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爆破作业通风作业、提升运输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直接参加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由外地移入本地工作时,必须经本地区的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可继续从事原作业。
3、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工作,分别由以下相关部门负责与政府培训、考核、发证机关联系办理。
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机动车辆驾驶、爆破作业等作业人员,由安质部门负责;
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由车管部门负责。
4、项目部必须及时组织取得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复审,其复审内容与复审期限由发证机关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每次复审在操作证上注明签章方为有效,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5、根据项目部特点及实际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操作证书复印件等)、台帐,并积极做好有关申报、培训、取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做到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且所有上岗证书均为有效。
6、安质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证书有效率。
7、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并记入操作证。
8、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质部门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1至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爆破作业通风作业、提升运输作业以及其他相关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可不再进行培训,直接参加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由外地移入本地工作时,必须经本地区的发证部门审核同意,可继续从事原作业。
3、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办证工作,分别由以下相关部门负责与政府培训、考核、发证机关联系办理。
压力容器操作、电工、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建筑登高架设和机动车辆驾驶、爆破作业等作业人员,由安质部门负责;
行驶于城市街道和公路的各类机动车辆及农用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由车管部门负责。
4、项目部必须及时组织取得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定期复审,其复审内容与复审期限由发证机关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每次复审在操作证上注明签章方为有效,复审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5、根据项目部特点及实际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操作证书复印件等)、台帐,并积极做好有关申报、培训、取证、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做到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且所有上岗证书均为有效。
6、安质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证书有效率。
7、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并记入操作证。
8、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质部门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1至12个月,并记入操作证;对情节严重者,可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