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水污染防治法》与中国水环境安全
孙书侠
摘要近年来,2008年2月28日,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水环境的安全令人担忧。为此,七届全国人大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8年6月1日正式生效。笔者进行比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现行
较发现,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从七个方面,加大了对水环境安全的保护,从而成为今后我国更好保护水环境安全的一把利剑。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法》水环境安全总量控制制度许可证制度水是大自然赋予人类最珍贵最稀缺的资源之一。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状况。目前全国约有3亿多人饮用不安全水
200多万人饮用含砷、源,含氟超标水,全国重点江河湖泊七大水系,约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基本丧失使用功能,约1/2的城市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基本达到“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可怕局面。因此,保护水环境安全,今天已发展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紧要的地步。
其实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出台了第一部《中华人民
1996年对其进行了相应修改,(为叙述简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便,后简称为96《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后的96《水污染防治法》在当时的条件下,确实对我国防治水污染、维护水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10多年过去了,面对今天新的水环境问题,
2008年2月28这部法律却也显示了太多的无奈和苍白。因此,
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十二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后简称新修《水污染防治法》),并定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水污染防治法》和96《水污染防治法》相比,以更具体、完备、更显刚性和重罚为特征,从而成为今后我国更好保护水环境安全的一把利剑。具体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和责任感;同时,也可以有力阻却部分官员一味追求政绩,推行短期经济行为而污染当地水环境安全的不当行为发生。
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维护水体功能,防止水体持续恶化的重要手段,又是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建立
《水污现代环境产权市场交易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尽管我国96
染防治法》也规定了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但更多表现为范式化、不完备、不具体,尤其是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主体,缺乏得力的约束机制和惩治手段。因此,在追求GDP高增长的驱使下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干预下,使得
湖泊水体严重污染,突发水污染事故频频爆目前大面积的江河、
发,最终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对此,新修《水污染防治法》,强化了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
超量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约总量控制,最主要的是建立了超标、
束机制和惩治措施。第一,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第二,该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三,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
县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量控制指标的市、
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新修《水污染防治法》赋予政府环保部门权威的暂停审批权和对重点水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放主体的公开公布权,为有效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手段措施。
由于水资源是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水环境是一种脆弱的公益环境,因此,保护水环境的安全和持续,应该成为各级政府
由于96《水污染防治法》对政公共管理活动的重要职能。可是,
府管理职责定位过于空洞、虚泛和抽象,使得各级各地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忽视水环境的保护,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存在政绩思想和任期短期行为,结果是经济发展了,水环境破坏了。
对此,新修《水污染防治法》明晰了各级各地政府对水环境保护的责任。第一,该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最重要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强调该规划要有项目和财政资金作保证。第二,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
第三,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环境质量负责。”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新修《水污染防治法》以上这些具体的规定,有的放矢的责任制度,必将强力提升地方政府保护当地水环境安全的自觉性
所谓污水排放许可证制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该地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单位,发给其按种类、数量、去向排放污染物证件的制度。推行污水排放许可证制度,既可以限制排污者任意、过量排污,造成水环境破坏,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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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纳入国家统一的管理轨道和控制范围,有利于环保机关对排污情况实施有效监管。可我国96《水污染防治法》包括实施细则,只是要求对部分重点水域、部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许可证制度,而对非重点水域、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没有强制要求推行许可证制度。结果造成近年来我国大面积水域污染持续加剧。
对此,新修《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第一,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三,禁止企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法律禁止排放的废水、污水。
另外,新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还强调:“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设置排污口,禁止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全面落实,将强化政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的力度和扩大监督的范围,从而更加有力地保护水环境安全。
关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问题,但设定的主体只限于排污单位,且只强调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而忽略前期的应急准备和最终的事后恢复等,使得96《水污染防治法》的应急处理机制过于零碎、粗疏。
对此,新修《水污染防治法》完善了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第一,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案。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第二,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
第三,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单位。”
由于新修《水污染防治法》强调政府、社会、排污单位,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上下联动、共同应对,并特别强调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和抄送程序。这对目前实践中存在
瞒报、隐报事故损害行为,有现实的针对性,从而及时消的谎报、
除突发水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挽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实践中,一些污染单位非法超标、超量排污或规避法律私设建暗管排污,但环保部门往往苦于没有证据而无能为力。因此,
立健全环境安全监测统一网络体系,是环保部门监督非法排污行为,获取非法排污证据,惩治非法排污主体最有效的手段,也是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力保障。可是我国96《水污染防治法》只是就承担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应该安装监测设备做了规定,并没有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安装监测设备,更没有就水环境监测统一网络体系做出规定,因而导致环保部门监管困难。
对此,新修《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监督网
第一,该法第二十三条规络体系和统一的水环境信息发布制度。
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要与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第二,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资料”。第三,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
建立国家环境监测统一网络体系和水环境质量状况统一发布制度,既可以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到最权威、最准确的水环境质量现状,又可以使国家相关部门随时获取水环境质量的鲜活资料,从而为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依据,还可以有效遏制乱排偷排等规避法律规定的水污染行为发生。
近年来,由于一些领导、一些企业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忽视
生态效益,导致全国相当多的农村和城镇居民饮用水困难。许多祖祖辈辈生活在黄河、淮河岸边的居民,今天却无水可饮,必须跑到几里或几十里之外去挑水或者去买水。许多城市的自来水也因水源污染或水源萎缩而频频告急。因此,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已刻不容缓。
对此,新修《水污染防治法》在96《水污染防治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基础上,更加严格和硬化了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保护措施。第一,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分级管理制度。该法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第五十六条规定:
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
第二,严格了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第三,对准保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关闭。
护区也要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在准保护区内可采取工程措施或建造湿地、水源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相信,随着这些具体而严格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将会得到逐步解决,住在河边没水喝的怪现象也将会彻底得到解决。
健全的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是排除水污染事故隐患,
降低水污染事故损害,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尽管我国96《水污染防治法》在第二十八条涉及了有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相关领导“只负利”、“不负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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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机制和利益机制,自然催生了一些污染单位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为了追求个人政绩或经济效益,而牺牲公共效益和生态效益。
对此,新修《水污染防治法》改革了以上不合理的成本机制和利益机制。第一,提高了违法的门槛。96《水污染防治法》仅把超标排污作为征收超标排污费的依据。而新修《水污染防治法》则把超标排污作为认定违法的依据。该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二,加大了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96
事故,除对单位处罚外,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0%以下的罚款。”第
民事损害赔偿的四,完善了水污染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实际上,
额度可能比行政罚款的额度高得多,更能让排污者感到压力。由于96《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民事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致使水污染民事损害赔偿救济渠道不畅,污染受害者获得赔偿举步维艰。新修《水污染防治法》解决了这一瓶颈。(1)规定了水污染民事损害赔偿实行责任倒置制度。即由加害者举证。(2)规定了共同诉讼,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受害人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水污染起诉制度。(3)规定了对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制度。(4)规定了环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计算,有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的义务。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境监测部门应受害人委托,而新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新修《水污染防治法》对违法门槛的提高、处罚力度的加大、
民事救济的完善等这些创新性的规定,必将对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0%计算处罚对象的调整、
罚款。”同时新修《水污染防治法》对超标排污的罚款额度也由国那些挑战法律的排污者产生巨大的威慑和限制作用。务院提请审议稿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修订为应缴排总之,随着这部新修《水污染防治法》的生效实施,相信不远
也就是说,今后对重特大水的将来,更透、更洁、更安全,千百万人污费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我们的水将会变得更清、
污染事故和超标排污的处罚额度,上不封顶。直至使违法者感到长期饮用污水、脏水、病水、不洁水的时代将会成为过去。疼痛甚至破产停业为止。第三,创建了双罚制。原96《水污染防
推行只罚单位不罚个人的单罚制,致使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治法》孙书侠中共湖北省十堰市委党校副教授并不造成经济影响,难以发挥罚款对行为人的约束作用。因此,(责编高生记)《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新修
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投资咨询和职业技能培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信贷资金优势,支持新区
训等;逐步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造。
(4)建立新区高科技风险融资体系。在新技术产品的早期开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市场。
发阶段,鼓励投资商和专业基金提供“天使资本”,通过“天使投4.城市新区可持续发展的融资体系。
)”为萌生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小笔(1)创新投融资观念和方式。面向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创新资商(AngelCapitalists
。要引入以有限合伙为主要形式的风险资本(VC),投融资观念和方式,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种子资金”
积极创设条件建立“二板市场”,使步参与新区开发与建设。多方式筹集资金,发展银团贷款、融资租支持高技术企业风险投资。
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加大对新区建设项目入成熟期的高技术企业能够上市融资,也为风险资本退出提供
在新区试行从以资产担保转向以订单为基础的债务融资。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和引进股份制银行,进一步创造条件,加通道。
要通过政策的规范、制度的创新以及环境的改善,培育以市场建快在新区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
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机制。(2)明确项目法人投资主体。注重培育合格的项目法人投资设为核心、
(上接第140页)
主体,加强宏观研究和市场分析,超前谋划和实施一批重点项目。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论证,完善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和完善参考文献:
[1]张峰,寇有观.城市可持续发展:目的、途径、创新[M].北京:项目库,强化项目储备,为社会提供项目资源和信息。加强项目
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中国工商出版社,2006.
[2]孔繁德等.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M].北京:中国环境合同管理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形成新的生产
科学出版社,2004.能力,增强发展后劲。
[3]翁君奕,徐华.非均衡增长和协调发展[M].北京:中国发展(3)争取资金优惠政策。争取国家、省市对新区重大产业结
构调整、重大装备本地化、高技术产业化等科研、攻关设计,对具出版社,1996.
[4]张凯.循环经济理论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区域特色、有出口潜力的核心技术给予必
要扶持,鼓励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国产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出版社,2004.产业国际竞争力。争取在新区实施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对部分企业历史形成的、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申请国家批准后给予豁免;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新区再就业资金投入;
曾翔日文
武汉市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管理学博士
(责编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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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水污染防治法》与中国水环境安全
孙书侠
摘要近年来,2008年2月28日,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水环境的安全令人担忧。为此,七届全国人大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并于2008年6月1日正式生效。笔者进行比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现行
较发现,新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从七个方面,加大了对水环境安全的保护,从而成为今后我国更好保护水环境安全的一把利剑。
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法》水环境安全总量控制制度许可证制度水是大自然赋予人类最珍贵最稀缺的资源之一。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水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也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状况。目前全国约有3亿多人饮用不安全水
200多万人饮用含砷、源,含氟超标水,全国重点江河湖泊七大水系,约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基本丧失使用功能,约1/2的城市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基本达到“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可怕局面。因此,保护水环境安全,今天已发展到比以往任何时候都紧要的地步。
其实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就出台了第一部《中华人民
1996年对其进行了相应修改,(为叙述简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便,后简称为96《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后的96《水污染防治法》在当时的条件下,确实对我国防治水污染、维护水安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10多年过去了,面对今天新的水环境问题,
2008年2月28这部法律却也显示了太多的无奈和苍白。因此,
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十二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后简称新修《水污染防治法》),并定于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水污染防治法》和96《水污染防治法》相比,以更具体、完备、更显刚性和重罚为特征,从而成为今后我国更好保护水环境安全的一把利剑。具体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和责任感;同时,也可以有力阻却部分官员一味追求政绩,推行短期经济行为而污染当地水环境安全的不当行为发生。
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维护水体功能,防止水体持续恶化的重要手段,又是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建立
《水污现代环境产权市场交易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尽管我国96
染防治法》也规定了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但更多表现为范式化、不完备、不具体,尤其是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主体,缺乏得力的约束机制和惩治手段。因此,在追求GDP高增长的驱使下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干预下,使得
湖泊水体严重污染,突发水污染事故频频爆目前大面积的江河、
发,最终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对此,新修《水污染防治法》,强化了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
超量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约总量控制,最主要的是建立了超标、
束机制和惩治措施。第一,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排放实施总量控制。”第二,该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三,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
县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量控制指标的市、
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
新修《水污染防治法》赋予政府环保部门权威的暂停审批权和对重点水污染物超标、超量排放主体的公开公布权,为有效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手段措施。
由于水资源是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水环境是一种脆弱的公益环境,因此,保护水环境的安全和持续,应该成为各级政府
由于96《水污染防治法》对政公共管理活动的重要职能。可是,
府管理职责定位过于空洞、虚泛和抽象,使得各级各地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忽视水环境的保护,相当多的政府官员存在政绩思想和任期短期行为,结果是经济发展了,水环境破坏了。
对此,新修《水污染防治法》明晰了各级各地政府对水环境保护的责任。第一,该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最重要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强调该规划要有项目和财政资金作保证。第二,该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
第三,该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环境质量负责。”
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新修《水污染防治法》以上这些具体的规定,有的放矢的责任制度,必将强力提升地方政府保护当地水环境安全的自觉性
所谓污水排放许可证制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该地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不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单位,发给其按种类、数量、去向排放污染物证件的制度。推行污水排放许可证制度,既可以限制排污者任意、过量排污,造成水环境破坏,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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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纳入国家统一的管理轨道和控制范围,有利于环保机关对排污情况实施有效监管。可我国96《水污染防治法》包括实施细则,只是要求对部分重点水域、部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许可证制度,而对非重点水域、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没有强制要求推行许可证制度。结果造成近年来我国大面积水域污染持续加剧。
对此,新修《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第一,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三,禁止企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法律禁止排放的废水、污水。
另外,新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还强调:“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主管部门规定设置排污口,禁止私设暗管或采取其他规避监
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全面落实,将强化政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的力度和扩大监督的范围,从而更加有力地保护水环境安全。
关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问题,但设定的主体只限于排污单位,且只强调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而忽略前期的应急准备和最终的事后恢复等,使得96《水污染防治法》的应急处理机制过于零碎、粗疏。
对此,新修《水污染防治法》完善了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第一,该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案。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第二,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
第三,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单位。”
由于新修《水污染防治法》强调政府、社会、排污单位,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上下联动、共同应对,并特别强调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和抄送程序。这对目前实践中存在
瞒报、隐报事故损害行为,有现实的针对性,从而及时消的谎报、
除突发水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挽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实践中,一些污染单位非法超标、超量排污或规避法律私设建暗管排污,但环保部门往往苦于没有证据而无能为力。因此,
立健全环境安全监测统一网络体系,是环保部门监督非法排污行为,获取非法排污证据,惩治非法排污主体最有效的手段,也是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力保障。可是我国96《水污染防治法》只是就承担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确定的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应该安装监测设备做了规定,并没有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安装监测设备,更没有就水环境监测统一网络体系做出规定,因而导致环保部门监管困难。
对此,新修《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监督网
第一,该法第二十三条规络体系和统一的水环境信息发布制度。
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且要与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第二,规定“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资料”。第三,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
建立国家环境监测统一网络体系和水环境质量状况统一发布制度,既可以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到最权威、最准确的水环境质量现状,又可以使国家相关部门随时获取水环境质量的鲜活资料,从而为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提供依据,还可以有效遏制乱排偷排等规避法律规定的水污染行为发生。
近年来,由于一些领导、一些企业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忽视
生态效益,导致全国相当多的农村和城镇居民饮用水困难。许多祖祖辈辈生活在黄河、淮河岸边的居民,今天却无水可饮,必须跑到几里或几十里之外去挑水或者去买水。许多城市的自来水也因水源污染或水源萎缩而频频告急。因此,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已刻不容缓。
对此,新修《水污染防治法》在96《水污染防治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基础上,更加严格和硬化了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保护措施。第一,规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分级管理制度。该法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第五十六条规定:
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
第二,严格了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第三,对准保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关闭。
护区也要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需要,在准保护区内可采取工程措施或建造湿地、水源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相信,随着这些具体而严格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落实,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将会得到逐步解决,住在河边没水喝的怪现象也将会彻底得到解决。
健全的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是排除水污染事故隐患,
降低水污染事故损害,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尽管我国96《水污染防治法》在第二十八条涉及了有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相关领导“只负利”、“不负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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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机制和利益机制,自然催生了一些污染单位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为了追求个人政绩或经济效益,而牺牲公共效益和生态效益。
对此,新修《水污染防治法》改革了以上不合理的成本机制和利益机制。第一,提高了违法的门槛。96《水污染防治法》仅把超标排污作为征收超标排污费的依据。而新修《水污染防治法》则把超标排污作为认定违法的依据。该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二,加大了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96
事故,除对单位处罚外,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0%以下的罚款。”第
民事损害赔偿的四,完善了水污染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实际上,
额度可能比行政罚款的额度高得多,更能让排污者感到压力。由于96《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民事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致使水污染民事损害赔偿救济渠道不畅,污染受害者获得赔偿举步维艰。新修《水污染防治法》解决了这一瓶颈。(1)规定了水污染民事损害赔偿实行责任倒置制度。即由加害者举证。(2)规定了共同诉讼,环保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受害人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水污染起诉制度。(3)规定了对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制度。(4)规定了环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计算,有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的义务。但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境监测部门应受害人委托,而新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新修《水污染防治法》对违法门槛的提高、处罚力度的加大、
民事救济的完善等这些创新性的规定,必将对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30%计算处罚对象的调整、
罚款。”同时新修《水污染防治法》对超标排污的罚款额度也由国那些挑战法律的排污者产生巨大的威慑和限制作用。务院提请审议稿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修订为应缴排总之,随着这部新修《水污染防治法》的生效实施,相信不远
也就是说,今后对重特大水的将来,更透、更洁、更安全,千百万人污费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我们的水将会变得更清、
污染事故和超标排污的处罚额度,上不封顶。直至使违法者感到长期饮用污水、脏水、病水、不洁水的时代将会成为过去。疼痛甚至破产停业为止。第三,创建了双罚制。原96《水污染防
推行只罚单位不罚个人的单罚制,致使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治法》孙书侠中共湖北省十堰市委党校副教授并不造成经济影响,难以发挥罚款对行为人的约束作用。因此,(责编高生记)《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新修
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投资咨询和职业技能培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信贷资金优势,支持新区
训等;逐步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造。
(4)建立新区高科技风险融资体系。在新技术产品的早期开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市场。
发阶段,鼓励投资商和专业基金提供“天使资本”,通过“天使投4.城市新区可持续发展的融资体系。
)”为萌生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小笔(1)创新投融资观念和方式。面向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创新资商(AngelCapitalists
。要引入以有限合伙为主要形式的风险资本(VC),投融资观念和方式,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种子资金”
积极创设条件建立“二板市场”,使步参与新区开发与建设。多方式筹集资金,发展银团贷款、融资租支持高技术企业风险投资。
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加大对新区建设项目入成熟期的高技术企业能够上市融资,也为风险资本退出提供
在新区试行从以资产担保转向以订单为基础的债务融资。的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和引进股份制银行,进一步创造条件,加通道。
要通过政策的规范、制度的创新以及环境的改善,培育以市场建快在新区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
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机制。(2)明确项目法人投资主体。注重培育合格的项目法人投资设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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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加强宏观研究和市场分析,超前谋划和实施一批重点项目。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论证,完善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和完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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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中国工商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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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出版社,2004.能力,增强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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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调整、重大装备本地化、高技术产业化等科研、攻关设计,对具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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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扶持,鼓励企业使用先进适用的国产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提高出版社,2004.产业国际竞争力。争取在新区实施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对部分企业历史形成的、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申请国家批准后给予豁免;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新区再就业资金投入;
曾翔日文
武汉市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管理学博士
(责编武敏)
-·6·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