督促检查通报;与上级法院沟通、协调执行工作和协调组织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讨论研究和请示;协调组织调研、制度规范性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执行局干警政治、业务学习;院、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行一庭负责:具体实施执行案件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查询涉及案件流程的当事人的户籍、身份信息情况;院、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执行二、三庭职责:制作执行法律文书;决定并实施执行措施、处罚措施;协助本院技术科组织评估、拍卖被执行财产,制作分配方案;制定并执行执行行动方案;负责当事人领款和交付执行标的物的事务;负责本室的信访维稳和消化矛盾;配合综合科报结案件和归档工作;参加院、局领导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执行局工作规程

第一节   工作制度

1、执行案件实行查控组长和执行长负责制,采取分权制衡、高效、集约的工作机制。执行干警应听从查控组长和执行长指挥,执行长对绩效考核负责。

2、执行案件实行合议制和《执行日志》流转制;《执行日志》流转的每一个环节由执行长和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共同签字。

第二节   执行案件流程

(一)执行立案

1、立案庭统一审查执行立案工作,涉及到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被执行人是外地当事人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由立案庭和执行局会商。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保证流程信息及时、准确录入。

2、立案庭立案的同时将申请人、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登记在立案审查表,以便执行法官通知当事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在三日内到执行局面见查控组长和执行长,协商执行事宜。

3、立案庭应按电脑随机分配和存案末尾数优先原则将案件分配给各执行长工作室,及时录入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系统;后由综合科每天到立案庭取回案件进行登记并补充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后完成流程分案随即移交给案件承办查控组长,查控组长予以签收,并建立台账。

4、恢复执行案件由执行长填写恢复执行审批表,持案件材料报局长批准后及时到立案庭办理立案登记并当日交综合科做好案件的执行信息录入工作。

5、执行信息录入工作必须准确、完整。

(二)执行措施

6、查控组长在收到案件的3日内通知申请人了解案情,进行调查,令其填写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表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向其送达当事人须知,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配合执行工作。

7、查控组长在收到案件内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工作,包括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查询、冻结;对土地房产、机动车辆的查封、轮候查封;对投资股权、有价证券和资金账户的冻结、轮候冻结;对机动车辆的查控;以及对其它财产进行控制。

8、各具体查控组完成查控工作任务后将《执行日志》和相关材料整理交与立案庭确定的执行长,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与流程分案一致。

9、执行长根据查控后确定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在收到案件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手续。

10、执行长根据查控后确定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不足以完全执结案件的,应当对查控的财产及时扣划或评估、拍卖、交付申请人。

11、执行长根据查控确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或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不足以完全执结案件的,应当在收到案件3日内通知申请人告知查控情况,并商定执行方案,以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和令被执行人填写申报财产登记表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责令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12、执行长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再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和采取搜查、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及是否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是否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和出境。

13、执行款物的管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以及本院有关规定办理。执行款的支付由执行长持申请人书写领条报局长、主管院长审批。

14、案件需要移送外地法院执行的,有关委托手续由执行长提出,报局长审批,立案1个月内办理完毕。

15、执行异议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15日内审查完毕。原执行长到立案庭办理异议案件立案登记手续,并装订卷宗归档,报结案件。若当事人提起复议的10日内向上级法院报送相关案卷材料。

16、执行中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执行长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局长、主管院长,由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17、执行活动由各执行长和查控组长组织实施,下乡办案应向局长报告,外出办案应向局长、主管院长报告;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由各执行长提出执行预案报局长、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局长组织实施。

18、执行案件一般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三个月内不能结案的,由执行长提前写出书面报告,报局长批准,六个月内结案。不应计入执行期限的期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办理。

19、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未执结案件的,执行长应当填写《申请延长执行期限审批表》,层报局长、主管院长、院长实行纸质、网络双审批,并按规定上报上级法院批准。

20、执行中需要暂缓执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21、执行案件可以下列方式结案:

(1)执行完毕。申请执行的标的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益。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执行:A.申请人撤销申请或申请终结执行的;B.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C.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D.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E.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F.被执行人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3)裁定不予执行。

(4)驳回执行申请。

(5)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依法穷尽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移送执行。

以上(1)、(5)项均应制作结案笔录附卷。以上(2)、(3)、(4)、(5)项均应制作裁定书,报局长、主管院长审批,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录入案件流程。

22、执行案件结案后,执行长应当依法及时收取执行费到立案庭办理缴费手续,部分执行的案件按标的比例收取执行费,再填写《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由执行长、局长批准后,按规定装订卷宗,将当月所结案件登记造册,于当月18日前到综合科进行登记,综合科于当月19日前完成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和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系统的电脑录入,报结案件,将案件归档。

23、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由各执行长建立台帐,每季度实施一次回头看,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并做好申请人的沟通工作,直至案件执结。

24、综合科应在当月21日前将各执行长的收结案及案件执行信息等情况统计后按月、季、半年、年终进行通报并作为考核依据;综合科和各执行室在年终时应将未执结案件进行统计转入下年度备查。

第四章   奖惩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能及时、准确、完整录入案件信息和如期完成各项流程工作任务的按本院相关制度规定惩处。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的实施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本院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责任编辑:宋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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