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十分有必要建立符合客观经济规律、也符合包括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利益、更加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社会主义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规范出租汽车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出租车投资人、出租车司机、出租车乘客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立了出租车股东司机的经营权、投资权、收益权和所有权,真正实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

第四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按《公司法》建立组织机构的同时,还要建立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全公司员工中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并且依照《工会法》之规定建立工会,关心员工的工作、生活、家庭和权益,建成真正的员

工之家。为了主动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可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和指导,也可定期召开新闻联系会。

第五条 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全面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各项合法的经营活动,还应依法进行公司管理;防止黑恶势力渗透,协助公安机关的治安工作;建立公司内部的回报社会机制,以及建立公司内部的互助和共同抵御各种风险机制,努力追求良好的社会效益,带领全体员工奔小康。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维护包括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人民利益,构建和谐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从根本上解决出租汽车行业长期无法解决的投资与利益分配失衡、风险责任与利益分配脱钩、驾驶员付出艰辛劳动与报酬不协调、以及驾驶员无法真正享有社会保障和员工待遇等难题。

第七条 经营范围:主营出租汽车客运,兼营汽车租赁、汽车维修、汽车驾驶员服务中介、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综合服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东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伍千万元人民币。(以募集实际额为准)

第九条 股东姓名、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见附表)

第十条 股东住址及身份证号码(见发起人协议书、募集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应于办理验资证明手续前缴齐,否则,未按时出资的股东视为违约,除应及时缴足出资外,还应向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2000元;如因股东不认缴出资致使本公司无法注册成立而给按时出资的股东造成损失的,未认缴出资的股东应赔偿已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因公司未能依法注册成立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注册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正本至少三份。

第十三条 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向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

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八) 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遵纪守法;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认股人不能抽回其股本, 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根据出租汽车经营特点,由董事会决定投资(股

本) 收回渠道和进度;

(五)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 有责任维护公司形象,并保守公司秘密。

(八)《公司法》和其它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议;

(十一)修改完善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首次会议(创立大会) 由筹备委员会主任(或代表

人) 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个股东为一个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股本总额、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需股东大会决定的一般事宜,可由股东分别书面投票决定;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出面委托他人

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股东经通知后即不参加股东会有不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

弃表决权。

如有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只是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以事项进行

表决。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对所以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

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登记注册前,在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由发起人代表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

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

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选举董事会成员十九名,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其中职工代表一名;选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由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

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创立大会的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股东资格的合法证明,即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

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八) 政府批准文件。

(九) 核名通知书

(十) 公司董事、经理、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 经营行政许可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

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也可在一轮经营权期内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仍履行职务。改选后10日内 ,与下一届选举

产生的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交接工作。

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司章程、公司经营宗旨、重大决策失误等,应引咎辞职,也可由董事会过半数成员动议罢免,罢免董事长必须由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表决通过并重新

补选,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此后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缺任时,由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的职权。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实行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原则。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

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应于三日前通知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监事,如遇紧急情况,可提前四小时通知,如上述人员经两次以上同志且推迟一次会议时间后仍不参加会议,视为自

动放弃相应权利,董事会所作决议有效,上述人员均不得授权他人代行参加会议职权。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和董事会决议,参加会议人员均应签字。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

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十分有必要建立符合客观经济规律、也符合包括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利益、更加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社会主义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规范出租汽车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出租车投资人、出租车司机、出租车乘客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确立了出租车股东司机的经营权、投资权、收益权和所有权,真正实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

第四条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按《公司法》建立组织机构的同时,还要建立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全公司员工中进行精神文明建设,并且依照《工会法》之规定建立工会,关心员工的工作、生活、家庭和权益,建成真正的员

工之家。为了主动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可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和指导,也可定期召开新闻联系会。

第五条 重庆人民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全面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从事各项合法的经营活动,还应依法进行公司管理;防止黑恶势力渗透,协助公安机关的治安工作;建立公司内部的回报社会机制,以及建立公司内部的互助和共同抵御各种风险机制,努力追求良好的社会效益,带领全体员工奔小康。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维护包括出租车司机和乘客的人民利益,构建和谐的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从根本上解决出租汽车行业长期无法解决的投资与利益分配失衡、风险责任与利益分配脱钩、驾驶员付出艰辛劳动与报酬不协调、以及驾驶员无法真正享有社会保障和员工待遇等难题。

第七条 经营范围:主营出租汽车客运,兼营汽车租赁、汽车维修、汽车驾驶员服务中介、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综合服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东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伍千万元人民币。(以募集实际额为准)

第九条 股东姓名、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见附表)

第十条 股东住址及身份证号码(见发起人协议书、募集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的出资应于办理验资证明手续前缴齐,否则,未按时出资的股东视为违约,除应及时缴足出资外,还应向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支付违约金2000元;如因股东不认缴出资致使本公司无法注册成立而给按时出资的股东造成损失的,未认缴出资的股东应赔偿已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因公司未能依法注册成立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登记注册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正本至少三份。

第十三条 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向有如下权利:

(一) 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

(四)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

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八) 有《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制度、遵纪守法;

(二) 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四)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认股人不能抽回其股本, 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根据出租汽车经营特点,由董事会决定投资(股

本) 收回渠道和进度;

(五)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六)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七) 有责任维护公司形象,并保守公司秘密。

(八)《公司法》和其它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

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

议;

(十一)修改完善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首次会议(创立大会) 由筹备委员会主任(或代表

人) 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个股东为一个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股本总额、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需股东大会决定的一般事宜,可由股东分别书面投票决定;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出面委托他人

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股东经通知后即不参加股东会有不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

弃表决权。

如有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只是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以事项进行

表决。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应对所以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

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登记注册前,在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30日内由发起人代表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

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

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

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选举董事会成员十九名,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其中职工代表一名;选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二名,由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

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创立大会的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股东资格的合法证明,即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

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八) 政府批准文件。

(九) 核名通知书

(十) 公司董事、经理、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 经营行政许可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

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也可在一轮经营权期内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仍履行职务。改选后10日内 ,与下一届选举

产生的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交接工作。

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违反公司章程、公司经营宗旨、重大决策失误等,应引咎辞职,也可由董事会过半数成员动议罢免,罢免董事长必须由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表决通过并重新

补选,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此后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缺任时,由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的职权。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实行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原则。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

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应于三日前通知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监事,如遇紧急情况,可提前四小时通知,如上述人员经两次以上同志且推迟一次会议时间后仍不参加会议,视为自

动放弃相应权利,董事会所作决议有效,上述人员均不得授权他人代行参加会议职权。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

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和董事会决议,参加会议人员均应签字。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

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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