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前提条件及追加的期间

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前提条件及追加的期间作者:胡泽龙 查看(3347)评论(1) 鲜花(26) 鸡蛋(5)时间:2010-04-28 00:00:00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前提条件及追加的期间胡泽龙《法院报》最近我代理的一起铜陵晶科电子在深圳诉安庆胡xx一案,由于胡某早就做好了逃债的准备,我们经过艰巨的追讨,发现胡某银行账户基本没有可供追诉的款项,后来我们又通过法院出具的协查函,到土地管理局查阅了胡某转让房产的登记资料,发现他和另外刘女士(实际是他妻子,但我们一时还没有找到他们结婚的证明)在房产登记上各占有50%的份额,但卖房所有的款项都是从刘女士账上走的,于是我们的任务就是要追加刘女士为被告,找到他们夫妻关系的证明后,法官在追加问题上有疑惑,要我们找出根据和深圳相关的判例。我国《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法《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讼或共同应诉的人,叫做共同诉讼人。(一)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法院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二)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后来我们又找到了(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9094号判决书,该案是:一皮行告一人公司,列该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老婆为被告。还找到了(2004)深福民一初字第2976号判决书,也是把一独资企业老板和他夫人列为被告。因此在法律和实践方面,只要是恶意逃避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可能成为被告。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答辩期间内进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第五种观点认为,应在二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第六种观点认为,应在再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被告,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能够保障被追加被告的各项诉讼权利,还可以使案件得以及时审结,不至于浪费审判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因为: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时,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基本明确,案件的性质(案由)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已基本确定。当然,由于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被追加,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追加被告仍应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因此,笔者建议:将“追加被告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这一内容写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之中。同时,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法官在追加被告时应在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2010年4月根据目前的规定,你在宣判前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追加被告,但是合议庭最终审核是否追加。而且没有更细的规定判断什么时候应该追加,什么时候不用追加。所以你问第一个不允许你追加被告是否合法,可以说是合法的,至于法官自己的理由是否真合理,无法判断。上诉时理论上不应该追加被告,因为如果允许你追加被告,那么在上诉中被追加的被告就无法再上诉(我国只能上诉一次)。但是现实中一般上诉的法院会先尝试调解你和追加被告,如果调解不成,会不追加被告,但告知你可以另行起诉。在第一种情况下,你也可以考虑先撤诉再把所有被告人(包括你想追加的)都写上,这样就规避了追加被告的麻烦。

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前提条件及追加的期间作者:胡泽龙 查看(3347)评论(1) 鲜花(26) 鸡蛋(5)时间:2010-04-28 00:00:00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前提条件及追加的期间胡泽龙《法院报》最近我代理的一起铜陵晶科电子在深圳诉安庆胡xx一案,由于胡某早就做好了逃债的准备,我们经过艰巨的追讨,发现胡某银行账户基本没有可供追诉的款项,后来我们又通过法院出具的协查函,到土地管理局查阅了胡某转让房产的登记资料,发现他和另外刘女士(实际是他妻子,但我们一时还没有找到他们结婚的证明)在房产登记上各占有50%的份额,但卖房所有的款项都是从刘女士账上走的,于是我们的任务就是要追加刘女士为被告,找到他们夫妻关系的证明后,法官在追加问题上有疑惑,要我们找出根据和深圳相关的判例。我国《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法《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讼或共同应诉的人,叫做共同诉讼人。(一)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法院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二)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后来我们又找到了(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9094号判决书,该案是:一皮行告一人公司,列该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老婆为被告。还找到了(2004)深福民一初字第2976号判决书,也是把一独资企业老板和他夫人列为被告。因此在法律和实践方面,只要是恶意逃避债务,夫妻双方都有可能成为被告。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答辩期间内进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举证期限届满前进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第五种观点认为,应在二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第六种观点认为,应在再审程序的案件审结前进行。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被告,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能够保障被追加被告的各项诉讼权利,还可以使案件得以及时审结,不至于浪费审判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因为: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时,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基本明确,案件的性质(案由)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已基本确定。当然,由于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被追加,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追加被告仍应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因此,笔者建议:将“追加被告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这一内容写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之中。同时,在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法官在追加被告时应在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2010年4月根据目前的规定,你在宣判前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追加被告,但是合议庭最终审核是否追加。而且没有更细的规定判断什么时候应该追加,什么时候不用追加。所以你问第一个不允许你追加被告是否合法,可以说是合法的,至于法官自己的理由是否真合理,无法判断。上诉时理论上不应该追加被告,因为如果允许你追加被告,那么在上诉中被追加的被告就无法再上诉(我国只能上诉一次)。但是现实中一般上诉的法院会先尝试调解你和追加被告,如果调解不成,会不追加被告,但告知你可以另行起诉。在第一种情况下,你也可以考虑先撤诉再把所有被告人(包括你想追加的)都写上,这样就规避了追加被告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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